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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专利在华“跑马圈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的《2008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在大部分技术领域,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企业在华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数倍于国内。外企在华利用专利技术“跑马圈地”已具相当规模,中国民族企业面临较多技术壁垒。

有效专利,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专利权处于法律保护状态的专利。专利的有效状况,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有效状况,是衡量企业、地区和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有效发明专利越多,表明技术优势越强,占据技术制高点范围越大。

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修订的技术领域分类标准,在35个技术领域中,我国企业在食品化学、药品、材料冶金等9个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较多,占据优势。但在如光学、半导体、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企业在华拥有的专利数量,依次为国内创新主体的2.3倍、3.2倍、2.1倍和3.5倍。报告指出,这说明国内创新主体在自主创新进程中,面临较多的技术壁垒。

报告统计显示,在维持十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方面,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差距更大:在半导体领域,我国企业只有3件,但国外企业拥有102件;在计算机领域,我国只有27件,国外企业是228件;在电信领域,国外企业有159件,我国企业只有1件。

目前,在华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最多的国家是日本,共90187件,美国以39599件排名第二,德国以17628件排名第三。排名前10位的国家有效发明专利总量达到195388件,占企业在华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93.4%。

在华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的外企排名,松下电器和三星电子分别以7616件和7195件分列专利权人排名前两位,且优势明显,索尼以4098件排名第三。

在高科技领域,占据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前十位的多数是国外企业,中国企业为数不多,只有华为、中兴、联想等。华为是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第一的国内企业,有5255件,中兴通讯以1562件位居第二,友达光电以1493件位居第三。

有关知识产权专家指出:“在当前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变得更加频繁与激烈的背景下,解决如何运用和防范专利壁垒的问题,对国内企业来说乃当务之急,急需寻找新的突破点。”

报告认为,总体上看,我国以企业为主的创新主体在有效发明专利方面与国外企业相比差距明显,除表现在数量方面,还表现在专利维持的时间短。

专利权维持有效的时间越长,表明其创造经济效益的时间越长,市场价值越高。数据显示,国内发明专利中,维持时间达到10年的有44%,达到20年的只有3.2%;而国外发明专利中,维持时间达到10年的有82.2%,达到20年的有22.8%。这一方面反映出国内创新主体掌握的专利以“短平快”为主,总体技术水平不高,核心专利少;另一方面也说明创新主体在专利权的维持上可能有困难。

报告认为,面对在我国的专利布局已具一定规模的国外竞争对手,国内企业手中筹码不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国内企业要谋求长期发展,必须重视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全面提高行业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缩小与国外竞争对手的差距。

报告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有效专利共计1195196件,东部拥有数量多于中西部。初步推算,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占全球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的2%至2.5%,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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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看守所越狱案一审宣判

9月10日上午,安徽省界首市法院就今年5月23日发生在该市看守所的越狱案进行送达宣判。另据了解,9月7日,界首市法院已对该市看守所原副所长马辉、王彪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抢劫界首市某珠宝商店的主犯王汉玉(于今年5月23日越狱时死亡)被关押在界首市看守所12号牢房,因其系具有人身危险性而被加戴脚镣。今年1月以来,王汉玉先后多次鼓动同号房的郭文武、刘某(未成年人)、郭兵韦与其一起越狱逃跑,三人均表示同意。后经王汉玉密谋策划确定实施越狱方案为以打架方式要求调换号房,骗取值班民警打开号房门来趁机脱逃。其间,王汉玉利用12号监室管教民警疏于安全检查之机,借助号房内干活用的工具,将固定其脚镣的铁丝弄断,为逃跑做准备。

今年5月22日夜,正值马辉值班,王汉玉以传看纸条的方式,分别通知郭兵韦、郭文武决定当晚在号房内滋事乘机逃跑。5月23日凌晨1时许,王汉玉开始指使刘某殴打同号房其他在押人员,刘某便让郭文武殴打其他两名在押人员,致使其中一人鼻子被打出血,刘某按响报告铃,要求调号。值班的马辉见状即请求武警中队派员配合处置情况,后违规进入监区,打开12号房门给郭文武调号。王汉玉等乘机袭击马辉和武警,四人强行冲至看守所大门,在翻越大门时,王汉玉被门上的铁刺刺伤右股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郭兵韦、郭文武、刘某脱逃。

5月23日早晨6时许,郭兵韦、郭文武、刘某三人逃至张纪峰(系郭文武姐姐的男朋友)家。张纪峰明知郭文武三人是从看守所跑出来的,仍提供财物,三人随后逃离张纪峰家。5月28日下午,郭兵韦、郭文武、刘某在河南省鹿邑县城关被警方抓获。一审法院认为,郭兵韦、郭文武、刘某的行为均构成暴动越狱罪。

法院此外还查明郭兵韦犯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刘某犯有盗窃罪。此前,郭文武和郭兵韦均因犯抢劫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一审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郭兵韦有期徒刑三年;以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郭文武犯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刘某犯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张纪峰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在9月7日对马辉、王彪一案的判决中认为,马辉作为案发当晚值班的负责人,没有认真观察在押人员动态,擅自打开监室门,从而造成三人脱逃、一人死亡的脱逃事件。因此其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王彪负责王汉玉等四人所在的12号监室的管教工作,因其违反规定不认真负责,对王汉玉所戴械具打开的情况及其隐藏的磨制铁钉未及时发现,从而留下安全隐患,故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马辉有自首行为,王彪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从轻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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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借壳”名企 走私进口化工原料案值3.7亿元

深圳一走私团伙在其收购的“空壳”加工贸易企业的掩护下,大肆走私倒卖国家重点监管的进口化工原料,涉案高达3.73亿元,偷逃税款7533万元。侦办此案的深圳海关今天向记者透露,目前涉案团伙中2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9人已被执行逮捕。

风险数据分析“捕获”疑点

据深圳海关介绍,今年6月初,由该关“税收防控小组”在对企业通关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的“惠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2008年12月份开始,陆续以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的方式突击进口了TDI(甲苯二异氰酸酯)9000余吨,占同期深圳关区TDI进口量的80%,却没有任何进口相应专用生产设备的记录,存在重大疑

深圳海关立即对该企业通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并安排海关缉私警察开展了外围调查。监控的通关数据显示,该企业进口量大、时间短,但实际生产规模小,员工只有30余名,厂房位置偏僻,设施简陋,不具备加工大批量料件的能力。

同时,海关缉私警察经过连夜蹲守还发现,每到夜晚,就有一批批崭新的紫色和红色桶装保税货物由粤港货柜车运入厂区,卸货后立即被国内一些货车装运离厂。之后又有大量陈旧的蓝色桶装货物被运进厂内,粘贴新标签后申报出口。

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存在“假生产”、“假出口”倒卖保税料件的重大嫌疑,且其背后隐藏着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走私犯罪团伙。

6月23日晚,深圳海关缉私局联合惠州海关缉私分局,一举抓获涉案人员34名。经对嫌疑人审讯和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该企业半年多时间里共走私TDI等1.2万吨,案值逾两亿元。

根据此案线索,深圳海关缉私局扩大战果,又发现该团伙利用另一企业采取相同手法走私同类货物。6月25日,再次采取行动,又查获“惠州某胶粘电子制品公司”走私TDI大案,案值1.73亿元,偷逃国家税收3533万元。

至此,深圳海关查获的两起走私TDI案件,共计案值3.73亿元,涉税7533万元。

收购空壳知名企业实施走私

据了解,涉案企业原为惠州某知名企业集团旗下的内资企业,2006年在海关备案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由于各种原因,该公司一直未投产。2008年,走私分子获悉该公司要转让,迅速将其收购,虽变更了产权但却保留了其名称。因此,从外表看起来,该企业还是某知名集团下的子公司,在其光环的笼罩下,很难把它与“走私”联系起来。

在名企加工贸易业务的掩护下,该团伙疯狂走私,他们将原本需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TDI伪报为加工贸易方式通关进口,然后倒卖牟利。为打消海关对其短时间大量进料的怀疑,分散海关注意力,该团伙还在料件进口时,将近6成的料件通过皇岗海关转关绕远道进入某保税区,在保税区报关进口再将其运回厂区后倒卖,迂回分散实施进口行为。

为了使走私行为不被海关发现,该团伙还选择了在国内收购外形相似、廉价的硅酸钠溶液,贴上手册备案的TDI加工品———“乳胶水”标签出口到香港,以制造正常加工出口的假象。然后这些硅酸钠又被走私分子作为“道具”通过省内其他口岸正常进口,反复“旅游”进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

海关缉私警察在调查中发现,本案中涉案公司原来均为合法经营企业,因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而出现经营困难,被走私分子低价收购,成为其廉价的“走私工具”。由于其原来在海关没有违规记录,隐蔽性比较强,且走私分子往往在短时间内突击进口大量保税料件,随即迅速倒卖,一旦被海关察觉就立即弃厂逃逸。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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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聆讯黄光裕资产冻结案 批准冻结16亿元资产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冻结国美前主席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16.55亿元资产。

代表证监会的大律师指出,冻结两人资产不会影响国美的业务,这样做可以保障国美股东。又要求一旦国美股价波动,令到冻结的资产价值下降,法庭可以颁令补回差额。不过,法官指法庭无权这样做,过往也无先例,否决申请。

证监会指国美去年进行股份回购,但其实回购了黄光裕手上的国美股权,令黄光裕可以沽货谋取利润。证监会要求撤销当日的回购行动,并赔偿股东。

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扣留了近9个多月的黄光裕,8日并无代表律师出庭,至于黄光裕全资拥有的两间公司则有代表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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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套取利息 “零口供”难逃罪责

作为银行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套取公存款定期利息38.5万元据为己有。9月9日,湖南首例“零口供”职务侵占案二审审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邓小敏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邓小敏原系中国银行攸县支行办公室主任、攸县支行营业部助理客户经理。2008年5月27 日,被告人 邓小敏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规开设一户名为“罗永”的活期存折。当天,被告人邓小敏从 该行公存款定期利息 支出中套取38.5万元公款转入“罗永”的活期存折帐户中。随后,被告人邓小敏 先后5次调整银行会计账并分8次 从“罗永”帐户中取出38.5万元现金并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邓小敏对犯罪事实概不承认。2009年6月29日,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以职务侵 占罪判处被告人邓小敏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2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38.516万元。一审 宣判后,被告人邓小 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种种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邓小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巨额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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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咨询

Q:您好!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不是就不再使用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办理哪些许可证件?具体手续是什么?
A:《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部门不再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阶段实施分段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统一发放《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流通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咨询,目前某些地区已开始受理上述三种许可证,申办证件的具体手续还有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作出详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在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分别到质监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需要指出的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食品生产经营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时,应当按前文所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对于外商投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无特殊的规定。食品(包括成品和原料)进出口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备案,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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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员工续签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Q:在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如果不续签的话,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打算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维持或提高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而员工又不愿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而不续签的,公司须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月工资。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的月工资高于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适用当时的规定,即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而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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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青岛就业的咨询

Q:我们公司是青岛市区的一家日资企业,为了业务发展,日本本社推荐了几名日本籍技术人员到我们公司工作。请问,聘用这几名日本人需要办理哪些手续?需要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吗?需要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吗?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外国人就业相关手续
第一步,由贵司到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为聘用日本人申请就业许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步,由贵司到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理外国人入境工作的邀请函。
第三步,由被聘用的日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入境工作的邀请函到中国驻日的使、领馆申办职业签证(Z证)。
第四步,被聘用的日本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十五日内到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
第五步,被聘用日本人持职业签证入境三十日内到青岛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务中各地操作有所不同。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贵司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与聘用的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社会保险的缴纳
关于外国人社会保险的缴纳,各地情况也不相同。青岛市目前尚无法为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为了降低外国人就业期间因发生人身伤害而给贵司带来的风险,建议贵司可根据需要为聘用的日本人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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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法律事务所有关诉讼时效的咨询

Q1、请问,诉讼时效已过,还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吗?
A1:如果债务诉讼时效已过,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一,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或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则债务人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第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种方式下,如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会按照诉讼程序正常审理,不会释明或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如债务人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法院审查确已过诉讼时效,则法院会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由于诉讼时效直接影响到是否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主张权利,因此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合同等进行集中管理,防止由于诉讼时效带来的风险。
Q2、请问,通过催收通知或催收公告能够中断诉讼时效吗?
A2:一般情况下,由债权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催款通知书,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为确保催款通知书能够作为将来诉讼中断诉讼时效的证据,在制作和发送催款通知书过程中应当注意:第一,催款通知书中应当对到期未履行的债务进行详细描述,并明确提出要求债务人返还;第二,采用邮寄送达时,建议使用EMS等可以取得送达回执的方式。更为委托的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邮寄。即与公证机关的公证员一同邮寄催款通知书并由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同时在邮寄后向邮寄机关索要送达回执复印件作为中断时效的证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债务人下落不明时的催收公告以及对原债权银行有催收债务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的中断诉讼时效效力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催收公告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尚无定论,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因此,发布催收公告或起草催收通知等的时候,建议由律师等专业人士负责,以便最终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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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问题咨询

Q:律师您好,我公司正打算与某公司签订壹份食品买卖合同,为了防止其收到货物后不付货款,也为了节省将来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及成本,我注意到可以对《买卖合同》做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以后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是这样吗?
A:根据《公证法》、《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到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时,债权文书应该同时具备以下内容: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约定明确。
(五)对核实债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在实务中,因为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买方不付货款有许多种原因,例如可能是货物质量有问题、卖方未按订单供货或者卖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双方可能对是否给付货款、给付多少货款等有争议,这样贵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就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因此,据我们了解,公证机关一般不会对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这类买卖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力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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