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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管新变化

塑料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塑料制品如果在使用环节处置不当,将会造成“白色污染”,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其中,商务领域在塑料污染治理的全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

2023年5月16日,商务部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实施。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敝所对部分要点介绍如下,供商品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日系企业参考。

1.使用和报告行为区分了不同

《管理办法》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行为和报告行为进行了区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1)规制主体不同

使用行为规制的是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主体,报告行为规制的是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超市、商场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等三类主体。
需留意,对于不同领域的经营者,政府当局对其塑料制品的使用、报告行为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2)规制的塑料制品有所不同

使用行为规制的是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而报告行为规制的是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区分是否可降解。
实务中,对于哪些属于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企业可参照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具体要求判断。

2.增加了处罚条款

本《管理办法》增加设置了处罚条款,经营者若实施了违反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规定,或违反塑料制品使用、报告规定的行为,商务部门对经营者处罚有了法律依据。
例如,违反国家禁限使用塑料制品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最高对经营者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因禁限塑令是动态的规定,未来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能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因此,涉及商品零售、餐饮、住宿、电子商务、商超、外卖等领域的日系企业,如果及时关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政策及监管动态,由现地律师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合规评估及调整的话,或将会避免或减轻被政府当局处罚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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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新变化-【NEW】-

2023年5月24日,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自1999年该条例颁布后的首次重大修改,对企业商务经营中的密码使用活动有较大影响。本文敝所就其中的部分主要内容简要介绍,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商用密码概念范围新界定

1999年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商用密码属于国家秘密,新《条例》遵守新的《密码法》,规定商用密码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这意味着商用秘密技术不再属于国家秘密,不再是国家秘密管理的体制。(第二条)

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到的银行卡内置的金融芯片、各类app的验证密码、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密匙等都属于商用密码的范畴。

2.部分商用密码的检测、认证

原则上,商用密码是企业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对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技术等,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认证后方可销售、提供。(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实务中,可以参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初步确认商用密码是否属于强制检测、认证的范围。

3.商用密码进出口的限制

此前,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本次将“批准制”改为“清单制”,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设备进出口都需要获得批准,只有《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才需要单独取得进出口许可证。

例如,进口加密电话机、加密传真机、加密VPN设备及密码机时,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出口安全芯片、量子密码设备、密码测验设备时也需单独获得许可。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AI等技术变更,商用密码在商业领域中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例如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政务、金融等领域均涉及到商用密码的应用。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商用密码的进出口清单,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进出口。

在选择商用密码产品、设备、系统时,可事先委托现地律师或专业人士对提供商用密码产品企业的资质、信用、是否经过检测、认证等进行调查评估,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以免造成信息泄露等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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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员工病假期间兼职

实务中,员工请病假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是有些员工可能会恶意利用公司的制度“泡病假”,故意长时间不上班,企业该怎么办呢?敝所本次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案例简介

某A公司的员工王某自2021年2月起开始请病假,病假事由为腰椎间盘突出,公司正常发放病假工资。公司就业规则规定“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从事公司以外业务”,员工签字确认。

后A公司无意间通过其他员工得知,王某以他人名义开了一家二手车销售店,从事二手车买卖,其同时担任该店的监事。A公司得知后,感到非常吃惊,向律师咨询该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1.审查《就业规则》内容及民主程序

首先,对公司《就业规则》制定的民主程序以及内容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度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的话,可以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经审查确认,A公司《就业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履行了民主程序,并且员工已签字确认同意遵守《就业规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2.调查病假条的真实性

根据敝所的经验,长期请病假的员工,存在提交虚假病假条骗取病假的可能性。如果经过调查,员工提交的病假条是虚假的话,公司可以员工提供虚假病假条为由(就业规则中对员工提交虚假病假条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理。
与员工的主治医生、就诊医院的医务科主管人员的沟通、交涉是必不可少的。经调查确认,该员工病假条为真实的。同时律师向主治医生、就诊医院说明,要求审慎、合理的开具病假条。

3.收集并固定员工从事其他业务的证据

一般来说,公司其他员工可能会了解病假员工的情况,但有时可能仅是听说,而没有实质证据。公司可委托律师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并固定证据。

本案中,律师通过前往多次前往实地调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收集了王某从事销售二手车的证据。

固定证据后,A公司在律师的全程帮助下,制作各种解雇文书,征求工会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雇了王某。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员工“泡病假”的情况比较常见,企业在处理时需要谨慎、合规的处理。若意气用事直接作出解除决定的话,可能会使公司陷入被动,由合法有理变成违法解除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证据的调查取证及固定是非常有技巧的一件事情,需充分考虑方方面面的事情,稍有不慎,都可能“打草惊蛇”,无法再调查员工违规的行为,或者好不容易收集的证据因为证据形式欠缺导致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因此,需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律师全程参与并处理员工,避免公司操作不当而违法违规、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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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NEW】-

与日本在大力推进业务的DX化一样,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中国的很多企业开始使用电子合同来进行商业活动。虽然电子合同的使用能够带来节约时间、节省邮寄费用和纸张成本的便利,但不管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大家关心的首要问题是电子合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电子合同能否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以赢得诉讼。
一般来说,法院会重点审查电子合同以下几个问题:

1.电子合同签署主体身份真实
即如何确定谁签署了电子合同?企业身份验证是电子合同最关键的步骤。签约人身份确认关系到签署合同是否是该企业的行为。
因此,在签署电子合同之前,企业需要进行身份验证以确保签署者的真实身份。目前常见的验证方式包括使用数字证书、第三方认证机构(例如CA认证)、法定代表人身份验证、员工身份验证等多重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2.合同签名和合同原文没被篡改
电子合同想要具有证据效力,需要证明在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签署电子合同后,合同上的电子签名和合同原文不能被单方面篡改的问题。一旦被篡改了,技术上能发现这份合同被篡改过的事实。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电子合同虽然提供了便利,但仍存在许多法律风险。目前各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的身份验证方式参差不齐,有很多验证方式仍存在不小的漏洞。如果存在企业身份被冒用或伪造的情况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在选择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时还需要确认在技术层面电子合同是否具备不能被单方面篡改合同数据的问题。
现地企业在选择和使用电子合同服务平台时需要特别小心谨慎。弊所近期也接到很多客户对电子合同的咨询,如有希望就电子合同进一步咨询的,也请不要客气,随时联系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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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外远程视频公证全面实施

6月1日,外交部发布《关于在驻外使领馆全面实施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通知》,决定自6月1日起,在196个驻外使领馆全面推出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并与司法部确定的近300家国内公证机构合作,开展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敝所本次对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简要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远程视频公证有适用人员限制
并非所有的人员均可以申请远程视频公证,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的当事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1)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大陆地区的居民;
(2)在外交部试点馆所在国长期居住;
(3)可以直接与公证员进行交流,不需要其他人员提供语言或行为辅助。

对于上述(2)中的长期居住,一般是指已经在海外所在国连续停留达180天,或已获得所在国永久、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或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情形。建议事先与当地使领馆确认。

2.哪些事项可以公证?
一般来说,涉及身份和财产关系的下述事项可以申请办理海外远程视频公证:
(1)声明、委托(包括涉房产、股权、继承等财产类事务);
(2)婚姻状况、国籍、姓名、出生、死亡、亲属关系;
(3)无犯罪记录、经历;
(4)学历、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公证等。

需留意,在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处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对于涉及外资企业、外籍人员的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以及其在中国的债权债务、财产继承、参与招投标或诉讼等情形,暂时是不适用于上述远程视频公证的。可能需要外籍人员向其所在国的公证处或者向中国住所地的公证处等申请涉外公证。

在有些商务活动或继承、财产交易等活动中,进行公证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敝所曾为不少企业及人员办理过在中国或日本的公证、认证事宜,如有需要,可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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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立法计划-【NEW】-

作为拥有最高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都会制定当年度的立法计划。立法计划反映了法律制度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变化动向。5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称“全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国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本立法计划按照审议的优先级顺序分为继续审议、初次审议、预备审议3个类别,共数十部法律。对此,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
全国人大对该类别的法律案已列出了具体的审议时间,计划在2023年度全部审议完毕,其中已有3部法律(立法法、反间谍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通过了审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内容有:
(1)《公司法》修改:2022年12月3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公布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二审稿对现行公司法修改内容较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等责任条款进行了修改,加大了股东的出资义务。
另外,监事会或监事在公司组织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被弱化,例如,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二审稿第83条)
(2)《金融稳定法》:2022年12月30日,该《金融稳定法》草案公布并征求意见。该法的制定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等产生重大影响,金融行业受到的监管或将加强,各有关日系企业需留意。
另外,增值税是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增值税法》的制定也将对企业增值税的缴纳产生重大影响。

2.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8件)
该些法律案的审议通常需要一定时间。本类别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法律案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能源法》、《刑法修正案》(十二)、《关税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

3.预备审议项目
本类别是计划开始调研和起草,后续视具体情况安排审议的法律。值得日系企业留意的内容有:《商业银行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破产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2023年的立法计划相对于2022年有所减少,但是其体现了一些公司治理、国家安全、市场经济管理、能源环保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动向。建议各日系企业高度关注,尽早了解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防止相关法律实施后出现措手不及的情况。如有最新动态,敝所也及时与大家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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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NEW】-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要符合安全评估、个人信息认证、签署标准合同三种方式之一,签订标准合同作为三种合规模式中最简便的方式,一直备受现地企业及日本总社的关注。
5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下称《备案指南》),对标准合同备案的适用范围、具体流程、所需资料等进行了规定。敝所本次对《备案指南》要点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及有涉外业务的企业、商会机构等参考。

1.《备案指南》出台背景
2023年2月22日公布的《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2023年6月1日起实施)虽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标准合同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备案流程、所需资料等。因此,为指导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网信办出台了本《备案指南》。

2.标准合同备案限定了适用范围
通过签订标准合同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需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①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②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③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④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备案指南》第一条)
实务中,为了规避适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方式,企业通过数量拆分(把个人信息拆分到不同的公司等)手段变相达到适用签订标准合同方式的条件的话,或将被网信部门处罚。

3.关于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同时提交书面的纸质材料和材料的电子版。
本《备案指南》对书面材料的装订和电子版材料的具体形式等并未作出规定,建议企业事先联系当地网信部门进行调查确认。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一般来说,新法规从生效到成熟运用通常都会经历一段时间。但是为了普及标准合同,规范个人信息出境行为,也存在部分主管机关立即开展大规模执法活动的情况。
另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并不单是指将中国境内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对于中国境内存储的个人信息,如果境外机构、个人等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的话,也被列入规制范围。因此,各日系企业尽快准备和对应的话,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减轻风险的发生。无论是标准合同还是评估报告的制作都将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因此,请务必在律师等专家的协助下开展对应。各企业对标准合同制定、适用、备案等如有任何需求,可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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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吗?

关于遗嘱,目前中国有6种不同的遗嘱形式,例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民法典》实行之前,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那么现在公证遗嘱的效力仍然最高吗?敝所本次结合案例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1.案例简介
王某共有三名子女(两男一女),其配偶去世后自己一人生活。2021年2月份,王某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称为“公证遗嘱”),主要内容:在其去世后,自己的全部财产由3个子女平均分配。2021年8月,王某突发脑梗,生活不能自理,之后由大儿子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其他2名子女仅仅是回来看望父亲,并以工作忙没时间照顾为由进行推脱。
2022年5月,王某重新以代书遗嘱形式立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在其去世后,财产的三分之二留给大儿子。2022年10月,王某去世,其他2名子女因遗产分割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
最终,法院依据最后一份代书遗嘱,判决王某的遗产三分之二归大儿子,剩余三分之一由另外2名子女均分。

2.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实务中,多数人也形成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具有优先性的观点。
但是,考虑到此前变更公证遗嘱内容只能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若被继承人因患病难以去公证的话,则无法变更遗嘱内容,这样不利于反映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因此,现行的《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数份遗嘱如果都有效的话,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并不是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就最高了。
本案中,遗产继承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因此,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一份代书遗嘱为准。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公证遗嘱虽然不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其也是有优势的。一般来说,经过专业公证员办理的遗嘱,在形式和内容方面会更规范,因各种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可能性较低。
订立遗嘱是十分严谨的事情,建议尽量不要直接套用网上下载的通用格式,这样做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有必要请专业的律师进行起草、审核,以降低因形式或内容出问题导致遗嘱无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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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打印遗嘱有效吗?

每个人都会经历生老病死。有些人在去世的没有遗嘱,其财产就会由其配偶、子女等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对于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有的人因为年老等原因不方便手写遗嘱,那么打印的遗嘱有效吗?对此,敝所简要说明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1.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有特定限制
《民法典》第1136条在原《继承法》第17条五种遗嘱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这意味着打印遗嘱也是遗嘱的法定形式之一。
打印遗嘱是指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法律对打印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有特定限制的,其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因欺诈、胁迫而订立;
(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见证;
(3)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且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需留意,上述(2)中,见证人需在场见证遗嘱的整个制作过程,事后在打印的遗嘱上补充签字的话,遗嘱是无效的。

2.哪些人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实务中,因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并不是谁都可以当遗嘱见证人的。以下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1140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3)中的人,主要包含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等。
需留意,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具体范围由现地律师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话,会尽可能避免见证人不符合要求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

◆对驻在员的建议
遗嘱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可以自主决定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在中国,遗嘱有6种不同的形式,《民法典》对每种遗嘱形式的要求不同。因此,立遗嘱时需符合法定的内容和形式要求,否则很可能会因为疏忽或未正确理解法律要求而导致遗嘱无效,增加家庭的纷争。敝所后续会继续分享遗嘱相关问题,如各位读者有任何需要,可以随时联系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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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拆迁的补偿救济-【NEW】-

日系企业在中国现地投资设厂时,可能考虑到用地成本以及厂房建设周期等方面的问题,租赁他人现有的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在租赁的厂房面临拆迁时。如果房东未就应归属于日系企业的补偿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时,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简要予以介绍。

1. 承租人在租赁厂房拆迁时能够获得补偿
在租赁厂房面临拆迁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获得因厂房拆迁的补偿项目包括厂房装修装饰部分的价值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些项目在实务中,并无统一的赔偿标准,需要与房东、拆迁部门进行交涉。

2. 企业可尝试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
实务中,通常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的规定,租赁的厂房拆迁时,拆迁部门仅对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也就是房东进行补偿,而不直接对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进行补偿。
但是在房东没有就日系企业的拆迁损失向拆迁部门主张赔偿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一个判例。在该判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拆迁部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承租人时,在拆迁部门不与房东签署补偿协议,也不与承租人签署补偿协议时,承租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拆迁部门主张补偿的赔偿。
因此,敝所认为,在拆迁部门不给予日系企业补偿时,对拆迁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也是获得补偿的另外的一种途径,仅靠交涉是远远不够的。

3.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根据上述说明,在租赁的厂房被拆迁部门征收时,作为承租人的日系企业在通常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相关的补偿,在特殊情形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拆迁部门主张补偿。作为应对策略,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以期给企业带来帮助。
(1)在与房东签署厂房租赁合同时,有必要约定:
①因厂房拆迁获得的装修费用、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由承租人所有。
②厂房面临拆迁时,由承租人和房东共同与拆迁部门进行交涉,在承租人确认相关的补偿协议后,房东才能与拆迁部门签署相关的补偿协议。
(2)在中国,在厂房拆迁时,所牵涉的利益非常大,房东、日系企业(承租人)以及拆迁部门之间非常容易对拆迁补偿的项目、金额等产生争议。
同时,日系企业因文化、法律以语言方面的差异,在与房东、拆迁部门的交涉中,日系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委托中国现地律师,由律师站在日系企业的角度,依照中国的法律、商习惯,与房东、拆迁部门进行交涉,努力争取日系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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