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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居留证有效期最短90日

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 被提请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新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有效期的最短时限为九十日。

    今年4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广西和北京市调研,并就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原草案规定:“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

    上一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有的外国人来华短期工作,期限经常在半年以下,对这类来华短期工作的外国人,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可以签发有效期短于一百八十天的居留证件,这种作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一百八十日,最长为五年,但是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有效期最短为九十日。”

    原草案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此项规定涉及国际法同国内法的关系和国家法律主权,不应笼统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优先直接适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我国已明确对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内容通过转换为国内法的方式适用。法律委员会经同外事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

    原草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边界管理协定对边民往来作出规定。

    现实情况是,现有的依据边界管理协定制定的边民往来规定,有的是法规、规章的形式,也有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边民往来是国家出入境制度的重要方面,应当将地方制定的规定限定为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作成日:2012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