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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监察发生重大变化

近日,山东省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山东省劳动和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相对于原条例,条文数量由37条大幅压缩至23条,原文大部分条款都作了不同程序的修改,部分条款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是对劳动监察的管辖、内容、调查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比如,有的单位因住所地与实际经营用工的地址不一致,劳动者与单位存在纠纷时,可能会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条例》修改后,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再受理,改为由实际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请各企业留意。

对于《条例》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比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企业的哪些具体内容进行监察、调查期限为多久等问题,敝所在此不再一一介绍。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来电敝所,敝所也愿意随时与各企业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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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月2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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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21年1月22日)

 

  2021年1月22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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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细则出台

1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近几年,中国逐步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外商在华投资范围、领域逐步增加,但并非所有领域均可投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虽然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原则性规定,但无具体规定或细则。此次,《办法》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程序、权利救济、审查执行及违规惩戒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本次敝所对《办法》的要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企参考。

1、审查机构
由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组成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负责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工作。

2、适用的外商投资类型
对于在华直接或间接进行投资活动,可能影响中国国家安全的,需进行安全审查。比如在华投资新建项目或企业,并购取得中国境内企业股权等。

3、接受审查的范围
(1)外商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领域,或者在军事设施、军工设施周边投资的;
(2)外商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的农产品、能源资源、基础设施、文化产品服务、互联网信息技术、金融服务等领域,且对所投资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如,外商占投资企业50%以上股权或者其表决权对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有重要影响等等。

本《办法》实施后,建议各日系企业在华投资时提前留意所投资领域,看是否需要提前向审查机构申报,进行安全审查。否则,对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投资活动,政府部门可能会采取责令限期申报、限期处分股权或资产等措施,并且将其计入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予以公示等,影响企业声誉。

如有需要,各日系企业也可提前向顾问律师咨询,由律师进行全面分析,避免被中国政府部门给与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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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管理∣企业搬迁过程中劳务问题留意点

新冠疫情下,因为各种原因,企业搬迁的并不少见。比如,有因为经营规模的调整企业自主搬迁的情况,也有因为地方政府对用地规划调整时的政策性搬迁。不论何种原因的搬迁,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是都是一件大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事情需要统筹协调。作为经营者来说,可能更多地考虑的是生产经营计划如何接续等经营事项。而对于员工的处理,很多日本企业认为工作岗位、职务和待遇都没有变化,劳务问题往往容易被忽视。
在中国,搬迁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这一点是被认可的。另一方面,由于搬迁牵涉到全体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化,关系到员工通勤时间长短和通勤工具的选择等切身利益,很可能影响到员工的就业选择。一旦处理不慎,非常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不仅可能会直接阻碍搬迁的日程,甚至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因此,企业不但要事先对搬迁地址、相关政策等进行缜密的调查,同时,还需兼顾员工利益,制定好妥善的员工安置预案,另外,为了企业来年的良好继续经营,日本总社和现地法人务必要做好提前的预算。
那么,对于企业搬迁劳务问题处理需要留意哪些事项呢?以下就要点简单进行说明和分析。
(1)跨行政区域的搬迁情形
跨行政区域的搬迁,通常会被认为工作地点发生了变更,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无法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取得劳动者的同意,一般会被认为影响到了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情形
对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是否需要取得员工的同意,除了个别地方规定(如深圳市规定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以外,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法院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个案不同,也存在不同结论的判例。
总结各地判例来看,对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搬迁,主要会审查是否因工作地点的变更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具体而言,通常会结合搬迁距离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交通条件是否便利、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作地点变更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对员工工作及生活产生的不利影响采取了相应措施(如企业开通班车、支付交通补贴等)这些因素来综合分析和判断。
(3)民主程序的履行
如前所述,由于企业搬迁关系到全体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需要充分依法履行民主程序。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涉,向全体员工告知和说明。在搬迁方案确定后,一定要事先切实履行好民主程序,尽可能化解与员工的矛盾,争取平稳地推进搬迁事宜。另外,与政府部门保持适当的沟通和交涉,也是确保民主程序履行好的重要一环,不可忽视。并且,因相关民主程序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在确保员工利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利益,很多时候不方便由企业员工出面交涉,这时企业可以借助律师的力量,在法律的角度上兼顾各方利益协助企业与政府部门交涉、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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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权利担保登记新政策

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动产、权利担保登记事项交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登记管理。

该决定旨在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融资担保,实现统一管理。 企业之前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是在市场监管局登记负责,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该决定实施后,上述事项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全部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各有需要的企业可以实时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在网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无需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办理,这大大节省了企业的办理程序和时间。

提醒各企业留意,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只对企业登记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再对双方的抵押合同等内容进行实质上审查,建议企业在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之前咨询顾问律师,由律师审查把关,否则登记的信息若不真实、不全面可能会面临处罚或者使企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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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全国现有13个中风险地区

截至12月13日15时,中国现无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13个。 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5个,黑龙江省牡丹江市2个,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1个、郫都区4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1个。各中风险地区都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比如成都市郫都区13日进行了全员PCR检测,牡丹江市继续实行交通管制,非必要不出城。

近期,多地发现部分进口冷链食品PCR检测为阳性。鉴于目前新冠疫情持续性和复杂性,建议各从事进口冷链食品相关的日系企业及员工提高防控意识、增强防控措施,防止感染新冠肺炎。另外,各地有不同的疫情防控政策,建议日系企业不要安排人员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出差,上述人员有可能出差人员会被要求进行PCR检测和医学隔离观察。

各日系企业及人员可以通过扫描下方的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风险等级查询小程序的二维码及时查询哪些地方属于中高风险疫情地区,以便及时应对。

疫情风险等级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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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务管理∣年底如何处理当年度的带薪休假?

 

又到年底了,全新的一年即将到来!相信很多企业最近都在忙着年底考核,今年员工的年休假都休完了吗?没休完的怎么处理?能转到下一年度补休吗?诸如此类的问题,可能都会在年底集中突显,此类问题如何应对,特此为您答疑解惑,请速速来看!

原则上,带薪年休假应在1个年度内休完,企业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是,企业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的,也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取得员工本人的同意。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是否可跨年度补休。并且,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注意依法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确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实施。

在企业不希望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员工又未在当年度内休完年休假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应对:

1、企业已安排员工休假,但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

可以视为员工自愿放弃休假,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该种情况下,建议企业注意留存员工本人提交的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资料。

2、因企业原因无法安排休假,或者安排员工休假的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情况下。

企业应按照员工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以上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几点问题,根据企业及员工的具体情况,可能还存在其他与年休假的关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贵公司正在被相关问题困扰着,可以随时来函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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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新变化!明年起实施!

2020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公告中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享受以上个税新规的纳税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在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
2、纳税人在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在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4、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满足以上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

此外,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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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最新修改

中国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在近期出现了新的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1月11日作出了大幅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在11月16日公布了《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著作权保护意见”),本次对其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进行解说。

◇ 现地日系企业员工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事例
现地日系企业A社的员工H氏自行下载了国际知名软件企业S公司的一款专业设计软件,之后将该软件在其工作用的公司电脑上进行了安装,并用该软件制作了一些产品的设计图。某日,A社突然接到了S公司发送的联络函,称S公司通过IP跟踪以及对软件运行状态的在线监控,已经掌握了A社使用盗版软件的证据。S公司要求A社以正常价格购买4套正版软件(50万元/套),否则就将起诉A社。
在核实了S公司具有权利人的身份、排除了被诈骗的可能性后,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如果发生诉讼的话,从证据状况来看确实对A社较为不利,因此建议通过和解交涉予以解决。之后,通过以降低价格为目的与S公司进行交涉,最终达成了以100万元购买3套的合意。

◇ 本次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变化内容

1、著作权法中值得关注的重要变化点
(1)扩大了受保护的作品范围,除了将近年来新兴的网络直播等新形式内容被纳入保护范围外,还规定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均有可能被认定为作品。
(2)增加了著作权的行使方式,作品的数字化被纳入了“复制权”的范围,并且除了以前规定的“无线”方式外,将“有线”方式加入传播作品的方式。
(3)再次明确并细化了“署名推定原则”,即:除非由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将被认定为作者。
(4)将不同著作权相关权利的保护期作了区分设定。
(5)新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采取防止、限制未获授权这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以保护其权利。
(6)规定了侵权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标准: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1-5倍,或25万元以下(违法经营额不明或不足5万元的)。
(7)增加了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的1-5倍予以赔偿;如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规定了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下限为500元。

2、著作权保护意见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方针
(1)将缩短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周期。
(2)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新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
(3)在适用“署名推定规则”的案件中,如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则可以简化原告的举证义务。
(4)重视互联网、AI、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新需求,妥善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直播、数据侵权等新型案件。
(5)当事人请求立即销毁侵权复制品以及侵权材料和工具,一般应当予以支持。
(6)侵权人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除惩罚性民事赔偿外,法院也可以支持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的律师费用等维权费用。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此次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大幅修改,对于日系企业保护自身著作权来说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应当注意到,如果企业员工因认识不足而实施了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则企业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因此强化现地企业员工的守法意识、避免发生侵权事件,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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