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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统一旅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五种情况应赔偿五类因素可退款

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有关旅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说,规定在界定旅游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旅游者的诉讼权利及权益、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界定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这意味着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明确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旅游纠纷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诉讼法等众多法律规定,这个规定并非专门针对哪一部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而是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案件时,如何适应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处理所作的具体规定。”杜万华说。

五种情况旅游者可获赔偿

规定称,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或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分别向上述三方提出索赔,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现实旅游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旅游经营者将业务转让给其他同行,旅游者对此意见较大。规定明确,旅游者可拒绝旅游经营者的转让行为,要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如旅游经营者将部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或让他人挂靠在自己名下从事旅游业务,因受托方未尽到义务造成旅游者受损的,旅游经营者应承担或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中,还经常会出现旅游者自行活动时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当前旅游经营者有一种只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而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览行程的产品,俗称“自由行”,旅游者也可能出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规定明确,如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还显示,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应赔偿。而一旦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则要赔偿旅游者双倍之损失。

记者注意到,甚至是旅游者个人信息保护这一“超前”的问题,规定都有所涉及,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或未经旅游者同意而公开信息,也要承担责任。

五类因素旅游者可获退款

退款,这是一个让旅游者伤心的词汇。什么情况下能退款、要退多少,之前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旅游者不管是什么原因终止旅游合同,都很难得到退款,更别说是全额退款。如今,规定对退款作出了明确的阐述。

因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延误而导致旅游合同无法按照约定旅行的情形极为多见,规定明确,遇到这种情况,旅游经营者应退还旅游者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同样要退还尚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情况还有:因旅游经营者过错导致旅游者证件等存在瑕疵影响行程;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

签订旅游合同后,旅游者不想再参加此次旅游怎么办?规定支持旅游者将合同中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转让后旅游费用减少了,规定还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部分费用。

即便是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突然要单方解除合同,规定也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当然,如果旅游经营者应旅游者年龄、职业不同而增收费用,以及在旅游者拒绝的情况下安排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项目被增收费用,旅游者也有权要求退还这笔费用。

团体旅游个人可提起诉讼

除了保护个人信息和明确霸王条款无效外,规定还有一大亮点,即明确了旅游者个人的诉讼权利。规定称,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就表示,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

杜万华解释说,在集体旅游过程中,订立旅游合同的往往是集体推选的代表,而不是每个旅游者单独与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准许合同签订人提起诉讼,那么当未签字的旅游者受到损害,而合同签约人又怠于提起诉讼时,旅游者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明确旅游者有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成日:201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