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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将对多部涉税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有变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明年将开展对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推动提升车船税条例、耕地占用税条例的立法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将继续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完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办法。推进各税种管理,强化增值税抵扣管理,认真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卷烟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措施,切实抓好白酒消费税征管工作,要加强货物运输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管理,推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肖捷还指出,要健全税法体系。开展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专项检查。加大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完善和施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要做好税法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大力清缴陈欠,严格控制新欠,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国家税款。

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税收违法案件。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巩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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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批准10家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12月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截至目前,我国已批准10家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今年4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王晨说,自今年6月1日《管理规定》施行以来,一些外国机构积极提出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信息服务的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10家外国机构通过审批,获得了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许可证。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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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接续 为平衡地方利益单位缴费只转部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这位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据介绍,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农民工退保、管理服务方便群众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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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肇事逃逸者承担事故全责

27日,记者从山东省交警部门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下月起实施。《规则》在交通事故认定方面对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比如交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还应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缩小了执法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规则》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规则》对事故责任的量化还体现在严重过错与一般过错的数量对比上。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如果存在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如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如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倘若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规则》还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则,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此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按照推定原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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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强专利权保护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共20条的司法解释旨在秉承立法本意,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此司法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这部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2009年1月,专利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2009年3月完成初稿。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说,这部司法解释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二是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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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地公司派遣员工赴境外总社接受技能培训问题的咨询

Q:请问:我们公司派遣中国籍员工赴日本总社接受技能培训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事宜。贵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派遣员工到日本总社学习技术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贵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有必要考虑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就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1)出国培训期限;
(2)相关各项费用负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费、交通费、在日本期间住宿费、餐饮费等);
(3)培训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的支付;
(4)接受培训后在公司的服务期限;
(5)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6)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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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草案)社会关注三大焦点

12月22日至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记者发现,常委会委员关注较多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社保基金监管等问题,也正是网友关注的焦点。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共征集到70501件意见,而其中中国人大网收到的意见是68208条,占意见总数的96.7%。

焦点一: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54岁的易承芳是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工人,明年2月她年满55岁,正好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11年的易承芳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只能转出个人账户部分”,国家统筹部分转移不出来。

易承芳的遭遇,也是无数到异地工作的劳动者的遭遇。草案二审稿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条款,征集到意见、建议1599条。不少网友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利于养老保险广覆盖,建议在关系转移的同时,个人账户中全部资金和统筹账户中部分资金直接转移。

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意见,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分组审议时,马福海委员建议,将“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也可以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建议增加规定,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因工作、户籍变动等原因发生跨统筹地区移转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移转。

陈斯喜委员建议,草案应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就在草案三审期间,国务院传出好消息: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焦点二: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要向公务员看齐?

根据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这一条,网友们反响强烈,提出了2125条意见,大多意见反对“公务员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一些网友认为“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另作安排,使已有的不平等合法化了”。

草案三审稿仍然这样规定,对此,委员们有不同意见。

“如果公务员搞特殊,把科研人员、教师排到第二、第三位,怎么解放他们的生产力?”分组审议时,温孚江委员认为,目前可采取“统一带有区别”的办法来考虑问题,以后条件成熟再作修订,但总的方向应该是趋向更加平等。

陈佳贵委员认为,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大部分在学校)应该放在一起来考虑。现在国家考公务员考试已经很“热”,如果草案单独照顾公务员,会加剧社会矛盾,“建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与工资改革同步协调进行”。

焦点三:社保基金如何避免“自己监管自己”?

近年来,上海社保基金案、金华社保挪用案等案件的发生,让人们对社保基金的安全十分担心。1475条网友建议,是针对社保基金监管提出的,多数人认为,现行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集管理与行政监督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已经成为影响社保基金安全的突出的制度隐患。

网民们的担心,也是这次草案三审稿修改的重点。三审稿新增条款,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接受监督情况、人大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进一步提出了修改建议。丛斌委员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检查”,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吕薇委员建议加强外部监督,捋顺几个监督部门的相互关系。她认为,社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内部监督;草案新增设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果要真正发挥其外部监督的作用,必须对它的组成、运行机制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人大、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都有监督作用,这些机构在监督中是什么关系?谁是最高的监督?谁是日常的监督?这些都应该在法律中交代清楚。”

“社会保险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不论是养老、医疗、工伤,还是失业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的话,可以解释草案获得公众关注的原因,也让公众对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充满期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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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新拆迁条例制订存三大难题

将终结拆迁条例的征收条例,目前正在紧锣密鼓的征求意见和修改中。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本报(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条例制订存三大主要问题

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曹康泰将之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他表示,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的宽一点。

征收条例遇到的第二个困难为征收程序,曹康泰介绍,包括征收程序由谁启动等问题都需要征收条例作出规定。

此外,补偿问题也是难点,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

解决“非公共利益征收”两方案

征收条例是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制订的,《物权法》4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的公共利益原则,对非公共利益征收是否应当在征收条例中规定,曹康泰表示,目前对此有两种考虑,一种方案为在征收条例中增加一章,专门规定非公共利益征收和补偿问题,还有一种方案为不在征收条例中作出规定,单独立法规范此类问题。

曹康泰解释,由于国家征收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公共利益征收一般是民事法律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同一部征收条例中规范是否合适正在研究中。

对于征收条例草案何时能够和公众见面征求意见以及正式出台,曹康泰未给出时间表,不过他强调,法制办将会抓紧时间制订,尽快完成此项工作。

本月初,北大五学者向全国人大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引起广泛关注,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举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专家研讨会。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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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地公司派遣员工赴境外总社接受技能培训问题的咨询

Q:请问:我们公司派遣中国籍员工赴日本总社接受技能培训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事宜。贵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派遣员工到日本总社学习技术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贵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有必要考虑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就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1)出国培训期限;

(2)相关各项费用负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费、交通费、在日本期间住宿费、餐饮费等);

(3)培训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的支付;

(4)接受培训后在公司的服务期限;

(5)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6)其他必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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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Q: 您好!我是一个日本人,想知道在中国境内买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A: 近年来,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买房的人越来越多,各地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出台了一些鼓励外国人在各地购房的地方规定。以下就外国人在中国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1. 签合同前检查开发商、销售商的证书是否齐全
对于开发商、销售商而言,销售商品房一般需要“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实务中,许多房地产销售商只是出示《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也是可以的,因为开发商、销售商取得《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前提就是已经满足了商品房销售的要件,其他几个证已经取得,否则房屋管理部门不会向其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客户可以将开发商、销售商的《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上的相关内容记录下来,向楼盘所在位置的当地房管局当面查询或电话查询核实,也可以登录当地房屋管理局网站查询核实。
如果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商品房,还需要提供开发商委托中介公司卖方的委托代理协议。
2. 确定户型前需要实地核实房屋具体情况
在确定户型前,最好实地查看房屋的建设情况,例如户型结构、楼层位置、绿化措施、配套实施等是否与售楼员工介绍的一致。
3. 选取合同文本应使用当地房屋管理局推荐或指定使用的示范文本
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定的,较好的平衡了开发商、销售商与购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便于办理备案手续。
4. 填写合同文本需仔细具体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示范文本,里面许多空格需要购房者填写,在填写时应该仔细确认相关信息,特别是房屋的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交付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
如果空格处没有相应信息可以填写,一定要将空格划上斜线,防止开发商或销售商事后填写对购房人不利的内容。
5. 付款形式可以选择,有些地区要求资金进入监管账户
根据客户的需要,可以选择两种付款形式,一是一次性付款,一般一次性付款可以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定的优惠,二是分期付款,可以将房款分为首付款、二次付款、尾款三个步骤,分期付款可以降低购房者的风险,对开发商有一定的约束。另外,有些地方要求将合同约定的房款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
6. 慎重签订补充合同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外,还要求和购房人签订补充合同。由于补充合同内容往往是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常含有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甚至包含有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所以,如果要求签订补充合同,应该仔细审核合同条款。
7. 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附件,附件一是商品房屋平面图,注意用笔将所购买的商品房圈红;附件二是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一定要注明是没有任何抵押或租赁的房屋;附件三是商品房质量、设备等情况,建议对于商品房质量问题一定要具体约定;附件四是商品房房屋设计、环境布局等情况。
8. 合同签署后,应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合同备案登记,一方面是防止开发商对房屋进行“一房二卖”,另一方面也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措施。如果今后发生争议,备案登记有助于购房者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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