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间 | 2017年3月13日(周一)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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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企业退出成本较高。为了提高企业退出的效率,降低企业退出的成本,国家工商总局从2015年4月开始陆续在上海浦东新区等部分城市开展简易注销试点工作。2016年12月16日,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本文将对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进行简要的解说。
1、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程序的主要区别
《指导意见》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工商局系统内注销制度改革的文件。通过《指导意见》可以读出,与一般注销程序相比,简易注销程序在程序和资料方面都有很大的简化。所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相应减少。
(1)程序方面:
一般注销程序中,需要在办理完毕商务、税务、海关、外汇等政府部门手续后,方可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简易程序中,根据《指导意见》有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商务部门”以及“不再提交清税证明”等规定,敝所推测税务部门、商务局、海关、外汇局等政府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可能也会相应的简化。关于是否相应的简化以及如何简化,也有待于其他政府部门发布文件,落实具体的执行办法。
(2)资料方面:
一般注销程序中,需要向工商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诸多材料。而简易程序中,只需要向工商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三项材料。
(3)办理时间方面:
一般清算注销程序顺利的情况下通常需要花费1年到1年半左右的时间。而简易注销程序,顺利的话大约需要花费2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还需要取决于前述(1)中提到的税务等其他政府部门简化的程度。
2、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注销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该程序主要适用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企业。属于以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的企业;
(3)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4)被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企业。
除了上述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八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情形,包括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因此,希望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在申请前应先排查并设法消除上述限制情形。
3、简易注销程序的基本流程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公告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企业向社会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商务部门(涉及外资企业的)。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4、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中投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需留意和防范
前述《简易注销程序》中提交的重要文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该《承诺书》 中,投资人需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1)对于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等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权利。
(2)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权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下虽然程序上有所简化,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清算义务并未改变。在提交简易程序前,必须仔细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处理完毕的债权债务,包括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等劳动债务、应向税务部门支付的税金、应向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应向交易方支付的货款、违约金等等。因此,建议在实施简易程序之前,有必要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务和财务调查,在确认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才启动简易程序。这不仅可以有效的防范投资人的上述风险,也可以尽可能确保简易程序公告期间不被第三方提出异议,顺利实现简易注销。
続きを読む →◇本次简要向大家介绍有关2016年12月25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主要内容。
◇立法背景
排污费已征收多年,由于征收过程中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国家认为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并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埋下伏笔—-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费改税的原则
把原来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主要内容
谁来纳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有哪些?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哪些情形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青岛市人民政府将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同时,环保税法与环保法有效衔接,纳税人除履行纳税义务外,还要依法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为避免缴纳环境保护税,建议相关企业尽量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此外,企业可以对照法律末尾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了解缴税情况,争取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続きを読む →Q: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听说,青岛市近期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政策,能为我们介绍一下新政策吗?
A:正如您所了解的那样,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青发[2016]38号)(以下简称《意见》) ,其实,早在2015年3月和2016年1月,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分别发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了相应规定,《意见》在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具体化规定。根据《意见》规定,企业需留意一下3点:
《意见》指出,相关主管部门将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有关调整劳动关系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修订)工作。根据敝所的有限信息,2017年1月1日,国家级及山东省级3部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生效,分别是《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敝所曾就上述部分新法规作简要介绍,具体详见敝所网站,仅供参考。另外,相关主管部门后续可能会发布实施其他有关新法律、法规,建议各企业持续关注相关动向。
2. 涉及劳动关系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
《意见》要求,企业实施改革改制、兼并重组、搬迁转移等涉及劳动关系调整重大事项的(以下简称“重大事项”),必须实现做好风险评估,最大限度排出不稳定因素。根据敝所实务经验,风险评估结果将会对企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产生极大的影响,如: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等。企业尤其是近期内有搬迁、内部事业调整等与劳动关系有重大影响事项的企业需密切关注,鉴于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尚未出台具体规定,建议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咨询确认,并提前做好相关应对策略。
3. 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根据该《意见》,人社局、工商、国税、地税、法院、检察院、法制办等众多政府部门之间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企业存在劳动违法行为的,相关主管部门会采取向社会公布、降低企业诚信等级、加强企业日常巡查次数、约谈企业负责人等惩戒措施,扩大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影响范围,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当然,企业守信的,会享受减少日常巡查次数、评优等的优待。
除上述3点外,《意见》在全面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劳动用工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重要内容之一,在此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各企业有必要随时关注相关政府部门动向,准确把握有关劳动关系最新要求,及时调整企业相关劳动用工制度,做好劳动用工合规性审查。
続きを読む →| 时 间 | 2017年2月27日(周一)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 时 间 | 2017年2月20日(周一) 9:00~12: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 时 间 | 2017年1月17日(周二) 9:00~12: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 时 间 | 2017年1月11日(周三)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 时 间 | 2017年1月9日(周一)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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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简要向大家介绍有关2017年1月1日起将施行的《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重点内容有:
1、协商的代表: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名,并从中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职工方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通常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提名,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其首席协商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2、协商的主要内容有: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标准;试用期,病事假,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和变更、解除、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等。
可以就前述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进行协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3、协商的依据主要有: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当地人力资源供求状况;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其他因素。
4、协商程序的重点内容: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协商。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后,企业方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相关的资料。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提出异议,则合同即行生效。生效后双方协商代表需要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合同文本;职工方协商代表还应当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企业方应当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为解决职工“不会协商”的问题,条例规定,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引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参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另外,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有关的会议、培训等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不得因协商代表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建议各企业对此条例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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