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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31条惠企措施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31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企业影响重大。
“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和公有企业来说的,因此,从广义上来讲,外资企业也属于民营企业。因此,本次敝所就该《意见》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增加劳务用工对接渠道
对多数企业来说,目前存在用工难、招工难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制造业企业,员工(一线工人、文员)离职率居高不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如何招聘并留住人才成为企业发展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该《意见》提出将强化人才和用工的需求保障,搭建一个针对民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相互对接的平台,与当地学校合作为企业输送实习生等。这对企业用工和留住人才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意见》第七条)
2.关于优惠政策的享受
当政府部门向企业传达有关政策时,企业往往会在所需提交文件的提交时间即将截止时才会接到通知,同时对于政府部门内部可以共享查看的资料,仍需企业提交,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
该《意见》提出,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建立优惠和补贴政策的“免申即享”机制,即不用企业主动申报,企业符合条件的即可以自动享受优惠或补贴政策。对于政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意见》第八条)
3.统一并公开执法监管的标准
不同级别或不同领域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不同。但是有时候,企业会因为同一事项受到不同部门或不同级别行政部门的重复检查,给企业生产经营增加了负担。
该《意见》提出,将公开执法监管的标准和规则,明确各级执法管辖权限、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使企业对监管规则有预期了解。鼓励不同省市区(县)联合发布统一的执法监管政策和标准,尽量避免不同地区对同一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标准不一致。(《意见》第十三条)

◆对日企企业的建议
该《意见》的措施多为原则性表述,各项政策的实施需要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金融、司法机关等多部门配合。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留意当地各政府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涉,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这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避免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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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APP合规监管进一步强化

7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2023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针对与社会公众、个人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信息通信事项,工信部新闻发言人提出,后续将重点整治用户反映的欺骗误导下载、强制自动续费等问题,将强对APP不合规问题的监管。对于“欺骗误导下载”“强制自动续费”,敝所简要说明如下:
1.关于欺骗误导下载APP问题
实务中,某些应用商店或网站可能会通过“偷梁换柱”“强制捆绑”“静默下载”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下载安装APP。
因此,用户在下载APP之前,可以关注该APP ①是否显示了开发运营者、产品功能、隐私政策、权限列表等必要信息,②是否有明显的取消选项,③是否是经用户确认同意后方可下载安装,否则该APP可能存在一些滥用、泄露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等安全漏洞风险。
2.关于强制自动续费问题
实务中,有一些网站或APP(视频、娱乐、旅游通行等)提供服务时会按月、季度、年等收取费用。在提供续订、续费等服务时,其往往会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的方式变相强制用户自动续费,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
各用户消费者可以查看所续订、续费的APP是否会收到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续订、续费的通知,付费服务是否可随时退订或取消。如有问题,可随时向工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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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

2023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相比于《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定”),新规定修改内容较多,条款数量从19条增加到33条,加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本期敝所就新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供各企业参考。

1.新增知识产权领域的“轴辐协议”条款
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9条,引入了“辐轴协议”的概念,对组织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本规则也适用于利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第六条)
实务中,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许可或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其知识产权时,留意判断相关授权条款或与上下游的意思联络等行为,是否可能会构成组织被授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

2.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
新规定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第八条第三款):
①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
②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
③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
这意味着,不能仅依据经营者有知识产权,就判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3.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理由”
虽然说一些情形从外在表现上看属于垄断行为,但其目的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新规定新增了行使知识产权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并且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进行了列举(第二十条):
①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②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③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④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
实务中,在被执法调查时,企业可以以具有上述“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和解释。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新规定实施后,国家及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执法检查,建议各日系企业加强对该领域反垄断执法动态及政策的关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反垄断合规意识,降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反垄断风险,在遭遇此等类型问题时,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应策略,与政府当局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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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篇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享有诸多权利。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定代表人亦需履行相应义务,承担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责任及风险。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处罚,对个人影响最大。因此,本次敝所就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及风险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因个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及风险
若法定代表人实施了行贿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舞弊不正行为,并且达到中国《刑法》规制处罚的程度,则将面临①无期徒刑、②有期徒刑、③拘役④罚金等刑事处罚的风险。
目前,中国加强了对受贿舞弊不正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2022年,中国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由“6万元”降低为“3万元”,各日系企业及高管需留意。

2.因企业经营行为不合规而承担责任
通常来说,对于企业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中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等。(《刑法》第134条、第164条、第205条)
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法律未明确规定。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解散清算、关闭等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则可能会因为企业或个人等方方面面的事情而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和风险。
因此,日系企业有必要委托现地律师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人员进行合规研修,共同研讨对应策略,避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董事、高管因为合规问题而遭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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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业产品企业将被抽检-【NEW】-

6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区政府在8月底前完成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风险排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该专项行动对重点工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影响较大。敝所对《通知》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列举了监管的重点产品
《通知》列举了受监管的18种重点产品,例如:危险化学品、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燃气用品、老年用品(如老年内衣、鞋眼镜、成人纸尿裤、坐便椅等)、食品用纸包装和容器等制品、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安全帽等等。
实际进行风险排查时,并不单单抽查检查上述18种重点产品。对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也被纳入本次风险排查行动的监管范围。(《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2.生产及销售企业需重点留意的问题
(1)对生产销售领域监管的重点问题
该《通知》列举了对生产、销售领域监管的重点问题,例如:①无证生产、②超范围生产、③未检验出厂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④偷工减料、掺杂掺假。(《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2)政府当局现场检查的重点事项
该《通知》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排查时应重点检查的事项,例如,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重点检查:① 关键原材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到位;② 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其他类型生产单位,重点检查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情况。
对销售企业,重点检查:
① 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② 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实际排查时,不排除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事项进行检查,请各有关日系企业留意。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排查行动,由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不同地区的执行情况不同,请以当地政府当局要求为准。
建议各有关日系企业及时准确的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结合政府当局重点检查事项,自行或委托现地律师对企业产品质量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自查并进行合规整改。在遇到执法检查时,与担当人员进行有技巧的沟通、交涉和说明,避免或减轻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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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生成式AI服务新规

ChatGPT作为目前最广为人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简称“生成式AI”)服务产品,由于其出人意料的服务内容而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和热议。许多人认为ChatGPT这类的生成式AI服务产品将引发新的生产力革命,但是其也存在着道德、信息泄露、知识产权等风险。
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实施。作为中国第一部直接规制生成式AI服务的法规,本办法的内容值得关注,本期敝所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该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
生成式AI,是一项可以根据已学习到的信息,创造性的生成新的数据、语音、图像、视频和文本等内容的人工智能技术。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是利用这一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服务。对于利用生成式AI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中国政府将可能另行出台专门性规定。(第二条)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也有域外管辖效力,即在中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也受该办法的规制。

2.提供和使用生成式AI服务均有合规要求
该办法除了对生成式AI服务的提供者有诸多合规要求外,对个人使用生成式AI服务也提出了合规要求,例如:
(1)使用或生成的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要求,数据和模型的来源合法;
(2)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3)不存在歧视内容,不侵害他人身心健康、名誉、声誉、隐私等权利。(第四条)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随着人工智能和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创新,可以预见日系企业将会更多、更深入的接触到生成式AI服务。提前了解中国对相关服务或产业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运用此开拓在中国的事业,有效避免被追责指摘的风险,降低市场开拓的成本。
如果日系企业或驻在员提供或使用生成式AI服务,除遵守该办法的要求外,还需要注意中国政府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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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国务院立法计划

中国国务院作为中国最高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也拥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人大”)提出法律修正案的提案权。6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国务院立法计划”)。对此,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法律修正案的提案权

此类法律议案一般由国务院及其下属的各部委负责起草,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其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些法律案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到表决的过程,一般需要审议三次。但若各委员意见一致或修改法律事项单一、简单,审议次数也会降为两次或一次,表决通过的时间也会缩短。

(2)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法律案

本年度立法计划中值得日企关注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关税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除上述以外,还写明了34件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其中值得关注的有:《消费税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

2.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17件)

(1)行政法规案的制定权

此类法律文件一般由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最终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实施。该些法律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2)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行政法规

本年度立法计划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主要有:《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除上述以外,国务院还预备制定、修订19件行政法规。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国务院2023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相较于2022年有所增加,其中涉及对外交流、市场监管、进出口管理、网络安全、人工智能、能源升级等多领域。国务院重点关注立法领域中不仅将可能出现法律规则的改变,也将是政府执法的重点领域,日系企业对此应当尽早有所了解并做好应对的准备。如有最新动态,敝所及时与大家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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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塑料制品监管新变化

塑料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塑料制品如果在使用环节处置不当,将会造成“白色污染”,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其中,商务领域在塑料污染治理的全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

2023年5月16日,商务部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实施。2020年11月30日发布的《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次修改内容较多,敝所对部分要点介绍如下,供商品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日系企业参考。

1.使用和报告行为区分了不同

《管理办法》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行为和报告行为进行了区分。(《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1)规制主体不同

使用行为规制的是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五类主体,报告行为规制的是零售场所开办单位(超市、商场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等三类主体。
需留意,对于不同领域的经营者,政府当局对其塑料制品的使用、报告行为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九条)

(2)规制的塑料制品有所不同

使用行为规制的是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而报告行为规制的是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区分是否可降解。
实务中,对于哪些属于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企业可参照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具体要求判断。

2.增加了处罚条款

本《管理办法》增加设置了处罚条款,经营者若实施了违反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规定,或违反塑料制品使用、报告规定的行为,商务部门对经营者处罚有了法律依据。
例如,违反国家禁限使用塑料制品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最高对经营者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因禁限塑令是动态的规定,未来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能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因此,涉及商品零售、餐饮、住宿、电子商务、商超、外卖等领域的日系企业,如果及时关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政策及监管动态,由现地律师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合规评估及调整的话,或将会避免或减轻被政府当局处罚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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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管理新变化-【NEW】-

2023年5月24日,修订后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本次修订是自1999年该条例颁布后的首次重大修改,对企业商务经营中的密码使用活动有较大影响。本文敝所就其中的部分主要内容简要介绍,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商用密码概念范围新界定

1999年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规定商用密码属于国家秘密,新《条例》遵守新的《密码法》,规定商用密码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安全认证。这意味着商用秘密技术不再属于国家秘密,不再是国家秘密管理的体制。(第二条)

我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到的银行卡内置的金融芯片、各类app的验证密码、电子签名身份认证密匙等都属于商用密码的范畴。

2.部分商用密码的检测、认证

原则上,商用密码是企业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商用密码检测认证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对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商用密码产品、技术等,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认证后方可销售、提供。(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实务中,可以参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初步确认商用密码是否属于强制检测、认证的范围。

3.商用密码进出口的限制

此前,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本次将“批准制”改为“清单制”,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设备进出口都需要获得批准,只有《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和《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中的商用密码才需要单独取得进出口许可证。

例如,进口加密电话机、加密传真机、加密VPN设备及密码机时,需申领进口许可证;出口安全芯片、量子密码设备、密码测验设备时也需单独获得许可。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AI等技术变更,商用密码在商业领域中的使用越来越频繁,例如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印章、电子政务、金融等领域均涉及到商用密码的应用。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商用密码的进出口清单,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进出口。

在选择商用密码产品、设备、系统时,可事先委托现地律师或专业人士对提供商用密码产品企业的资质、信用、是否经过检测、认证等进行调查评估,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以免造成信息泄露等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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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员工病假期间兼职

实务中,员工请病假的情况十分常见,但是有些员工可能会恶意利用公司的制度“泡病假”,故意长时间不上班,企业该怎么办呢?敝所本次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案例简介

某A公司的员工王某自2021年2月起开始请病假,病假事由为腰椎间盘突出,公司正常发放病假工资。公司就业规则规定“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从事公司以外业务”,员工签字确认。

后A公司无意间通过其他员工得知,王某以他人名义开了一家二手车销售店,从事二手车买卖,其同时担任该店的监事。A公司得知后,感到非常吃惊,向律师咨询该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分析

1.审查《就业规则》内容及民主程序

首先,对公司《就业规则》制定的民主程序以及内容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度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向劳动者公示的话,可以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经审查确认,A公司《就业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履行了民主程序,并且员工已签字确认同意遵守《就业规则》,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2.调查病假条的真实性

根据敝所的经验,长期请病假的员工,存在提交虚假病假条骗取病假的可能性。如果经过调查,员工提交的病假条是虚假的话,公司可以员工提供虚假病假条为由(就业规则中对员工提交虚假病假条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理。
与员工的主治医生、就诊医院的医务科主管人员的沟通、交涉是必不可少的。经调查确认,该员工病假条为真实的。同时律师向主治医生、就诊医院说明,要求审慎、合理的开具病假条。

3.收集并固定员工从事其他业务的证据

一般来说,公司其他员工可能会了解病假员工的情况,但有时可能仅是听说,而没有实质证据。公司可委托律师通过调取工商档案、实地调查等方式收集并固定证据。

本案中,律师通过前往多次前往实地调查,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手段收集了王某从事销售二手车的证据。

固定证据后,A公司在律师的全程帮助下,制作各种解雇文书,征求工会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解雇了王某。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员工“泡病假”的情况比较常见,企业在处理时需要谨慎、合规的处理。若意气用事直接作出解除决定的话,可能会使公司陷入被动,由合法有理变成违法解除合同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证据的调查取证及固定是非常有技巧的一件事情,需充分考虑方方面面的事情,稍有不慎,都可能“打草惊蛇”,无法再调查员工违规的行为,或者好不容易收集的证据因为证据形式欠缺导致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因此,需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律师全程参与并处理员工,避免公司操作不当而违法违规、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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