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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东京/2014年3月25日)

时间 2014年3月25日(周二) 14:00~ 16:00
地点 国际会议场(千代田区丸之内3-2-2  东京商工会议所大厦7F)
课题 第二部  “进驻中国、开展业务方面的风险管理”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150人左右
联系方式 东京商工会议所  中小企业部

TEL:03-3283-7759  E-mail:skajiwara@tokyo-cci.or.jp

※关于本次讲座的详细信息,请浏览东京商工会议所网站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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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3月24日)

  2014年3月24日(周一)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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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3月20日)

  2014年3月20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碇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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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大阪/2014年3月10日)

时间 2014年3月10日(周一) 13:00~ 16:30
地点 大阪产业创造馆4F活动厅(大阪市中央区本町1-4-5)
课题 第一部  “中国事业独资化、休眠、撤退的技巧点”
讲师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 海外部 代表律师 熊 琳
熊琳律师就读于日本青山学院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后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熊琳律师曾在日本留学、工作15年,能熟练运用日语为日本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主要职业领域以国际业务为主,在公司设立、运营、转让、撤资、M&A等相关领域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在公司法、海外直接投资、争议解决、劳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反不正当竞争等业务领域也办理了多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同时运用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多次应邀担任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及其他企业等主办的法律讲座的讲师,并应邀撰写多部著作(详见主要著作)。现常年担任包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在内的政府机构及多家日资企业的顾问律师,在日资企业中享有颇高的知名度和信誉。
可容纳人数 30名(报名人数超出预定时,采用抽签决定。)
联系方式 详细信息请浏览主办方网站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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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3月6日)

  2014年3月6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増田、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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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公司法》

 问题、听闻中国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什么?

答: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最值得关注的变化主要有:

① 注册资本由实收制改为认缴制,营业执照不再注明实收资本。

② 股东出资无需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上述变化中,①和②最值得关注。这是因为,上述变化增加了判断企业偿还债务、承担责任能力的难度。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并且无需对认缴资本进行验资,将导致部分股东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而实际不予缴足的方式来设立注册资本数额较高的公司,由此可能误导公众对该公司实际偿债担责能力的判断。

然而,上述问题并非无法解决。

1. 通过考察股东的信息,综合判断公司的偿债担责的能力。

虽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但并非股东无需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工商机关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登记,但股东仍然应当按照其认缴资本的份额来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这时,对公司偿债担责能力的判断就部分转化为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对该公司股东实力的判断了。换言之,这提示我们,在判断一家公司偿债担责的能力的时候,不仅要看公司的认缴资本,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公司股东的实力,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一个公司的偿债担责的能力。

2.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将成为公司偿债担责能力的重要参考。

在2013年10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曾经提到将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即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含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目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仍在建设中,在该系统建成后,也将成为考察公司偿债担责能力的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在认缴资本制并且无需对企业实缴资本进行验资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正确判断公司偿债担责能力、防范公司利益受到损失之目的,需要通过查看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以及公司股东的实力综合判断,此外,需要继续关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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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有权无理由七日内退货 县级工商应建网络交易信用档案

    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

  办法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此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制交易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信息

  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不得以虚构交易提升信誉

  办法提出,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2. 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4. 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5. 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

  第三方平台退市提前仨月公示

  办法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拟终止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的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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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少女不堪“人肉搜索”跳河引发讨论-遏制“人肉搜索”暴力需进一步保护隐私权-

    “人肉搜索”侵权的背后,凸显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规范“人肉搜索”的关键在于执行,要依据现有法律,规范网络行为。

  去年12月,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省陆丰市望洋河桥上一跃而下。此前一天,一家服装店店主因怀疑琪琪偷窃服装,将她购物的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网络谩骂和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

  琪琪的自杀,再一次引爆关于“人肉搜索”的是非争论。

  12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该事件表态称,“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对发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负责人同时告诫,网站应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人肉搜索”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尽责的,也将追究责任。

  相关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人肉搜索”被滥用的背后,是公民隐私权保护不足的现状。对此,除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手段外,专家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1.“人肉搜索的滥觞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 在现实操作中,往往由一人或多人提出疑问,各方网友作出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中国“人肉搜索”的滥觞,被公认的是2006年“虐猫女”事件。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网友“黑暗执政官”则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子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

  2006年3月2日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该帖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两天后的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仅6天时间。此后两年中,在“铜须门”、“钱军打人”、“华南虎”等多起网络事件中,“人肉搜索”一再展现了惊人效率。

  在这些事件中,“人肉搜索”对于厘清事实真相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不时也因信息过度披露而受到质疑。真正引起人们对“人肉搜索”滑向“网络暴力”反思的,是发生在2008年的“死亡博客”事件,该事件也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网友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栏目义愤发帖,该帖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

  次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的帖子。帖子中写到:“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

  一场失控的“人肉搜索”由此展开。网友随后公布了自杀女子丈夫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

  王菲随后以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3家网站告上法庭。该诉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以泄露王菲个人隐私的行为构成对王菲的名誉权的侵害,造成王菲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事后,二审主审该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义军、刘海东撰文称:“张某(网站负责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发表言论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可能构成多种侵权

  一个被多名受访专家认可的共识是,“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方法、技术,其本身并非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技术本身只是工具,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为善为恶的永远只是具备理性的人,而不是工具。”

  杨立新表示,“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可能会涉及侵犯被搜索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符合一定条件的,还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侮辱、诽谤等罪名的起诉。

  “相关的侵权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搜索发起人和网络媒体三个方面。”杨立新说。

  据杨分析,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人肉搜索”中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侮辱,以及泄露他人隐私的人,其侵权责任毫无疑问;搜索发起人则要区别对待,对于明知或者预见搜索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被认定为协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无法预见到搜索行为会造成侵害他人人格权后果的发起人,例如对于一般公共事件发起搜索,搜索过程中出现网友侵害他人人格权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没有责任。”杨立新说。

  网站的责任,在2010年7月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被规定得十分明确。杨立新介绍,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受侵害人可以要求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站没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事先知道会造成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琪琪自杀一案中,搜索发起者蔡某是目前唯一可能被追究责任者,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罪将其刑拘。

  杨立新认为,该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蔡某作为搜索发起者同时是所谓“偷窃”事件中的当事人,这和一般公共事件中“人肉搜索”发起者不一样。“她是有个人目的的,如果没有证据,她就构成诬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向记者分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蔡某的行为已经是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而且是直接故意的。

  “即便偷衣服这件事属实,她只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关盗窃行为的制裁,而不应该在人格上,在名誉上受到侮辱。”汤啸天说。

  杨立新则认为,如果“偷窃”属实,则应另作分析,蔡某未必构成侵权。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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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首出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基本形成新型户籍制度 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哪里?需要把握哪些原则?有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

  12月17日,就这些热点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专访了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以下简称“副部长”)。

1.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记者:如何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在哪里?

  副部长: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改革,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实现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梦”的一项重大举措。刚刚结束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领域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涉及的面之广、人员之多、力度之大,都将是前所未有的。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2.三方面深层次问题没有解决

  记者: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副部长: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改革一直在进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许多地方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解决,集中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户籍上附着的利益较多,需要逐步剥离。户籍管理制度本身的改革并不复杂,核心的问题在于许多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政策与户籍挂钩,而且形成的时间久,涉及的领域多,协调的难度大,需要配套改革、协力攻坚。二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的差别较大,需要合理引导。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市和东部城市资源优势明显,吸引大量流动人口聚集。这些城市普遍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加剧,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问题比较严重,承载压力较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很大,但产业支撑和公共服务功能还需要一个发育的过程,吸引人口集聚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加强政策引导、产业引导和观念引导,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快发展中小城市,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增强中小城市产业承接能力,以就业带动促进人口集聚,引导人口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逐步实现人口的合理均衡分布。三是各类群体的诉求不同,需要统筹兼顾。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类群体高度期待且诉求多元,需要充分尊重并统筹兼顾好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分步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确实是一块硬骨头。我们有信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与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攻坚克难,在实干中破解改革难题、实现改革目标。

3.尊重意愿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记者:针对这些重点、难点问题,改革需要把握哪些原则?

  副部长:当前,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把握一些重要原则:一要尊重意愿。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的意愿,群众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都要让群众自主选择,不能把农业转移人口“拉进城”、“被落户”。要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二要分类实施。国家层面作出政策安排、明确总体要求,由各地根据不同地区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了解不同城市的落户条件,合理安排自己的未来,给大家稳定的预期和希望。三要有序推进。要立足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人口大国的基本国情,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更要扎实,不刮风、不冒进、不搞运动。

4.明确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路径

  记者: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没有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副部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这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路径和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公安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稿,并由6个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分赴东中西部部分省区市听取意见。目前,正在根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各地意见对《意见》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总的考虑是,整个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要遵循规律、因势利导、统筹配套、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好的效果。待报中央审批和部署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组织实施,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和实施方案。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具体到户籍制度本身,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记者: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要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怎样理解这一新的提法?

  副部长:“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非常重要。当前,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2.6%,这是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的,但按照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只有35.3%。这说明有大量经常住在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还不是城镇户口,处于“半市民化”状态,也说明许多地方落户门槛仍然较高,一些城镇吸引人口集聚的能力还不足。这次会议提出“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其目的就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逐步缩小常住人口、户籍人口两个城镇化率之间的差距,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真正实现市民化,融入城市社会,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5.创新人口管理完善三项制度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部署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明确提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对此公安部有何考虑?

  副部长:创新人口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目前,需要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同步,抓紧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有利条件。二是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解决好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者不愿落户城镇人口的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问题;建立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积分落户制度,为公平有序落户提供阶梯式政策通道;同时,为城市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公共政策等提供依据。三是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跨地区人口流动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努力做到人口流动到哪里,服务和管理就跟进到哪里。

    稿件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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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刑”执行到底有多难?

    2011年2月,全国人常委会大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为便于司法实务操作,2013年最高法院对恶意欠薪入刑进行司法解释。然而,近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被解读为解决欠薪难的尚方宝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难抑欠薪案高发、多发态势。

  取证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欠薪入罪’打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人社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过去我们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责令欠薪者支付工资,惩处效果并不理想。”江西省劳动监察局局长段明其介绍,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欠薪者得知自己可能会被交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时,多半会把工资及时支付给民工。

  但欠薪高发、多发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去年共办理拖欠工资等待遇案件17.4万件,其中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约为2039起。

  “证据收集难、立案阻力大是我们面临的两大难题。其中农民工维权水平低层次、证据保管意识薄弱以及工程层层转包等问题加大了公安机关收集欠薪证据的难度。而难以根治的地方保护主义更是司法机关立案时面临的一大阻力。”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傅一波分析称,有的地方从保护本地经济增长出发,对于领导挂牌的重点企业予以不合理的保护。对于涉及到该类企业的案件,往往会受到干预,公安对此立案的积极性不大。”

  “一些执法者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容易出现执法过宽、处罚不严的现象,更使得恶意欠薪难以执行。”傅一波说。

  “我们一般多采取争议调解、仲裁、监察的方式解决欠薪问题,还没有处理过要向公安移送的案件,恶意欠薪入刑更大的意义在于其对欠薪者的震慑力。”南昌市劳动监察局副局长史震宇认为,尽快讨回工资才是最迫切的问题,农民工不得不考量自己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相对于提请刑事诉讼,调解仲裁是更常规而快速的手段。

稿件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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