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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危化品监管新要求-【NEW】-

2023年4月7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自4月13日起实施。

本公告对进口危险化学品(下称“危化品”)提出了新的检验和监管要求,其有哪些变化或新要求呢?敝所对该公告的主要变化简要介绍如下,以期能够给相关企业带来帮助。

1.检验模式的新变化
本次政府当局将全国范围内进口危化品的检验地点由“口岸”调整为“口岸或者目的地”,并且对每批次的进口危化品均进行100%的审单检验,这意味政府当局将加强对相关危化品进口的监管力度。(《公告》第一条)

一般来说,进口危化品检验会由海关总署根据危化品的属性和危险货物的包装类型,对进口危化品分类设定不同的检验环节(地点)和比例。收货人或报关代理人也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确认检查海关和查验地点。

但是为了企业对进口的危化品的检验地点和比例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还是希望政府当局能够向社会公示不同危化品或不同包装的检验地点及比例。

2.细化列举了危化品申报的内容及要求
进口危化品的收货人或报关代理人在报关时,留意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下述内容:

①货物属性 ②检验检疫名称 ③危险类别 ④包装类别 ⑤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⑥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⑦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公告》第二条)

除了申报上述信息外,还需提交《企业符合性声明》《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中文安全数据单》(SDS)等材料。

需留意,海关会对系统申报的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重点进行审核。因此,请留意申报的内容与提交附随资料保持一致。

另外,由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化品是以列举方式整理的,因此,存在部分危化品未列入该目录的情况。在通关时,海关会要求企业提供进口化学品的成分信息,以此判定其是否属于危化品。但是海关工作人员有时并不要求出示该化学品成分的化学物质名称,而是要求出示CAS编号。然而,许多现有的化学物质并没有CAS编号,因此,希望可以使用安全数据单(SDS)或化学物质名称确认。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公告是基于2022年上海试点进口危化品检验模式改革经验的基础而发布的,后续全国海关将按照新模式及要求进行进口危化品的检验监管。因为不同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在执行时,不同地区对单证审核、货物检查、取样送检的操作要求可能不同,建议出台统一的执行标准。涉及进口危化品贸易、货代或报关公司及时留意当地海关的新政策,与当地海关沟通政策的正确理解及实施情况的话,可能会避免或减少申报不合规的情况。

同时,对于危化品目录中的产品,企业提前进行危险特性鉴定,并主动提供危险特性鉴定报告的话,可能会加快通关的时间。

作成日:2023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