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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新规于10月1日实施-【NEW】-

2023年8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作为国务院于2020年12月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该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能否顺利完成中国国内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登记、以及与企业名称有冲突时的问题解决,对日系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有直接影响。敝所本次就该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对企业名称的组成要素、排列顺序有具体限制
原则上,企业名称需包含以下组成要素,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①行政区划名称;
②企业字号(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
③企业所属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④公司组织形式。(《实施办法》第八条)
这并不是说企业必须按照前述顺序拟定企业名称,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企业名称中也可以不含行政区划或者行业、经营特点,但是有特定的条件限制。(《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另外出于商业惯例需要,企业也可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但是应当将行政区划加注括号表示,例如,××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实施办法》第九条)

2.企业名称登记由“预核准”改为“自主申报”
此前对于企业名称的登记是由企业登记机关进行预先审核,本次由“预审核”改为“企业自主申报”,各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线上登录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申报,也可以在企业登记机关的服务窗口进行现场申报。(《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实务中,有的企业出于恶意囤积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的目的而注册企业名称,该实施办法施行后,对企业可处最高10万元的罚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企业名称不仅将成为现地法人、组织在今后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正式法律名称,而且其中的字号经常会涉及到与商标的关系等知识产权问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制。
日系企业在对应企业名称相关事宜时有必要予以重视,与现地律师沟通,正确理解政府当局对企业名称的要求,否则可能因企业名称不合规而被政府当局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引起商标等知识产权争议,损害现地企业及总社的商誉。

作成日:2023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