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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征求意见【NEW】

6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本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日系企业、协会、个人均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2年7月29日。

本规定就个人信息出境签订标准合同进行了规制,并公布了标准合同范本。该规定第4条重点明确了以下境内企业、协会或机构(个人信息处理者)等可以通过签订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3)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0万人个人信息的;
(4)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未达到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

其中,根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上述(1)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

另外,本规定第7条规定,要求境内企业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后,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进行备案。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向境外传输员工、客户等个人信息的,需履行必要的手续。其中,与境外接收方签订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是最为简单、方便的方式。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根据自身需求提出意见,了解个人信息出境签订标准合同的相关规定及标准合同的内容,防止向境外传输个人信息时存在不合规之处。

作成日: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