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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大毒枭”刘招华今日被执行死刑

为加大对毒品犯罪源头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制造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继今年“6.26”国际禁毒日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后,今天(15日)再次公布4起制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其中两起案件中的罪犯张建勋、何其斌已于近期被执行死刑,另两起案件中的罪犯刘招华、梁瑞南于今天上午被执行死刑。

制造毒品是毒品犯罪中的源头性犯罪类型,社会危害性尤为突出。近年来,受巨额利润诱惑和消费需求刺激,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在内地制造毒品问题较为突出,此类犯罪案件不断增加,成为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

对此,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对于组织、雇佣他人或者积极参与制造毒品的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量刑时也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打击、孤立极少数,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今天公布的4起制造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情况如下:

一、被告人刘招华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1995年,被告人刘招华伙同他人在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试制毒品安非他明。1996年6月,刘招华制出15千克安非他明,并让陈文印(另案处理,已判刑)联系买主。同年7月5日中午,陈文印携带其中5千克安非他明在福州市与他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缴获的安非他明含量为45%。

1998年5月,被告人刘招华与陈炳锡(另案处理,已判刑)等人商议,由刘招华提供制毒技术并负责生产,其他人提供资金,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之后,陈炳锡出资租赁了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一工厂作为制毒场所。同年5-6月,刘招华、陈炳锡分别纠集人员共同生产甲基苯丙胺约300千克,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

同年9月初,刘招华、陈炳锡密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制毒工厂,刘招华负责生产和运输,陈炳锡负责出资和销售,利润平分。1998年10月至次年10月间,刘招华指挥他人在其租用的银川市新城区一农药厂制造出大量甲基苯丙胺,并分批运到广东省广州市、普宁市等地交由陈炳锡等人销售牟利。1999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查获了从银川市运来的甲基苯丙胺554箱,净重11080千克。同时,陈炳锡指使他人将一部分质量较差的甲基苯丙胺由广州市运至普宁市进行加工。同月18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市一毒品藏匿点搜出86包白色粉末状物体,缴获甲基苯丙胺41袋,净重1280千克。

1999年10月,刘招华将在银川生产的部分原料、甲基苯丙胺液体及设备运到其在上海市购买的一处厂房。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处查获制毒设备与214桶液体(桶容积为200公升),除7桶为柴油、机油外,其他液体成分为甲苯、甲胺、乙醇、丙酮、甲基苯丙胺、1-苯基-2-丙酮及其混合物。

综上,刘招华伙同他人制造甲基苯丙胺12660千克、安非他明15千克,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2360千克、安非他明5千克,刘招华获利约3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招华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刘招华跨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所制造的毒品大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招华判处并核准死刑。

二、被告人张建勋等人制造毒品案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张建勋与周建(在逃)预谋制造氯胺酮,张建勋在四川省金堂县福兴镇长乐村租赁了一处房屋作为制毒场所,张、周二人将部分制毒工具和原料运至租房处,并邀约被告人张和兵、刘波参与,张和兵又邀约被告人田康参与。同年2月15日晚,张建勋、周建分别驾车将张和兵、刘波、田康及部分制毒工具、原料和食物运至租房处。当晚,张和兵即带领刘波、田康开始生产。其间,张建勋多次打电话询问制毒进度并到租房处实地查看、望风和送饭。同月18日下午,张建勋再次到租房处送饭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处查获白色粉末状氯胺酮43.24千克、含有氯胺酮的液体4200毫升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化工原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勋、张和兵、刘波、田康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共同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张建勋参与预谋,租赁制毒场所,准备制毒工具和原料,组织、接送、监督制毒人员,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和兵、刘波、田康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建勋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制造毒品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建勋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张和兵、刘波、田康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

三、被告人何其斌制造毒品案

2007年,被告人何其斌先后购买了制毒原料和工具,并于同年10月开始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明珠园一租住房内制造氯胺酮。同年11月19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内将何其斌抓获,当场查获氯胺酮25567克、氯胺酮固液混合物约5500毫升及制毒原料和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其斌用化学方法加工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何其斌为牟取非法利益,专门租用房屋、购买原料和工具用于制造毒品,所制造的氯胺酮成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其斌判处并核准死刑。

四、被告人梁瑞南等人制造毒品案

被告人梁瑞南受谭志荣(在逃)指使,伙同被告人陈炳到北京市制造毒品。2006年3月18日,梁瑞南、陈炳在北京市朝阳区华腾园小区租赁了一室作为制毒地点,并购买了制毒工具和原料。同时,被告人程仲英伙同梁伟光(已死亡)从广州市前来协助梁瑞南等人。同月28日10时许,梁瑞南接谭志荣的指令,按事先与梁伟光约定的地点,将一辆汽车停放在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一停车场内,并将车钥匙经程仲英、梁伟光传递给“汕头强”(身份不明,在逃)。“汕头强”将事先准备好的甲基苯丙胺装入该汽车后,将车钥匙经程仲英交还给梁瑞南。当日13时许,梁瑞南与陈炳将甲基苯丙胺运至朝阳区华腾园小区的租住房内。同日,梁瑞南按照谭志荣的指令,到首都机场接前来制造毒品的被告人李辉成及陈顺石(在逃)。次日,李辉成和陈顺石在该制毒点对甲基苯丙胺重新加工提炼,后由梁瑞南、陈炳继续加工,提炼出含有81.5%至93.6%不等的甲基苯丙胺液体6桶,共计166.45千克。同年4月2日,公安人员查获了上述液体毒品,并查获梁瑞南持有的甲基苯丙胺42.58克、内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的片状毒品9.45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瑞南伙同陈炳、李辉成、程仲英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利用化学方法加工提炼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梁瑞南、陈炳租赁制毒场所,购买制毒原料和工具,参与加工毒品,李辉成直接实施制造毒品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仲英为获取利益而协助传递汽车钥匙,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梁瑞南还非法持有数量大的毒品,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梁瑞南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梁瑞南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瑞南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陈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辉成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程仲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记者白龙)

“刘招华案”12年

1996年5月底,在福安市赛岐镇,刘招华的第一家冰毒工厂开工,首批生产出20~30千克冰毒。

1997年,刘招华躲到三亚,并娶了第二个妻子。

1998年,刘招华在广东普宁造出一吨多冰毒。

1998年底,刘招华“转战”宁夏银川,生产了近30吨冰毒。

1999年11月3日,刘招华回到广州,再次案发,骑自行车逃出广州。

1999年底至2000年初,刘招华蛰伏在青岛一套民房中经营彩票。

2000年,举家移居桂林漓江花园185号。

2004年底,潜回福安老家。

2005年3月5日被捕。

2006年6月26日,在广州受审。

2007年6月26日,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4月18日,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

(来源: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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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进驻地方银行 重点检查4万亿项目资金流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51分报道,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办已进驻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重点调查”4万亿”政策配套的项目贷款资金流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王华庆表示,银监会将对信贷资金进行有效跟踪检查,防止信贷资金空占或被挤占挪用。那么此时对信贷资金流向进行摸底或者把关,目的何在?会取得哪些效果?我们马上连线中央台记者杨钧天。

主持人:对于这次审计行动的消息,审计署目前有没有证实?

杨钧天:其实得到这个消息之后我就已经向审计署求证了,不过审计署负责新闻的部门作出的回应比较谨慎,一直说不知道有这回事,但也没有否认。不过现在从地方各级银行传递出的信息可以看出,审计署确实有所动作。审计署18个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特别是京津冀、上海广州特派办和深圳等位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特派办,近日已派人进驻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

主持人:那么这次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是什么,对于国内经济的平稳安全又会起到什么作用?

杨钧天:这次审计主要是对今年上半年的宏观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其中重点检查“4万亿元刺激经济方案”政策配套的项目贷款资金流向。在具体点说就是调查目前银行大规模放贷的现实下,是否存在票据贴现风险和土地融资违规的问题。前一种行为主要反映为票据承兑行与票据已贴现行之间常常出现数额不符;或者银行内部人员故意与企业勾结,造成大量假票。

另外在房地产市场,近期一些地方频频出现政府为房地产开发作担保的现象,因为有政府担保,这些项目在银行看来是比较安全的资产。因为对于由政府信用担保的项目审查不严,所以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能又会重现“空手套白狼”的现象。银行业人士就对这样现象表示担忧,尽管从程序上看,没有任何不合法,商业银行几乎承担了全部的风险,不过现在整个市场向好,并不会出现太多违约,但市场一旦逆转,银行不良贷款就会急速增加。

那么这次审计署的行动影响力我认为并不亚于过去连续掀起的审计风暴,特别是目前公共投资热情高涨时期,今年上半年上市银行财报显示,有地方政府担保的高速公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大型园区工程等项目贷款几乎占到各家国有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的1/3。这也更需要对信贷资金流向加强监管。从审计署刚刚披露的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问题,到现在审计署再次出手表明,要想有效维护国民经济安全,需要让审计风暴来得更猛烈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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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争议案持续攀升 五种案件成争议“主角”

北京市高级法院研究室近日统计显示,2009年1至7月份,该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3900件,审结8761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8年同期上升57.2%。全市法院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4528件,审结3166件。

统计显示,2008年全年,该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5033件,审结13992件;共新收二审劳动争议案件4129件,审结4137件(含部分旧存案件)。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09年1至7月份的二审案件数量比2008年同期的两倍还要多。

多重原因“推动”案件量上升

法官经分析认为,案件量持续上升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近年来出台的劳动争议领域新法律法规的叠加效应。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扩大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范围;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降低了诉讼成本;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引发了劳动用工领域的大调整。这些法律法规紧凑出台在劳动用工领域形成的叠加效应,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增长。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惨淡。一些企业采取裁员、降低工资报酬等手段,以减少经营成本,引发劳动合同解除等一系列纠纷。另一些企业效益不好,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没有及时发放而引发劳动争议。此外,还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及部分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企业甚至出现破产现象,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纷纷提起仲裁和诉讼,这些均引起劳动用工领域纠纷的发生,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

历史遗留问题。一些用人单位长期以来就存在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由于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及相应的普法宣传强化了劳动者的法制意识,劳资矛盾在长时间积累后出现了“井喷”现象。许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多年后又起诉索要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等等。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占有一定比例。

劳动合同签订等五种案件成争议“主角”

据统计,北京市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未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应签订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签订而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在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不履行一定的服务期就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等。

经济补偿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予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工资报酬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拖欠工资或者无故克扣工资、劳动者加班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社会保险方面的纠纷。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少缴或者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的;也包括因为用人单位不认可劳动者的工伤认定而未给予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纠纷。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纠纷。主要是由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后,不履行自己的转档义务和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义务,甚至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而被劳动者提起诉讼。

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出现

今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了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

例如,北京市一中院受理的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与57名劳动者因加班工资问题产生的纠纷;北京海特饭店与15名劳动者因补发工资、加班费问题的纠纷等案件。朝阳区法院2009年上半年受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30件,其中人数最多的为94名农民工诉同一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案等。

在上述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中,涉案劳动者人数众多,劳动争议事项主要涉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个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激化,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集体上访等情况的发生。

此外,因金融危机导致很多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而对职工实行集体性裁员,或者整体性降薪,也引发了一部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案件调解难度加大

北京市多个法院经过统计后发现,一段时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有下降的趋势。

例如,据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统计,今年该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比去年同期上升74.9%,但案件的调解率却下降了4.2个百分点。另据昌平区法院统计,2008年下半年,该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仅为7.82%,远低于全院案件平均15.59%的调解率。

经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调解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有:1.金融危机造成部分企业经济形势恶化,一些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后,对引发的一些劳动争议或不愿意接受调解,或因不具备履行能力而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工作难度加大。2.一些用人单位管理理念无法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从根本上缺乏调解意愿。例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许多用人单位在理念上无法接受已足额支付过劳动者工资后仍需再多支付一倍工资,因此,一些用人单位虽然经济状况较好且具备调解的条件,但为减少赔付拒绝调解,导致调解工作无法进行。3.诉讼费收费制度改革后,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环节无须支付仲裁费,在审判环节全额收费也仅10元,故少数当事人根本不考虑费用成本,对调解没有兴趣,甚至有些当事人拒绝调解,明确表示诉讼目的就是体验整个诉讼流程。4.由于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法规施行时间较短,当事人对新法和政策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出现了在职职工起诉案件逐步增多的现象。与以前劳动者在职期间出于种种忌惮,不敢主张权利相比,在职职工起诉案件明显增多,主要表现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增加工资、支付加班工资、改善生产条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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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专利在华“跑马圈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的《2008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显示,在大部分技术领域,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企业在华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数倍于国内。外企在华利用专利技术“跑马圈地”已具相当规模,中国民族企业面临较多技术壁垒。

有效专利,是指截至报告期末,专利权处于法律保护状态的专利。专利的有效状况,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有效状况,是衡量企业、地区和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有效发明专利越多,表明技术优势越强,占据技术制高点范围越大。

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修订的技术领域分类标准,在35个技术领域中,我国企业在食品化学、药品、材料冶金等9个领域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较多,占据优势。但在如光学、半导体、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企业在华拥有的专利数量,依次为国内创新主体的2.3倍、3.2倍、2.1倍和3.5倍。报告指出,这说明国内创新主体在自主创新进程中,面临较多的技术壁垒。

报告统计显示,在维持十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方面,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差距更大:在半导体领域,我国企业只有3件,但国外企业拥有102件;在计算机领域,我国只有27件,国外企业是228件;在电信领域,国外企业有159件,我国企业只有1件。

目前,在华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最多的国家是日本,共90187件,美国以39599件排名第二,德国以17628件排名第三。排名前10位的国家有效发明专利总量达到195388件,占企业在华有效发明专利总量的93.4%。

在华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的外企排名,松下电器和三星电子分别以7616件和7195件分列专利权人排名前两位,且优势明显,索尼以4098件排名第三。

在高科技领域,占据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前十位的多数是国外企业,中国企业为数不多,只有华为、中兴、联想等。华为是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第一的国内企业,有5255件,中兴通讯以1562件位居第二,友达光电以1493件位居第三。

有关知识产权专家指出:“在当前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变得更加频繁与激烈的背景下,解决如何运用和防范专利壁垒的问题,对国内企业来说乃当务之急,急需寻找新的突破点。”

报告认为,总体上看,我国以企业为主的创新主体在有效发明专利方面与国外企业相比差距明显,除表现在数量方面,还表现在专利维持的时间短。

专利权维持有效的时间越长,表明其创造经济效益的时间越长,市场价值越高。数据显示,国内发明专利中,维持时间达到10年的有44%,达到20年的只有3.2%;而国外发明专利中,维持时间达到10年的有82.2%,达到20年的有22.8%。这一方面反映出国内创新主体掌握的专利以“短平快”为主,总体技术水平不高,核心专利少;另一方面也说明创新主体在专利权的维持上可能有困难。

报告认为,面对在我国的专利布局已具一定规模的国外竞争对手,国内企业手中筹码不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国内企业要谋求长期发展,必须重视技术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品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全面提高行业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缩小与国外竞争对手的差距。

报告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有效专利共计1195196件,东部拥有数量多于中西部。初步推算,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数量占全球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的2%至2.5%,创新能力有待提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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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看守所越狱案一审宣判

9月10日上午,安徽省界首市法院就今年5月23日发生在该市看守所的越狱案进行送达宣判。另据了解,9月7日,界首市法院已对该市看守所原副所长马辉、王彪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抢劫界首市某珠宝商店的主犯王汉玉(于今年5月23日越狱时死亡)被关押在界首市看守所12号牢房,因其系具有人身危险性而被加戴脚镣。今年1月以来,王汉玉先后多次鼓动同号房的郭文武、刘某(未成年人)、郭兵韦与其一起越狱逃跑,三人均表示同意。后经王汉玉密谋策划确定实施越狱方案为以打架方式要求调换号房,骗取值班民警打开号房门来趁机脱逃。其间,王汉玉利用12号监室管教民警疏于安全检查之机,借助号房内干活用的工具,将固定其脚镣的铁丝弄断,为逃跑做准备。

今年5月22日夜,正值马辉值班,王汉玉以传看纸条的方式,分别通知郭兵韦、郭文武决定当晚在号房内滋事乘机逃跑。5月23日凌晨1时许,王汉玉开始指使刘某殴打同号房其他在押人员,刘某便让郭文武殴打其他两名在押人员,致使其中一人鼻子被打出血,刘某按响报告铃,要求调号。值班的马辉见状即请求武警中队派员配合处置情况,后违规进入监区,打开12号房门给郭文武调号。王汉玉等乘机袭击马辉和武警,四人强行冲至看守所大门,在翻越大门时,王汉玉被门上的铁刺刺伤右股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郭兵韦、郭文武、刘某脱逃。

5月23日早晨6时许,郭兵韦、郭文武、刘某三人逃至张纪峰(系郭文武姐姐的男朋友)家。张纪峰明知郭文武三人是从看守所跑出来的,仍提供财物,三人随后逃离张纪峰家。5月28日下午,郭兵韦、郭文武、刘某在河南省鹿邑县城关被警方抓获。一审法院认为,郭兵韦、郭文武、刘某的行为均构成暴动越狱罪。

法院此外还查明郭兵韦犯有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刘某犯有盗窃罪。此前,郭文武和郭兵韦均因犯抢劫罪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年。一审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郭兵韦有期徒刑三年;以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郭文武犯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以刘某犯暴动越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张纪峰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法院在9月7日对马辉、王彪一案的判决中认为,马辉作为案发当晚值班的负责人,没有认真观察在押人员动态,擅自打开监室门,从而造成三人脱逃、一人死亡的脱逃事件。因此其对此次事件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王彪负责王汉玉等四人所在的12号监室的管教工作,因其违反规定不认真负责,对王汉玉所戴械具打开的情况及其隐藏的磨制铁钉未及时发现,从而留下安全隐患,故应当对其失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鉴于马辉有自首行为,王彪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从轻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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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借壳”名企 走私进口化工原料案值3.7亿元

深圳一走私团伙在其收购的“空壳”加工贸易企业的掩护下,大肆走私倒卖国家重点监管的进口化工原料,涉案高达3.73亿元,偷逃税款7533万元。侦办此案的深圳海关今天向记者透露,目前涉案团伙中2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中9人已被执行逮捕。

风险数据分析“捕获”疑点

据深圳海关介绍,今年6月初,由该关“税收防控小组”在对企业通关数据进行分析时发现,注册资本仅为500万元的“惠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自2008年12月份开始,陆续以进料加工对口合同的方式突击进口了TDI(甲苯二异氰酸酯)9000余吨,占同期深圳关区TDI进口量的80%,却没有任何进口相应专用生产设备的记录,存在重大疑

深圳海关立即对该企业通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并安排海关缉私警察开展了外围调查。监控的通关数据显示,该企业进口量大、时间短,但实际生产规模小,员工只有30余名,厂房位置偏僻,设施简陋,不具备加工大批量料件的能力。

同时,海关缉私警察经过连夜蹲守还发现,每到夜晚,就有一批批崭新的紫色和红色桶装保税货物由粤港货柜车运入厂区,卸货后立即被国内一些货车装运离厂。之后又有大量陈旧的蓝色桶装货物被运进厂内,粘贴新标签后申报出口。

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存在“假生产”、“假出口”倒卖保税料件的重大嫌疑,且其背后隐藏着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走私犯罪团伙。

6月23日晚,深圳海关缉私局联合惠州海关缉私分局,一举抓获涉案人员34名。经对嫌疑人审讯和调查取证,初步掌握了该企业半年多时间里共走私TDI等1.2万吨,案值逾两亿元。

根据此案线索,深圳海关缉私局扩大战果,又发现该团伙利用另一企业采取相同手法走私同类货物。6月25日,再次采取行动,又查获“惠州某胶粘电子制品公司”走私TDI大案,案值1.73亿元,偷逃国家税收3533万元。

至此,深圳海关查获的两起走私TDI案件,共计案值3.73亿元,涉税7533万元。

收购空壳知名企业实施走私

据了解,涉案企业原为惠州某知名企业集团旗下的内资企业,2006年在海关备案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由于各种原因,该公司一直未投产。2008年,走私分子获悉该公司要转让,迅速将其收购,虽变更了产权但却保留了其名称。因此,从外表看起来,该企业还是某知名集团下的子公司,在其光环的笼罩下,很难把它与“走私”联系起来。

在名企加工贸易业务的掩护下,该团伙疯狂走私,他们将原本需要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TDI伪报为加工贸易方式通关进口,然后倒卖牟利。为打消海关对其短时间大量进料的怀疑,分散海关注意力,该团伙还在料件进口时,将近6成的料件通过皇岗海关转关绕远道进入某保税区,在保税区报关进口再将其运回厂区后倒卖,迂回分散实施进口行为。

为了使走私行为不被海关发现,该团伙还选择了在国内收购外形相似、廉价的硅酸钠溶液,贴上手册备案的TDI加工品———“乳胶水”标签出口到香港,以制造正常加工出口的假象。然后这些硅酸钠又被走私分子作为“道具”通过省内其他口岸正常进口,反复“旅游”进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

海关缉私警察在调查中发现,本案中涉案公司原来均为合法经营企业,因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而出现经营困难,被走私分子低价收购,成为其廉价的“走私工具”。由于其原来在海关没有违规记录,隐蔽性比较强,且走私分子往往在短时间内突击进口大量保税料件,随即迅速倒卖,一旦被海关察觉就立即弃厂逃逸。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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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聆讯黄光裕资产冻结案 批准冻结16亿元资产

据香港媒体报道,香港高等法院批准冻结国美前主席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16.55亿元资产。

代表证监会的大律师指出,冻结两人资产不会影响国美的业务,这样做可以保障国美股东。又要求一旦国美股价波动,令到冻结的资产价值下降,法庭可以颁令补回差额。不过,法官指法庭无权这样做,过往也无先例,否决申请。

证监会指国美去年进行股份回购,但其实回购了黄光裕手上的国美股权,令黄光裕可以沽货谋取利润。证监会要求撤销当日的回购行动,并赔偿股东。

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扣留了近9个多月的黄光裕,8日并无代表律师出庭,至于黄光裕全资拥有的两间公司则有代表律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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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经理套取利息 “零口供”难逃罪责

作为银行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套取公存款定期利息38.5万元据为己有。9月9日,湖南首例“零口供”职务侵占案二审审结,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邓小敏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邓小敏原系中国银行攸县支行办公室主任、攸县支行营业部助理客户经理。2008年5月27 日,被告人 邓小敏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规开设一户名为“罗永”的活期存折。当天,被告人邓小敏从 该行公存款定期利息 支出中套取38.5万元公款转入“罗永”的活期存折帐户中。随后,被告人邓小敏 先后5次调整银行会计账并分8次 从“罗永”帐户中取出38.5万元现金并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邓小敏对犯罪事实概不承认。2009年6月29日,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以职务侵 占罪判处被告人邓小敏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2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38.516万元。一审 宣判后,被告人邓小 敏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种种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邓小敏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巨额财物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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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咨询

Q:您好!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卫生许可证是不是就不再使用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办理哪些许可证件?具体手续是什么?
A:《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卫生部门不再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按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三个阶段实施分段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由质监部门统一发放《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流通企业由工商管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经咨询,目前某些地区已开始受理上述三种许可证,申办证件的具体手续还有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作出详细规定。
食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在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分别到质监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需要指出的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根据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食品生产经营属于鼓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产业。外商投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时,应当按前文所述取得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法》对于外商投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无特殊的规定。食品(包括成品和原料)进出口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疫部门备案,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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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不与员工续签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Q:在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如果不续签的话,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需要支付的话,如何计算?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打算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且维持或提高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的,而员工又不愿意续签的,这种情况下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而不续签的,公司须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一)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月工资。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员工的月工资高于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适用当时的规定,即适用《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而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员工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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