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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市场管理义务,被判侵犯COACH商标专用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科奇公司(COACH, INC.)诉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侵犯了COACH商标专用权的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科奇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该公司于2002年1月15日受让了用于钱包、钱夹、手提包、手提袋等商品的COACH文字及COACH文字与图形2个商标。2002年9月21日,该公司又注册了1个图形商标。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则是一家为市场内服装、箱包等商品的经营者提供市场、物业管理等服务的公司。

因认为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的市场内存在侵犯COACH商标权的问题,科奇公司在2007年1月3日至2008年2月4日期间,多次传真、发函给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向该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2009年2月20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科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的市场地下一层“鸿运皮具箱包行”、“宏发箱包”、“桑宁皮饰”三家商铺分别购买了标有COACH商标的两个手提包、一个钱包。

2009年3月17日,科奇公司再次发函,要求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在2009年3月27日之前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市场内的侵权问题。2009年4月23日,科奇公司再次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前往上述三个商铺分别购买了三个涉嫌侵权的手提包、钱包。凭借所购买的手提包、钱包,科奇公司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书面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上海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未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的管理义务,为相关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侵犯了科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科奇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获利的实际数额,综合考虑科奇公司注册商标的公众认知程度、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侵权行为的范围、持续时间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科奇公司要求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书面声明、消除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要求清除影响的范围与兴旺服饰城市场经管公司侵权的范围不一致,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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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实施,保险公司称“很紧张”

“今天早上8点,公司就紧急召开早会,对我们进行了培训,我也是刚刚接触新修改后的法律,好像很多具体的规范还没有下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海淀区一名代理人王一鸣对记者说,“这段时间几乎都是这个主题,不过培训当中还没有过多涉及具体的内容,这得国庆假期回来再说了。”

让王一鸣忙碌起来的,正是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据了解,这次修改包括保险业法在内修改了148条,达到187条的总量,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扩大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将近,最近各大保险公司都对高层进行了培训,对于基层来说,更多人就是像王一鸣一样。

记者调查发现,面对新《保险法》的诸多变动,保险公司内部开始越发紧张起来。

保险公司紧张起来

为使目前在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新《保险法》要求,7月初,保监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在售产品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和整改,从10月1日起,各公司销售的产品都要符合新《保险法》规定。

“旧保单这几天全部都要销毁,几乎都不能继续用了。”新华保险北京地区客户服务部一名高级经理告诉本报记者:“新法实施,对我们保险公司来说,需要改动的地方太多了,听说过阵子保险公司内部也要进行人员调整,大家现在都很紧张。”

中国人寿一名企划部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最近公司确实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整体产品的更新、升级工作,新法实施一些险种将要停售。据了解,占全国重大疾病保险市场份额的40%以上的中国人寿两款老牌重疾险产品——“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以下简称“两康”)已于9月底停售。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东直门营销部一位负责人王女士告诉本报记者,现在的情况确实不是很乐观,很多需要保险公司理顺产品结构,后期还要加强新法的培训。目前确实有一部分停售了,主要是重保障型的大病险。这一公司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资组建的。

“就我们公司来说是‘康乐行’、还有投资理财里有一些加大病的险种。停售的主要原因是依据新的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加大。比如“康乐行”,总保费比较低,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更加严格,比如会要求30岁之后的体检,如果查出来,对保险公司来说在两年之后,风险就比较大了。还包括其他的风险费率,初始费用都会有变化,这是需要考虑的。”

王女士进一步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健康险都停售了,有一些分红型的大病险没有停售。养老加医疗的部分保险还在延续。在向顾客推销时,还是要看顾客具体的需求,给他们最契合个人情况的产品。这几天,我们公司也在从上到下,对员工进行宣导、培训,加强新保险法的学习。”

中国民生人寿有限公司北京市银保部一位高级经理也告诉本报记者,目前公司还仅仅是对高层进行了讲解,具体的产品还要等十一过后再进行梳理。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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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应青岛日本人会纤维部会邀请 举办“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事项”讲座

2009年9月25日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熊琳律师、肖梅律师、王飞应青岛日本人会纤维部会的邀请,参加了纤维部会2009年度第二次会议。会议中,熊琳律师就“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事项”作了专题讲座。

本次讲座详细分析了买卖合同订立前以及买卖合同具体条款设计时的注意事项,并通过对日常买卖合同不规范用法和规范用法的对比,为企业防范买卖合同中法律风险提供了实务性的建议。此外,熊琳律师还对外商投资企业关心的税务及劳务等热点问题做了简要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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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

中国证监会网站二十八日消息称,该机构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完善推进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工作安排。

该消息称,中国证监会新一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会上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服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尚福林提供的数据显示,从二00六年至二00九年上半年,共有一百二十三家上市公司进行了以促进产业整合、行业升级为目标的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八千三百三十四亿元,完成并购重组后上市公司净利润、总收入和总资产平均增长了一至三倍。

通过并购重组,内地资本市场孵化出中国铝业、中国船舶、中国远洋、长江电力、海螺水泥、青岛海尔等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东方电汽、武钢股份、葛洲坝、上海汽车、攀钢钢钒等一批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据悉,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期开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平台,提供“信息直通车”服务,增强并购重组监管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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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重要法律法规10月1日正式实施

10月1日起,邮政法、保险法和全民健身条例、规划环评条例,及关于保险法、物权法、破解“执行难”的司法解释等,一批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邮政法》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给予平等的发展机会,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快递业务的需求。在规范我国快递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对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快递企业作出了过渡性规定。

《保险法》

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专利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这一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民健身条例》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全民健身条例》。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实施后,环境保护部将如何推进规划环评?吴晓青的回答是,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区域规划环评,开展重点行业规划环评,适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

文化部

文化部将定期抽查假唱假奏行为,新规定下月施行,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假唱、假演奏公然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观众合法权益;败坏行业风气,造成演艺界真假不分的局面;导致演员对技术过分依赖,对演员自身发展危害巨大。为制止假唱,《条例》规定:“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最高法院拟对“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为破解“执行难”,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将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

对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举措,法学专家大都表示认同。认为此举在当前有很强的针对性以及现实意义,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填补法律空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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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闸蟹在卫生纸掩护下”成功脱逃”

从货架上取了大闸蟹等价值2000余元的商品,结账时却用价值15元的卫生纸蒙混过关,被告人谢某在家乐福超市古北店行窃被当场抓获,长宁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谢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而立之年的谢某毕业于某市财经大学,2001年来本市工作,不久结婚生子,开始了温馨的小家庭生活。但好景不长,2008年6月,谢某因故与丈夫协议离婚,两岁的儿子随她共同生活。曾经意气风发的谢某,离婚之后判若两人。既要努力工作维持生计,又要照顾年幼的孩子,一时间,谢某感到心力憔悴,心情抑郁。

去年10月的一天,谢某去家乐福超市古北店给儿子买奶粉,想到平时儿子经常得到邻居的照看,谢某想送点礼物给邻居表示谢意,怎奈价钱太贵,实在力不从心。她从货架上一口气拿了大闸蟹、葡萄酒、化妆品、奶粉等价值2100余元的商品藏入自带的购物袋中,然后佯装购买卫生纸至收银台付款,将上述物品蒙混过关带出收银台,逃离时被店内保安人员当场截获。

法院认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谢某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法庭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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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司法局原局长文强被警方逮捕

经2009年9月22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许可,经市纪委审查移送司法机关,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9月26日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健因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被警方执行逮捕。文强黑恶“保护伞”骨干黄代强、陈涛、赵利明、李寒彬等一批同案人员此前已被执行逮捕。“涉黑落马”的原交警总队长陈洪刚因严重违纪正“两规”审查中。

相关方面通报: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文强长期以来,伙同其“心腹”骨干黄代强(原刑警总队副总队长)、陈涛(原治安总队副总队长)、赵利明(原经侦总队总队长)、李寒彬(原刑警总队“打黑”支队支队长)等人,利用职务之便,涉嫌先后为王天伦、岳宁、龚刚模、谢才萍、王小军、陈明亮、马当和“亮点”等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充当保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杀人、抢劫、绑架、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卖淫、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与此同时,文强等人还涉嫌强奸、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非法持有弹药、帮助毁灭证据、高利转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介绍卖淫以及巨额受贿等多项犯罪。

初步查明:文强、彭长健和骨干成员等利用手中职权,徇私枉法、买官卖官、大肆收受巨额贿赂。侦查中共查扣其涉案资产价值上亿元,尚有涉案资金转移海外在追查中。

文强道德败坏、包养情妇、长期嫖娼、赌博成性。

黑恶不除,百姓难安。文强等被执行逮捕,是打黑除恶斗争取得显著成果的重要标志。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决心,是人民与正义的胜利,是打黑反腐的胜利。这场打黑除恶斗争正向纵深推进,正义之剑将继续“亮剑”山城,还百姓一片安宁!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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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所执业证书

司法部22日公告,自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司法部重新设计印制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自200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证人依法取得的原执业证书或者新版执业证书均为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原执业证书式样和新版执业证书式样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阅。请有关单位、个人注意识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真伪,并支持律师依法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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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险法将施行 不会必然导致保险产品涨价

今天距10月1日修订后的保险法的施行还有5天。

伴随着新法即将实施,保险产品一片涨价声也越来越热闹,甚至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对保险产品的抢购热潮。实际上,近几个月来,不仅仅是代理人高调宣传涨价。近期,国内一些保险公司高层人士也公开表示,国庆后上市的新产品价格可能上调10%至20%。

“不能笼统地说新保险法的实施将使得保险产品涨价,新保险法的实施并不必然引起所有保险产品涨价。”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管贻升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对于涨价传言,近日,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也表示,保监会禁止保险公司以新保险法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提价。

赔付风险增加或成涨价理由

最近几天,北京市民吴女士被保险产品涨价传言扰得心烦意乱,一直打算购买一款重疾险的她拿不定主意该不该在新保险法实施前“欲购从速”。

从今年7月初保监会通知各保险公司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对在售保险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到目前为止,市场上已有近百款产品即将停售。伴随着保险产品停售的是“十一”后新产品即将涨价的传言,不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看到了“商机”,以停售和涨价为噱头推销现有的保险产品。

“尽管现在也有很多保险公司闭口不提涨价的问题,但很多新产品在新法实施后肯定会涨价。”一位保险代理人对记者说,新法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还可能会增加其运营成本,这是产品可能涨价的一大原因。

“这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修改确实主要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核心。”管贻升强调,新保险法引入的不可抗辩条款、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细化理赔程序和时限都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修改是将不可抗辩条款首次引用到保险法中。

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是,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情况,而保险公司也要如实全面地告诉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保险公司行使这一权利有时间限制。如果保险公司从知道投保人有不如实告知情况的这一天开始,30天不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这一权利就消灭了;或者从合同订立之日起,保险公司在两年内享有这一权利;另外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明知投保人是一个虚假告知依然承保的,那么保险公司将丧失解除合同权。“以前在一些案件中,保险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来主张拒赔,现在这种在诉讼中获得胜诉的可能性要大幅度降低,除了一些法定的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以外,保险公司可能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理由再次主张拒赔或解除合同,保险公司胜诉概率将大幅度降低。”管贻升说。

新法实施与涨价无必然联系

“法律的改变可能会对现有的保险产品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所有的产品都产生影响。”管贻升说,新法实施对很多险种都不会有太大影响,比如投连险和万能险。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位业内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新法新增的一些条款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备案、管理以及业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必然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

他说,保险产品的定价是通过对几方面数据的精算得出来的,比如死亡率、发病率等数据,而很多数据是国家统一的,所以从理论上讲价格不会因新法实施而改变。“另外,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而且人身险市场上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如果哪家保险公司提价,对自己的销售肯定是不利的。只有可能降价,不可能涨价。”合众人寿这位人士说。

尽管估计一些长期的重疾险和寿险可能会使保险公司因新保险法的影响承担更多风险,管贻升同时指出,这种影响是指在目前的销售环节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存在。如果前提条件改变,保险公司加强在承保阶段的风险控制,将那些不好的保件去除掉。那么这些产品对公司的赔付率也不会带来太大影响。

据了解,新法对保险公司业务的一个直接影响就是它的销售流程要改变,比如在目前销售保险产品时,并没有将保险条款事先拿给消费者看的规定,但现在规定,销售人员在客户购买保险时就应出示保险条款并确认这名客户已经看过,避免销售员和消费者不履行如实告知责任。这样也能减少保险公司在承保阶段的风险。杨华柏也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可能会有所上升,但这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涨价的理由。

买保险产品应根据自身需要

在一片涨价声中,不少专家指出,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应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理性消费。

“产品贵或者便宜,对于保险消费者来讲很难从价格上作出一个直观的判断。人们通常所说的保险产品的价格指的是保费,保费是与一种保险保障相对应的,每个人需要的保险保障是不同的,每个产品所提供的保险保障也是不同的。”管贻升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还是应当根据需要,单纯从价格上比较很容易陷入误区。

况且,保险产品也是一种商品,价格会随着价值的改变而改变。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一位理财经理告诉记者,保险产品涨价可能会与产品的优化升级、扩大承保范围有关。

对于消费者原来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也能受新法保障的问题,涉及新旧法的衔接。保险界一直存在两种争议:一种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原则上新法适用于新保单,旧法适用于旧保单;另一种则支持旧保单适用新法,原有合同与新法不同的,新的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应按新法来办。管贻升认为,如果新法更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而旧法中有不同规定,应按照新法来进行规定。

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法制网北京9月25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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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微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今宣判

微软公司是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委托案外人必浩得公司购买了四台安装了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微软公司认为所购计算机中的视窗XP软件是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安装的,所安装的视窗XP软件未获得微软公司的授权,侵犯了微软公司的视窗XP软件的著作权,遂起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昶沣公司和臣越公司被责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2008年9月1日,微软公司与必浩得公司签订了《委托调查合同》,委托必浩得公司调查昶沣公司销售或承诺预先安装盗版微软软件的相关情况。

2008年10月21日、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27日,必浩得公司委托代理人分三次共计向昶沣公司购买了安装有视窗XP软件SP3版本的计算机,并由东方公证处对购买情况进行了公证。

事后,微软公司以上述公证事实起诉到上海二中法院,请求判令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微软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20,056元。

为了证明紫越公司与被诉的销售也有牵连,昶沣公司在审理中出示了印有紫越公司企业名称的送货单四张。而臣越公司却当庭承认是他们提供了上述四张送货单上所记载的计算机硬件,并私自印制了送货单。

上海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臣越公司未经许可在计算机上安装视窗XP软件并销售了计算机,昶沣公司销售了安装盗版视窗XP软件的计算机。两公司共同侵犯了微软公司对视窗XP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虽然昶沣公司提供的四张送货单上均印有紫越公司的企业名称。但由于紫越公司否认印制了送货单,臣越公司则明确表示向昶沣公司提供了四台涉案计算机的硬件,送货单是臣越公司私自印制,且四张送货单的开单人是臣越公司的员工,在微软公司未提供足以证明紫越公司销售行为证据的情况下,对微软公司提出紫越公司侵权的事实,不予采信。综上,上海二中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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