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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申请入华签证免采指纹-【NEW】-

8月9日,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发布了一则申请中国签证免采指纹的通知,缩减了外籍人员来华商贸、旅游的签证申请手续。敝所对该通知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来华人员参考。

1.该政策限定了实施期限
据了解,自2021年2月8日起,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对申请中国签证人员(不含申请赴香港、澳门的签证申请人)留存十指指纹,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到现场办理签证,如果他人冒充本人留取指纹的,申请人将可能被拒绝进入中国境内。
该通知实施后,申请人在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东京、名古屋)递交签证时申请无需再采集指纹。但是该政策目前是自2023年8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到期后是否实施还存在不确定性。

2.限定申请的签证类型和次数
并非申请所有类型的中国签证都会免予采集指纹。根据该规定,申请下述类型的签证可以免予采集指纹:
(1)商务签证;
(2)旅游签证;
(3)探亲签证;
(4)过境签证;
(5)乘务签证。
对于申请工作、学习等长期签证的人员,仍需采集指纹。
另外,申请上述短期签证时,仅限于申请一次或两次的签证,如果申请多次的签证,仍需要采集指纹。

◆对日企和来华人员的建议
原则上申请上述类型的中国签证无需采集指纹,但是不排除存在中国驻日本使领馆认为需要申请人采集指纹的情况,此时会通知申请人补充采集指纹。对外籍人员的指纹进行采集主要是为加强对入华外籍人员的管理,在中国由政府部门采集指纹是平常的一件事,并不可怕,因此请不必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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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费减免新政公布实施

8月1日、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务连续发布五个减免小微企业税费的优惠政策,例如《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增值税公告》)《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下称《税费政策公告》),极大降低在华日企的税费负担。敝所对部分税费减免政策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小微企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至2027年
本次优惠政策的对象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中型企业无法享受该些优惠政策。实务中,企业可以参考最新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判断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同时,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可以持续享受5年,优惠政策期限远高于此前1-2年,这使得企业对未来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有较长远的预期。

2.涵盖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
根据该些公告,这几项税费优惠政策基本包含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企业主要缴纳的税种。例如: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其缴费税率由3%降为1%。
(3)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25%降为20%,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上述(3)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下述3个条件的企业:
①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②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税费政策公告》第五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些政策实施后,各地税务部门可能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或通知,建议各日系企业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正确了解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原则上该些税费优惠政策不是全部自动享受,有的需要企业主动申请适用。税务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作出承诺声明,在后期税务稽查时再让企业提供此前的销售数据、从业人员等数据资料进行核实。因此,企业有必要留意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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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被拿走怎么办?

一般来说,公司公章由公司管理层保管,但有时也会由公司财务、人事等员工携带外出办事。在公司管理层发生变动或者前述员工对公司不满时,拿走公章拒绝返还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企业应怎么办呢?敝所对此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公章遗失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公章作为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及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的物品,对外代表公司的意志。
若公司公章被拿走不在企业的控制之下的话,企业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
(1)他人利用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或进行承诺;
(2)利用公章转移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可能会被掏空;
(3)他人利用公章从事违法活动,可能会使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甚至使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4)对外利用公章损害公司及总公司的声誉、商誉等等。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及登报

公司有必要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进行登报声明,以证明公章不在企业控制之下,在他人利用公章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尽可能减轻或避免公司的责任。

3.与员工的沟通交涉
如果是公司内部人员将公章拿走的话,其通常是出于某种目的。公司可以先尝试与员工进行沟通交涉将公章追回。
在交涉的过程中,是有一定的交涉技巧和要点的。企业可以现地律师进行商讨,并通过电话、微信录音等收集固定证据,以便为后续发生争议时提供证据支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公章遗失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公章的合规管理。在总社管理层难以到中国现地公司监管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实际上可能会被现地员工控制。因此,如何在发挥中国现地管理人员积极性的同时,保证日本总社对现地公司的监管和控制,是十分值得研讨的话题。
敝所也为部分客户提供公司托管和印章托管、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及培训等的业务,如各日系企业有任何需求或需要敝所协助的事情,还请不要客气,随时联络敝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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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31条惠企措施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31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企业影响重大。
“民营企业”是相对于国有和公有企业来说的,因此,从广义上来讲,外资企业也属于民营企业。因此,本次敝所就该《意见》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增加劳务用工对接渠道
对多数企业来说,目前存在用工难、招工难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制造业企业,员工(一线工人、文员)离职率居高不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影响。如何招聘并留住人才成为企业发展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该《意见》提出将强化人才和用工的需求保障,搭建一个针对民营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相互对接的平台,与当地学校合作为企业输送实习生等。这对企业用工和留住人才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意见》第七条)
2.关于优惠政策的享受
当政府部门向企业传达有关政策时,企业往往会在所需提交文件的提交时间即将截止时才会接到通知,同时对于政府部门内部可以共享查看的资料,仍需企业提交,给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
该《意见》提出,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建立优惠和补贴政策的“免申即享”机制,即不用企业主动申报,企业符合条件的即可以自动享受优惠或补贴政策。对于政府部门通过内部数据共享可以获取的资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意见》第八条)
3.统一并公开执法监管的标准
不同级别或不同领域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不同。但是有时候,企业会因为同一事项受到不同部门或不同级别行政部门的重复检查,给企业生产经营增加了负担。
该《意见》提出,将公开执法监管的标准和规则,明确各级执法管辖权限、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使企业对监管规则有预期了解。鼓励不同省市区(县)联合发布统一的执法监管政策和标准,尽量避免不同地区对同一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标准不一致。(《意见》第十三条)

◆对日企企业的建议
该《意见》的措施多为原则性表述,各项政策的实施需要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金融、司法机关等多部门配合。各日系企业可以及时留意当地各政府部门出台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交涉,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同时这也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避免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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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讯:APP合规监管进一步强化

7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了2023年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的新闻发布会。
针对与社会公众、个人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信息通信事项,工信部新闻发言人提出,后续将重点整治用户反映的欺骗误导下载、强制自动续费等问题,将强对APP不合规问题的监管。对于“欺骗误导下载”“强制自动续费”,敝所简要说明如下:
1.关于欺骗误导下载APP问题
实务中,某些应用商店或网站可能会通过“偷梁换柱”“强制捆绑”“静默下载”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下载安装APP。
因此,用户在下载APP之前,可以关注该APP ①是否显示了开发运营者、产品功能、隐私政策、权限列表等必要信息,②是否有明显的取消选项,③是否是经用户确认同意后方可下载安装,否则该APP可能存在一些滥用、泄露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等安全漏洞风险。
2.关于强制自动续费问题
实务中,有一些网站或APP(视频、娱乐、旅游通行等)提供服务时会按月、季度、年等收取费用。在提供续订、续费等服务时,其往往会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开通的方式变相强制用户自动续费,进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权。
各用户消费者可以查看所续订、续费的APP是否会收到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提醒续订、续费的通知,付费服务是否可随时退订或取消。如有问题,可随时向工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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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

2023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相比于《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定”),新规定修改内容较多,条款数量从19条增加到33条,加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本期敝所就新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供各企业参考。

1.新增知识产权领域的“轴辐协议”条款
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9条,引入了“辐轴协议”的概念,对组织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本规则也适用于利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第六条)
实务中,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许可或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其知识产权时,留意判断相关授权条款或与上下游的意思联络等行为,是否可能会构成组织被授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

2.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
新规定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第八条第三款):
①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
②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
③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
这意味着,不能仅依据经营者有知识产权,就判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3.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理由”
虽然说一些情形从外在表现上看属于垄断行为,但其目的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新规定新增了行使知识产权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并且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进行了列举(第二十条):
①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②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③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④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
实务中,在被执法调查时,企业可以以具有上述“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和解释。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新规定实施后,国家及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执法检查,建议各日系企业加强对该领域反垄断执法动态及政策的关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反垄断合规意识,降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反垄断风险,在遭遇此等类型问题时,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应策略,与政府当局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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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篇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企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享有诸多权利。但是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法定代表人亦需履行相应义务,承担刑事、行政、民事等法律责任及风险。
一般来说,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处罚,对个人影响最大。因此,本次敝所就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及风险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因个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及风险
若法定代表人实施了行贿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舞弊不正行为,并且达到中国《刑法》规制处罚的程度,则将面临①无期徒刑、②有期徒刑、③拘役④罚金等刑事处罚的风险。
目前,中国加强了对受贿舞弊不正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2022年,中国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由“6万元”降低为“3万元”,各日系企业及高管需留意。

2.因企业经营行为不合规而承担责任
通常来说,对于企业从事的犯罪行为,应由企业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此而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中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等等。(《刑法》第134条、第164条、第205条)
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法律未明确规定。实务中,法定代表人有被认定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法定代表人参与了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解散清算、关闭等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则可能会因为企业或个人等方方面面的事情而承担各种法律责任和风险。
因此,日系企业有必要委托现地律师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管人员进行合规研修,共同研讨对应策略,避免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董事、高管因为合规问题而遭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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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业产品企业将被抽检-【NEW】-

6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区政府在8月底前完成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风险排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治理工作。该专项行动对重点工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影响较大。敝所对《通知》的部分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列举了监管的重点产品
《通知》列举了受监管的18种重点产品,例如:危险化学品、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和电池、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燃气用品、老年用品(如老年内衣、鞋眼镜、成人纸尿裤、坐便椅等)、食品用纸包装和容器等制品、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安全帽等等。
实际进行风险排查时,并不单单抽查检查上述18种重点产品。对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也被纳入本次风险排查行动的监管范围。(《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2.生产及销售企业需重点留意的问题
(1)对生产销售领域监管的重点问题
该《通知》列举了对生产、销售领域监管的重点问题,例如:①无证生产、②超范围生产、③未检验出厂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④偷工减料、掺杂掺假。(《通知》第二条第一款)
(2)政府当局现场检查的重点事项
该《通知》指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排查时应重点检查的事项,例如,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重点检查:① 关键原材料、生产过程、出厂检验等关键质量控制点是否到位;② 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其他类型生产单位,重点检查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情况。
对销售企业,重点检查:
① 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② 销售来源不明、假冒伪劣产品等情况。(《通知》第二条第三款)
实际排查时,不排除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事项进行检查,请各有关日系企业留意。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排查行动,由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执行。不同地区的执行情况不同,请以当地政府当局要求为准。
建议各有关日系企业及时准确的了解《通知》的有关内容,结合政府当局重点检查事项,自行或委托现地律师对企业产品质量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自查并进行合规整改。在遇到执法检查时,与担当人员进行有技巧的沟通、交涉和说明,避免或减轻被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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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生成式AI服务新规

ChatGPT作为目前最广为人知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简称“生成式AI”)服务产品,由于其出人意料的服务内容而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关注和热议。许多人认为ChatGPT这类的生成式AI服务产品将引发新的生产力革命,但是其也存在着道德、信息泄露、知识产权等风险。
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实施。作为中国第一部直接规制生成式AI服务的法规,本办法的内容值得关注,本期敝所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1.该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
生成式AI,是一项可以根据已学习到的信息,创造性的生成新的数据、语音、图像、视频和文本等内容的人工智能技术。
该办法的适用对象范围,是利用这一技术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服务。对于利用生成式AI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中国政府将可能另行出台专门性规定。(第二条)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也有域外管辖效力,即在中国境外向境内提供生成式AI服务的,也受该办法的规制。

2.提供和使用生成式AI服务均有合规要求
该办法除了对生成式AI服务的提供者有诸多合规要求外,对个人使用生成式AI服务也提出了合规要求,例如:
(1)使用或生成的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及伦理道德要求,数据和模型的来源合法;
(2)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3)不存在歧视内容,不侵害他人身心健康、名誉、声誉、隐私等权利。(第四条)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随着人工智能和信息化产业的发展创新,可以预见日系企业将会更多、更深入的接触到生成式AI服务。提前了解中国对相关服务或产业的要求,有利于更好地运用此开拓在中国的事业,有效避免被追责指摘的风险,降低市场开拓的成本。
如果日系企业或驻在员提供或使用生成式AI服务,除遵守该办法的要求外,还需要注意中国政府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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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最新国务院立法计划

中国国务院作为中国最高行政机关,不仅拥有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也拥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人大”)提出法律修正案的提案权。6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国务院立法计划”)。对此,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法律修正案的提案权

此类法律议案一般由国务院及其下属的各部委负责起草,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实施,其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些法律案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到表决的过程,一般需要审议三次。但若各委员意见一致或修改法律事项单一、简单,审议次数也会降为两次或一次,表决通过的时间也会缩短。

(2)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法律案

本年度立法计划中值得日企关注的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关税法草案》、《能源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除上述以外,还写明了34件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其中值得关注的有:《消费税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

2.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17件)

(1)行政法规案的制定权

此类法律文件一般由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起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最终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实施。该些法律文件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2)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行政法规

本年度立法计划中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主要有:《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除上述以外,国务院还预备制定、修订19件行政法规。其中值得关注的有:《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国务院2023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相较于2022年有所增加,其中涉及对外交流、市场监管、进出口管理、网络安全、人工智能、能源升级等多领域。国务院重点关注立法领域中不仅将可能出现法律规则的改变,也将是政府执法的重点领域,日系企业对此应当尽早有所了解并做好应对的准备。如有最新动态,敝所及时与大家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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