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

王女士2013年初进入青岛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5月8-15日,单位安排包括王女士在内的9名优秀职工到张家界旅游。在旅游过程中,王女士走山路时滑倒意外摔伤。请问该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

分析(本案仅就工伤进行分析,涉及的其他法律分析略):

首先,该案对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说来,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对职工的福利,与劳动者从事的本职工作并不相关,而国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员工获得保障,国家这部分预算是基于控制和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的考虑,不能随意扩大工伤保护的范围。本案在张家界发生的事故,时间、地点、性质等已经超出了工作的范围,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虽然旅游是带有员工福利性质的活动,但不能以此全盘的否认旅游活动中含有工作因素的存在。一般来讲旅游活动是由单位组织的,员工的旅游活动不能脱离单位的属性而单独存在。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往往是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增进员工之间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可以视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也可以理解是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之一。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本次旅游可以视为职工工作的一种延续,因而本次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敝所律师认为,公司组织的旅游是否认定为工伤,可以参照如下两个标准来进行认定:1)是否与业务活动有关。如果旅游活动中包含了业务活动的因素,比如各类素质拓展训练,可以加强团队的凝聚力,提升团队的工作效率,因此可以视为与业务有关的活动。反之,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休养游玩,则无法简单认定为与业务活动有关。2)是否具有强制性。如果企业规定旅游活动必须参加,否则作为旷工处理,则该活动具有强制性,也可以视为与工作有关。另外为避免不能认定为工伤而给企业增加负担,企业在组织旅游前可以给员工购买意外保险。

当然由于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特点,而法律法规对此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对此的态度就非常重要,有必要在具体应对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咨询。

作成日:201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