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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调岗实务要点-NEW-

在此前的文章中,敝所提到企业为员工调岗并非必须取得员工同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企业可单方将员工调岗。
基于公司与员工的立场不同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分歧,实务中现地企业因员工调岗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常有发生,为员工调岗成了企业苦恼的大问题。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呢?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

◆企业合法调岗情形
1.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时的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安排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但需留意,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公司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例如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及考核结果等)进行证明,如果证据充足的话,是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
2.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的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生产经营方式调整而经济性裁员前,由于部分工种、产品生产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销,或者为其他新的工种、岗位所替代,可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包括变更工作岗位。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企业为员工调岗时,如果可以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的,建议优先选择协商方式调岗。即使存在法定的企业可以单方调岗的情形,企业也不要随意决定单方调整员工的岗位,实务中因企业随意调岗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在少数。因此,日本总社及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事先与现地律师商讨对应处理方案、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保存固定,避免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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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必须员工同意吗?-NEW-

实务中,企业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员工实施调岗调薪。而员工认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与自己协商一致,否则属于违法调岗。那么企业对员工调岗是否必须经员工同意呢?近期不少客户向敝所咨询了类似的问题,敝所本次简要向大家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1.原则上,调岗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了劳动合同中需列明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因此,岗位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因此,原则上,企业为员工调岗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取得员工同意。这也是实务中多数员工的主张和抗辩事由。

2.特定情形下,调岗可以不经员工同意
原则上,调岗需与员工协商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所有调岗行为都需要取得员工的同意。对企业来说,其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是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的需要和体现。
在遇到法定情形时,企业可以单方对员工进行调岗。例如,在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企业是可以单方对员工进行调岗的。
另外,当出现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调岗情形时,企业也可以不经员工同意对员工进行调岗。但需留意,调岗需合法、合理,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会构成违法调岗。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实务中,调岗调薪已经成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常见事由之一。法律虽然保护和承认企业对员工所享有的一定程度的用工自主权,但是这种用工自主权是有限度的,不能随意滥用。
另外,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同一问题的认识和观点也有不同之处。因此,现地企业在遇到员工调岗调薪等情况时,有必要委托现地律师对当地的司法实务进行调查,并针对具体的案件提供针对性地分析,共同商讨制定对应策略和方案,避免企业违法调岗,引发劳动争议,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声誉遭受损害。实务中,企业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员工实施调岗调薪。而员工认为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与自己协商一致,否则属于违法调岗。那么企业对员工调岗是否必须经员工同意呢?近期不少客户向敝所咨询了类似的问题,敝所本次简要向大家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人事总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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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设立开业-NEW-

   2023年12月25日,北京市大地(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取得《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标志着大地律师事务所国内第五家分所正式成立,对于大地律师事务所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区域布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截至目前,大地律师事务所已在青岛(2008年)、上海(2021年)、宁波(2022年)、沈阳(2023年)、深圳(2023年)等地设立分支机构,为多家政府部门、国企、外企、民企等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另外,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于2003年在北京设立了日本部,2019年在日本东京设立了浅井·大地日本法共同法律事务所。
   大地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及日本的企业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同时也为日本企业与中国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国际贸易、M&A提供中介服务,并为意欲在日本购置不动产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中介等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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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对公司组织架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缴纳期限、董事会召开及表决、董监高的责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多处调整,对在华日系企业的公司治理影响重大。
关于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治理影响重大的的实务要点,敝所将在后续向日系企业的现地法人及股东、日本总公司介绍和分享对实际业务有用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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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经营监管新规发布

2023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生效后,《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废止。
该《办法》针对《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限制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有关医药行业的日系企业参考。

1.不同类型的药品企业获得许可的条件不同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除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药剂从业人员等共通门槛外,《办法》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不同的经营方式,细化了各类型药品企业获得相应许可的具体条件。(《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需注意,《办法》中虽对各类药品企业的许可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审批、颁发许可的职能部门并不一定相同,请各企业或投资人关注现地的具体规定。

2.经营药品种类的限制
根据药品企业经营类型的不同,不得经营的药品存在差异。
例如,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以下药品:
①疫苗;
②医疗机构制剂;
③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7类药品。(《办法》第三十六条)
需注意,上述两类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由自己随意设置,经营范围的核定还需遵照中国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各门店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企业总部的经营范围。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办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药品储存、运输企业,以及医疗机构严格确保药品质量并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因此,上述企业将成为亟需开展合规工作的主体。同时,目前中国医药监管仍有许多重要事项有待将来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各省级药监部门的地方性监管规定和具体实践予以细化。
各医药行业的日系企业所现有的规章制度可能需要随着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各日系企业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合规对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生产经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或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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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营管理签证要求放宽

根据日本经济新闻报10月30日的报道,日本政府计划将外国投资者进入日本创业、从事经营管理的签证要求进行大幅放宽,不再需要办公场所和投资资金,这个政策预计自2024年开始实行。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有意前往日本投资创业、参与经营管理、在日定居的投资人士参考。

1.经营管理签证的好处
相对于日本工作签证、商务签证等,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有以下优势:
①无年龄、语言、学历及资产要求限制。
②投资成本低,注册资金归属公司,可自由支配使用。
③一人办理后,可为家人(配偶、孩子)一同办理在日本的家族滞在签证。
④申请人及家人在持有签证期间,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与日本国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以医疗为例,日本推行全民医保制度,就医报销比例高达70%。

2.经营管理签证要求的新变化
日本当前执行的经营管理签证规则为:
①在日本有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
②至少两名全职员工或者500万日元(约合24.49万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金额(雇员和投资“二选一”);
③有事业投资计划,事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对办公场所和投资(雇员)的要求,届时前往日本投资置业等人员或将增加。
同时,经营管理签证的在留期限原则上也由1年延长至2年,企业或管理层可以有更长的时间停留在日本,避免了每年签证更新手续的办理。

◆对意向申请者的建议
日本政府计划放松经营管理签证的办理条件,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门槛”地获得此签证。条件放宽后,针对投资者的事业计划书和个人条件等审核要求可能会更加严格。
因语言、文化、商业习惯存在差异,在日本投资设立公司、办理经营管理签证时,需要懂得中文又了解日本语言、日本政策及日本商务习惯的人员协助。敝所在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愿意为各位提供在日购买房产、投资设立公司、办理经营管理签证、中日商务对接等全面的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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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律师事务所熊琳、吕英杰被聘任为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首批调解员

2023年11月4日,由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日中友好继承发展会、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等单位共同主办的中日韩商事法律交流活动暨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启动仪式在济南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日本前首相、东亚共同体研究所理事长鸠山由纪夫,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旭等领导出席。
大地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了11月4日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启动仪式,熊琳主任、吕英杰律师被聘任为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首批调解员。
本次活动是大地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合作领域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也是大地律师事务所在推动全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重要尝试。大地律师事务所看好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这一平台的发展前景,将积极参与其中,为推动中日韩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推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发展,为促进中日韩三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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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中日间公文书的领事认证取消了-【NEW】-

10月24日,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发布《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我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下称“该通知”)。该通知规定,日本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日本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下称“海牙认证”)手续即可送往中国内地(含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使用,无需办理领事认证。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及人员参考。

1.免除领事认证的文书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内容规定,以下“公文书”将适用海牙认证,免除领事认证手续:
① 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② 行政文书,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证》、《出生证明》、健康证明、驾照证明、学位证明、户口证明等文书、公司营业执照;
③ 公证书,如公证处出具的文书;
④ 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例如,工商查档文件等。
需留意,对于公司或者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虽然其本身不属于“公文书”,但是其完成公证之后,也可以免除领事认证,用海牙认证手续代替,用于办理国外的房地产买卖、继承等事宜。

2.关于中日两国办理海牙认证的机构
根据该通知,对于日本国出具拟送往中国内地(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使用的文书,可以向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的外务省申办附加证明书;中国出具的送往日本使用的文书,可以向中国的外交部以及31个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第二条)
需留意,文书办理完毕该海牙认证的手续后,其不一定必然会被接受,每个用文单位(法院、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对文书的内容、格式、时限、翻译等要求不一样,建议事先与现地的政府当局或部门交涉确认,避免开具后无法使用。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免除领事认证手续后,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跨国商贸、留学、房地产买卖、继承等事宜时,手续更便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文书和企业、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书不需要办理任何公认认证手续,之前在本国公证处、法务部门、外事部门等办理的公证或认证手续仍需要办理。
各企业或驻在员如有任何对日投资(买房置业)或对中投资或跨国业务办理时,可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敝所曾为部分企业或驻在员办理过有关证件或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敝所。敝所可以与您共同商讨、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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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24年放假安排来了-【NEW】-

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各企业都十分关心的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在规划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及生产经营计划时予以参考。

1、通知内容
·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春节: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
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
·端午节:6月10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4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也是可以安排员工在上述假期内工作的。但需留意给员工安排调休或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2、春节假期的安排
2024年春节至少放假8天,从初一放到初八。虽然除夕当天名义上不放假,但通知中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来灵活安排员工在除夕休息。
同时除夕这天中国人有吃团圆饭的习俗,因此,除夕这天员工要求企业安排休法定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的可能性非常大,请各企业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产经营。

3、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多数日系企业除了法定年休假之外,还可能给与员工福利休假。在公司休假制度中或安排员工休假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因当年度员工法定年休假未休完,企业需支付金钱回购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福利休假则无此要求),
有的企业在节假日前后可能会遇到加班安排、加班费及调休等的相关劳动争议。对此,处理不当可能容易造成公司与员工的矛盾,甚至员工向劳动仲裁、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因此,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假期的休假安排,合规调整公司的休假制度,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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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NEW】-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本次修订重点完善了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尤其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送达方面有较大变动,对日系企业在华运营及纠纷解决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范围扩大
《该决定》将涉外民事纠纷管辖权补充规定了“其他适当联系”的管辖情形。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在中国国内没有住所,并且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该6种地点也不在中国的话,有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也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该决定》第八条)
同时,即使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这将降低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难度。(《该决定》第九条)

2.专属管辖适用情形增加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新增两类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情形:
(1)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决定》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专属管辖情形的案件,中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即使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判决,中国法院也是不承认和不执行的。

3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时的送达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以前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送达时,被送达人可以以分支机构没有接收权限进行抗辩。
本次修订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送达,而无不用管其是否具有诉讼文书的接受权限,外国企业或人员不能以其分支机构没有接受权限为由而抗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决定对涉外民商事诉讼规则修改较多,对外资企业处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影响重大,针对在国内外面临诉讼的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并合规调整诉讼策略,避免错过诉讼机会或因管辖、送达等问题而产生败诉的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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