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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NEW】-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本次修订重点完善了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尤其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送达方面有较大变动,对日系企业在华运营及纠纷解决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范围扩大
《该决定》将涉外民事纠纷管辖权补充规定了“其他适当联系”的管辖情形。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在中国国内没有住所,并且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该6种地点也不在中国的话,有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也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该决定》第八条)
同时,即使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这将降低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难度。(《该决定》第九条)

2.专属管辖适用情形增加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新增两类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情形:
(1)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决定》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专属管辖情形的案件,中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即使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判决,中国法院也是不承认和不执行的。

3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时的送达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以前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送达时,被送达人可以以分支机构没有接收权限进行抗辩。
本次修订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送达,而无不用管其是否具有诉讼文书的接受权限,外国企业或人员不能以其分支机构没有接受权限为由而抗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决定对涉外民商事诉讼规则修改较多,对外资企业处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影响重大,针对在国内外面临诉讼的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并合规调整诉讼策略,避免错过诉讼机会或因管辖、送达等问题而产生败诉的不利风险。

作成日: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