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12月10日)

  2014年12月10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12月3日)

 

  2014年12月3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続きを読む →

在上海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2013年9月挂牌以来,开局良好,运行有序,各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改革效应初步显现,在国内外引起了积极反响。2014年6月28日,国务院批准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扩大开放的31条措施。为完善法制保障,适应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扩大开放措施涉及的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明确了需要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的具体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稿件来源:新华网)

続きを読む →

商务部拟研究外资医院是否可纳入到医保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今日召开“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新闻发布会。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邱丽新在会上表示,外资医院是不是可以纳入到医保,包括医生和相关的医疗设施、药品能不能和国内医院一样,这些问题目前正在研究中,争取能妥善解决,使得外商投资医院更好地为更大范围的患者服务。

    9月23日,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商务部一年多来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即简政放权的情况。商务部新闻办副主任胡锁锦主持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王学坤、外国投资管理司副司长邱丽新、对外贸易司政策处处长张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就外资医院是否可以纳入到医保中,邱丽新表示,中国是个大国,医患群体也是多方位的,有高消费群体,也有普通的患者,整个医疗体系应该在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引进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类主体,为不同的消费群体、不同的患者提供不同的服务。外商投资医院设立之后,外资医院是不是可以纳入到医保,包括医生和相关的医疗设施、药品能不能和国内的医院一样,这些问题正在研究中。

    邱丽新称,在进一步推动外资医院在为不同消费者提供不同服务的同时,更多的是希望外资医院能够通过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对国内内资医院既是一个补充,也能起到竞争促进作用。争取能妥善解决,使得外商投资医院更好地为更大范围的患者服务。

稿件来源:法制网

続きを読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8日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以下称融资租赁出租方)的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及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称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享受出口退税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和融资租赁货物的范围、条件以及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务登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在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第五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

(二)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第六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退(免)税认定变更及注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退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七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第八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融资租赁货物退税时,应将不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货物分别申报,在申报表的明细表中“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RZZL”,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

(三)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四)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提供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收货清单;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已申报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再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第十条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第十二条 对融资租赁出租方申报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融资租赁出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比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如融资租赁方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实、按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第十三条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出租方采取假冒出口退(免)税资格、伪造或擅自涂改融资租赁合同、提供虚假退税申报资料等手段骗取退税款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视同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同时废止。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4年11月17日)

 

  2014年11月17日(周一)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石井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4年11月11日)

  2014年11月11日(周二)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ル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石井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4年11月4日)

  2014年11月4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続きを読む →

独生子女费已形同虚设 “提升奖励标准”呼声渐高

30年不变,5元钱的独生子女费还有多大价值?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这些在20世纪80年代的荣耀、实惠,如今已渐渐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1982年,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政策。时至今日,几乎全国大部分地区还保持着原来的奖励举措。也正是因为30年不变,这些举措正饱受诟病。

 

    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已形同虚设

    对于20世纪80年代的人来说,每月5元的独生子女费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相当于很多人半个月的生活费。

这项政策出台的初衷是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家庭在申领到《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就可以凭着这个证,在工作单位每月领取5元的奖励,直至孩子年满14周岁。还有另外一种选择,就是不要独生子女费,孩子可享受免费医疗,同样到14周岁。

“20世纪80年代,普通人每个月的收入不过几十元,所以,这个奖励还是很有吸引力的。”今年62岁的戴华春在退休前,是一家对外贸易公司的会计,她回忆说,那时的5元钱可以做好多事,大米白面1毛钱一斤,肉1元一斤。不仅如此,那时候领到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人,还会因为那个红色的“小本本”,萌生出无限的自豪感,认为自己为国家作出了贡献。可如今32年过去了,该奖励政策仍在,但奖金一点没涨。可现在的物价涨了10倍甚至20倍,5元钱,连碗面也吃不到了。

“有它不多,没它不少。”戴华春认为,如今的独生子女费已形同虚设,失去了它奖励的意义,那个光荣的小本本,也再没有了原来的分量。

    “应提升奖励标准呼声渐高

    “国家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为计划生育做出的政策,我始终坚持一个观点,就是不能用金钱的社会背景来评价。”南开人口与发展中心主任原新指出,20世纪80、90年代的时代背景,有一定的行政、法律、政治方面的限制,现在的年轻人很难理解当时的情况。

就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曾建议,应提高独生子女费。莫言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确实有缓解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贡献,独生子女家庭的确应该提高待遇、给予照顾。全国政协委员俞金尧则提出,独生子女费这一奖励,现在已无实际意义,建议重新制定奖励标准。比如,独生子女补助应向防老体系过渡,让已进入老年期的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到比一般老年人更优待的养老和医疗服务,让他们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怀。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处长刘天奇也曾表示,和20世纪80年代初相比,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已经上涨了几十倍,而独生子女费的提高速度显然太慢。以当前的消费水平,将这项奖励费用提高到约占平均工资的10%较为合理,而且应该建立定期增长机制,实现与工资增长水平的同步增长。

    建立适合当前国情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与主张“涨钱”的观点不同,原新认为建立适合当前国情的政策是当务之急。

“目前,大家都在关注独生子女费等奖励举措30年不变的问题,而忽视了当前的国情下,是否依然需要提倡独生子女政策。”原新坦言,如今,独生子女家庭所形成的弊端愈发凸显,而独生子女的奖励政策,也是当时中国人口形势倒逼出来的迫不得已之举。“有人口学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很低生育率’的人口新时代。那么,既然没有必要再特别鼓励独生子女,自然也就没必要去提高独生子女费了。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比如说从独生子女的教育、健康、就业,以及对失独、伤残家庭的养老保障等方面采取一些措施,我觉得更有意义”。

此外,原新表示,大力实施独生子女奖励政策,鼓励少生,就当时的中国人口总数而言是非常必要的。如今,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做出了一些调整,允许“双独”“单独”家庭生育“二孩”,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能动摇。适当放松政策、引导人口更替水平、生育率持续稳定等,仍需保持政策延续性,只是方式也许可以转变一下,使之更社会化,更符合时代特性。

(来源:光明日报)

 

続きを読む →
Page 99 of 171 «...7080909798991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