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

在微信发布不当言论构成侵权吗?

目前WeChat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交流工具,各种各样的群聊和言论充斥其中。一旦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发表不实不当言论,就可能构成侵权,给自己带来不小的麻烦。敝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案例,分析说明如下,供各位读者参考。

1.案例简介
原告A公司在北京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A公司的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赵某陪同该小区另一业主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期间,赵某询问黄某之前在该美容店做美容的事情,后两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纠纷。

事后,赵某将黄某踢出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并多次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不实不当言论,对黄某及A公司进行造谣、诽谤、谩骂,称A公司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

后黄某及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①赔礼道歉,并以张贴报纸、公告的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②赔偿原告A公司损失2万元;③赔偿原告黄某和A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2.关键词
民事 名誉权 侮辱诽谤 网络侵权 微信群

3.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赵某在微信群中对黄某、A公司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4.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0条、第990条、第1024条规定,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受到尊重的程度等社会评价。

赵某的言论是否侵犯黄某、A公司的名誉权,主要看其是否满足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同时,因为其言论是从微信群中发布,还需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敝所要点分析如下:

(1)赵某实施了侵犯黄某和A公司的违法行为

赵某系小区业务微信群的群主,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中使用了“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黄某的照片作为配图,另外,发布信息说A公司“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对此,黄某向法院提供了小区业主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及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2)赵某的行为主观过错明显,对黄某和A公司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赵某将前述不实不当的带有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论发在2个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分别为345人和123人)中,其主观过错明显。
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其他微信群成员的反馈、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容易引发对黄某、A公司经营的美容店的猜测和误解,损害小区公众对A公司的信赖,对二者产生负面认识,降低对黄某及A公司的服务的社会评价。

(3)赵某的行为与黄某、A公司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是因为赵某在微信群中发表的对黄某及A公司的侮辱、诽谤、贬低的言论,导致小区的部分业主对黄某及A公司经营的该家美容店的评价降低,赵某的行为与黄某、A公司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赵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全部要件,已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第1000条的规定,黄某及A公司有权要求赵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伴随新媒体的发展, 网络目前已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介,企业在经营中及驻在员在日常生活中也会利用网络媒体发表、分享、转发相关信息、言论,一旦处理不当,就可能会受到道德规范和法律的规制。敝所简单介绍以下处理技巧及注意事项,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尽之处或任何想法,也可以随时和敝所沟通交流。

(1)不仅仅是个人,企业也是享有名誉权的。一般来说事实是需要有证据进行支撑的。如果企业受到网络言论攻击或侵犯时,有必要及时保存对方侵权以及自己名誉受到损失的一系列证据,这样的话,可以作为后续发生争议时的证据使用。

(2)员工随意发表或转发不当言论也可能会给企业损失,例如,此前的海天味业员工发表不当言论导致公司被网络舆论抨击、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企业可以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追加员工发表或转发不当言论时的责任承担等规定,尽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失。

(3)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其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如果不秉持理性、客观、公正和谨慎的态度,在合理限度内发表或分享转发网络言论,可能不仅会承担民事及行政责任,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作成日:2023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