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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危”与“机”:中国法治走过2009

2009年是中国的纪念之年,也是转型关键之年。经济领域在金融危机下的主题是“保八”,投资促进型刺激方案在带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结构与社会治理问题;传统政治与法律领域循着渐进改革的思路前进,但成效不彰。新旧矛盾累积演化,错综复杂,使得中国法治任务危重,步履艰难,但同时我们也从诸多的制度试验和公众参与运动中一瞥希望之光。“危机”成为中国法治在2009年的最大特色,“危”者,旧制不堪也;“机”者,新制欲立也。然新旧更替循法治之途,正合渐进改革和有序参与的政法逻辑。岁末更始,我们盘点本年度中国法治热点,总结法治建设规律,勾勒法治发展前景,意为传承法治理性,追求平衡发展,安顿多元价值。为此,我们精选出中国法治在“吏治”、“立法”、“政府公开”、“决策民主”、“行政执法”和“司法”六大关键性领域的十大热点事件作为分析对象。

吏治与法治

吏治是中国政治的历史主题,也是中国法治的时代主题。吏治明,则法治兴。中国“行政主导”的治理传统决定了中国吏治很难单纯寄托于司法之治,而需要政治与法治并行,尤其是需要通过政治决断力确立关键性的监督制度与责任制度。2009年的吏治领域,“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杭州公车改革”和“土地违法行政问责”成为三大热点事件。

》》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

官员财产申报一直是中国吏治尤其是反腐败领域长期呼吁建立的一项基础性监督制度,然而中央层面的立法一直久拖不决。2009年1月20日,新疆阿勒泰官员财产初次申报结束,“廉政账户”收款76万元,“收礼”项目为零,新增的“秘密申报”项目则未公开。阿勒泰的地方试验初显成效,成为2009中国吏治改革的“破冰”之举,但关键性项目的申报零数和“秘密申报”的不公开却暗含着制度选择的现实性与妥协性,有滑向仅具形式意义的“收入申报”之虞。官员财产申报关系政体维持和反腐大局,因此,政治决断的重要性远重于地方零星的试点。应通过中央立法确立基本制度和操作框架,强力推行,不能总是寄希望于各种地方性试验。

》》杭州公车改革

据信,中国“三公消费”每年高达9000亿元,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六分之一强。这些大大“膨胀”的公共支出严重浪费了财政资源,滋生了腐败作风,萎缩了公仆精神,成为中国吏治的一大顽疾。杭州市于2009年5月启动第一批公车改革,取消副局级以下公务人员的配车,改为车补,300—2600元/月不等。改革之后两个月,公车费用下降32%,效果明显。也有论者指出,配车改车补有变相增加领导收入之嫌。但是,作为一种现实选择,杭州车改举措仍然是一种进步,至少通过明确补贴标准的形式取代了公车私用和滥用,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压缩公车消费。杭州车改以及其他一些地方跃跃欲试的公车改革,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寻求思维突破,特别是要强调改革的程序创新,不能老是“自己改自己”。此外,我们也期待各地在公费出游和公款吃喝方面进行积极的制度改革,形成治理“三公消费”的整体经验。

》》土地违法行政问责细则出台

随着中国城市改革与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各级政府土地违法案件频发。2009年6月,相关部门出台土地违法行政问责细则,确立了正式的“土地违法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是中国行政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中国吏治领域责任制度的重要构成。行政问责制不仅在土地违法领域得到适用,更在矿藏开采、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被广泛采用。不过,实践中有许多地方的行政问题往往流于形式,异化为针对责任官员的“保护措施”,事件过后往往重新获得任用乃至于重用。如果行政问责成为一种愚民游戏,则这一制度的权威与效用将荡然无存。为此,我们应将行政问责与公务员处分紧密相连,使行政问责成为一种具有惩罚确定性的责任制度。

立法与法治

中国法治的危机在很大程度上与立法的不完善或缺位有关。2009年中国立法领域秉承开门立法、专家参与立法的科学民主思路,取得了重要的成绩,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但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在该领域,“五教授上书事件”与《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成为两大热点。

》》五教授上书事件

2009年12月7日,北大姜明安等五位法学教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审查《拆迁条例》。事情的直接诱因是不久前成都政府拆迁中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间接作出回应,《拆迁条例》修改提速。“上书”事件意义有二:一是揭示了我国诸多社会冲突事件的制度根源,即法律的不完善;二是探索了一种中国式的立法变迁模式,即“个体行为——公共媒体报道——公共讨论——政府回应”。对于法律不完善,我们认为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在以后的日常工作中加大立法调研和修改的力度,主动通过法律修改解决社会矛盾。对于立法变迁模式,我们认为这是中国改革三十年以来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公共媒体社会责任成型、法律人理性行动凸显以及专家学者公共关怀发扬的可喜进步,是中国公民社会的成熟性的体现,政府需要学会面对权利化、知识化、理性化的新社会。

》》《侵权责任法》通过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这标志着民法领域主要立法的完成。中国在新世纪初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目标,立法工作进程加快。反观三十年立法的历史,私法领域高歌猛进,而公法领域则显得相对滞后。2009年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和《国家赔偿法》修正草案均未获得通过,《行政程序法》更是遥遥无期。私法配合市场经济获得很大发展,公法的限权理性在既定体制下作用有限。然社会主义法治需公法、私法齐头并进,且私法体系也需要公法的强力保护,否则成果易毁。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际,民法学界欢呼之,公法学界则应有忧患意识——除了全国人大系统应适时转入公法立法的攻坚之外,公法学界也应继续积累学养、面向问题,为相关立法提供更加成熟的理性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与法治

2009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关键一年,各地政府在基本完成《条例》所要求的“硬件”建设的同时,面临着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任务和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公众关注点也从《条例》实施初期的全面关注转向专题关注。在该领域,“广州财政信息公开”成为热点。

》》广州财政信息公开

2009年10月16日,广州市财政局应公民申请而通过官网公开了全市114个部门的预算,引起全国关注。面对同类申请,上海曾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后又“从善如流”,制定预算公开办法并大力推行。《条例》明确要求政府重点公开“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包含了对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使得“阳光财政”成为“阳光政府”的重要构成。该热点事件折射出两大问题:一是本应由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却只能通过公民申请的形式公开,显示出政府主动公开不够主动,需要借助公民社会推动;二是经济发达地区似乎也存在保守的“法律认识”,官员法治意识亟待加强。我们认为公民社会的继续推动、地方政府间的制度性竞争与针对官员的法治教育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决策民主与法治

中国行政领域的法治问题不仅仅是“依法行政”,还涉及“科学行政”、“民主行政”,这种对于行政的“强要求”是和中国的“强行政”本身相适应的。行政决策领域的民主参与问题,不仅将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向“过程”扩展,也将刺激行政决策程序的深度建构。在该领域,“番禺垃圾焚烧场事件”和“水价调整听证会”成为两大热点。

》》番禺垃圾焚烧场事件

2009年12月20日,广州番禺区政府叫停垃圾焚烧场项目。因为事先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不足,专家论证的可信度遭受质疑,政府决策尽管可能具备“形式合法性”,但却不被公众接受,即不具备“行政正当性”。政府决策民主性的缺失一度引发群体性抗争,但政府及时回归法律理性,通过更加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终在尊重民意的条件下停建有关项目。这很容易让人回想起两年前的“厦门PX事件”,二者之间有着诸多的相似点,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厦门PX模式”作为中国公共行政决策正当化模式的普适性。该事件充分证明了发生于行政过程的民主的独特价值。中国的“强行政”呼唤的是一种“行政正当性”,其在制度上的供给框架即为“依法、科学、民主”。番禺经验又一次证明:“行政正当性”的决策框架不仅生成了中国民主的特色,也生成了对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新颖理解。

》》水价调整听证会

2009年下半年,各地纷纷酝酿调整水价,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听证会”。与以往类似,从程序上看,有不少听证代表“身份不明”,真正的利益代表者没有发言机会;从结果上看,“逢听必涨”再次应验。这使得公众不仅对于政府,也对于听证会制度本身产生了公共信任危机。被导演的“听证会”背后凸显了我国决策民主领域的严重问题:一是一些政府部门偏离公共利益立场,与民争利,将民生事业办成民怨事业;二是听证会程序不正当,从代表选择、信息公开乃至发言规则都存在严重缺陷;三是听证会效力不确定,对于最终的行政决策的影响微弱;四是消费者组织不力,在博弈中处于下风。中国的行政听证会制度改进必须从以下方面着力改进才可维持制度公信力:政府与相关利益的切割;听证程序的正当化;消费者组织的积极作用;听证会记录的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与法治

与立法和行政决策领域相比,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背离法治的问题,“上海钓鱼执法”就是显例。

》》上海钓鱼执法

2009年下半年发生在上海的一系列“钓鱼执法”案引起社会关注。“钓鱼执法”的思维和流程非常简单:执法部门为打击“黑车”,动员协管人员以各种方式(如“胃痛搭车”或其他类似原因)“垂钓”,一旦车主“上钩”,即被引导至预伏地点就法。这是刑事领域“警察圈套”在行政执法中的滥用,且和“有奖举报”结合,催生了“钓鱼”的职业化和黑恶化,善意帮助者频频受害,行政执法也逐渐异化为“部门谋利”机制,从而受到当事人的激烈反弹(如断指/诉讼)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声讨。“钓鱼执法”暴露了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全流程的法治缺陷,比如立法上没有提供“黑车”、“非法营运”等关键性概念的内涵界定与执法标准,执法过程中随意粗暴,当事人程序权利受挫,司法基本不能及时提供救济。“钓鱼执法”钓出了政府部门的贪婪,也钓出了中国法治的系统性疾患。

司法与法治

司法曾被中国法律人寄予法治的厚望,但在某些方面,因其腐败和能力低下,不仅受到政治的“冷遇和接管”,而且受到公众的鄙夷。但中国法治的成熟显然离不开司法建制,司法现存的问题也不完全是司法本身的责任,而是由整个中国法治根植的政法系统的运行逻辑以及法律职业伦理的薄弱造成的。重庆“唱红打黑”的喜与忧折射出了此种危机。

》》重庆“唱红打黑”的喜与忧

2009年,重庆“打黑”行动暴露了三十年法治建设在制度之外的伦理性失败。与“打黑”相伴随的“唱红”则预示了一种基于政治体本能的伦理重建意识,二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重庆“唱红打黑”在普通民众心中是大快人心之事,在法律人看来,重庆的现象有喜有忧:“喜”者,暴露出法治建设的死角,通过政治方式重建一种社会伦理,从而为法律职业伦理的重新生长提供土壤;“忧”者,法律人能否从直觉式的悲愤中觉醒,反躬自省,着手重建扎实的法律职业伦理,以可靠的职业伦理以及专业化的法律技能为中国法治赢得声誉。未来三十年,考验中国法治的根本点在于法律人如何在中国的政治社会环境中,以理解、自律和积极作为重构法律职业伦理,促进中国司法建制的真正成熟。

回顾与展望

盘点2009年中国法治,我们始终坚持从中国的体制和问题出发进行理解与反思。

中国法治历经改革三十年的锤炼,在吏治、立法、行政、司法领域取得了重要成就,也面临着巨大的结构性挑战。“党管干部”原则和“行政主导”体制决定了中国吏治的独特性。在这方面,阿勒泰官员财产申报、杭州公车改革和土地违法行政问责制的相关制度改革体现了这一制度理性。中国的立法在2009年继续遵循科学民主路线,《拆迁条例》修改在即,《侵权责任法》终获通过。然而中国立法仍然呈现出“私法优先,公法滞后”的态势,与新的改革指向不相协调,需作改进。行政领域呈现出更多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频发,可谓危机重重。但行政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和体现决策民主的公众参与在制度和实践上都得到了重要的发展,积累了日益丰富的经验,番禺项目停建和广州财政信息公开就是明证。执法领域的乱象还未得到根治,撇开一直作为热点的“城管执法”,“上海钓鱼执法”暴露出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一系列法治漏洞,牵一发而显全身,启发我们整体面对法治问题。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中国司法则在重庆的“唱红打黑”中黯然神伤,三十年法治建设尽管在制度上硕果累累,但在法律职业伦理上遭遇了重大失败,这是中国法治的最大危机,不能遗忘,不能抱怨,只能重新出发,通过职业伦理的重建争取中国法治的尊严。

展望2010年,我们抱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如果能在上述主要的领域和问题框架里进行扎实的制度建设和实践,中国法治或能在制度上健全,在伦理上成熟,在行动上有力,从而在保护公民权利、健全公共生活秩序、彰扬公平正义法治精神诸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来源:方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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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藤法雄访问青报集团

昨日上午,日本驻青总领事馆总领事斋藤法雄对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进行了友好访问,并与集团党委书记、社长徐建宏等进行了亲切会谈。

徐建宏表示,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与日本诸多媒体有着长期密切的合作,集团和日本山口合同新闻社结为友好报社13年来,双方人员往来频繁,文化交流成果显著。今后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将继续发挥媒体优势,为推动中日经济、文化交流作出应有的贡献。

对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在宣传日本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中日友好往来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斋藤法雄表示衷心感谢,并希望日本驻青总领馆与青岛日报报业集团能够在企业投资、人才往来、文化交流等多个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斋藤法雄一行还参观了《青岛晚报》编辑部、《读报参考》编辑部和青岛新闻网编辑部。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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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检”为企业保驾护航 15万律师活跃在应对金融危机第一线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律师是一支重要的专业力量。

去年以来,15万律师积极为“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服务,进企业,入社区,下乡村,他们的身影活跃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第一线。

开展法律体检助企业度难关

金融危机发生后,外部需求急剧萎缩,一些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企业间的合同违约、债务清偿以及职工欠薪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接踵而来。

在严峻的经济环境下,律师应该如何发挥作用,为企业提供支持呢?

深圳一电子有限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深圳某律所两名律师受该公司委托,积极主动与债权人、法院沟通协商,将债务偿还和债务重组相结合,盘活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得以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这仅仅是律师服务企业的一个缩影。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各级律师协会的组织下,各地律师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律师企业走访团”、“百名律师结对百个企业”等活动在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被企业亲切地称之为“法律体检”。

律师们在“法律体检”中,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帮助企业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富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指导企业完善管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

“以前,我们给企业充当法律顾问,往往是出了问题才上门;企业也是这样,没有问题,不找律师。从现在的形势看,律师发挥‘防火’的作用比‘救火’更为重要。”山东律师协会会长杨伟程说。

企业也体验到了“法律体检”所带来的巨大收益。

“以前,我们也有法律顾问,但是总觉得律师用处不大。现在,律师经常到企业来,询问运营情况,帮我们出主意、想办法,使我们避免了许多潜在的损失。”江苏某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服务重点项目促进经济发展

金融危机扩散至我国后,中央推出了4万亿元投资的财政刺激计划,有力地拉动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但是,重大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大,从可行性论证、融资引资、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到运营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此,重大项目建设,不能没有律师的参与。

2009年4月,浙江三门核电工程正式开工。这是我国首个国家核电建设自主化依托项目,仅第一期投资就达400多亿元。人们注意到,为该项目进行法律把关的是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在工程建设中,阳光时代律师在项目融资、技术引进和主要设备进口、总承包合同谈判、项目投资建设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如阳光时代律师一样,目前,浙江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绝大部分都有律师参与。

陕西省则专门组建了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团,为全省171个省级和近1000个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湖南省湘潭市律师牵手国家、省、市、县重点工程共82个,其中为重点工程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4家,接受委托代理38家。他们为重点工程的立项、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征地拆迁、诉讼和非诉讼代理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工程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亿多元。

有评论指出,律师介入重大建设项目,有利于从源头上规避重大建设项目投资的法律风险,促进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扩展公益服务化解社会矛盾

近日,湖北省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情况反映,引起了区政府高度重视。区政府派出干部多次征求律师意见,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律师主动为政府分忧解难,这是湖北省司法厅推出的律师服务“三保”内容之一。

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中国律师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各地律师在维护好诉讼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同时,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依法做好矛盾化解和疏导工作,作社会的稳定器和减压阀。

去年9月,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接待了一位受伤农民工,其称在某工程项目中劳动受伤,请求律师为其代写上访材料,并准备赴省进京上访。

接待律师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向该农民工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劝其通过正常途径维护权益。第二天,该接待律师到工程项目部协调,为农民工争取到了4万元赔偿金,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广东省湛江市成立了农村维稳律师团,以坐班接访、陪同下访、组织巡访3种形式,第一时间介入处理农村重大涉法事件。江苏盐城市建立了农民工维权工作平台,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扬州市开展百名律师与百名村干部结对活动,服务新农村建设。

河南省去年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咨询12587次,涉及36188人,为符合条件的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2014人次,通过律师做工作表示息访或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的1540件。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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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就出台新《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司法部日前出台了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名称管理办法》)。1月12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新《名称管理办法》?

答:新《律师法》在调整、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对律师事务所的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名称管理制度。司法部1995年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名称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实施新《律师法》的需要,许多内容也滞后于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因此有必要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认真总结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实践经验,从规范名称管理、便于公众识别、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维护正常法律服务秩序的角度出发,对原名称管理制度作出调整,制定出台新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新《名称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第二章律师事务所名称规范,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命名的规则及名称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并调整了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命名方式。第三章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名称(包括变更名称)预核准的程序以及预核准名称的效力。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主要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应遵循的原则及有关要求,明确了限制变更名称的情形,首次规定禁止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或者名称后使用或者加注“律师集团”、“律师联盟”等文字。第五章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对违规使用名称行为的处理机制。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名称检索系统建设、本办法生效日期以及对原使用的不符合新办法要求的名称的调整措施。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为什么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

答:新《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期限由原来的30日调整为10日。为提高许可审查的质量和效率,避免因名称审核、检索周期过长,导致审核机关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新《名称管理办法》根据以往实行的设立律师事务所须先进行名称检索的做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制度,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在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名称预核准的程序,包括预核准的申请方式、名称审核及检索方法、核准程序,要求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也应当事先申请预核准,规定经预核准的名称在六个月内有效。经预核准的名称,是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核准其名称的依据,所以,在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时,核准使用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在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中予以载明”。

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不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而是司法行政机关为了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能,在实施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之前,就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命名而设置的一项前置性审查及服务措施,一方面可以便利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按照新《名称管理办法》规定选择本所使用的名称;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许可期限内高效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名称的核准工作,并避免出现律师事务所重名及其他命名违规情形。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命名方式上做了哪些调整?

答:原《名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由字号+律师事务所组成”。司法部在认真总结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便于公众了解、识别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所在地及许可管理机关,也为更好地保护律师事务所名称专用权考虑,新《名称管理办法》调整了律师事务所的命名方式,在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同时要求名称中使用的“地名”不含行政区划称谓(第二十七条)。如“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而不用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阳律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字号,新《名称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从律师工作特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及保持正常的律师业务竞争秩序出发,并结合近些年在名称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规定了选择字号不得使用的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文字,相对原《名称管理办法》,禁止性的规定更加完备、具体,便于掌握和操作。此外,为便于公众记忆、识别,新《名称管理办法》没有要求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体现在名称之中。当事人和公众可以通过查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律师事务所推介材料、登录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网站等途径了解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为什么要调整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命名方式?

答:原《名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的分所,其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名+分所”。司法部在立法调研时了解到,目前设立分所的方式,既有由总所在异地派驻律师或吸纳当地律师设立的传统方法,也有总所采用兼并、合并等方式将异地律师事务所改造为分所的做法,后一种方式有增多的趋势。在听取意见中,多数律师事务所反映,原分所命名方式不利于分所开展业务、拓展规模。因此,为了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引导、促使一批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实现规模化发展,同时参照国外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命名方法,新《名称管理办法》将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调整为,“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按新的命名办法,如果“北京尚品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市设立分所,其分所名称应当为“北京尚品(深圳)律师事务所”。

答:目前确实有若干个不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采取“联合”、“联营”或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等方式组建所谓“律师集团”或“律师联盟”的做法。但这种称谓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的做法也各行其是,很不规范。为促进律师行业公平竞争发展,新《名称管理办法》取消了在律师事务所名称中或名称后使用或加注“律师集团”或“律师联盟”的做法,以严格按新《律师法》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申请和使用。现有的所谓“集团”、“联盟”,如各成员所属于或能够厘清总所与分所关系的,可以适用《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新的分所命名方式变更其名称。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为什么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有效期,对律师事务所变更、注销的名称做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答:为避免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在选报的名称经预核准后又在较长时间不申请设立许可,从而长期占用名称资源,影响其他设立人申请使用同一名称,新《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自申请人收到《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设立人未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预核准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失效。”

为了防止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利用其他所被变更前或被注销前所使用的名称在社会上已形成的认知效应,造成对公众的误导,新《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获准变更名称,或者因终止被注销的,其变更或者被注销前使用的名称,自获准变更或者被注销之日起三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核准其他律师事务所使用。”

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严肃性,避免一些律师事务所利用变更名称方式,规避行政处罚的后果或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为防止律师事务所过于随意地变更名称,新《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名称:(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二)发生终止事由的;(三)本所取得设立许可后不满一年的,但发生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分立、合并情形的除外。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在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监督管理上做了哪些规定?

答: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使用,新《名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使用名称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律师事务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使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相同。如果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使用名称,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行为,新《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或者核准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问:新《名称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吴爱英部长于2010年1月4日签发了司法部令第120号,发布了新《名称管理办法》。为了做好新《名称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实施准备工作,司法部决定新《名称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名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外,为了确保按新《名称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全国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并调整目前存在的不符合新规定要求的命名方式,新《名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律师事务所名称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变更。”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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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防止用政府投资建楼堂馆所

■进一步发挥引导带动作用 ■严格项目审批程序

■决策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完善投资责任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公布《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规定的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投资数额不断上升,2009年仅中央投资就近1万亿元之巨。这些政府投资对履行政府职能,引导和带动全社会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管好政府投资资金,防止用于楼堂馆所、“两高”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避免出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是各方面十分关注的问题。

通过制定《条例》,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各种投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和地区,有利于解决政府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目前,在政府投资管理中还存在着项目单位未批先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审批的问题,甚至出现个别领导人拍脑袋的“首长工程”,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盲目攀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对此,条例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项目单位如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等行为,投资主管等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使用政府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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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2072.7亿美元

海关总署10日发布2009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情况。据海关统计,2009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2072.7亿美元,比2008年(下同)下降13.9%,略高于2007年的贸易总值。其中出口12016.7亿美元,下降16%;进口10056亿美元,下降11.2%。全年贸易顺差1960.7亿美元,减少34.2%。

海关统计显示,2009年12月份,我国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进出口总值2430.2亿美元,同比增长32.7%,环比增长16.7%;其中出口1307.3亿美元,为历史上月度出口值的第四高位,同比增长17.7%,环比增长15%;进口1122.9亿美元,创造了月度进口值的历史新高,同比增长55.9%,环比增长18.8%。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进出口经历了自2008年11月以来的连续大幅下挫,到2009年3月份开始企稳回升,8月份回升趋势基本确立,11月份进出口总值同比开始增长,12月份进口和出口同比双双出现强劲增长,环比也呈现大幅增长,月度进口值创造了历史最高纪录,月度出口值也列历史第四高位,表明我国对外贸易在加速复苏。同时,进口的大幅增长,说明经济刺激政策的效果显现,内需比较强劲,这也有利于拉动世界经济的恢复。

在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边贸易中,2009年欧盟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中欧双边贸易总值3640.9亿美元,下降14.5%。同期,美国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2982.6亿美元,下降10.6%。日本为第三大贸易伙伴的位置,2009年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2288.5亿美元,同比下降14.2%。

从国内来看,各地积极稳外需、促出口。据海关统计,12月份,广东省出口399.7亿美元,同比增长23.5%,环比增长15.2%;江苏、上海和浙江月出口均过百亿美元,分别出口203.5亿、152.1亿和136.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7.6%、23.8%和14.3%,环比分别增长4.5%、13.1% 和20.3%。同期,山东、福建和北京分别出口80.9亿、57.1亿和50.1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5.3%、23.2% 和6.5%,环比分别增长7.4%、20.6%和10.1%。

据海关统计,在2009年出口商品中,我国自2008年8月份起连续7次调整出口退税率所涉及的商品合计出口6760.2亿美元,同比下降16.4%。其中主要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同比降幅均小于同期总体出口降幅16%的水平,为保民生、促就业作出积极贡献。海关统计显示,2009年12月份出口形势喜人。当月机电产品出口780.5亿美元,同比增长26.9%;纺织品出口62.2亿美元,增长25.2%;家具出口30.9亿美元,增长10.8%;玩具出口6.2亿美元,增长4.4%;箱包出口14.8亿美元,增长1.9%。同期,鞋类出口28.2亿美元,下降2.2%;服装出口105.7亿美元,下降4.8%。

在进口商品中,2009年主要大宗商品进口量均有不同程度增长,其中铁矿砂进口6.3亿吨,增长41.6%,进口均价为每吨79.9美元,下跌41.7%;原油进口2亿吨,增长13.9%,进口均价为每吨438美元,下跌39.4%;大豆进口4255万吨,增长13.7%,进口均价为每吨441.5美元,下跌24.3%。全年进口机电产品4914.7亿美元,下降8.7%;其中进口汽车41.9万辆,增长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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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

国办发出通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国办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要求,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各地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

金融机构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要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

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防止境外“热钱”冲击我国市场。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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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部署2010年工作:继续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于1月5日至6日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当前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总结了2009年人民银行主要工作,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研究部署了2010年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主要工作措施。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会上做工作报告,苏宁副行长主持会议,王洪章、胡晓炼、刘士余、马德伦、易纲、朱民、杜金富、李东荣、郭庆平出席会议。

会议确定2010年人民银行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货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切实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人民银行系统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会议全面总结了2009年人民银行主要工作。2009年,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金融调控的首要任务,坚定不移地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信贷政策指导,坚持货币信贷总量调控与结构优化并重,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努力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全面改善金融服务,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大胆探索,上下一心,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新进展。

一是坚持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大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灵活适度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促进货币信贷快速增长。在国际金融市场流动性萎缩、世界经济深度衰退的情况下,有效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在短期内扭转我国经济增速下滑趋势实现回升,提供了强有力的货币信贷支持,发挥了关键性作用。2009年11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长29.7%,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1-11月新增人民币贷款9.21万亿元,同比多增5.06万亿元。

全面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十项措施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着力提高信贷政策的针对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配套贷款投放,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金融配套服务。出台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抑制产能过剩、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等金融服务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西部大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灾后重建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提示,引导商业银行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二是深入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推动农业银行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继续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改革情况进行系统评估。不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改进外债管理,支持“走出去”战略。加强跨境资金均衡管理和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资产安全。健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体系,加强跨境资金均衡管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外汇储备资产安全。

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强化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密切监测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配合监管部门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启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工作。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进程。

不断提高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健全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管理、托管结算制度,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制度,全面推广商业汇票转贴现制度。推进货币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稳步扩大发债主体范围。继续发展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开展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试点。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有关工作。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改善我经济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改革,提出改革国际货币体系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主张。积极探索提升我国在国际经济金融组织中的话语权。推动基金组织发行票据,增发特别提款权。正式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等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积极参加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英高层财金对话、中欧央行工作组对话、中日经济高层对话等多项重大机制化活动。顺应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需求,签署多份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正式加入泛美开发银行并进入实质合作阶段。全面深化EMEAP合作,推动构建东亚地区金融稳定安全网。清迈倡议多边化取得重大进展。稳步推进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适当扩大澳门人民币业务试点范围。进一步推动两岸金融合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自7月初正式启动以来业务顺利展开。

四是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金融法制工作取得新进展。稳步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优化宏观经济和金融指标体系及分析框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建成运行,第二代支付系统暨中央银行会计数据集中核算系统建设进入开发阶段。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努力构建打击银行卡犯罪长效机制。稳步推进金融业标准化体系框架建设。货币金银管理得到加强,保证现金供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国库现代化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基础性研究,完善宏观经济计量模型,开展金融支持“三农”及低碳经济等专题研究。大力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征信管理和服务稳步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反洗钱战略,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积极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水平。制定了支持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长三角地区协调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区域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不断优化世博会支付环境。

五是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内部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再上新台阶。圆满完成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回头看”等后续工作。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构建惩防体系工作取得新成效。内部管理和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会议认真分析了当前人民银行工作面临的形势,强调2010年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特别是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好通胀预期的关系;更加注重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更加注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更加注重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增强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努力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

第一,保持货币信贷总量适度增长。既要保持足够的政策力度,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要稳定价格水平,有效管理通胀预期。密切跟踪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趋势、国内外经济运行和市场流动性情况,适时适度调节。

第二,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积极推进信贷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物资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既要巩固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更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为经济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为银行资产安全提供可靠保证。

第三,着力解决金融改革发展中的根本性问题。要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推进金融改革,形成有利于金融稳定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的体制机制和利益导向,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推动商业银行继续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发展面向农村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大力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稳定股票市场运行,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创造条件有效拓展直接融资渠道。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积极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灾后重建项目和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第四,防范信贷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业在支持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防范自身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信贷增长比较快的时候,更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要积极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止变相使用银行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会议确定了2010年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是继续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充裕。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合理安排货币政策工具组合、期限结构和操作力度,加强流动性管理,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实体经济的信贷需求,切实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尽量使贷款保持均衡,防止季度之间、月底之间异常波动。

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着力优化信贷结构。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使贷款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用到国民经济最重要、最关键的地方。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三农”、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的信贷支持;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着力提高信贷质量和效益;完善消费信贷政策,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做好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工作;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引导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在建、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贷款投放。强化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防范信贷风险。

继续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搞好货币政策和财政、产业、环保、贸易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继续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不断完善维护金融稳定的体制机制。促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体系,加快做实“三农”事业部。推动国家开发银行继续完善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指导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稳步实施改革方案。指导和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继续深化内部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重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

三是加快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债券市场发展,丰富金融衍生产品。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发行规模,研究中小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第三方回购业务等。推动企业发行资产支持票据。加快黄金(1138.10,1.60,0.14%)市场产品创新。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继续推动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外资法人银行在境内发行金融债券。

四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推进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便利企业灵活运用外汇资金。扩大中资企业外债试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健全完善全面的外汇债权债务制度。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跨境资金流动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健全多层次国际收支风险双向监测预警框架。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国特点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逐步实行外汇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探索为国家“走出去”项目提供外汇资金支持的新模式。

五是深入开展国际和港澳台金融交流与合作。深入研究后危机时代国际经济金融格局的变化,主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切实维护和争取国家利益。继续参与G20金融峰会、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以及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高层机制性战略对话。积极推动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全面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活动。继续加强与非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多边机构的合作。加强与外国央行的交流与沟通,在重大政策问题上加强协调与合作。积极推进包括清迈倡议多边化在内的区域货币金融合作。推动开展港澳人民币业务。促进海峡两岸开展实质性金融合作。进一步完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相关政策。

六是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全面提升金融服务与管理水平。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金融统计工作水平,建立全面、协调、敏锐的金融统计体系。推进支付体系建设,完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提高金融信息化水平,推进银行卡产业升级,扩大银行IC卡应用和标准化。加强货币金银管理,全面配合公安机关持续打击假币犯罪。继续推进国库改革与创新。扎实开展金融研究,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加强征信管理,大力推动征信立法,做好中小企业和农村的征信服务,加快金融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提高反洗钱监管水平,加强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研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合作。继续推动上海国际交流中心建设。为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七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人民银行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会议强调,做好2010年金融调控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巩固经济回升向好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银行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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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可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7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平等待遇及引导社会投资”予以规定,规定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遵守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支持、规范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政府投资领域。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国务院对政府资金投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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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规定外国人可获得 “全国劳模”等称号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就《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规定,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获得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获得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国务院表彰奖励的,由国务院决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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