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医疗期满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Q: 我司于2011年8月1日聘用刚刚大学毕业的员工王某担任操作工,入职前体检无异常,从2012年2月1日—3月20日请病假,治疗恢复后正常来公司上班。2012年6月10日再次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接受治疗至今仍未治愈,何时能治愈无法确定。假若员工治疗期一直无限期延长下去,公司可否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员工患病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能以“不胜任工作”等理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考虑到该员工工作时间较短,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该员工医疗期为3个月,只要在连续的6个月内累计休病假3个月既达到医疗期满。
该员工医疗期满并履行必要程序后,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合同的。根据实务经验,重点说明以下三点: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医疗期满后,该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何证明该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是一个比较困难的事情,(1)并不是生病了就一定导致不适合原岗位;(2)如何确定“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因此在实务中往往产生较多争议。
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以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建议在员工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该员工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外,还需要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支付医疗补助费(标准为不少于6个月工资)。

作成日:2012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