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又到了要交涉涨工资的时候,但因公司业绩不佳,所以难以和往年一样涨工资,对此,公司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A:在实务中,公司通常在每年年初的时候给员工涨工资,但是因为新冠疫情以及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很多企业出现业绩不佳甚至亏损的局面,如果像往年那样给员工涨工资,企业无法承受,如果不涨工资或涨幅低于往年,员工可能出现抵触心理,消极怠工、辞职甚至罢工,让企业左右为难。敝所处理过多起因企业未涨工资而出现员工罢工的案件,在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
敝所认为,如果公司确实出现了业绩不佳难以和往年一样涨工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应:
(1)公司决定调整工资前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研讨调整工资的方案时,需做好相关的调查,不能拍脑袋决定。比如委托律师调查当地的职位工资指导价位、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熟练员工紧缺程度等。然后再根据调查的情况,并结合企业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以及员工的个人素质等因素,确定是否涨工资以及涨工资的幅度。
(2)充分履行民主程序,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律师代表公司听取工会、职工代表对于是否涨工资以及涨工资幅度的意见
民主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将直接影响工资调整方案能否顺利执行。公司可以委托律师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协商,由律师向工会、职工代表详细说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业绩等影响工资调整的因素。为增强说服力,可以考虑有技巧地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数据。认真听取工会、职工代表的意见,努力取得工会、职工代表的理解、签字。同时,作为民主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律师可采取一定的措施与技巧保留好与工会、职工代表协商的书面证据。
(3)向员工宣布公司是否涨工资以及涨工资幅度后,要时刻关注员工的动态,尽量通过各种方式避免员工出现消极、抵触情绪
为避免员工因未涨工资或者工资涨幅未达到预期而出现消极怠工、停工、罢工甚至围困日籍人员的现象,公司,尤其是一线的管理人员要随时关注员工的动态,在员工出现消极情绪时,要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与员工谈话,尽量消除员工的抵触情绪。并且,在出现大规模的停工、罢工现象时,公司要及时寻求外部律师的帮助,在律师的协助下,及时向政府部门、上级工会等部门报告,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消除员工的抵触情绪,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
◆对日企的建议:需重新审视章程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是否涨工资,是一个企业每年都是面对的问题,但是外部的整体环境以及公司的运营也是很重要的影响要素,特别是企业的章程、规章制度,敝所也一直在提醒企业要委托律师重新审视,比如说像出现SARS或者是新冠的这种状况,当公司经营陷入一定的具体的境界的时候,应该如何去根据企业的情况调整章程、里边的一些比较敏感的规定,也应该是在公司治理方面需非常重视的方面。
当前,境外新冠疫情持续蔓延,境内部分地区也出现聚集性疫情,且春节临近,员工出差、返乡人员增多,聚集性活动增加,感染新冠的可能性增加。为防控疫情,各地出台了不同的防疫政策。敝所根据现时点的政策要求,汇总整理了截至2月3日的主要城市的往返防疫政策,供各日系企业驻在员、员工参考。具体点击下方链接表格。
日系企业驻在员及其他员工返乡的留意点:
1.根据中国各省市以及具体目的地等的不同,各个城市甚至各城市下属辖区的具体防控措施可能也不同。另外,目前疫情变化较快,各地区政策可能会随时调整,以上仅是敝所截止2020年2月3日匿名电话咨询各地区得到的一般性回复,仅供参考。
2.如各日资企业人员近期有外出出差或者返乡计划的,建议在确定好行程及目的地后,提前与目的地的主管部门(疫情防控部门或者当地政府12345服务热线)确认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
近期,国内北方多地暴发疫情,各地防控政策升级,人们的防控意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由于新冠病毒非常狡猾,不少日系企业管理人员担心员工在通勤或者出差过程中不小心感染到新冠病毒,而后不小心传染给他人而被索赔,这种情况下要如何应对呢?下面敝所尝试分析一下这个问题,与大家共享。
◆浅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敝所认为,如果员工是因为不小心感染到新冠病毒,且自己不知道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下,正常的接触而导致他人被感染的话,因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所以无需向他人进行赔偿。
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也持类似的观点。该意见中规定,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延伸
如果员工明知自己感染了新冠肺炎,而违反疫情防控措施,擅自到公司上班(当然,现实中这样的人是极少的)从而导致他人被感染的话,不仅存在被索赔的风险,同时该员工可能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还可能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留意点
为防止员工发生上述情况被索赔,敝所建议各日系公司和员工要注意严格执行当地防控政策要求。在平时做好防疫措施,戴口罩、勤洗手、勤通风,避免被感染;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要按照要求及时进行核酸检测,及时治疗以及做好隔离措施。
临近春节,多地发布了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建议员工在出差或返乡时提前了解目的地的最新政策要求,避免发生感染病毒、耽误行程等情况,过一个安心愉快的春节。
在这里提前祝愿大家春节快乐,牛年安康!
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征求截至2021年2月10日。
近年来,区块链、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不断发展,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收集、使用更便捷,但因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导致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被随意收集、滥用。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新规。
《办法》共7章46条,其中不乏对现地日系企业及日本总社影响重大的内容,敝所本次对《办法》要点和留意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与日系企业相关的要点和留意点
1.《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具体包含以下信息:
(1)企业和个人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财产、支付交易、生产经营、是否履行法定义务(如是否按时申报企业年报、纳税、履行判决)等信息本身。
(2)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评价所得的信息,如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将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为A级、B级等信息也属于信用信息。
各现地日系企业的上述信息可能会被采集、加工、使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注意自身信息合规披露、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防止信用受损被政府部门监管,影响企业正常商贸活动。
2.《办法》明确了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信用信息的规则和限制
(1)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其规则和限制可以参照《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后续将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2)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需审查使用者的身份、用途,查询境内企业信用信息需为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用途;
②采取单笔查询方式提供,即每次只针对某一中国境内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提供;
③征信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留意点
(1)对现地的驻在员来说,其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等个人隐私信息,敝所认为不属于信用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具体待办法出台后,敝所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再告知各企业及驻在员。
(2)对日本总社来说,如果计划与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贸易等商贸活动的,可以向中国的征信机构查询境内企业的信用信息,但每次只能针对特定企业查询,不能针对某一行业、区域的企业进行批量查询。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办法》征求意见,意味着中国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被随意收集、滥用的现状进行规制和监管,让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息使用者可以依法依规采集、整理、提供、使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另外,《办法》中也有不少内容借鉴了《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规的内容,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
该《办法》可能会在今年审议通过,各现地日系企业及总社应对此高度关注,尽早了解相关信息制定应对方案。另外,各企业可以在商贸活动中查询交易相对方的信用信息,为交易提供判断基础。
此外,《办法》中还有对现地日系企业及总社影响重大的其他内容。各企业的留意事项及应对对策因自身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的不同等有所差别,具体还需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及敝所多方面的调查、分析之后,才能为现地日系企业及总社提供有针对性的方案和应对对策。敝所十分乐意与现地日系企业及总社进行交流、探讨。
时 间 | 2021年2月26日(周五)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时 间 | 2021年2月19日(周五) 14:00~17:00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近期由于部分地区疫情复发,且春节临近、各地区人员往来增加,为更好地防控疫情,1月18日,山东省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相应措施并下发了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通知。防控措施中有不少对企业及其驻在员影响重大的内容,现敝所就通知要点和留意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通知要点
1.关于前往、途经或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的防控措施。
临近年底,可能有不少公司会安排员工去外地出差。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出差前往、途经或者14天内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需同时遵守以下疫情防控政策:
(1)提前三天向所在单位、社区报备个人行程;
(2)根据前往、途经或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疫情风险等级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
①对于前往、途经或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低风险区域的人员,进行1次核酸检测;
②对于14天内在疫情重点地区的中、高风险区域旅居的人员,实行“7+7”和“3+1”的政策。
“7+7”是指7天居家隔离和7天健康检测,“3+1”是指在返鲁后立即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居家隔离第7天核酸检测1次,居家隔离第5-7天进行1次血清抗体检测。
2.原则上禁止大型聚集性活动。
对于比如各协会组织的年会、商业交流会、展销促销会等大型聚集性活动可能会被取消。如确有必要举行的,需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目前审批十分严格。
◎留意点
1.目前疫情重点地区主要是省级行政区划作为划分界限。疫情重点地区主要是指本行政区划内有中高风险区域的省市,比如目前现有的疫情重点地区有河北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2.通知中虽然要求对于14天内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要进行核酸检测。但是在实务中,为更好地防控疫情,有的地区要求的时间更长。比如,公司员工在21天之前自疫情重点地区低风险区域返鲁的,也可能会被要求做核酸检测,具体请以各地要求为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目前由于部分地区疫情复发,山东省对前往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出差返鲁人员的疫情防控要求更加严格,如各日系企业近期有安排员工前往疫情重点地区出差的,需事先与出差目的地的社区以及本地社区确认出差地及返鲁后的政策要求,及时做好员工的心理疏导。为了公司员工及其他人员的健康,如非紧急必要,可待疫情缓解之后再安排出差,可以采取zoom、微信等网络会议方式进行商务往来。如有最新政策,敝所再及时与各企业分享、交流。
続きを読む →12月30日,国家药监局批准了国内第一个新冠灭活疫苗附条件上市。疫苗上市后,什么时间可以接种疫苗、如何接种成了各日系企业的全体从业人员、驻在员及其家属最为关心的问题。敝所根据实务调查情况对如何登记接种新冠疫苗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人员、驻在员及其家属参考。
新冠疫苗接种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疫苗管理法》、《新冠病毒疫苗紧急使用方案》及国家卫健委印发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此次新冠疫苗属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国家不强制人员接种该疫苗,接种人员在知情的前提下可以自愿接种。
新冠疫苗接种相关信息
据敝所目前的调查情况,有以下几点需要各日系企业从业人员、驻在员及其家属留意。
(1)国外人员或有国际往来需求人员可以接种新冠疫苗
根据现行政策,国外人员或有国际往来需求人员可以接种新冠灭活疫苗的。此外,从事进口冷链、口岸检疫、医疗疾控等感染风险比较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接种新冠疫苗。
(2)接种年龄: 年龄要求在18-59周岁,目前未成年人和超过60周岁的人员暂时不在接种人员的范围,后续接种年龄范围可能会放宽。
(3)接种地点: 各地疫苗接种地点不一致,但一般是在接种人员居住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的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卫生院等地。
(4)疫苗接种需事先预约登记
在目前疫苗紧缺的情况下,接种人员需提前填写本人相关信息预约登记,比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居住地、国籍、联系方式、过敏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等信息。
需注意,有的地区需要单位集体预约,不接受个人预约,请以当地要求为准。
(5)预约登记的方式
各地疫苗接种预约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电话预约,有的是网上预约,还有的是现场预约。比如青岛可以电话预约,也可以网上预约,而北京朝阳区对于出国人员则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有效护照、签证、国外公司邀请函等资料原件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的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6)有国际往来需求人员所需的材料
疫苗接种人员在预约登记或者到现场接种时需要提供一定的材料。对于无需出国的人员,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居住证或房产证或者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即可。
但对于国外人员或者有国际往来需求的人员,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签证以及境外单位的邀请函、等材料的原件,有的地方还要求提供接种人员出国后在国外的行程安排。
留意点:
(1)注意孕妇、处于哺乳期、发热感染等免疫紊乱的人群不适宜接种新冠疫苗。疫苗打了之后并不代表感染不上新冠病毒,一般有效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仍需勤洗手、戴口罩。
(2)虽然原则上民众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接种新冠疫苗,但有一些特殊行业,比如从事食品等冷链进出口行业的从业人员,政府要求必须接种新冠疫苗,否则当地政府部门会要求相关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能再从事该冷链工作。
続きを読む →
Q:我公司是一家位于开发区的日系生产型企业,前段时间招聘车间工人时,有部分员工提出,希望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可与公司签署书面的不投保承诺书),这样员工个人拿到手后的工资会多一些,请问既然是员工个人提出的,我公司可以同意员工的要求吗?
A:实践中,员工不愿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现象并不罕见,尤其是对于外来务工及一些流动性较强的岗位人员而言,处于社保异地转移难及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费用的考虑,更偏向于与公司协商将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工资方式发给员工个人。但是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所以即使员工签了自愿不投保承诺书,也因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不缴纳社保的风险
(1)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因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导致员工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的,员工还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4)员工一旦反悔后投诉至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社会保险征缴部门将责令公司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加收滞纳金并可对公司直接负责人处以罚款。
2、企业留意点或应对
(1)在员工招聘环节,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避免录用后为此事牵扯企业更多精力。
(2)针对已录用员工提出此类请求的,应坚决不予同意。
(3)尽快梳理企业内全部员工是否已经有签署类似承诺书或者协议书的情形,如果有,尽快委托律师与员工沟通,完成社保的缴纳手续。如果涉及补缴的,所产生的滞纳金部分,可由员工承担或企业与员工分担(青岛中院判例支持双方分担滞纳金)。
(4)委托律师与主管政府部门就该事宜合法性及社保补缴、行政处罚等进行必要的交涉、沟通,取得政府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5)务必与律师商谈,由律师协助公司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使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合法、合规、无漏洞,从制度层面杜绝类似风险案例发生。
(6)在公司举办不同层级员工参加的各类法律讲座,让员工知法、懂法、守法。
続きを読む →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号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文涛
2021年1月9日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第四条 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人要求保密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由工作机制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认:
(一)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二)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工作机制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以下简称禁令)。
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者撤销禁令。
第八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豁免遵守禁令。
申请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申请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请豁免的范围等内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侵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当事人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豁免的除外。
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在该判决、裁定中获益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禁令,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条 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为报告有关情况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