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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中国青岛—日本举办经贸协力交流会-【NEW】-

4月13日下午,中国青岛—日本在东京都的新大谷酒店举办了经济贸易协力交流会。该交流会是由中国青岛市人民政府、日本日中经济协会主办,日本日中投资促进机构、瑞穗银行协办,中国青岛市商务局承办。

交流会旨在加强青岛与日本之间的经贸往来合作,探索新的合作路径,增进青岛与日本各地区的合作。其中,青岛市市长赵豪志表示,青岛将继续营造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欢迎广大的日本企业家和日本朋友投资青岛。

本次交流会吸引了百余名中日各界嘉宾到场,其中,敝所熊琳主任受邀参加了该交流会。该交流会或将促使日本企业加大在青岛的投资,逐渐加强青岛与日本各地区的经贸合作。如日本各界企业家及朋友在青岛或中国其他地区进行经贸活动或经营中有任何需要协助的地方,可随时来函、来电敝所,敝所将竭尽全力为大家提供贴心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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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增值税法(草案)新变化-NEW-

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下称“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12月30日,人大常委会对送审的《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增值税是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其修改对企业增值税的缴纳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草案》的主要变化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其财务会计参考。

◆主要变化点
1.单位对外赠与货物、无形资产等需要缴纳增值税

哪些交易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在华企业十分关心的事情。该《草案》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法规内容,对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增值税法缴纳增值税”。(《草案》第1条)

该《草案》将“销售”解释为“有偿”,并不意味着无偿将货物或服务等提供给他人不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的,将被视同为销售,缴纳增值税。(《草案》第4条)

2.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有了重大调整

根据《草案》规定,以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草案》第17条)

上述(5)中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增加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这意味着企业购进的前述服务若用于转售或其他目的的话,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3.增值税起征点由国务院规定

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草案》第21条)

根据此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起征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该《草案》将其调整为国务院,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使增值税起征点的确定程序更加严格。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增值税作为中国第一大税种,中国政府将不断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及管理。例如,该《草案》规定,积极推行电子发票,通过建立税务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6个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企业税费缴纳将受到更严密的监管。

同时,该《草案》的部分内容表述原则性较强,有待国务院等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条例或细则,例如,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国内企业捐赠是否属于免税项目等。所以,日系企业可以及时关注《增值税法》的立法动态以及当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动向,与现地律师或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了解税务担当人员对税收政策的正确理解及实际执行情况,以便合规调整相关经营行为、会计账目和税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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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理记账及财税处理新动向-NEW-

实务中,一些小型、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为规模较小未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从而找一些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为企业处理会计业务。

但需留意,并非所有的机构或个人均有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处理不好,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监管和监察。敝所本次对代理记账相关事宜,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交流。

1.代理记账行业新动向

(1)代理记账机构4月30日前需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3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代理记账机构于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完成年度备案工作。

(2)对代理记账行业的专项整治和监管将加强

各省级财政部门将加大对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经营等违规行为的专项整治。同时,在日常监管中,财政部门将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之间跨部门综合监管。

2.个人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是不合法合规的

一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为了节约成本,可能会找个人进行代理记账,认为只要不虚开发票、不偷税漏税就可以,那么这样真的合规吗?

根据2019年修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除会计师事务所外,代理记账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个人代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3.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代理记账公司呢?

实务中,虽然个人或一些不合规的代理记账公司的代理记账收费价格会低,但是同时可能因为其经验不足,会计水平参差不齐,对企业业务不熟悉,从而导致企业的账目混乱,使企业存在税收风险。那么如何选择合适的代理记账公司呢?

(1)查看代理记账公司是否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和《代理记账许可证》。
(2)不能一味地追求低廉的价格,需综合查看公司业绩、人员的配备(记账会计、审计会计等)、会计人员的经验、业务水平和能力。
(3)调查代理记账公司是否有正规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代理记账设备、记账软件等。
(4)查看记账公司是否有完备的财务制度,比如,日常单价交接、财务处理和申报情况及记录等等。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近年来,随着“金税四期”(国家金税工程的第四期,金税工程实质上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政府当局将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分级分类信用监管等各种方式,加强对企业发票处理、财税等方面的监管。

因此,现地日系企业可以考虑与现地律师、会计师等沟通交流,对公司现有的财务会计处理、相关礼品或礼物的购买使用、原材料及产品、服务提供等方面进行合规评估,研讨实施对策,防止被政府当局处罚。

 

本文系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创作,转载、使用请标明文章出处、作者及作者单位,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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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报:女职工劳动保护及职场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发布了-NEW-

2023年3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下称“两份参考文本”)。敝所对此简要介绍如下,供企业参考。

1.制度文本发布的背景目的
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企业应当给予女员工多方面的特殊保护,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职场性骚扰。
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同时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提供规范性的指引,政府当局发布该两份参考文本。

2.职场性骚扰制止或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合规对企业的风险
实务中,若企业未给予女员工特殊保护或未能妥善处理职场性骚扰问题,将会使企业与女职工之间产生劳资纠纷,这十分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很有可能极大的损害现地企业及总公司的名誉。另外,企业也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风险。

3.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敝所根据实务经验,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请各企业留意。如能给各位带来帮助,敝所将非常荣幸。
(1)因为不同的企业,其企业组织机构管理、员工构成、企业文化、政府当局的监管等情况均不同,因此,日系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与现地律师沟通交流,梳理企业的难点、痛点,制定出更符合自身实际情况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2)因为该些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改涉及到员工劳动保护等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即与全体员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讨论协商,并将制度向员工公示、公告。
在这个过程中,留意保存相关证据(会议签到表、员工签字的书面文件、视频等等),以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

两份参考文本的原文可以进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或输入下述链接网址查看。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ldgx/202303/t20230309_496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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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年企业可继续享受哪几项税费优惠政策

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延续和优化实施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会议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发布了多则相关政策公告,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本期,敝所简要介绍部分政策的优化及延续实施情况,供各企业参考。

1.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3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到,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发布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具体细则。关于该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并未列明其终止期限,因此,若无政府明示失效或制定与其内容相悖的文件,则这一政策或将长期实施,对加强研发投入的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2.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政策延续实施

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一条)

需留意,本公告所指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有特定的内涵及范围。例如,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是储存粮食、蔬菜、肉类、水产品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化工原料、橡胶、钢材、有色金属、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第二条)

*本项减免税政策并非政府部门主动适用,而是需要企业主动进行减免税申报,方可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五条)

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缴纳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3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下述3个条件的企业。(第三条)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包括建立劳动关系人数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除上述几项税费优惠政策优化与延续实施外,3月2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还提到,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请各日系企业留意。

另外,不同的优惠政策,其适用方式可能不同,有的是政府部门主动适用,有的则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否则无法享受。因此,请各日系企业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策实施动态,及时掌握了解并加以利用,进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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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恢复执行常态化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

3月24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3月24日起恢复常态化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敝所本次就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简要说明如下,供日企人事、总务参考。

1.新冠期间发布的阶段性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终止执行
2022年12月7日,北京市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延长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措施的通告》,明确受疫情影响存在困难的单位可缓缴住房公积金,并将此前缓缴期限由2022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本次公告的发布实施,意味着疫情期间发布的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终止执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此前已经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2023年6月份的企业,可能会允许继续缓缴到2023年6月份,具体需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沟通。

2.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流程
本次公告称3月24日起恢复常态化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这意味着,自3月24日起,企业若确因困难想要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需要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手续申请。
新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需办理以下手续方可缓缴。
(1)经过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企业,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
(2)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公告的发布实施,将更加注重企业与工会、员工之间的协商沟通。企业在与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协商时,注意做成并留存相关书面文件资料,比如,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讨论会议纪要或决定、职工签字同意的文件等,这些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必要文件,否则可能无法通过审核。
另外,缓缴不等于不交,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仍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若企业缴存仍困难的话,可以尝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本文系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创作,转载、使用请标明文章出处、作者及作者单位,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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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发布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要符合安全评估、个人信息认证、签署标准合同三种方式之一。作为三种合规模式中最简便方式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一直是现地企业及日本总社关注的问题。2023年2月22日颁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下称“办法”)回应了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标准合同的内容、标准合同的适用条件、合同备案等问题。

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实施,在实施前有必要了解并学习办法的相关内容。

1.适用《标准合同》的主体限定
通过签订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①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②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③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④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2.标准合同应在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备案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自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交标准合同以及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如果不进行标准合同备案的,可能被处以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3.标准合同备案时还需提供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虽然办法并未规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具体方式,但实务中,可参考网信办于2022年08月31日发布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一版)》中的《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报告(模板)》制作评估报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应当至少保存3年。

4.该办法规定标准合同需严格按照范本订立
标准合同范本不能更改,需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范本订立。对于需要添加的其他内容,在不与标准合同相冲突时,可以在标准合同附录二中约定对各方有利的条款。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一般来说,新法规从生效到成熟运用通常都会经历一段时间,但是为了普及标准合同,也存在主管机关在新法规生效后主动开展大规模的专项执法行动的可能性,因此,提早进行准备和对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轻风险的发生。近期也有很多客户咨询弊所关于标准合同的制定、补充及适用等问题,各位读者如有需要的,可以随时联系弊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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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会让律师行业消失吗?

近期,OpenAI 宣布推出了 ChatGPT 4,其拥有了更广的知识面和更强的解决问题能力,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ChatGPT会让律师行业消失吗?

1.ChatGPT解决法律问题的原理

ChatGPT是一款智能化聊天机器人工具,其将会给当事人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法律知识信息。例如,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对当地政府的政策法规理解不全面,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与法律要求不相符,企业是否会被政府部门处罚,以及企业如何应对?

在处理解答该问题时,ChatGPT主要是基于其此前收集的大量的法律条文、裁判案例等各种数据信息,构建语言模型,然后根据提问人描述的具体案情及语句上下文,进行类案裁判文书及法规条文的检索和数据分析,给出在不同情形下应考虑的法律认定因素、初步的策略分析、法律意见或案件预测等等。

2.理屈的律师将会被取代、淘汰

从ChatGPT的运行使用原理来看,对于律师行业中的基础性、辅助性的同时不需要创意性的工作(可能占据律师工作的50%-80%),ChatGPT基本都可以做。这就意味着那些只会提供法律知识信息、单纯进行汇报写作的,不接触现场第一线情况的,没有实战经验或实战经验不强的、理屈的律师是没有办法适应客户的需求的,将会被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取代,在社会上很难有生存空间。

3.现场第一线的律师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
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虽然可以对大量的法条、案例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归纳,对客户的问题提供初步的法律建议和案件预测,但是无法与政府当局交涉,也无法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律师所需的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巧是人工智能工具无法替代的。

因此,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律师才不会被ChatGPT等人工智能工具取代,才可以真正满足客户的需求,解决客户的问题。

(1)真正的在现场第一线,以强烈的态度与政府部门沟通交涉,充分表达客户的主张;
(2)利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务技巧、策略,在法庭中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的对应;
(3)具有高度的人际交往能力及人情属性,与客户详细充分沟通,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及解决方案;
(4)了解现场第一手的信息,与政府当局、法院及相关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涉,适时调整对应方案和策略,从而提供更加高效、准确和可靠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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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入职两月后不来了,企业该怎么办?

近期,有企业向敝所询问,一名新入职二个月的90后员工突然不来上班了,企业该怎么处理才能尽可能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
这是在实务中十分常见但又容易被企业忽视的问题,若企业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十分容易给企业造成损失。敝所本次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就该问题简要分析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Q1:员工不来上班能直接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吗?
A:企业直接按照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可能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风险,可以先核实没来上班的原因,再具体分析判断。理由如下:
(1)对于旷工,法律并无明确的定义。实务中,旷工一般是指员工应工作而不来工作的缺勤行为,是能来而不来的可归责的行为,企业一般会在《员工守则》等制度中对旷工及旷工的后果进行规定。
(2)对于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已失效)中作了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3)而员工不来上班实际上是员工一种未出勤、缺勤的事实状态,其不来上班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因生病无法告知企业;有的涉嫌犯罪被拘留;有的可能是单方面想辞职;有的可能是心情不好不来了等等。
因此,员工不来上班不等同于旷工或自动离职,不适合直接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Q2:企业该怎么办?
A:敝所根据实务经验,就企业如何应对类似问题简要说明如下:
(1)企业人事或总务与员工联系,核实未上班原因;
(2)若联系不上,向员工邮寄限期返岗通知书,同时微信、电子邮件等发送给员工;
(3)若员工仍未返岗或未回复,可以考虑再向其发送一到两次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告知其未在期限内返岗的法律后果;
(4)员工仍未返岗或未做回复,与工会开会商讨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听取工会的意见。之后,通过多种方式(EMS邮寄、短信、电子邮件、微信)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实务中,若企业未履行上述(2)(3)流程,而直接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能会被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为处理不合理,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员工不来上班的情形各种各样,企业在处理时也会遇到各种情况,因此,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谨慎、合规。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请各企业留意。若有不尽之处,企业可具体咨询现地律师共同商讨解决。
(1)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记载员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甚至紧急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作为公司发送相关文件时的送达地址,并记载地址送达的法律效果。
(2)中国现行法律对于“不辞而别”、旷工天数等没有具体规定,需要企业依法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必要及时向员工公布。
(3)在与员工沟通过程中,留意留存各种证据(签署的文件、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等),形成完成的证据链,作为后续发生争议时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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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跨国文书流转将无需领事认证

3月8日,中国正式向《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保管机关荷兰外交部递交加入书,这标志着中国正式加入《公约》。自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生效实施,将大幅降低文书跨国流转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公约》对华生效后,企业或个人提供外国出具的、在中国使用的文书资料的流程有什么新变化吗?敝所本次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或驻在员参考。

◆ 新变化

1.领事认证手续将被海牙认证手续取代

此前,对于国外出具的、拟送至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一般需在当地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后,再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根据《公约》第二条规定,《公约》对华生效后,对于日本国内出具的在中国使用的文书资料,无需再经过中国驻日本使领馆的领事认证,由手续更为简便的海牙认证手续取代了领事认证手续。

*海牙认证主要是指由文件签发国的主管机关(日本一般是外务省或公证处)在被证明文件上加贴《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用以证明文书签字、文书签字人的身份、印章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不足之处

本次中国虽然加入了《公约》,取消了跨国文书的领事认证手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后续不需要办理任何公证认证了。

对日本国内出具的文书,仍需前往日本当地公证处或外务省进行公证或认证,并同时对文书进行海牙认证,然后才能在中国国内使用。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因《公约》尚未对中国生效,各政府部门对跨国文书的流转手续未出台新的实施细则,且在执行时可能与《公约》要求存在差异,因此,企业或驻在员可以及时关注政府部门的动态,在办事前由中国现地律师与现地政府部门交涉确认,准确掌握政府部门对《公约》执行后的理解和实务要求,防止准备错误,增加不必要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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