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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日系企业在租赁厂房拆迁时是否有补偿救济?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Q:日系企业在租赁厂房拆迁时是否有补偿救济?承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A:
日系企业在中国现地投资设厂时,可能考虑到用地成本以及厂房建设周期等方面的问题,租赁他人现有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在租赁的厂房面临拆迁时。如果房东未就应归属于日系企业的补偿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时,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要予以介绍。

1. 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在租赁厂房拆迁时能够获得相关的补偿。
在租赁厂房面临拆迁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日系企业可以获得因厂房拆迁的补偿项目包括厂房装修装饰部分的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些项目在实务中,并无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与房东、拆迁部门进行交涉。

2. 通常认为,拆迁部门仅对房东进行补偿,但是特定情形下,日系企业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
在实务中,通常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的规定,租赁的厂房拆迁时,拆迁部门仅对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房东进行补偿,而不直接对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进行补偿。
但是在房东没有就日系企业的拆迁损失向拆迁部门主张赔偿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一个判例。在该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拆迁部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承租人时,在拆迁部门不与房东签署补偿协议也不与承租人签署补偿协议时,承租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拆迁部门主张补偿的赔偿。因此,敝所认为,在拆迁部门不给予日系企业补偿时,对拆迁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也是获得补偿的另外的一种途径,仅靠交涉是远远不够的。

3. 意见与建议
根据上述说明,在租赁的厂房被拆迁部门征收时,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相关的补偿,在特殊情形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作为应对策略,敝所认为,非常有必要与房东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时约定,因厂房拆迁所获得的装修费用、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由日系企业所有,并且在厂房面临拆迁时,由日系企业和房东共同与拆迁部门进行交涉,在日系企业确认相关的补偿协议后,房东才能与拆迁部门签署相关的补偿协议。在中国,在厂房拆迁时,所牵涉的利益非常大,房东、日系企业以及拆迁部门之间非常容易对拆迁补偿的项目、金额等产生争议,再加上日系企业因文化、法律以语言方面的差异,在与房东、拆迁部门的交涉中,日系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委托律师,由律师站在日系企业的角度,依照中国的法律、商习惯,与房东、拆迁部门进行交涉,努力争取日系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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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NEW-】

4月26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5月28日。

1.草案二审稿相对于一审稿的变化点
(1)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不得通过“误导、胁迫、欺诈”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并将处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及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第5条)
(2)强化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加强专业外部机构及社会公众对网络平台的监督。(第57条)
(3)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害个人权益的赔偿责任。即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68条)

2.提出意见的方式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草案二审稿提出自己的意见:
(1)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网站提出意见,见下方链接: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78f9100801791b35d78b4eb4
(2)将书面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3.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除了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还对《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这表明中国正在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及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规制。后续,国家网信部门会逐步制定针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敏感个人信息、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具体规则、标准。建议各相关日系企业、协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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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

很多时候,日本总社的监察部门是能够发现一般情况下现地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但是,也不排除有时候发现不了这些问题。有时,现地公司又对这些问题显得不够重视。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应当听取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现地改正的意见建议,但是现地公司有可能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从而产生矛盾,使违法行为悬而未决。

不论是否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诸如未批先建、广告宣传销售状况与事实不符、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就有可能被环保、工商、海关等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有时不但会受到罚款、被要求停产停业等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公司的声誉,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也会受限。

根据各企业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行政监管部门也不尽相同。加之涉及行政处罚的法规内容较多、涉及方面较广,企业和负责人可能稍有不慎可能就会被处罚。因此,日企负责人常常为如何避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而烦恼。

现结合敝所实践,分享如下留意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 留意点

1、法规学习及合规培训
不仅是企业负责人,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也需要对公司经营所涉及到的法规进行学习,熟悉法律要求、法律责任,知晓对企业的影响。公司可以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2、设立投诉提示机制
设置专门接受违反行政法规投诉及提示的渠道,包括信箱、邮箱、电话等,鼓励员工或其他人在发觉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向专门的人员进行投诉或提示,以便尽早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或纠正。

3、尽职调查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忙碌、事务繁杂,有时会疏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做尽职调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体检”,这个“体检”可以与总社的监察有所互补。日本总社的监察提出的意见不一定能够使现地公司去完全对应,通过现地细致的尽职调查,有时能发现企业中存在的不少漏洞。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花费太多的费用、太多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尽职调查。尤其是在现地公司更换重要岗位的负责人时,推荐现地企业做好尽职调查,对现地的法律风险或存在的漏洞进行调查防范,使企业能够健康的运营。

4、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涉
日企有时由于对中国的政策法律不熟悉和与政府部门交流经验的积累不足,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往往慌了神,没有应对措施。包括政府部门设立的一些投诉的渠道,一旦走不通遇到阻力,往往会放弃继续沟通。敝所认为,这时需要更加有效的努力,先搞清楚处罚的依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友好的沟通,掌握好政府部门的态度以及部门担当对于政策的理解,据此出具解决方案,比如提交情况说明等。现在,政府部门对投资营商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在意,敝所认为想办法及时积极地与政府部门交涉,就有减少对企业影响的希望。
◆对日企的建议
日企惧怕有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但是潜在的此类风险特别多,这个有时是总社和现地都发现不了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提高警惕,要在平时提前做一些调查分析防范,即使有了行政违法行为,要有能够跟政府交涉的充足的证据,这些往往是日企想要回避或不愿意做到的,因为这些都是不容易去做的,期待日企在这方面能够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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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在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伤者要求垫付医疗费是,该怎么办?

Q:驻在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伤者要求垫付医疗费是,该怎么办?

A:日本驻在员骑车撞人之后,在伤者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按照中国医院的惯例,需要先预交医药费,只有在预交了医疗费之后,医院才会进行救治,在实务中,伤者可能会出于各方面的考虑要求驻在员垫付医药费。本文简要介绍,对于伤者要求支付医疗费时,驻在员需要考虑的留意点。

1.驻在员在考虑是否支付医药费时需以事故中的责任为基础
上述系列2中,简要介绍了发生交通事故时,驻在员可能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而医药费属于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对于是否需要垫付,敝所认为需要以驻在员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为基点进行判断。根据实务经验,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大约需要10日的时间,这个时候,交警部门还没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驻在员需要根据中国的交通规则以及事情发生的原因预判自己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并进而考虑是否需要垫付医药费。由于中国的交通规则非常复杂,驻在员可能无法判断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敝所认为,驻在员可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向专业律师详细说明案情,专业律师会根据中国的法律对驻在员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进行分析,并向驻在员提出是否垫付医药费的建议。

2.驻在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医药费的垫付不是必须选项
假如经过律师判断,驻在员对于事故的发生可能没有责任或者无法确定有无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按照伤者的要求垫付了医药费,那么在将来交警部门判断无责任或者次要时,驻在员还需要向伤者主张返还医药费,存在无法返还的风险,浪费了驻在员的时间、精力,给驻在员添加烦恼。这个时候,敝所认为,驻在员可以考虑先不支付医药费,待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再根据认定的自己在事故中的责任来判断是否垫付医疗费以及垫付的金额。

3. 驻在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向敝所咨询
在驻在员发生交通事故时,驻在员可能陷入混乱、不知所措,再加上中日两国文化、习俗以及习惯、语言等方面的差异,驻在员可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个时候有必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提供帮助,敝所律师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驻在员发生骑车撞人事故时,可以直接联系敝所((电话:0532-86678011,邮箱:xionglin@aaa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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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中国现地法人反舞弊对策系列(2)—企业常见舞弊类型【-NEW-】

舞弊的手段及类型多种多样,通过了解企业常见舞弊类型,能更好地帮助企业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减少舞弊案件的发生。

按照不同的标准,舞弊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刑事舞弊和民事舞弊;为了公司利益的舞弊和针对公司的舞弊;管理舞弊和非管理舞弊。实务界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分类是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协会(ACFE)对舞弊的分类,即根据行为性质将舞弊分成:资产滥用、腐败和虚假财务报表三类。

舞弊的三种类型
(1)资产滥用
主要包括盗窃现金、假发票报账、工资单舞弊、伪造支票、侵占非现金资产等。

(2)腐败
主要包括接受或支付回扣、参与利益冲突的交易、行贿受贿。

(3)虚假财务报表
主要包括虚增或虚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

根据ACFE2020年《全球舞弊报告》,在世界范围内各类舞弊案件中,资产滥用占比为86%、腐败占比为43%、虚假财务报表占比为10%。而根据《中国企业反舞弊蓝皮书(2018)》、《中国企业反舞弊调查报告(2019)》,中国企业各类舞弊案件中,舞弊案例主要通过收受贿赂和侵占资产手段进行,首位是收受贿赂和回扣,2019年占比为24.07%、2018年占比为26.40%;侵占资产在2019年占比为18.82%、2018年占比为25.60%。

◆对日企的建议
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舞弊案件也不断发展变化。除原本较为常见的收受贿赂和侵占资产类型的案件外,在缺少日本总社及驻在员监督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错报事项或数据、参与利益冲突的交易等案件也有增加的趋势。舞弊行为的持续时间越长,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也就越大,如何尽早发现舞弊行为就成为了关键问题。在后面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如何尽早发现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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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1年5月28日)

 

  2021年5月28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熊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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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1年5月14日)

 

  2021年5月14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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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税务违法不处罚!【-NEW-】

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下称《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可能因为经营需要、担当人员疏忽等原因,未将全部银行账号报送税务机关或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等,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但随着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为更好的服务市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事项清单》,对企业在税务方面首次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实质上是由于企业在公司治理和合规方面存在风险或问题,有的现地子公司可能认为上述问题不重要,但是对于母公司来说,一旦发生问题就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各企业需及时对公司治理和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整,同时学会充分利用政策减轻对企业的处罚。敝所对《事项清单》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 《事项清单》主要要点
1.适用条件

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如果纳税人再次发生《事项清单》中的违法行为的,则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2.首违不罚的事项
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主要包括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种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各日系企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及时核查公司内部是否存在上述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如存在,建议及时主动改正,这样可以免除行政处罚。同时,企业内部可以自行或委托有经验的律师对高管及相关人员开展合规培训,定期自查或委托外部律师对企业合规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或者DD调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损害企业利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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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出新规【-NEW-】

4月13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第249号令,公布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实施时,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敝所对《办法》几个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相关日系企业参考。

◆ 《办法》主要要点
《办法》相较于原《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条文由64条扩增至79条,加强了对进出口食品安全以及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代理商等企业的监督管理。

1.新增对进口食品的“合格评定”制度

《办法》第10条明确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制度,并列明“合格评定”包含的主要项目。第12条至第17条对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审查和评估的条件、内容、审查资料、审查方式等内容进行明确细化。

2.细化对进口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的具体要求。

《办法》第30条详细规定了进口鲜冻肉类食品、水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包装、标签的具体内容。

3.新增“申报前监管申请”规定

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在出口食品前应向生产地或组货地的海关提出“申报前监管申请”,海关对需要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或抽检后才可以出口。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增加,《办法》在对进出口食品企业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时,也为企业合规生产、经营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各相关日系企业需及时了解与进出口食品相关的规则,及时调整企业内部与外部食品安全管理、供货商评估等制度,并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敝所希望能与各位共同交流探讨,尽量避免企业被处罚,造成经济或信用损失,甚至引起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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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NEW-】

很多时候,日本总社的监察部门是能够发现一般情况下现地公司的行政违法行为的,但是,也不排除有时候发现不了这些问题。有时,现地公司又对这些问题显得不够重视。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应当听取监察部门提出的要求现地改正的意见建议,但是现地公司有可能意识不到这个问题,从而产生矛盾,使违法行为悬而未决。

不论是否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如果企业存在行政违法行为,诸如未批先建、广告宣传销售状况与事实不符、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就有可能被环保、工商、海关等行政监管部门处罚,有时不但会受到罚款、被要求停产停业等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公司的声誉,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也会受限。

根据各企业行业和经营范围的不同,行政监管部门也不尽相同。加之涉及行政处罚的法规内容较多、涉及方面较广,企业和负责人可能稍有不慎可能就会被处罚。因此,日企负责人常常为如何避免出现行政违法行为而烦恼。

现结合敝所实践,分享如下留意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1、法规学习及合规培训
不仅是企业负责人,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员工也需要对公司经营所涉及到的法规进行学习,熟悉法律要求、法律责任,知晓对企业的影响。公司可以定期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2、设立投诉提示机制
设置专门接受违反行政法规投诉及提示的渠道,包括信箱、邮箱、电话等,鼓励员工或其他人在发觉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时向专门的人员进行投诉或提示,以便尽早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或纠正。

3、尽职调查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忙碌、事务繁杂,有时会疏忽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前防范,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做尽职调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一个全面的“体检”,这个“体检”可以与总社的监察有所互补。日本总社的监察提出的意见不一定能够使现地公司去完全对应,通过现地细致的尽职调查,有时能发现企业中存在的不少漏洞。通常情况下,不需要花费太多的费用、太多的时间就可以完成尽职调查。尤其是在现地公司更换重要岗位的负责人时,推荐现地企业做好尽职调查,对现地的法律风险或存在的漏洞进行调查防范,使企业能够健康的运营。

4、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涉
日企有时由于对中国的政策法律不熟悉和与政府部门交流经验的积累不足,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往往慌了神,没有应对措施。包括政府部门设立的一些投诉的渠道,一旦走不通遇到阻力,往往会放弃继续沟通。敝所认为,这时需要更加有效的努力,先搞清楚处罚的依据,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友好的沟通,掌握好政府部门的态度以及部门担当对于政策的理解,据此出具解决方案,比如提交情况说明等。现在,政府部门对投资营商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在意,敝所认为想办法及时积极地与政府部门交涉,就有减少对企业影响的希望。

◆对日企的建议
日企惧怕有行政方面的违法行为,但是潜在的此类风险特别多,这个有时是总社和现地都发现不了的,所以这个时候需要提高警惕,要在平时提前做一些调查分析防范,即使有了行政违法行为,要有能够跟政府交涉的充足的证据,这些往往是日企想要回避或不愿意做到的,因为这些都是不容易去做的,期待日企在这方面能够做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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