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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将受到更严密的综合监管

在华日系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解散的过程中会受到工商、税务、海关、劳动、消防等多个政府部门的监管。实务中,不少企业也曾向敝所反映,因为同一件事受到不同政府部门的检查,且各部门检查标准有时候不统一,使得企业不知道该以哪个标准为准。

为了应对该些情况,简化行政手续,给企业提供更多便利,2023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那么什么是跨部门综合监管,该制度对日系企业会产生哪些影响?本期敝所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什么是跨部门综合监管?

简单来说,“跨部门综合监管”是指管辖不同领域的行政部门之间进行信息共享、联合行动,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作为窗口与企业进行联络和对应,而各行政部门之间的调整在政府内部进行解决的体制。

例如,企业办理年度检查时,无需向多个行政部门分别提交年检报告书并办理手续,仅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1次年度报告书,之后通过政府内部的系统自动向其他各个与年检有关的部门发送年检信息。

2.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减少,检查标准或将统一

本《指导意见》对实务中存在的多部门的重复检查及处罚,以及检查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规制。例如:

(1)对于同一企业制定统一的检查及监管标准、企业合规经营指南,防止多部门重复处罚。企业无需再向多个行政部门确认,按照经营指南办理相关事项手续即可。(第六条)
(2)对于同一企业,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实施的不同检查事项可以同时进行的话,原则上应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对企业的检查次数,防止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第九条)

3.企业或将受到更严密的监管

从本《指导意见》的内容来看,接下来一个时期“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的主要目标是防范风险、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置。例如:

(1)运用“互联网+监管”等信息系统,加强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行业企业的跨部门监管;
(2)政府将拓宽对企业存在问题的线索收集渠道,通过热线电话、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行业协会、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收集企业的问题,进行大数据的分析;
(3)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会都收到相关消息,对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4.企业如何避免检查及处罚?

面对更为严密的监管,企业应如何避免被检查或处罚?敝所结合相关部门的检查特点及实务经验,总结如下部分避免检查或处罚的技巧,请参考。

(1)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若出现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话,则企业存在被认定为“风险企业”的可能,会面临更加频繁的检查,因此,企业高管需留意自身行为的合规性。
(2)实务中,不乏企业职工或竞争对手恶意举报企业的行为。若被举报,则企业可能面临多部门的联合检查,因此,企业应注意处理好与职工的关系,在进行经营判断及开展营业活动时可以更加注重合规性的确认和风险的排除。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指导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要完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非法金融活动等多个重点行业领域的跨部门综合监管。相关行业的日系企业可以重点留意当地政府部门的执法检查动态。

另外,本《指导意见》的部门内容过于原则,各地政府部门的执行标准可能不一样,企业可以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与执法人员进行有技巧的交涉,争取避免被检查或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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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2023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新妇保法”)正式实施。新妇保法以及其他法律均规定,企业应给予“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特殊保护,例如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等等。实务中,许多女员工以此为“万能护身符”而消极怠工,此种情形下,企业应如何处理?本期敝所将结合下述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供各企业参考。

◆案例简介
L于2019年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后,A公司向L发放了《就业规则》,其中明确规定,员工负有按时出勤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2023年1月27日,L产假结束,但迟迟未返岗,也未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公司询问其事由也未回复。

2023年2月14日,A公司依照《就业规则》相关条款,解除与L的劳动合同。L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其尚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解除与其劳动合同,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是否有权解雇L?是否还有其他解雇L的途径?敝所简要说明如下。

1.A公司有权解雇L

A公司依法制定《就业规则》并及时地向L发放、L也签字确认,《就业规则》对L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企业管理员工的依据。

L在产假结束后应及时返岗,但其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的规定解除其的劳动合同。

法律给予“三期”女员工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实务中,若女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若实务中遇到类似情况,除上述可以解雇“三期”女员工之外,企业还可以选择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提前关闭时,劳动合同的一方用人单位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也可以提前终止与“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

(2)也有许多女员工会主动提出离职,此种情形的风险较小。因此,企业也可以选择与员工协商,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涉及女员工特殊保护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很多,处理过程中也可能遇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请各企业留意,若有不尽之处,企业可具体咨询现地律师共同商讨解决。

1.中国法律对员工旷工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需要企业依法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规范,且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有必要及时向员工公布。

2.新妇保法相较于原妇保法,修改的内容较多,也增加了更为严格的追责及处罚措施。为避免承担相关责任,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新妇保法中的其他内容,并依照其条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不明之处可联系中国现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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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办理日本5年多次签证呢?

自2022年10月日本逐步放宽外国人入境限制以来,前往日本旅游、探亲、商务往来的外籍人员及归国者越来越多。据了解,时隔3年的5年多次签证也将恢复办理,包括原有的未过期赴日5年签证等可继续使用。

办理5年多次签证后,无需在办签证前提前订酒店和机票,也没有入境地点的限制,在5年有效期内可随时入境日本。那么是否所有人员都可以办理日本5年多次签证吗?有哪些要求呢?敝所对常遇见的部分问题简要介绍如下,供赴日人员参考。

1.所有人员均可以申请日本5年多次签证吗?

原则上,日本5年多次签证针对的是高收入人士,主要是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员。

需留意,领事馆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在职证明、银行流水(显示工资项目)或纳税证明等资料证明其收入情况。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日本国驻上海或广州等不同地区的总领事馆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资料的要求可能不同,因此,请事先向大使馆及各领事馆进行确认。

2.申请5年多次签证仅限旅游为目的吗?

5年多次签证不再要求以旅游为目的,可以是商务、探亲访友等为目的。据了解,以商务、探亲访友为目的时,提交商务或探亲等材料给领区人员审核时,可能会更容易通过申请。

3.自己的收入不够,可以用亲属的材料办理吗?

在申请时,可以与亲属一起进行办理,或者由符合要求的亲属先办理签证,然后再给不符合要求的亲属办理附属签证。

需留意,亲属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自2023年2月21日起,申请人的配偶的父母无法再享受该政策一起办理5年多次签证。

4.申请签证时,可以由个人提交资料申请吗?

原则上,申请签证需由有资质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不能由个人自行递交申请。

需留意,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及各地领事馆可能会指定特定的代理中介机构或旅行社代为申请签证,因此,请以当地的要求为准。

5.拿到签证后,每次在日本最长停留多长时间?

相较于3年多次签证在日本最长停留时间30天,5年多次签证每次的最长停留时间为90天,每年不得超过180天。

需留意,首次申请签证后需在3个月内前往日本,且首次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

6.关于入境日本时的其他事项

据了解,自2023年3月1日零时(日本时间)起,日本政府取消了2023年1月实施的对来自中国的旅客进行入境全员检查的政策,改为简易的抽样检查,抽查的是入境航班而不是个人,被抽中的航班,其旅客在下飞机时会得到进行检测的通知。

需留意,在乘机前需准备好72小时内的PCR阴性证明。

另外,据了解被抽中进行检查的旅客只需抽取样本,无需在机场等待结果。出现阳性检测结果的旅客将被要求遵守目的地的隔离规定,但不强制其到指定隔离点隔离,隔离费用或将由阳性人员自行承担,因此,请留意提前准备好相关隔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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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国入境日本时新冠防疫政策的缓和

根据日本外务省的最新防疫政策,自2023年3月1日零时起,放宽对自中国(除香港、澳门外)入境日本的所有人员的防疫政策,中日航班次数或将增加。

新政策取消了今年1月份对中国入境人员的全员检查,改为有针对性的抽样检查(对乘坐从中国直飞日本航班的人员进行最大20%的入境检查)。另一方面,从中国(香港、澳门除外)入境日本的人员仍需要提供72小时内的PCR阴性证明。

关于日本外务省发布的具体政策,可参见下述内容。

1.2月27日、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に関する水際措置の実施方法の変更が公表されました。現在、中国からの入国者・帰国者に対しては、入国時検査、出国前検査陰性証明書の提示等の臨時的な措置が実施されていますが、3月1日午前0時(日本時間)以降、以下のとおり、実施方法を変更します。

「中国(香港・マカオを除く)に渡航歴(7日以内)のある入国者の全員及び中国(香港を除く)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での入国者の全員」に対する入国時検査に替えて、「中国(香港・マカオを除く)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での入国者の最大20%程度のサンプル検査」としての入国時検査を実施することとします。

これに伴い、マカオ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での入国者に対しては、従来の措置である「出国前72時間以内に受けた検査の陰性証明書」又は「ワクチンの接種証明書(3回)」のいずれかの提出を求めることとします。中国(香港・マカオを除く)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での入国者に対しては、引き続き、「出国前72時間以内に受けた検査の陰性証明書」の提出を求めることとします。

2.関係する航空会社に対しては、上記1の「陰性証明書」の保持の搭乗前確認を徹底するよう改めて要請しつつ、中国(香港・マカオを含む)からの直行旅客便について、検疫体制等を確認の上、成田国際空港、羽田空港、関西国際空港、中部国際空港以外の空港への到着を認めるとともに、増便を認めることとします。

3.措置の詳細は、以下の別紙を参照してください。
別紙1 令和5年2月27日付「水際措置の実施方法の変更について」
https://www.anzen.mofa.go.jp/covid19/pdf2/20230227.pdf
別紙2 令和5年1月9日付「水際措置の見直しについて」
https://www.anzen.mofa.go.jp/covid19/pdf2/20230109.pdf
別紙3 令和5年1月4日付「水際措置の見直しについて」
https://www.anzen.mofa.go.jp/covid19/pdf2/20230104.pdf
別紙4 令和4年12月27日付「水際措置の見直しについて」
https://www.anzen.mofa.go.jp/covid19/pdf2/20221227.pdf

(問い合わせ窓口)
○厚生労働省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相談窓口(検疫の強化)
日本国内から:0120-565-653
海外から:+81-3-3595-2176(日本語、英語、中国語、韓国語に対応)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入国拒否、日本への再入国)
電話:(代表)03-3580-4111(内線4446、4447)

○外国人在留支援センター内外務省ビザ・インフォメーション
電話:0570-011000(ナビダイヤル:案内に従い、日本語の「1」を選んだ後、「5」を押してください。)一部のIP電話からは、03-5363-3013

○海外安全ホームページ
https://www.anzen.mofa.go.jp/ (PC版・スマートフォン版)
http://www.anzen.mofa.go.jp/m/mbtop.html (モバイ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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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社保违规操作将被举报

2023年1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规定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举报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敝所本次对该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存在被举报风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有些日系企业在中国各地设有事务所,但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在当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替代措施,企业会委托第三方为员工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此时,企业通过第三方虚构劳动关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存在被举报的可能性。(《管理办法》第7条)

2.伪造社保材料存在被处罚风险。
实务中,有的企业员工在退休时,养老保险缴纳年限未达到法律规定的15年,为了领取养老保险,请求企业虚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补缴社会保险以满足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
另外,有时员工主动辞职,但是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向企业请求修改劳动关系解除事由,让员工满足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述的伪造材料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伪造材料骗取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可能会受到举报及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7条)

3.企业被举报后不利影响
在企业因上述原因被举报后,人社部门可能会对企业展开各种调查,反复要求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材料、数据,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如果经调查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违法或违规行为,企业轻则会被罚款,重则可能会影响企业信用,导致企业被列入“黑名单”、触犯刑法,日本驻在员也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于2022年3月18日实施,作为配套措施《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省级部门如浙江、山东等多个省级政府已经相继出台了相关举报奖励政策,最高奖励可达20万元,这意味着国家对社会保险领域的管理更加严格,不排除员工以各种事由举报公司。
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前,在华日系企业有必要对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补缴、公司制度制定及执行等相关情况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合规审查。对于不合规的部分与律师共同研讨解决对策,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与员工、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等政府部门交涉、折衡,尽量避免受到政府部门的指摘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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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延迟退休对现地企业的影响

据2023年2月中国中信证券报告消息,中国延迟退休方案或于2023年公布,并于2025年正式实施,到2055年前后实现65岁男女同龄退休。随着中国少子高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金缺口逐步扩大,中国也将面临与日本同样的延迟退休问题。

很多驻在员都在关心,中国实施延迟延退后将对现地企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选取以下几点进行说明。

1.加重企业经济负担
一般而言,老年员工的工作效率会低于青壮年员工。在制造业等对体力有较高要求的行业中,以及对创新能力有较高要求的新兴商业行业中,企业接纳老年员工并为其缴纳社保将会造成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企业负担加重。

此外,员工在职期间治疗疾病、治疗工伤、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的部分待遇企业承担(例如病假及工伤期间工资、丧葬费等),延迟退休也将导致企业承担的成本增加。

2.影响企业工作内部效率
延迟退休后,大量的老年员工将继续留在劳动力市场,可能会导致部分年轻劳动者无法实现晋升,这会降低年轻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他们的工作效率。

另外,延迟退休以后,部分继续留在领导岗位的老年员工会因为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将大量精力投入工作,他们的工作效率也会降低。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与日本不同,中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临近60岁后降低员工工资的制度及惯例,这显然将加剧现地企业的负担。现地企业在关注中国最新退休政策的同时,也应参考日本本社对60岁以上员工工资支付的通行做法,提早研讨将员工的能力和贡献度进行量化并据此确定工资待遇的工资体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工资待遇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项目,如果处理不慎可能发生劳动争议,在实施前建议与律师相谈。

此外,中国劳动法规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需要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而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不属于“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其退休后继续聘用的,与其的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需要签署民事合同,用人单位无需缴纳社保。随着退休年龄的变化,将影响员工签署合同的种类及现地企业的义务,建议企业自查目前与退休员工签署合同情况,委托律师审查合同是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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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征求意见(系列二)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并就其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承接前一期关于《二审稿》的内容,本期敝所将简要介绍《二审稿》中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调整,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用设置监事或监事会

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监事会或1~2名监事,来监督公司运营。但实务中,因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无法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因此,其监督效果很难得到有效的实现。

《二审稿》就这一问题,对监事制度做出了调整,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以取代监事会或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69条)

另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不设监事或监事会。(第83条)

需注意,实务中企业若需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实现;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欲废除监事会或监事,则须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2.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董事会中应设置职工董事

关于职工董事,现行《公司法》第44条仅对“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公司”有强制设置职工董事的要求。

而《二审稿》则扩大了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职工人数达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中应当设置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一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但是,职工董事制度是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还有一定争议,该制度是否会被保留至正式文件中尚不能确定,因此,还需提醒各企业持续关注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动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二审稿》的意见征求已经结束,其中的部分内容或许代表了未来中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治理及运营的相关内容。

《二审稿》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可以积极研讨,与律师沟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实现最优化经营。需留意,公司治理模式的调整需遵守法定程序,企业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制度等方式操作,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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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业恢复“正常名单”的办法

近期,敝所在与部分企业沟通时了解到,有的企业因为曾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而被商业伙伴排除在交易对象范围之外。该些企业都曾提出这样的疑问,此前的行政处罚已经履行完毕,是否可以申请消除该些不良记录呢?

2023年1月1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信用信息修复的适用范围、主要方式、受理单位、前提条件等作出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敝所本次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企业可以修复哪些信用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注册信息、财务报表、付款记录、企业发展史、经营状况、失信不良信息等。

该《办法》规定修复的是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办法》第四条)

需留意,申请修复的信用信息是在信用平台网站公示的失信信息,对于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是不对外公示的,企业不能申请修复。

2.申请修复信用信息是有特定的前提条件的

对于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若想提前终止公示,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对于上述最短公示期限,原则上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三年。但是,对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办法》第十五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考察交易对手信誉、政府考察投标人信用等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在企业生产经营或个人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留意劳务、安全生产、消防、环保、合同履行、企业年报信息申报等方方面面的事情,防止产生失信等不良记录,对企业名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违反规则的严重程度和情况的不同,修复的方式和应对技巧也不同。在信用修复的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专业技巧与政府机构等进行友好沟通,了解政府或信用平台网站运营机构的态度和相关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理解,这样有助于更快地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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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手续简化 -【NEW】-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删除《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并自2022年12月30日起实行。在此背景下,敝所就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事宜,进行简要的说明。

1.企业取得进出口权,不用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

此前,企业取得进出口权,需到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后,企业无需再前往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增加“进出口业务”即可获取进出口权。

需留意,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时,仍需办理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电子口岸IC卡,并到外汇管理局办理企业名录备案。

2.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等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料

由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因此,对于申请进出口环节许可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配额、国营贸易资格等相关证件和资格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不再要求其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优化了营商环境,为外贸企业节省了事务性手续。但是该《决定》发布时间较短,不同地区政府机关执行上述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政策可能存在时间差。

另外,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虽然不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但是政府部门仍可以利用海关、外贸等大数据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进出口的情况,日系企业需关注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避免因不了解政策变化对进出口业务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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