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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二)

转移养老保险须领取《参保缴费凭证》

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的主要环节是什么?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外省缴纳的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接续?……本刊上期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部分政策进行了解读,受到读者广泛关注。本期,周刊将继续对该暂行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问:劳动者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吗?

答:不需要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暂行办法》规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需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对于男已满50周岁、女已满40周岁的劳动者返回户籍所在地参保就业的,建立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账户。

问:社保经办机构在给劳动者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有无时间要求?

答:有时间要求,具体是“三个十五日”:

(一)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

(三)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接续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问:我市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注意的主要环节是什么?

答:(一)领取《参保缴费凭证》。当一个劳动者离开我市,他不能肯定再回来就业的时候,或者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其本人的参保缴费凭证,此凭证包括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参保的起始时间;实际缴费的月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若《参保缴费凭证》丢失或未领取的可通过电话查询。电话号码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

(二)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参保者到外省就业后,其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只需向新的就业地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与青岛的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同时转移接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还会通知参保者。

问:我市参保人员到外省就业参保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参保人员提交转移申请。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由我市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新经办机构发函。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至我市社保机构(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经办机构)。

2、原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手续。我市社保机构(即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新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信函邮寄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同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青岛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新经办机构接续。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青岛市邮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15个工作日内对核对无误的《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社会保险系统的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问:跨省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至我市?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2)跨省流动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3)跨省流动参保人员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5)跨省流动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问:参保人员从外省到我市就业参保后,办理转移时发现没有从外省经办机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有何解决办法?

答: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将外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应在申请办理业务时讲明情况,由我市各区、市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专管员联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通过信函邮寄方式联系补办。

问: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丢失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不慎丢失,可与原发放《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电话号码可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点开之后就可以看到各省的分栏,然后点击你需要的省,里面就有各市的分栏,然后再点击城市,就可以查到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也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问: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账户转移基金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是转移个人账户金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二是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缴费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问: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能否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续手续?

答: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同样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问:为什么1998年1月1日前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规模和转移金额。所以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问:参保人员符合哪种条件只能在我市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答: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手续时,非本市户籍,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职工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问: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其外省缴纳的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能否接续?

答:不予接续。跨省流动参保人员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提出将外省的正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我市时,我市各区、市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业务系统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原因和政策依据,并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印章,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各持一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予受理告知书》由专管员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问:已在外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符合何种条件可以将外省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转回我市?

答:已在外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将外省建立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接续至我市。

(1)参保人员为本市户籍的,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2)参保人员非本市户籍的,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职工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问:已在外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如何将在外省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回我市?

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参保人员提交转移申请。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外省的临时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二)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1、外省临时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函邮寄向我市参保人参保经办机构发送参保人员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2、各区、市经办机构在收到外省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后,对符合接续条件的,专管员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信函方式将《<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传至外省临时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参保人员外省临时建账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我市经办机构的《<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通过信函邮寄发回参保人员的《信息表》并将转移基金额划转入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4、我市各区、市经办机构在收到外省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的《信息表》后,临时缴费账户的接续由专管员按照正常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接续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问:跨省流动参保人员何时可将在我市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出?

答:已在我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应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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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

禁止退保是对农民工养老权益的保护

个人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向来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多次在全国“两会”上引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热议。近几年,全国许多流动人口密集地区,曾多次出现集中的民工“退保潮”现象。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这个问题终于有了转机。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发布。这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实际是一种福音。为帮助广大关心该办法的读者准确理解政策,本刊编辑部依据当前情况就有关政策亮点分两期对该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出台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们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无论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累计计算。这就真正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跨省流动流动就业的的养老保险转移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将有利于吸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有利于广大农民工特别是新一代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定居生活,转变为城镇居民。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暂行办法》适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暂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有四个方面:

一是公平性原则。任何人不论户籍和身份,只要在城镇就业工作,都有权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且在流动到异地就业时,应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保障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和参保,都应该保障其同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是唯一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无论在多少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该是唯一的,不能有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待遇也由一地统一支付。

四是分担性原则。对于流动参保人员最后的养老金支付责任,应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部分统筹金加以分担。

◇《暂行办法》制定的五项主要政策是什么?

制定的五项主要政策是:“跨省转移”是解决实行省级统筹后跨省转移难的矛盾;“转移基金”是指除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一地领取”是指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个地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权益累计”强调的是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养老权益必须累计计算;“同样待遇”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流动就业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可以同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为什么要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

退保实际上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是一个损害。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去几年以来,由于实行农民工退保政策,农民工只是退回了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而单位为农民工缴费所形成的养老保险权益实际上是损失了。《暂行办法》实施后,一个农民工不管在中国的哪个城市,只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仅可以将个人账户金连本带息全部领回,而且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终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还根据经济发展不断增加养老金,去世后还能享受和城镇退休职工一样的救济金和丧葬补助费。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停止办理退保是对农民工养老权益的保护。

◇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就业,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有什么保障措施?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国家是通过制度安排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

◇农民工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农民工中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地根据“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确定,即:参保农民工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暂行办法》规定转移条件是什么?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没有一个参保地缴费满10年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劳动者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跨省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否受限制?

劳动者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跨省流动就业时,可任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正常缴费账户与临时缴费账户有何区别?

有两点不同:

1、参保人员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受理业务的社保经办机构不同:

正常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向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将原参保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所在地。

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需向临时建账所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原参保所在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

2、正常缴费账户与临时缴费账户转移金额计算方法不同:

正常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只转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所得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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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细则有望出台

权威人士4月6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制定包括“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可再生能源优先调度办法”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实施细则。

4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对于众多新能源企业来说,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相比2005年2月份的版本,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确了国家将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对很多“愁并网”的风电企业来说无疑是很大的利好。然而该制度的落实还有待于配套细则的制定和颁布。

在确定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时,有关专家建议,不仅对可再生能源的装机进行配额规定,也应将可再生能源的电量纳入配额制度,未来国家不妨以省为单位对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消纳做出最低限额规定,以此来保证优化能源结构,最大限度利用可再生能源,引导富余电量可以跨区出售,初步形成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交易机制。

国网能源研究院新能源研究所所长李琼慧在2010年光伏高峰论坛上介绍说,《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细则中还将涉及具体如何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按照初步设想,这部分基金的来源将一部分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一部分来自财政部的专项拨款,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平不能满足需求,如果没有更多的筹资途径,预计未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还将有可能提升。

李琼慧表示,法律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并不是强调对风电任何时候都不切出,而是强调在保证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保证风电电量上网,在必要的时刻对风电电量进行适当的小额切出实际上更有利于整个电力系统的经济性和安全性。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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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应把握好尺度

“实践中,有的调解员为及时解决争议,有意诱导劳动者放弃部分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或者放弃劳动基准权利,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这种现象十分普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透露。

这位负责人认为,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处于“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地位,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还能够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独特作用。但她特别强调,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把握好尺度,既要有效地发挥调解的作用,又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来说,调解结案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记者为此采访了多名业内人士。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记者,从工作站援助并办结的案件来看,考虑到维权成本太高,不少劳动者愿意在自己的权益上作出一部分让步,在律师的帮助下与企业进行调解。而一些用人单位,考虑到自己的声誉和精力,也乐意接受调解。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结案的背后,绝大部分都是劳动者在作出让步。据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统计,在他们调解的案子中,有90%以上都是劳动者或多或少地作出让步。

常年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段毅也向记者证实,类似的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调解案件并不少见。他坦言,在他过去一年调解的案件中,没有一件不是劳动者一方作出让步的,“这种调解非常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不少律师质疑,企业拖欠工资或者逃避工伤赔偿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按理说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规范他们将来的用工行为。如果说一出事只需花费远远低于法律对他惩罚的金额便可搞定,将起不到震慑作用,有纵容企业违法之嫌。长此以往,将有损法律的尊严。

段毅提出,调解的评价标准不应当是“调解率”的高低,而应是工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全面维护。他赞同对于劳动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认为在现实情况下也可以让劳动者放弃一部分权益,但他同时强调,调解工作者一定要把握一个核心,即这种放弃是暂时的、短期的,并尽自己的努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不应轻易地、过多地作出让步。

时福茂还建议,对于严重违法的案件,即使在调解结案之后,劳动部门也应当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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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索赔3400万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

认为“爱国者”商标受到侵害,商标权人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公司)将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海尔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后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共计34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一备受关注的侵犯商标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国者”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华旗公司为商标权人。该商标经华旗公司长期使用,曾获得诸多奖项,具有一定知名度。北京海尔公司在介绍、推广和宣传其研发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产品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刊登、转载了多篇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诸如“海尔‘爱国者III号’数字电视信源解码芯片”、“‘海尔爱国者I号’芯片”、“海尔‘爱国者II号’”、“爱国者I号”、“爱国者II号”、“爱国者III号”等表述。在海尔集团公司等案外人的网站和展厅中,也出现了大量相关的文章和表述。

法院认为,华旗公司对“爱国者”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本案中,北京海尔公司在其解码芯片的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爱国者”字样的商品名称,属于对“爱国者”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由于华旗公司的数码视听及存储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同属于第九类商品,且华旗公司的MP4等产品与北京海尔公司的解码芯片也都属于与视频有关的数码产品,故双方的产品应属类似商品。尽管华旗公司与北京海尔公司的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北京海尔公司这种将“爱国者”用于类似商品的名称并在宣传中突出或单独进行使用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双方之间存在产品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的误认,或者产生双方存在有企业合作、关联关系等与事实不符的认识,同时还可能弱化“爱国者”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所具有的较高识别力,从而损害华旗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北京海尔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综上,海淀法院判令北京海尔公司停止侵权,并在该公司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为华旗公司消除影响。但对于华旗公司要求赔偿34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未予全部支持。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海尔公司的侵权方式、期间、程度、后果以及主观过错、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淀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北京海尔公司赔偿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共计50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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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4500余名律师将拥有“执业责任险”

从今天开始,安徽省律师协会对该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项目招标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这一旨在减少执业风险的做法将惠及安徽4500余名律师。

3月29日,安徽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项目在安徽省律师协会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预中标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据开标透露的信息显示,律师执业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每个律师事务所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万元,每位律师累计赔偿限额为600万元,安徽全省律师累计赔偿限额2亿元。

律师渐成高风险职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化的律师职业面临着越来越高的风险。据安徽省律师协会会长蒋敏介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律师业务领域由传统的诉讼领域向参与项目建设、投融资、证券发行、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破产清算等非诉讼领域拓展,业务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对律师业务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律师执业责任风险也随之逐步加大。特别是在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项目服务上,一旦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应对方案和救济措施,将会严重影响律师行业的声誉,甚至引起其他社会问题。

“如何预防控制高风险已成为困扰甚至制约律师行业快速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作为律协应当积极应对这一变化。”安徽省司法厅副巡视员、律管处处长、省律协秘书长潘法律告诉记者,“经过审慎调研,安徽省律协决定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在减少律师执业风险的同时,律师若有错,当事人索赔也有保障。”

“律责险”不是对律师责任松绑

“世界各国普遍以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方式解决律师执业风险问题,我国也有地方开始进行尝试。”潘法律说。

据了解,在一些已经实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省市,其做法基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统投统保,即以省(市)级律协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所有会员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省级律协全额支付;第二种是律协与保险公司谈判并签订保险框架协议,由各律师事务所按此框架协议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费由律师事务所承担;第三种是将执业责任保险与其他险种捆绑,由省律协为全省会员统一投保,以进一步解决律师后顾之忧,保险费从会费中列支。

安徽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贾晓清告诉记者,安徽在借鉴其他省市实行“律责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安徽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从多方面对“律责险”方案进行了考虑。

据介绍,此次安徽省实行的“律责险”中,安徽省律协作为投保人,为该省考核合格的律师办理一份律师执业责任基本险,保费由省律协从会费中支出。按安徽省律协与保险公司商定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各律师事务所还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自费追加投一定份额的保险。这套投保方案在降低了保险成本的同时,兼顾了执业责任保险在全省律师队伍的覆盖面。

“责任险虽然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但绝不是对律师风险进行‘松绑’,而是更明确律师执业的责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波说,按照一般的理解,有了责任险,律师和律所似乎应当比以往轻松,但事实并非如此,实行责任险意味着对律师行业进行更严格的管理,“毕竟谁都不想被索赔,也不想被管理部门记录在案”。

据分析,安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以中小所为主,形式以合伙所、个人所居多,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通过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强对协会会员的保护,引导和培养广大律师树立执业风险防范意识。

当事人索赔将得到保障

安徽省司法厅律管处副处长陈勇说,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体现了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感,藉此可以弥补律师因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律师及其所在律所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这种赔偿责任不能免除或限制。而据了解,转轨后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全面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以往,当律师因为过错或违法办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大多是找律所解决,即使是到律协等部门投诉,解决问题还是得回到律所,这就可能造成当事人重复往返的麻烦,同时也给律师、律所带来高压力。而一旦办案风险不能及时妥善化解,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索赔事件,律所及律师不仅会名誉扫地,还可能危及生存。

陈勇说,实行律师执业责任险后,当事人索赔的大致程序是:投诉———责任认定(由省律协和保险公司共同成立的机构进行)———理赔,“这改变了当事人以往单一的索赔渠道,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获得赔偿,有助于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也有利于律协等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全省律师执业情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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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批法律法规4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将可申请驾照、个人携带不合理数量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出境将面临罚没……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

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分为8章33条,分别为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附则。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著作权法修改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决定将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此外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五类残疾人可申请驾照

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

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此外,新规定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处罚力度。其中,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个人携带不合理数量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出境将面临罚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决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决定规定,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新防灾减灾机制建立

4月1日起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组织建立联防制度。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实施的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条例要求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整合气象监测信息资源,规范预报、预警行为,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此外还要求加强灾害信息传播。

保险业高管任职资格新规提高从业经验要求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保险公司高管任职管理规范为核准制,提高了对高管人员专业从业经验的要求。

新规定明确,保险公司监事需要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在核准的保险公司专业负责人中增加了审计责任人;将高管管理的审批制和报告制统一为核准制,将原来对支公司和营业部经理实行的报告制改为核准制。

新规定强化了高管任职资格条件中的合规性要求,提高了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提高了部分职位对经济或金融工作年限的要求;增加了对保险机构总经理的经验要求,保险公司总经理从事经济或金融工作的年限从5年、8年分别提高到8年、10年;为了吸引人才,规定还放宽了学历和工作年限的条件;此外,规定补充完善了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的各种情形。

新财险条款保费管理办法:严管“报行不一”

为遏制保险机构擅自变更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现象,杜绝“报行不一”,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费管理办法》,要求财产险产品的费率和条款须由总公司向保监会报批备案,并明确了将产品管理尺度与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相衔接。

办法明确了不得擅自改变保险条款或保险费率的内容,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此外还对区域性产品监管方式进行了修改,明确了此类产品必须由总公司直接向保监会进行备案,以便防止保险机构在区域性产品中通过扩展条款、特别约定、随意调节费率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由保监会统一受理产品审批备案,能集中力量对产品的合法性、规范性及费率精算等进行审核。对于共同保险业务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应直接使用由首席承包人向保监会报批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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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达17.3万 年办诉讼案196万

“截至2009年年底,我国执业律师达到17.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1.58万多家,相比2000年分别增长66%和105%。”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2010年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上获得的信息,其中东部地区律师队伍规模增长速度明显,到去年底已达10万人,相比2002年增加了4.8万人,增长超过92%。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律师队伍结构不断完善、素质不断提高,截至去年年底,全国律师队伍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达到15万人,占律师总数的86.7%;其中硕士以上学历者2.65万余人,同比增长15%。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执业律师超过50人的律所达190家,超过100人的达46家,超过1000人的有3家。经过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批规模较大、组织严密,业务领域涉及多个行业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出现了一批专门从事金融、房地产、海事等方面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2009年我国律师业务量稳固增长,全国律师办理诉讼案件196万多件,办理非诉讼案件85万多件,为33万多个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社会律师共办理了18万余法律援助案件;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无论是传统的诉讼辩护代理业务,还是知识产权、企业并购、电子商务等方面都有所增长,律师业务已广泛深入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

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提出,2010年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工作要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要把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引导律师执业活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于民生、国家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积极拓展新业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前瞻性、实效性;提高既有业务领域服务水准,把工作做深做精做细,努力使律师职能和作用愈来愈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得到公众的认可。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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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当发生职业伤害事故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会毁掉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极力否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从而造成受害者因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而遭遇索赔困境的情况时有发生。有很多受伤职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时,拿不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大多数劳动保障部门在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上要以劳动合同为证明才肯受理,这将直接影响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以及确认工伤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要追索劳动权益,证明劳动关系是必要的,但若要求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举证,显然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到底应该由谁来证明劳动关系呢?企业(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证明负有举证责任,这是由工伤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所决定的。工伤认定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非常合理和必要的。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一般的诉讼是适合的;但是,在工伤认定中则不适合。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单位处于管理者的位置,职工对单位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许多人的文书、文件是由用人单位拟定并掌管的,如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而工伤认定中的纠纷,往往涉及到这些材料的举证。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那么职工个人的许多主张都难以得到充分的证明,这会导致职工工伤权益受损。因此,为了保护职工作为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工伤认定时,必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达到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相反,用人单位的职工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工伤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条例的标准进行赔偿。因此,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一些企业,特别是没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赔偿责任,会极力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企业)承担举证责任是必要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在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具体规定了五项认定劳动关系凭证的方法:(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的(1)(3)(4)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由劳动者举证,五项只要提供其中一项都可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企业(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义务。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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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 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就必须遵守中国法律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络局负责人今天凌晨就谷歌公司宣布停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对有害信息过滤,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发表谈话。

这位负责人指出,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谷歌公司违背进入中国市场时作出的书面承诺,停止对搜索服务进行过滤,并就黑客攻击影射和指责中国,这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坚决反对将商业问题政治化,对谷歌公司的无理指责和做法表示不满和愤慨。

这位负责人说,1月12日谷歌公司在未事先与我政府有关部门通气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声明,声称受到了中国政府支持的黑客攻击,不愿在中国运营“受到审查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并“考虑退出中国市场”。在谷歌公司一再请求下,为当面听取其真实想法,体现中方诚意,今年1月29日、2月25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先后两次与谷歌公司负责人接谈,就其提出的问题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强调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应当遵循中国法律,如谷歌公司愿遵守中国法律,我们依然欢迎谷歌公司在中国经营和发展;如谷歌公司执意将谷歌中国网站的搜索服务撤走,那是谷歌公司自己的事情,但必须按照中国法律和国际惯例,负责任地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该负责人指出,中国政府鼓励互联网发展和普及,促进互联网对外开放。中国互联网上的交流和言论十分活跃,电子商务等发展迅速。事实证明,中国互联网的投资环境、发展环境是好的。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对外开放的方针,欢迎外国企业参与中国互联网发展,并为外商到中国经营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中国互联网依然会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

北京时间3月23日凌晨3时零3分,谷歌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官大卫·德拉蒙德公开发表声明,再次借黑客攻击问题指责中国,宣布停止对谷歌中国搜索服务的“过滤审查”,并将搜索服务由中国内地转至香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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