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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31条惠企措施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31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企业影响重大。
“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和公有企业来说的,因此,从广义上来讲,外资企业也属于民营企业。因此,本次敝所就该《意见》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增加劳务用工对接渠道
对多数企业来说,目前存在用工难、招工难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制造业企业,员工(一线工人、文员)离职率居高不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如何招聘并留住人才成为企业发展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该《意见》提出将强化人才和用工的需求保障,搭建一个针对民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相互对接的平台,与当地学校合作为企业输送实习生等。这对企业用工和留住人才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意见》第七条)
2.关于优惠政策的享受
当政府部门向企业传达有关政策时,企业往往会在所需提交文件的提交时间即将截止时才会接到通知,同时对于政府部门内部可以共享查看的资料,仍需企业提交,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
该《意见》提出,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建立优惠和补贴政策的“免申即享”机制,即不用企业主动申报,企业符合条件的即可以自动享受优惠或补贴政策。对于政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意见》第八条)
3.统一并公开执法监管的标准
不同级别或不同领域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不同。但是有时候,企业会因为同一事项受到不同部门或不同级别行政部门的重复检查,给企业生产经营增加了负担。
该《意见》提出,将公开执法监管的标准和规则,明确各级执法管辖权限、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使企业对监管规则有预期了解。鼓励不同省市区(县)联合发布统一的执法监管政策和标准,尽量避免不同地区对同一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标准不一致。(《意见》第十三条)

◆对日企企业的建议
该《意见》的措施多为原则性表述,各项政策的实施需要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金融、司法机关等多部门配合。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留意当地各政府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涉,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这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避免或减轻处罚。

作成日: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