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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制造业限制的放宽-[NEW]-

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到要建设开放型的世界经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制造业的外商投资限制的放宽
本次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习近平主席提出支持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的八项措施和行动。其中提到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后续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很可能会在短期内修改2021年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但需留意,本次仅是取消了对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新闻媒体、社会调查等领域是继续受到准入限制的。同时投资设立企业后会受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各类法律的规制,需留意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2.其他促进外商或外资发展的措施
8月23日,国务院也印发意见,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六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措施。例如:
① 加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招聘人才。
② 通过发布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各日系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有必要及时关注中国政府当局的政策动态,合理运用有关优惠政策减轻在华事业的成本支出,扩大事业发展。
需留意,本次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限制,并不代表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或者规制,有时在行业里边还是存在一些特殊的门槛。因目前没有具体的内容所以无法分析,后续可以根据具体的信息进行个案分析。希望中国政府当局可以朝着外资企业希望的投资环境改善的方向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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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新规征求意见-【NEW】-

9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10月15日,拟对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监管规则作出新调整,这对跨国公司或外资企业来说影响十分重大。敝所本次对《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跨国贸易或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数据出境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需要履行下述任意一种手续:①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②签署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但需留意,该数据应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否则可能需要履行上述三种手续之一。

2.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出境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出境需履行上述1中的三种手续之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的,无需履行上述三种手续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但需留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仍需要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该“一年”期限如何确定,以及实际出境数量超过预计出境数量时如何处理,有待进一步确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其一旦通过审议实施后,将大幅降低企业数据出境的合规成本,有利于促进跨国企业、机构商贸活动的高效便利运营,该新规可能会在2023年底前出台。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一些义务豁免的情形,但这只是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企业的事前监管减轻,实质性的合规义务仍未免除。例如,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影响评估,采取有关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实现数据信息传输的安全。若数据或个人信息出境存在安全风险或隐患,企业还是会被政府当局指摘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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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最新修订-【NEW】-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随后公布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该《修订草案》中有部分内容对在华日企及驻在员的工作、生活有较大的影响,敝所对修改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打架斗殴”和解后也可以不予处罚
该《修订草案》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事人如果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是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不予处罚的。(第9条)
但是需留意,并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就一定不会被处罚,该不予处罚申请的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

2.穿戴容易引起民族情绪的服装可能会被治安处罚
该《修订草案》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服装穿戴或者言论发布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这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穿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服装、标志,或者制作、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的,可能会被处5~10日的拘留或者1千元~3千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及5千元以下罚款。(第34条)
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很大,因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内涵及概念范围比较模糊。因此,实务中可能会导致行政权利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因此,该行为是否会被纳入治安管理的规制范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对日企及驻在员的建议
除了上述内容,该《修订草案》还将多种行为都纳入治安管理的规制范围,例如,违规使用无人机、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制造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等等。
该法与中国现地驻在员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及时了解该法的修订内容,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各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任何问题也可以随时联系敝所,敝所可以与您共同商讨,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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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行政法规已被修改或废止

2023年8月21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废止了《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予以修改,并于2023年8月2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修改对部分日系企业在华事业开展影响较大,本次敝所对部分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对部分国际海运经营者由“许可”改为“备案”
该《决定》取消了对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者的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即经营者在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的交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
同时也取消了对无船运输经营者的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并且无船运输经营者也无需缴纳保证金,这大大减轻了国际海运经营者的手续及成本。
2.取消了部分对企业的罚款
(1)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主管部门可能处以其50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决定》取消了这一罚款事由,今后政府主管部门仅能责令企业及时整改,而不能再以此为由进行罚款。
(2)原《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处以其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该《决定》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意味着企业因为该些可能不影响生产或运输安全的事项被处以罚款的情形减少,企业的负担或将进一步减轻。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决定》修改的内容多,涉及方面广,对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均有较大影响,各企业可以全面了解修改的内容,结合最新的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及管理作出相应的调整,避免适用已经失效或被废止的规定导致被政府当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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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新规于10月1日实施-【NEW】-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作为国务院于2020年12月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该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能否顺利完成中国国内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登记、以及与企业名称有冲突时的问题解决,对日系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有直接影响。敝所本次就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对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排列顺序有具体限制
原则上,企业名称需包含以下组成要素,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①行政区划名称;
②企业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
③企业所属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④公司组织形式。(《实施办法》第八条)
这并不是说企业必须按照前述顺序拟定企业名称,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企业名称中也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者行业、经营特点,但是有特定的条件限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另外出于商业惯例需要,企业也可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是应当将行政区划加注括号表示,例如,××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实施办法》第九条)

2.企业名称登记由“预核准”改为“自主申报”
此前对于企业名称的登记是由企业登记机关进行预先审核,本次由“预审核”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线上登录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申报,也可以在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务中,有的企业出于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目的而注册企业名称,该实施办法施行后,对企业可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名称不仅将成为现地法人、组织在今后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正式法律名称,而且其中的字号经常会涉及到与商标的关系等知识产权问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制。
日系企业在对应企业名称相关事宜时有必要予以重视,与现地律师沟通,正确理解政府当局对企业名称的要求,否则可能因企业名称不合规而被政府当局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引起商标等知识产权争议,损害现地企业及总社的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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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新变化-【NEW】-

2023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第二次的审议,并于9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增值税作为企业经营中纳税较多的一项税种,其法律修改对企业缴纳增值税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本次就《草案二审稿》的主要变化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财务会计人员参考。

◆主要变化点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调整,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提高至500万元
目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不同行业有不同的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一般为50万元或80万元以下。
本次《草案二审稿》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调整,将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万元,并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调整的主体(国务院)及程序。(《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这意味着目前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后续新法修订实施后有可能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税率及会计处理等都可能会发生变化。

2.限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和范围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务院有权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业就业等情形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这意味着,本次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有所限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重点产业、创业就业三大领域。同时,限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国家财政、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等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方区域制定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执行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草案二审稿将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为《增值税法》,提高了立法层级,对多个事项进行了调整。对企业来说有利有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但也对企业税收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规制要求。
各日系企业及时了解与增值税有关的立法及执法动态,与现地律师及会计师沟通,研讨对应策略,可能会更合规地调整相关经营行为、会计账目和税费缴纳,避免被政府当局指摘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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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驻在员个税优惠延续实施-【NEW】-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下称“29号公告”),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下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8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做出规定。敝所对29号公告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外籍驻在员参考。

1.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二选一”
29号公告规定,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8项津补贴免税的优惠政策。(第一条)
上述符合居民个人条件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不区分国籍)。
该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外籍驻在员及企业需关注期限届满后的政策变化动态。(第二条)
需留意,上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有政策只能选择一种,不能同时享受,且一个纳税年度不能进行变更。

2.关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享受对象是居民个人,外籍非居民个人是不能享受该政策的。即在中国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不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对象是外籍个人,无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都可以享受。

◆对日系企业及外籍驻在员的建议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和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均需要提供相关的票据、文件等由税务机关审核,并且不同资料有不同的保存年限的要求,例如,个税专项扣除的资料需要留存5年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实务中,外籍个人8项津补贴免税政策的享受通常是税务机关的一项稽查内容,企业及驻在员在对外籍个人8项津补贴的合理性与合规性的掌握方面往往存在瑕疵,从而导致被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有必要事先与现地律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士沟通,敝所可以为大家提供专业的分析和对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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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征求意见中-【NEW】-

《公司法》是在华日企经营管理的总章程和基本法律准则。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进行了共计两次的审议。2023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将修订草案三审稿(下称“三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该三审稿相对于二审稿修改了111处,对日系企业在华经营合规治理产生重大影响,敝所对修改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高管参考。

1.实际控制人受到的规制加强
该三审稿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应适用关于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三审稿第180条)
这意味着,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是如果其实际控制公司事务及决策,在通过关联交易或职权等损害公司利益时,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在不断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制。

2.限定注册资本认缴的最长期限5年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对认缴期限未做限制,有的公司认缴期间为50年甚至更长。该三审稿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三审稿第47条)
这意味着,全体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纳完毕所认缴的出资。之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如果未实际缴纳完认缴出资的,是否会被要求提前缴纳出资存在不确定性。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目前《公司法》已经经过了三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审议法律修订案的次数,可以预见《公司法》修订事宜或将在2023年或2024年上半年正式通过审议。各日系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必要及时了解公司治理运营、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避免公司治理及经营不合规而被追责。
三审稿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公司治理模式,企业可以与律师沟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公司治理模式,实现最优化经营。在公司治理架构调整、与政府当局交涉、与现地职工沟通劳务、债权债务纠纷等方面,是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敝所可以为各位提供全程的分析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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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2):惩戒的具体情形

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的“限高”“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备受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关注。什么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会面临或承担惩戒或限制措施呢?本期敝所就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惩戒或限制措施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参考。

1.出境受限
除了法定代表人因自身行为触犯法律而被处以惩戒措施外,也有因企业行为而导致法定代表人被限制或禁止出境的情形。例如:
(1)企业被他人申请强制执行或公司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
(2)企业欠缴税款且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
(3)企业受到海关处罚,未缴清罚款且未向海关提供相当数额的担保。
这并非意味着企业只有有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就会被限制出境。企业正常应诉和服从执行,法定代表人是没有出入境限制影响的。

2.消费限制
若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黑名单”,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及生活也会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或负面影响,例如:
(1)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会在国家信用信息网站被公示,对个人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2)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有以下行为,例如:
① 乘坐飞机、高铁;
② 住星级以上酒店,或进入高尔夫球场消费;
③ 购买或扩建房屋,购买非经营必要的车辆;
④ 旅游度假;
⑤ 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等;
⑥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3.不会受到惩处的情形
不是所有涉诉或企业违法行为都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受到惩戒。例如:
(1)企业因债权债务关系面临诉讼并不会导致法定代表人被惩戒或处罚。胜诉和败诉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企业履行义务后不会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入境。
(2)企业若因经营不善导致数月未办理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会受到惩戒。只有在企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伪造销毁账簿、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时,法定代表人才可能会被惩处。

◆对日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建议
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为自身或企业的种种行为而受到出境或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限制,在企业可能面临政府当局处罚或债权债务纠纷时,可以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策策略,与政府当局或法院进行抗辩和交涉,避免法定代表人被追责。
另外,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也是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移出“黑名单”的。敝所在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如有需要,请不要客气,随时联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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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3最低工资标准-【NEW】-

工资作为企业和职工都关注的内容,一直备受社会关注。2023年7月1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北京地区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新标准将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本期敝所将结合实务经验对该通知进行简要介绍,供各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按照不同的工时及工资制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确定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全日制劳动者:不低于13.91元/小时,不低于2420元/月。
(2)非全日制劳动者:工作日及普通休息日不低于26.4元/小时,法定节假日不低于62元/小时。
(3)计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在上述(3)中,劳动者在法定的劳动时间内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1)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意味着,劳动者未正常提供劳动的,发放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的部分留意点
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如果扣除下述项目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企业或将面临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的风险。(第一条)
①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②加班、加点工资;
③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上述项目不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需要企业另行支付。
但是需留意,对于非全日制员工来说,其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包括企业及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第二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确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意味着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在员工请病假、事假、旷工等情况下,企业支付的工资是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上述通知北京地区的规定,实务中,各地区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是否包括五险一金费用等内容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关注企业所在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合规调整员工工资。员工工资既可以调高,也可以调低,但是需要一定的实务技巧,履行与员工、工会协商等程序,防止因实体或程序不合规而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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