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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不追究后又申请工伤 该工伤认定应否撤销-NEW-

拿到2.6万元补偿款,签下“永不追究”的协议后,受伤职工重新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该认定决定能否被撤销呢?

2012年8月6日下午4时许,高峰(化名)在单位工作时不幸受伤。2012年12月5日,经高峰签字、公司盖章,双方达成了一份协议。协议写明:公司一次性支付高峰受伤期间的补助和误工工资及其他所有补贴合计2.6万元,高峰放弃工伤鉴定,并从此永不追究。

2013年6月8日,高峰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1月16日,人社局认定高峰为因工受伤。公司认为,已经与高峰签订协议,协议履行后,高峰违反协议约定又申请工伤认定,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峰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系民事法律行为,而工伤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公司亦不能以协议约定排除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故高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确定工伤赔偿金数额时,可扣除已协议支付的补偿金。

 

来源: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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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公布的重点法规解说

■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境侵权责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25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6/20150600399761.shtml

    (1)为了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2015年7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反映。

   (2)征求意见稿共24条,主要就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基本定位;二是功能作用;三是监管体制;四是监管底线;五是市场规则;六是支持措施。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26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6/20150600399760.shtml

   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7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015年6月19日发布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506/20150600399225.shtml

1、主要内容

    (1)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7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

(2)将第三条修改为:“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今后注意点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查处。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2015年5月10日发布  2015年5月10日施行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609299/content.html

1、主要内容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一条)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第三条)

2、今后注意点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全文共四条)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境侵权责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2015年6月1日发布  2015年6月3日施行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615.html

1、主要内容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一条)

(2)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

(3)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第四条)

(4)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等。(第七条)

(5)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第十四条)

2、今後の注意点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三年)的限制。

(全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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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留意!】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即将结束。为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今年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在全国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

  1.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业已经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2.今年以来,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3.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14号)和《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监字〔2015〕29号)要求,先期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的地区,抽取比例可相应减少,试点过程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

  (一)企业报送并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年报信息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

  (二)被抽查到的企业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示即时信息的情况同时进行检查。

  (三)其他需要抽查的内容可由省级工商局统一规定一并实施。

  三、抽查方式

  (一)抽查中要坚持随机性原则。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企业名单,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总局组织开发了离线式企业抽取(摇号)系统,需要使用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本地安装部署,具体事宜可联系总局企业监管局和信息中心。

  (二)要积极探索检查人员随机承担检查任务的工作机制。各省(自治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辖区内每个地级市选择1个区(县)探索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各直辖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辖区内不少于1/3的区(县)探索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确定推行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机制的区(县)名单后,及时上报总局。

  (三)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要求,针对一般检查信息和重点检查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不同方式进行。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提高抽查效能。

  (四)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可以通过对照企业提交的材料、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工商部门掌握的登记备案等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信息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对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当要求企业进行说明,并综合考虑不同对照信息的统计口径差异及该项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抽查结果的处理

  (一)抽查结束后,要将抽查结果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载企业名下。

  (二)经检查发现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三)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应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抽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把握

  (一)2015年6月30日24点,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关闭公示系统企业年报公示的修改功能,但保留企业年报公示功能。

  (二)2015年6月30日24点前未年报的企业一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年报信息进行检查。

  (三)抽查中,通过实地核查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或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不存在该企业,或经向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应当认定该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年报抽查是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年报抽查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严密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对下级部门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总局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的抽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要加大年报抽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组织新闻发布、抽查现场直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扩大年报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要把年报抽查实施与宣传工作有机结合,在加强宣传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在抽查实施中进一步强化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年报抽查在保证企业公示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和强化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三)要做好年报抽查结果的信息共享工作。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抽查结果的同时,也要将抽查结果通过数据接口或其他方式及时传送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进一步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互联互通,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奠定基础。

  (四)要加强年报抽查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年报抽查专项经费,积极推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抽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五)抽查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年报抽查工作经验,做好年报抽查情况汇总工作,于10月30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总局。

附件: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工商总局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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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环境保护费改税要求,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费的缴纳人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与排污费有关规定相衔接,征求意见稿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关于税额。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新环境保护法等要求,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三)关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四)关于税收优惠。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按照“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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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 7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jbh@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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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 预计每年为企业减负270亿

6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部署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决定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确定设立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指出,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为企业减负的定向调控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增长、促就业。会议决定,在已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础上,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超过合理结存量的地区应调低费率。实施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减轻企业负担约27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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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对企业的影响

Q:请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A: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由税务机关征收环境保护税”。为了明确新《环境保护法》上述规定提到的环境保护税的征缴事宜,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于6月10日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的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2、明确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为应税污染物。

3、明确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即:纳税额等于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污染量乘以适用税额。对超标、超总量的污染物排放,加倍征收环保税。

4、根据污染程度划分出重点监控行业和非重点监控行业。环保税按照重点监控和非重点监控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行业是指: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建材、采矿、化工、石化、制药、轻工(酿造、造纸、发酵、制糖、植物油加工)、纺织、制革等行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行业种类。

该《意见稿》试图通过税收调整,促使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或者进一步完善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尽可能避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等情况的发生,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随着新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不仅对于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日益加强,并且,将来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这将加大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本。排污企业特别是重点监控行业的企业应当留意该法的立法动态,提前做好准备,应对这一新税种即将出现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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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崂山区总工会扎实开展职工“查保促”安全生产百日行动

青岛市崂山区总工会以深化“查保促”活动为抓手,以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征集、“安康杯”竞赛等活动为载体,结合实际,多措并举,制定《2015年“查隐患保安全促发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行动方案》,于5月11日至8月18日,广泛开展以“两纠正、一提升”(纠正职工违章操作行为、纠正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查保促”活动,力争“查保促”活动在规模以上建会企业实现全覆盖,并覆盖80%以上的小微建会企业,建会企业职工参与率达到90%以上。主要做法:

  举办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班。安全生产月期间,把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群众性安全生产工作业务常识和组织发动职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方法作为对各级工会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工会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业务素质。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组织职工进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规范操作水平;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90%以上的企业职工接受1次安全警示教育和1次安全生产技能培训;组织应急演练2次,确保企业班组100%参与。

采取日常时间与重点阶段教育相结合方式,组织安全卫生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答卷、安全漫画展、“安全健康伴我行”安全知识竞赛等,引导职工在实践中重规程、查隐患、保安全、促发展,巩固发展工会“查保促”活动成果。今年,计划培训职工5万人100场次,走进企业车间班组进行宣讲,开展“安全生产大讨论”,发放安全知识书籍、宣传材料5万份。组织开展职工新《安全生产法》知识普及竞赛活动和“安康杯”竞赛安全文化宣传活动。按照市总工会统一部署,结合崂山区工会工作实际,区总工会购买数百本的新《安全生产法》职工普及学习读本、《班组安全文化知识》职工普及读本、新版《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教材》和《劳动防护 应知应会》等学习书籍和数千套的试卷、答题卡,分发给各区直工会,组织千名一线职工进行学习答卷活动。同时,下发文件,号召各级工会积极组织职工参与到该项活动中来。在全面发动、组织书面答卷和走进企业宣讲的基础上,于6月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在区电视台举办全区新《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活动。组队参加全市“安全伴我行”知识竞赛活动,使职工知法、懂法、依法从事生产劳动。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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