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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将创新纪录

普华永道日前透露,2009年下半年中国境内并购交易数量已重回2008年的较高水平,这表明全球经济衰退对中国并购活动的影响持续时间很短。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方面,2009年全年海外投资并购交易金额将创历史纪录,达300亿~350亿美元,比2008年高出3倍多,预计2010年海外投资将有40%的涨幅。

普华永道认为,2009年下半年中国境内并购数量回升到2008年水平,将超过1800宗,全年交易数量将达3200宗。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中国的交易活动继2007年起持续下跌,2009年全年公布的交易数量不足400宗,较2008年水平减少40%。境外投资者忙于应对其国内市场的问题而无暇顾及海外扩张并购。在财务投资方面,2009年财务投资的并购交易活动与2008年相当,全年交易数量少于200宗。

展望2010年,普华永道中国并购合伙人李明表示,预计2010年全年中国境内并购数量较2009年有20%的增长,境外战略投资者可能将于2010年的第二季度开始以更大的交易量和更高的交易额重返中国并购舞台,释放其对中国并购目标压抑已久的巨大兴趣。预计2010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将出现40%的涨幅。能源及资源行业的并购将继续主导市场,同时随着中国大型民营企业谋求获取技术专利和进入国外市场,其他行业的并购交易预计也将迅猛增长。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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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人大就拆迁立法 称地方不理拆迁条例

北京大学5位教授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之后,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也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

吕国华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

吕国华的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的,即征收非国有财产只能制定法律进行规范,属于行政法规的《拆迁条例》显然不得对征收非国有财产作出规范。

吕国华毕业于北京大学,在课堂上,他对《拆迁条例》的印象“很好”。因为,它规定开发商不许干这个,政府部门不许干那个,“很多禁止性条款”。

吕国华做了律师才发现,在很多地方,开发商、政府部门“根本不理睬”这个条例。

因为,开发商、政府部门做了“禁止”做的事情,《拆迁条例》并没有惩罚性措施,也就是说,那些禁止性条款是没有意义的。

由于《拆迁条例》操作性差,各地都纷纷出台了实施细则。这些地方性规定往往都是从拆迁人的角度出发,牺牲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地方性法规比《物权法》、《行政许可法》更受当地法院青睐,更容易被认可,法院判决中提及的法律依据也难免因地而异。

这是吕国华代理拆迁案件中遇到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吕国华举了简单的例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发放拆迁许可证必须听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几乎都不会这么做,当被拆迁人以此为由诉至法院时,法院都会绕开《行政许可法》,根据地方规定判决政府部门程序合法,称不举行听证并不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吕国华认为,这些规定有恃无恐地剥夺了被拆迁人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合法权益。

吕国华和他的同事们每年大概会接20多个拆迁案子,接案的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在10人以上,拆迁项目是省级以上重点工程”。

这些案件中,胜诉率大概在30%,“很凄惨”,吕国华说,这里面有法律规定的问题,也有行政干预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一项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者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也就是说,解决拆迁补偿纠纷,被拆迁人不能状告拆迁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裁决机关。

“这就是说,被拆迁人的房子值多少钱要由政府部门来决定。”吕国华说,这很荒唐,本来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却硬生生地加入行政裁决,“而且,政府给出的价格往往都比开发商给的还低。”

吕国华所做的,就是利用现有的《拆迁条例》的漏洞,通过诉讼技巧,拖住开发商,有时还会建议被拆迁人找媒体表达诉求,获得应有的补偿。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进行了原则性规范,而对商业利益性质的拆迁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事实上,当前各地拆迁中,商业利益性质的拆迁占绝大多数。

吕国华认为,本应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协商而定的拆迁补偿,却因为行政干预,因为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制度,变得不平等。

在安徽阜阳的一个拆迁项目中,同样被界定为违章建筑的3个被拆迁户,却经历了3种不同的命运。一个通过“激烈的抗击”方式,获得了超出评估价3倍的补偿金;一个打官司胜诉后,房子放在那儿不拆了;一个至今还捧着政府部门下达的强拆决定书,不知如何是好。

这样迥异的拆迁生态在吕国华代理的拆迁案件中并不鲜见,即使能拿到高额赔偿,被拆迁人都会经历一场辛苦的斗争,争取的过程难免悲凉甚至极端。

吕国华表示,商业性质拆迁中的拆迁当事人如果无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应该由拆迁人自行承担协商不成的后果。

“这就是说,你要建高尔夫球场,1000户里只有1户不同意拆迁补偿,那你就建不成。”吕国华说,如果有了拆迁法,国外那些似乎耸人听闻的拆迁新闻就有可能在我们这里出现。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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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网络非法经营案告破 478万美元123人涉案

北京市公安局今天对外通报,警方于日前成功破获一起涉案金额478万美元的特大网络非法经营案,当场查获涉案人员123名。据了解,这是北京警方侦破的首起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经营的案件。

今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向北京盈富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索要买卖外汇资金的损失时,被人殴打。警方调查后发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伤害案件,盈富汇公司存在涉嫌利用网络进行非法经营的行为。

警方查明,印尼富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与北京盈富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表面上看是协作关系,实际上则是一家公司。北京盈富汇公司负责在互联网上招聘金融经理,并对其进行外汇买卖培训,后推荐客户与印尼富汇代表处签订《外汇保证金交易协议书》,由客户将炒汇资金汇入印尼富汇代表处提供的境外账户取得账户、密码及炒汇平台后,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公司各级成员则从中提取数量不等的佣金。然而,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投资人绝大多数都会在几天内就全部赔光。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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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2010年关税调整情况答记者问

问:2010年我国关税调整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调整后,我国关税的整体情况如何?

答:2010年关税调整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保持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框架下的关税宏观调控措施和手段,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和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由于降税涉及商品少、税率降幅小,对关税总水平影响不大,2010年的关税总水平与2009年相同,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经过此次降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问:经过此次关税调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请介绍一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降税承诺履行情况?

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维护了国家信誉,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自2002年起逐年调低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调整至目前的9.8%,农产品平均税率由18.8%调整至目前的15.2%,工业品平均税率由14.7%调整至目前的8.9%。其中,2002年大幅调低了53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12%,是入世后降税涉及商品最多、降税幅度最大的一年;2005年降税涉及900多种商品,关税总水平由2004年的10.4%降低至9.9%,是我国履行义务的最后一次大范围降税;此后的几次降税涉及商品范围有限,对关税总水平的影响均不大。2006年7月1日,我国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2010年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主动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重大战略举措。入世以来,我国货物贸易进口总额由2001年的2436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1331亿美元,增长3.65倍,年均增长率为24.6%。我国进口总额占世界进口总额的比例由2001年的3.8%上升至2008年的6.9%,居世界第三位。今后将继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关税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统筹国内外两个大局,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内需和外需有效互补,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问:此次关税调整在保持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关税调控手段,继续发挥关税调控杠杆作用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基础尚不稳固,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对外贸易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2010年关税调整在完善调控措施手段,发挥积极财政政策框架下关税的调控杠杆作用,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继续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对钾肥、动物饲料、棉花采摘机、土豆、甜菜收获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和机械设备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为保障国内农业生产用肥的需要,继续对尿素、磷酸铵等化肥征收季节性出口关税,继续对复合肥等部分化肥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二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对电极浆料、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照相手机用闪光灯组件等部分国内产能不足或技术性能指标不能满足需要的电子、化工、信息技术产品原料,光通信用微光组件、切纸机用弧形辊、机组式窄幅柔性版印刷机、小轿车车身冲压件模具、污泥涡轮干燥机、大马力发动机等有利于新技术引进及推广应用的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是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煤炭、锂辉石矿、溴、碲等能源资源类产品,植物酸性油等基础性原材料,槽式太阳能抛物面反射镜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备及零部件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原油、木浆、铁合金、钢坯、部分钢材等资源性、生产能耗高、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四是根据国内外供需状况和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对磷酸、成品油、邻二氯苯、硝基甲苯、取向性硅电钢宽板、不锈钢制无缝锅炉管、船舶用传动轴、热敏打印头、接触式图像传感器、风力发电设备等产品不再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最惠国税率,适当提高了燃料油、升华硫磺、硫酸、自动络筒机、覆铜板用铜箔等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降低了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的出口暂定税率。

问:2010年我国将对哪些国家实施协定税率?具体情况如何?

答:充分发挥关税在促进多边、双边经贸合作,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方面的作用,对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发展尤为重要。2010年,我国将根据以往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订的一系列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对部分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协定税率,对部分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商品实施特惠税率,以促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与2009年相比,2010年我国实施的协定税率产品范围更广、优惠幅度更大。一是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商品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包括1767个税目,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为8.9%,相对于最惠国税率,平均优惠幅度为23.3%;二是对原产于智利的商品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29个税目,平均税率为1.3%,平均优惠幅度为87.7%;三是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62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5.3%,平均优惠幅度为43%;四是对原产于新西兰的商品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7040个税目,平均税率为4.0%,平均优惠幅度为61.6%;五是对原产于新加坡的商品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包括2753个税目,税率均为零,平均优惠幅度为100%。特别是,自2010年起,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将实施第四批正常商品降税,双方90%以上的商品将实施零关税,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全面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降税后,我国对东盟各国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税目数在6800个左右,总体平均税率为0.1%,平均优惠幅度为99%。同时,上述国家也将根据相关协定,在2010年对我国商品实施相应的协定税率。2010年,我国将继续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分别对原产于香港、澳门地区且已制定原产地优惠标准的1587个和120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此外,2010年我国将继续对老挝、埃塞俄比亚等41个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其中绝大多数商品实施零税率,并且税目范围涵盖了我国自上述国家进口的绝大多数商品。

问:2010年我国进出口税则在商品列目方面有何变化?

答:为适应科学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贸易结构优化、加强进出口管理的需要,在符合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列目原则的前提下,2010年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了调整,增列了硫酸羟胺、重组人胰岛素、食品级冰乙酸、速凝永磁片等税目。调整后,我国2010年进出口税目总数将由2009年的7868个增至7923个。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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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压楼市,序幕已拉开

国际金融报报道 针对一线城市的高房价问题,中央政府的措辞已经从“抑制”转变为“遏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央行、监察部、审计署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通知》还规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款的50%。

随着《通知》的出台,次日沪深股市地产板块大幅跳水,以7.38%的下跌幅度名列当日市场指数跌幅榜首,沪深两市108只房地产股全军覆灭。

或许这只是个开始。有观点预计,中央决策层还将不断推动税收、信贷等政策相互配合。有媒体援引消息人士的言论称,证监会已经暂缓上市地产企业的融资审核工作。另据媒体报道,银监会近日已要求各大商业银行对当前面临的六大风险进行全面自查,房地产行业信贷风险赫然在列。一位未具名的银行业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国家这次明确表态要调整房地产市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那么银行自然会收缩房地产信贷。同时,首付比率也会相应提高。”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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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该咋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对此作了详细解读。

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

这位负责人说,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是明确的。但因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常有反映。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通知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通知规定,企业缴费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对个人取得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税收政策体现了鼓励支持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目前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3.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职工1038万人,所覆盖职工仅占参加全国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6%左右。

为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为职工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在研究起草通知的过程中,坚持了既考虑调节收入分配,又要体现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

比如,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就很好地体现了上述原则。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依法予以征税,可以有效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将企业缴费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又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为何采取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有的国家是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税。对此,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从国际上看,在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环节上,既有在企业缴费环节征收、在领取环节免税的国家,也有在缴费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收的国家,征收环节不是统一的,每个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的选择,都是与本国的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实际征管能力相适应的,取决于各国的实际。

我国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据了解,对企业年金在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多年实行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国家,其对个人的退休金是征税的,税务机关不仅具有完备的个人收入信息和健全的征管机制,而且具有全国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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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 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人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起案件。本案的裁判不仅给出了“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而且对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因而有着深远的意义。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及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宣判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佟姝接受了记者采访,并针对“相关市场”概念、为何没有认定百度具有中国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对于记者提出的“相关市场”概念问题,佟姝法官回答到,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非常重要和基础性的概念,在对任何垄断行为进行讨论之前,都要首先定义“相关市场”。这里的“相关市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包含形形色色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不是同一个概念,“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范围,在这一范围之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替代性,并存在着竞争关系。

对于判决中没有认定百度具有“中国搜索引擎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因,佟姝法官解释,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负有举证责任,而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我们认为不具有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力,所以,我们对百度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基础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此外,公众所提到的“使用率高”、“知名度高”等等概念与《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不是一个概念,后者一般要通过严密的经济分析的过程才能够予以确定。

佟姝法官还就此案与其他正在审理的反垄断案件相比,所具有的特殊之处进行了说明。她表示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承办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面临法律与技术的双重挑战,在对《反垄断法》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同时,我们还要对案件当中所涉及的与互联网技术有关的,比如搜索引擎的工作机制问题、反作弊措施的实施等问题进行分析,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的密切结合是本案中的亮点,当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们的审理难度。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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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09年劳动争议仲裁按期结案率99%

劳动仲裁机构在化解劳动纠纷,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劳动争议增长,今年1~11月,全市两级劳动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39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7%。其中,市劳动仲裁院受理279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4%。全市两级劳动仲裁机构共审理结案12186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0.9%;其中裁决5092件,调解3666件,撤诉2852件,调撤率达到56.1%。市劳动仲裁院审理结案2808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2%,其中裁决1072件,调解649件,撤诉946件,调撤率达到59.8%,比全市平均调解结案率高3.7个百分点。

“受‘两法一条例’实施等因素影响,去年全市案件呈现‘井喷’态势之后,今年案件仍在高位持续增长。虽然增长比例不大,但是仍在高基数上增长。”据市劳动仲裁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面对案件激增、审限缩短、人员不足的办案压力,市劳动仲裁院优化办案流程,制定出台了《劳动争议仲裁流程》,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从仲裁员、庭长到院领导、局领导,实行环环定时,责任到人,确保案件按期审结。对于当事人人数较少、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先行调解,快速处理劳动争议。增加庭审场所,加大排庭密度,推行速裁速审制度,实施“快立、快审、快结、快送达”。“今年,我们在原来每个庭只有一个开庭场所的基础上,每个庭增加一个庭审场所,并实行仲裁庭半天开二次庭。”

与此同时,对整体拖欠工资等集体争议,开通“绿色通道”,办案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处置集体争议,及时化解纠纷,并制定了《欠薪逃匿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欠薪逃匿事件应急处理程序,对年底前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结账回家过年,而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集中全院力量,快立、快审、快结。今年1~11月,全市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12186件,按期结案率达到99%。其中,市仲裁院审结2808件,仲裁员人均办案量已达到230件左右,平均1个工作日审结一起案件。

(来源: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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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韩经济发展协会在北京宣布成立

中日韩经济发展协会近日在北京宣布成立。该协会是中国外交部主管的全国一级非盈利社团组织,其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中韩经济发展协会,中韩经济发展协会成立16年来,多次举办“中日韩经济交流国际促进大会”、“中韩合作大论坛”、“中韩企业家论坛暨项目推介会”等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论坛,加强了中韩企业家们的了解与互信,促进了合作与发展。更名后的中日韩经济发展协会将继续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进一步开展以日本和韩国为主的对外经贸文化活动。

据王泰平会长介绍,协会还成立了顾问委员会,聘请了原国家部委45位领导为高级顾问。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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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将扣12分 交管新规明年4月1日起实施

交警在对一名驾驶员进行酒精含量测试(资料图片)。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新华网北京12月17日专电(记者邹伟)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详细

新规定具体有哪些新亮点,有哪些涉及群众的具体规定?

平等·让更多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

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据了解,2003年,公安部出台三十项便民措施,“允许左下肢残疾但其他肢体健全的残疾人驾驶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圆了一些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梦想;2004年,进一步扩大了允许左下肢残疾人驾驶车辆的范围,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为包括小型载货汽车在内的所有小型自动挡汽车,满足了更多残疾人驾驶自动挡载货汽车进行运营谋生的需求。与此同时,有关部门推进了道路无障碍化改造工作、完善步行道系统设置无障碍通行设施、设置盲人过街声响提示装置,为更多的参加人分享现代交通的成果创造了可能和条件。

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既涉及满足残疾人驾驶汽车的需求问题,又涉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问题,必须在准备充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随着汽车工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汽车改装技术日益成熟,车辆加装相应辅助装置后,下肢残疾人可以安全操控制动、转向和加速等装置,为右下肢、双下肢残疾残疾人安全驾驶汽车提供了可能。公安部与有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积极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的出台。2005年,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设立无障碍窗口和通道,实行优先办理,方便残疾人办理车辆和驾驶证业务;2008年,《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操纵辅助装置》开始实施;2009年底,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制定,规定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

通过此次修订,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尤为重要。新规定明确了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在申请驾驶汽车时应到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对其残疾程度、坐立能力、操作能力等进行专门评估;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据了解,澳大利亚、新西兰、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均允许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通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发展,这些国家在参加人驾驶资格认定、车辆改装、培训考试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门的管理机构。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将对许多残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便捷·不让群众多次往返、长时等待

据统计,至2009年11月底,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超过9400万辆,占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半壁江山,可以说,摩托车仍然是群众日常交通出行工具之一。近几年摩托车出行还呈现出新的特征,成为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新部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在申领程序上,新部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申领程序,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能让百姓感到便捷的还有四个变化:

——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这些驾驶人大多以驾驶汽车为职业,驾驶资格涉及到生计问题,而且大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类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严格·剑指酒驾、占应急车道等危险行为

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据介绍,此次修改中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据了解,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责任·驾驶人自主申报自觉履行义务

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修改,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先处理完毕;身体条件应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应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改装、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认证、残疾人身体残疾评估、驾驶技能培训规范等工作。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新部令实施前的准备,以保证2010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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