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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加班工资标准纳入集体协商事项

法制网讯 记者赵文明 阮占江 实习生 宁新春 贺蓓蕾 为制定好《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近日将《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最关注的不外乎奖金、津贴、加班费等。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方究竟可以跟企业方就哪些事项进行集体协商?草案规定,协商事项包括:工资分配制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工资标准;工资集体协议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其他事项。

为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得到落实,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查,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对于协商代表的构成,草案规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工会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出资人、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对于目前一些行业普遍缺乏工资协商制度的情形,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工会组织以及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等工会组织,可以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形式、办法、时间等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来源: 法制网

作成日:2011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