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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试调查问卷配合审理 旁听专业人员可参评争议

法制日报北京6月16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面对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关键证据的争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了调查问卷的方式,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制成问卷,由参与开庭的旁听人员进行社会评价,并由合议庭当庭认证,从而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2007年3月,原告吴某因手掌受伤到丰台区某医院进行治疗。术后因钢板断裂导致吴某右手基本失去功能。吴某坚持认为医院伪造病历,致使医疗鉴定无法进行。

庭审当天,第三方医院的医务人员和某大学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受邀到庭旁听审理。庭审前法庭向旁听人员发放了调查问卷,请他们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判断并填写调查问卷。庭审结束后,40份问卷全部收回,27票认为病历真实,2票认为伪造病历,11票对此说不清楚。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认定病历真实有效,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当庭公布了调查结果。面对压倒性的调查结果,原告表示愿意以该病历资料进行鉴定。

主审法官魏亚南事后表示,运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利用旁听人员的知识判断,对争议较大的事实部分进行调查,体现了案件审理的公开与公正,同时利用社会评价的方式实现了多角度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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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劳动者也应缴纳工伤保险

顾某投诉公司未为其缴纳2008年1月至2008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查,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8年12月31日。该单位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因是顾某系非全日制劳动者。

分析:

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概括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何种社会保险费。

劳社部发[2003]12号文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据此得知,用人单位负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在执法实务中,劳动监察机构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和第六十条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实践中,无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是否按照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一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多个用人单位均应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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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应提交原件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患病,经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棉尘病Ⅱ级”,后被鉴定为职业病;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其工伤相关待遇,故申请人诉至本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医药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相关待遇。

仲裁处理情况:

(一)仲裁审理

申请人称其1977年12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与被申请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4月经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棉尘病Ⅱ级”,2006年8月1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工伤的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申请人针对其诉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证明申请人患有职业病。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伤残,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青岛市传染病医院住院病历原件,证明申请人住院82天。4、青岛市传染病医院出院记录原件和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病案原件,证明申请人的住院时间。6、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出院记录原件,证明申请人住院55天。7、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定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证明申请人医疗服务费用明细。8、工资条原件,证明申请人工资情况。9、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打印件,证明被申请人自1993年11月至今一直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称其1977年12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 2006年4月申请人经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棉尘病Ⅱ级”,2006年8月1日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但其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均为复印件,根据《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㈢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无法确认,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被申请人一直为申请人缴纳自1993年1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本委不予支持。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被有关机构认定患职业病,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均为复印件,且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庭审,对申请人提交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委无法确认,故不能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根据2009年8月1日起执行的《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㈢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之规定,参加劳动仲裁庭审的当事人,最好能够提交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存卷,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有一种情形,可以将复印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复印件。根据《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十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在申诉书、答辩书、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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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泄露公民信息案宣判

出售2060名机场工作人员个人信息,伪造机场巴士乘车证3000多张销售获利。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对涉案三人宣判。涉案人员曾经都是北京市民航安乐出租有限公司的员工。

周广进担任北京民航机场巴士联营办公室统计员期间,将单位办理机场大巴乘车证时获得的2060名办证人员的个人信息分6次出售给李笑辰和甘雪斌,内容包括乘车证卡号、持卡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李、甘二人伪造民航机场巴士乘车证3494张,以每张150元的价格出售,共获利524100元。

朝阳法院判决李笑辰、甘雪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周广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判决后,朝阳法院给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服务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单位在单位内部通报案件结果,对公民个人信息严格管理,规范机场大巴乘车证的办理。据悉,这是首起泄露公民信息案。

记者付中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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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督办的房屋产权造假案件

一栋别墅几易其主。

在市场价已达2000多万元的情况下,却被人伪造了一系列假资料,骗取到《房地产权证》后,以500多万元的低价出卖。

在没有相关要件的情况下,却能以假材料办到房产证。这是因为当时分管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方面的副市长罗永明(2009年因受贿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亲自给相关领导打了招呼

法治周末记者 韦文洁 发自山东青岛

6月8日傍晚,山东省青岛市东海西路12号浮山湾花园的住户们发现,那个四十多岁像“祥林嫂”一样的中年人,又准时出现在9号楼前。他时而面对大海长叹,时而对着被鲜红的蔷薇花簇拥着的这栋三层别墅发呆。

在9号别墅邻居们的眼里,近年来围绕这栋楼发生的一切,近乎像天方夜谭———9号别墅建成10多年了,却一直没有人住。后来又隐隐约约地听说,2007年,该楼在市场价已达2000多万元的情况下,被人伪造了一系列假资料,骗取了《房地产权证》,并以500多万元的低价出卖。

这一房屋产权造假案,最终引起了高层关注,成为去年中央政法委的督办案件。

眼前出现的人,就是购买这栋别墅的主人,该案的举报人和受害方———孙林杰。

搁置的别墅

48岁的孙林杰没有想到的是,别墅买到手之后,享受到的竟是一连串的诉讼和纠纷。

12年前的孙林杰身家千万,有两家挂靠在国有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分公司。他有个愿望,就是在青岛的海边有套房子。

1998年4月26日,孙林杰以个人名义与青岛浮山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青岛浮山湾花园9号楼楼花。建筑面积680平方米,每平方米8300元(不含建筑费),总价为543.08万元。孙林杰分两次付清了购房款。

1998年9月26日,他委托青岛瑞来隆公司管理与承建。在陆陆续续花了95万元后,9号别墅于2001年上半年基本竣工。

在建设中孙林杰修改了设计,扩大了房屋的建筑面积,比原规划多建了近百平方米,而竣工后又没有交给开发商超建部分的钱,导致竣工后,开发商没有向当地质监站申报9号别墅的竣工验收,孙也就没有拿到质监站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也就无法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证》。

此后,因为资金影响,房子建成后,他也没有进行内部装修,就一直搁置着。

2003年,孙林杰的公司内部发生一系列经济纠纷,直接导致法院查封了属于他个人的9号别墅。

无证房子几易其主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2007年6月12日,孙林杰向青岛中院提起了9号楼的确权诉讼。

让孙林杰意外的事发生了。

2007年9月17日,在公开庭审中,孙林杰从法官口中得知,该别墅已不属于孙林杰,而成为案外人王利名下的财产,并出具了王利的房产证。

惊讶之余,孙林杰向法庭提出,这栋别墅至今还没有验收,不可能办出房产证来,要求法庭继续调查。

孙林杰连忙和律师一块去青岛市房产局查阅资料核实,发现办理房产证的是济南一个叫何文剑的人。他无意中发现,房产局的备案材料,比如购房合同、收据等资料,漏洞百出,大有伪造的嫌疑。

首先是购房合同。因为此房在1998年就已卖给了他,而此人购房的时间则是2000年10月5日;其次是开发商提供的已付清购房款收据。开发商出具的不是不动产专用发票,而是普通收据;三是伪造变更楼号。孙买的是D-1,现在则变成了模糊笼统的D座(后改为9号楼);四是应由开发商缴纳的各种税费,竟然由购房人王利缴纳了近40万元。

最重要的一点,是那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十分荒唐。

孙林杰是1998年4月26日签订了购买别墅合同,委托给青岛市建筑质量工程监督站办理监督委托的时间是1998年12月20日,这也是9号别墅正式开工建设的时间。2001年上半年基本竣工,至今尚未验收。

而这份伪造的验收证明不是原件,是复印件。同时该验收证明显示,该栋别墅1998年4月2日竣工,验收日期是4月28日。

也就是说,这栋别墅尚未开工建设,就已经通过了质监站的验收,取得了验收证明。

此外,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王利做的竟是一桩赔本买卖。

2007年7月3日,王利以610万元的合同价将房产证办到自己的名下,第二天,竟然以547万元的低价,卖给了青岛人房思绪。仅仅一天时间,就亏损63万元。而按照当时的市场价,这栋别墅已高达2000多万元,稍稍倒腾一下,王利就会赚个盆满钵溢。

做生意竟然就低不就高,王利此举,有些令人费解。

而更为滑稽的是,房思绪在得知验收证明是假的,买这栋别墅可能上当后,迅速将第一本房产证注销,并于2009年3月19日,委托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对该别墅进行鉴定。遂以青岛理工大学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重新向青岛市房产局申请办理了第二本房产证。

伪造验收证明漏洞百出

6月7日,在青岛市市南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李玉栋站长一接到《法治周末》记者递过去的那个伪造证明,便不假思索地说,“这个表肯定是假的”。

李回忆,大约在2007年底,青岛市公安局也来调查过,他也是这种说法。李告诉记者,有三个重要的地方,明显与事实不符:一是证明上质量监督站代表“李玉栋”这三个字不是他写的。前面两个字写的还有点像他的笔迹,但后面的“栋”差异就太大了。为此,李还当着记者的面,用钢笔在白纸上把这三个字书写了一遍。

二是签字人不对。他是1999年元月才被任命为站长的,1998年5月时站长是姚坤。如果要在这种重要的文件上签字,理应是姚坤。

三是按常理来说,办理房产证时,房管局只认原件,不清楚可以向他们咨询核实。何况他们的原件有一式五份,除本单位存档一份外,其余四份分别发给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开发商)、建筑公司和房管局。因此,房管局应该是有原件的。

四是通过他们反复核查,台账里没有出具这份证明的登记。

为了证实这一点,站里管内勤的刘女士向记者打开内部台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登记表》查找,发现1998年4月27日这天,该站根本没有组织安排任何验收。不仅如此,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登记表》上,记者发现,当年1至6月之间的这四个月,该站都没有安排任何验收。

作为办理房产证的要件之一,刘女士认为,房管局肯定要看证明的原件。即使当事人丢失了原件,他们要出具复印件,肯定也是在找到原始存根的情况下,才可能在复印件上面加盖公章。

6月7日下午,针对用假证明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青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房地产登记中心于凤树副主任表示,在2008年7月1日建设部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出台之后,办理房产证才必须要原件。而此前,房管部门一直沿用的都是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法律规范不太完善,政策法规没有变化快,导致一些章程滞后。使他们对开发商的复印件都视为原件使用,导致9号楼别墅钻了这个空子,用假证明办理了房产证。

“当时如果知道了这些情况,肯定不会给他办理这个房产证。”于副主任认为,房管部门也有难处,比如私刻公章,他们也看不出真假,没办法认定。

“发现这种公然造假行为后,房管部门按常规是否可以注销房产证?”面对《法治周末》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长时间的沉默后,于副主任的回答显得很艰难:“现在要撤,难度太大了。”

当记者请教于副主任,用青岛理工大学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能否替代质监站的竣工验收证明,领取房产证这个问题时,他的回答是,“这个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吧”。

而质监站李站长对此的答复,则恰恰相反:“绝对不行。青岛理工大学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必须送到质量部门,得到认可后,由质量监督站出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房管局才能为其办理房产证。”

中政委下令督办

2007年11月2日,在青岛中院一审驳回孙林杰的确权起诉后,孙随后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期间,青岛市公安局经认真初查,证实孙林杰举报属实,于2007年12月24日以“合同诈骗”正式立案侦查,对9号别墅予以查封,将何文剑、王利等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但在收到青岛市公安局的刑事《立案决定书》后,山东省高院并没有中止审理,依然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2009年10月初,孙从青岛市公安经侦支队得知,山东省公安经侦总队2009年下发了一份公函,认为该案两级法院都已判决,不是一个刑事案件,不宜按刑事案件办理。有其他问题,另案处理。

值此,孙林杰向青岛市公安局举报的“合同诈骗罪”在“高院终审判决了,我们不能再管了,否则成了插手民事纠纷”的理由下,无人问津,束之高阁了。

万般无奈,孙以信函的方式,不断向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和国家信访局等寄送举报材料。2009年8月,让孙林杰欣喜万分的是,他从青岛市政法委打听到,举报的案件已被列为中央政法委的督办案件,要求山东省“迅速核查,尽快上报结果”。

2010年6月8日上午,记者从青岛市政法委知情人士处得知,今年1月,山东省政法委明确要求青岛市政法委,迅速查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的真伪。现在青岛市公安局正在研究,该证明是否可以视为国家文件,正准备向山东省公安厅汇报。

采访中,一位青岛市消息灵通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市房管局开始也不给办9号别墅的房产证,最后是因为当时分管国土资源房产管理方面的副市长罗永明(2009年因受贿被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亲自给相关领导打了招呼,才给办了证。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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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是否可以约定?

案情介绍:

刘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刘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刘先生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刘先生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年后,公司在合同终止时通知刘先生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刘先生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刘先生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刘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对刘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刘先生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实得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公司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有变化而与员工约定缴费基数,公司严格按约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刘先生的要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明确的缴费基数统计规定。以上规定中,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是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之和,即以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计算基础。

根据以上规定,工资总额的确定是缴费基数确定的基础。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该规定中,确定的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是:(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工资总额与劳动报酬密切相关,根据单位缴费基数与职工缴费基数相一致的原则,通过劳动报酬可以确定缴费基数。

本案中,公司与刘先生双方都依法负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事人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因不符规定而无效;公司缴费基数统计中未列入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劳动报酬,而这几部分均不属于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因此,这几部分均属于应当计入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少缴部分,应当按规定补缴。据此,刘先生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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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斥资300万统一购买法律服务

法制日报杭州6月5日电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吕凯风 浙江省杭州市仙林社区办公室多了间“社区律师”工作室,浙江万向光明律师所律师唐向明每周三下午都定期到这里上班。

与唐向明一样,从5月份开始,杭州市497名被选拔出来的优秀律师进驻全市497个社区担任“社区律师”,每周定期在社区坐班,履行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培训人民调解员等职责。

杭州市司法局局长洪慧平向记者介绍,早在三四年前,杭州市就曾组织律师到社区为居民服务,但一段时间过后就名存实亡。究其原因,律师是自收自支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偶然提供几次公益性服务没问题,要其长期无偿为社会作贡献,往往难以为继。

有鉴于此,杭州市司法局想出了一个新办法: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服务,通过有偿服务,组织律师进社区。这一建议被市里采纳,今年2月,杭州市在100个社区开展律师进社区试点工作。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叶明告诉记者,“社区律师”熟悉法律和当地实际,其第三方立场容易被服务对象所接受,试点三个月来,共解答处理1764个法律难题,举办法律培训百余次,帮助社区起草修改规章制度和法律文书128件,主持调解343件疑难纠纷,预防化解调处了一大批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尝到甜头后,今年5月,杭州市决定全面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市财政每年拨款300万元,统一向律师所购买法律服务,给全市497个社区全部配上“社区律师”。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黄坤明说,杭州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要大手笔,在平安建设上也要舍得投入。律师进社区,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创新举措,是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完善法治网络、进一步建设“法治杭州”的生动实践,值得在全市全面推广。

洪慧平介绍,目前,杭州市政府已与151家律师事务所的497名律师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市财政用300万元专款,给每名“社区律师”每年发放补助6000元,社区负责提供工作场所。“社区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审核与社区有关的法律文书,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每周定期到社区工作室工作半天,每季度至少在社区举办1次法制讲座。今后,律师服务社区情况将作为律师考评的重要依据。

“这批‘社区律师’事先经过认真选拔和专门培训,政治强、业务精。”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胡祥甫向记者透露,同时进驻每个社区的,还有两名“律师助理”。经商洽,在杭部分高校法学院选拔了994名优秀在校生,跟随律师进社区进行法律服务实践。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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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每月96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6月3日发布了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1. 最低工资上调标准: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800元上调至960元,增加160元/月,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本次调整的增长幅度为20%,比常年平均增长比例高出近一倍。

自1994年北京市起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至今已有16年,每年调整的平均增幅为10.02%。2009年由于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国家人力社保部要求,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困难,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暂停了一年。

据了解,经本次调整,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9.6元提高到每小时11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22元提高到每小时25.7元。

2.最低工资性质

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净收入”,其中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不包括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各项津贴。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也须遵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同时,劳动者试用期期间以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实习期间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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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首部死刑辩护指导意见 明确应做无罪辩护情形

山东出台首部死刑辩护指导意见

明确应做无罪辩护情形

山东出台首部死刑辩护指导意见

明确应做无罪辩护情形

山东出台首部死刑辩护指导意见

明确应做无罪辩护情形

法制日报济南5月30日电 记者王家梁 余东明 今天上午,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联合调研、草拟的《死刑辩护指导意见(试行)》正式施行。据悉,这是全国省一级律师协会出台的第一部死刑辩护指导规范。

意见共9章,96条,分别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各项权利义务、注意事项等逐项释明。

据介绍,意见所称的死刑案件包括:根据检察院公诉意见可能判处死刑、一审判处死刑二审上诉、根据检察院抗诉意见可能改判死刑及死刑复核案件。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的4种情形,分别是: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刑事违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告人行为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表示,意见在后“赵作海案件”的大背景下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不仅能有效提高死刑案件辩护质量,更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还对规范死刑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降低执业风险大有裨益。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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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加大力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实现体面劳动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记者王敏)中华全国总工会29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并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

全总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要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意见》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的同时,深化“共同约定行动”,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继续深化“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开展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大力推动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实施;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意见》强调,要创新工会组建方式,着力做好新生代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群体的会员发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服务职工群众,赢得他们的拥护和信赖。

《意见》还特别强调,要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要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帮助企业改善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注意加强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搞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实现体面劳动。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发挥工会扎根企业、联系职工的优势,健全完善劳动关系矛盾预警和调解工作机制,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有序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抓好劳动关系矛盾的排查和化解,努力消除隐患;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与党政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反应与协调机制,并结合党委政府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部署,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不断扩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覆盖面,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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