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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

2023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相比于《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0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定”),新规定修改内容较多,条款数量从19条增加到33条,加强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本期敝所就新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供各企业参考。

1.新增知识产权领域的“轴辐协议”条款
2022年新修订的《反垄断法》第19条,引入了“辐轴协议”的概念,对组织或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本规则也适用于利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第六条)
实务中,对于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在许可或授权其他企业使用其知识产权时,留意判断相关授权条款或与上下游的意思联络等行为,是否可能会构成组织被授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

2.新增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
新规定对拥有知识产权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还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列举(第八条第三款):
①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者产品的可能性及转移成本;
②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
③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
这意味着,不能仅依据经营者有知识产权,就判定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3.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理由”
虽然说一些情形从外在表现上看属于垄断行为,但其目的可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新规定新增了行使知识产权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并且对“正当理由”的认定进行了列举(第二十条):
①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②为行使或者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需;
③为满足产品安全、技术效果、产品性能等所必需;
④为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等。
实务中,在被执法调查时,企业可以以具有上述“正当理由”进行抗辩和解释。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新规定实施后,国家及省级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会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执法检查,建议各日系企业加强对该领域反垄断执法动态及政策的关注。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的反垄断合规意识,降低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反垄断风险,在遭遇此等类型问题时,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应策略,与政府当局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成日: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