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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在国家有关自贸区等区域推出7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中国绿卡”受惠面放宽

◇政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深入推进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发挥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2015年7月以来,公安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上海科创中心、福建自贸区、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东自贸区建设及创新驱动发展的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发挥这些政策措施的作用,近日,公安部研究决定,在国家有关自贸区及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推出7项出入境政策措施。

◇内容提要

新的政策分别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人员、外籍华人及外籍留学生四个方面,退出涉及外国人签证、入境出境、停留居留和永久居留等多个层面的措施。本次主要向大家简要介绍针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华工作人员的政策措施。

长期在华工作人员居留将更方便

·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情形

已连续2次申办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第3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的。

·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

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工作单位推荐的。

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中国绿卡将更简便

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

·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经自贸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获得中国绿卡。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广实施7项出入境政策措施有助于进一步便利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发展,激发外籍华人创新创业热情,也将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接下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做好政策的实施准备,为地方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出入境环境。

建议在有关区域内工作的外国人可以根据这项新的政策结合企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办理有效期更长的居留许可或取得中国绿卡。这样可以节省多次办理居留许可的时间并减少了办理时无法出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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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签约”是否符合仲裁条款书面要求

我公司是一家在日本东京注册登记的日本公司(外国公司),曾与青岛B公司(国内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将该合同争议提交日本东京的商事仲裁协会予以裁决。适用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和日本法律。

后因B公司违约,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日本东京的商事仲裁协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商事仲裁协会合法合规作出了裁决。B公司以“电邮签约”的仲裁条款非有效的书面协定、仲裁裁决的违约金过高违反中国“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的公共政策由拒绝执行。我公司遂向青岛相关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现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Q1:通过“电邮签约”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为有效的书面协定?

A1:因中国和日本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上述关于仲裁裁决的问题适用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根据《纽约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书面协定是指当事人在其签订或互换函电中所载明的合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虽然在中国和日本加入《纽约公约》时,尚未出现电子邮件这类电子数据的通讯方式,但从“互换函电”一词的条文字面意图来看,通过文义解释可知电子邮件应当属于书面协定的一种,因此,“电邮签约”应当认定为有效的书面协定。

Q2B公司可否以仲裁裁决的违约金过高违反中国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A2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属于合同的实体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协商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金及其适用条件应当是可预见的。并且,当事人既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则仲裁机构对争议拥有裁判权,这也是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所应当承受的结果。因此,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依法合规作出仲裁裁决,并不存在违反中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损害中国根本社会利益的情形,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作出的裁决应予以承认和执行。

 

随着通讯方式的发展,虽然仲裁条款已不再局限于纸制的“书面协定”,但仍需注意仲裁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及准确完整性。在此,提醒企业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应注意依法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所适用的法律等,并确保仲裁程序合法合规进行,避免在合同争议发生后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或作出仲裁裁决后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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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将停征;商标注册收费标准将降低50%;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房屋转让手续费等41项行政性收费停征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房屋转让手续费、船舶登记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1项被取消或停征的收费中,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6项,包括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企业的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国家外国专家局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将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的合法证件,“一人一号”、终生不变。

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调整 企业减负再迎利好

  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二是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在扩大免征范围的同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来源:人民网  内容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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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的相关问题

 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基于我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年龄有限制性要求。员工A年龄不符合我公司要求,故冒用其妹妹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亦根据员工A提交的身份信息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间,员工A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我公司在为员工A申请工伤认定时,才知悉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事宜。现我公司有以下疑问:

Q1我公司与员工A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A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员工A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形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Q2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我公司是否无需向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A2劳动用工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合同无效的,并不代表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当然无效。即公司与员工A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虽因员工A的欺诈行为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公司与员工A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用工关系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员工A也被认定为工伤。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7条的规定,公司需负担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和护理费,与七至十级伤残员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公司与员工A之间的劳动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基于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仍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相关待遇。

Q3因身份信息不符,工伤保险机构拒绝向A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的,对此,员工続きを読む →

李克强:大力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5日在北京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说,大力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发债,允许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享受《中国制造2025》政策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地方政府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高标准高水平建设11个自贸试验区,全面推广成熟经验。引导对外投资健康规范发展,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中国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必将继续成为最富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目的地。

稿件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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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7年3月27日)

  2017年3月27日(周一)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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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7年3月14日)

  2017年3月14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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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7年3月13日)

 

  2017年3月13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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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登记全面实施,企业退出程序简易化

  根据《公司法》等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企业退出成本较高。为了提高企业退出的效率,降低企业退出的成本,国家工商总局从2015年4月开始陆续在上海浦东新区等部分城市开展简易注销试点工作。2016年12月16日,在总结各地试点工作的经验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本文将对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进行简要的解说。

 

1、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程序的主要区别

《指导意见》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工商局系统内注销制度改革的文件。通过《指导意见》可以读出,与一般注销程序相比,简易注销程序在程序和资料方面都有很大的简化。所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也相应减少。

1)程序方面:

一般注销程序中,需要在办理完毕商务、税务、海关、外汇等政府部门手续后,方可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

简易程序中,根据《指导意见》有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商务部门”以及“不再提交清税证明”等规定,敝所推测税务部门、商务局、海关、外汇局等政府部门的注销登记手续可能也会相应的简化。关于是否相应的简化以及如何简化,也有待于其他政府部门发布文件,落实具体的执行办法。

2)资料方面:

一般注销程序中,需要向工商局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诸多材料。而简易程序中,只需要向工商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三项材料。

3)办理时间方面:

一般清算注销程序顺利的情况下通常需要花费1年到1年半左右的时间。而简易注销程序,顺利的话大约需要花费2个月左右的时间。具体还需要取决于前述(1)中提到的税务等其他政府部门简化的程度。

 

2、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注销程序并非适用于所有企业。该程序主要适用以下三种类型之一的企业。属于以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的企业;

3)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

4)被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的企业。

除了上述适用范围的规定以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八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限制情形,包括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因此,希望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在申请前应先排查并设法消除上述限制情形。

 

3、简易注销程序的基本流程

符合上述适用范围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公告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企业向社会公告的同时,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商务部门(涉及外资企业的)。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4、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中投资者可能存在的风险需留意和防范

前述《简易注销程序》中提交的重要文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该《承诺书》 中,投资人需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1)对于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等处理。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权利。

2)对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权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程序下虽然程序上有所简化,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清算义务并未改变。在提交简易程序前,必须仔细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未处理完毕的债权债务,包括应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等劳动债务、应向税务部门支付的税金、应向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应向交易方支付的货款、违约金等等。因此,建议在实施简易程序之前,有必要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法务和财务调查,在确认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才启动简易程序。这不仅可以有效的防范投资人的上述风险,也可以尽可能确保简易程序公告期间不被第三方提出异议,顺利实现简易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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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本次简要向大家介绍有关2016年12月25日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主要内容。

◇立法背景

排污费已征收多年,由于征收过程中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国家认为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并在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埋下伏笔—-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费改税的原则

把原来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来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主要内容

谁来纳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有哪些?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哪些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哪些情形可以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青岛市人民政府将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同时,环保税法与环保法有效衔接,纳税人除履行纳税义务外,还要依法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为避免缴纳环境保护税,建议相关企业尽量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在符合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此外,企业可以对照法律末尾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及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了解缴税情况,争取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前采取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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