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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日本经济界代表团访问中国,建议中国政府简化日企退出中国市场手续,这引起部分媒体担忧日企可能大规模撤资。9月23日的《日本经济新闻》也发表了题为“经济界访华团要求改善投资环境 迅速办理撤离中国的手续”的报道。一时间,在华日企即将全面撤资的传言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从一系列的权威统计数据分析,日企对华投资在急剧下降,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日企扎堆从中国撤退,目前似乎并未出现。那么网络热议的日企撤资一事究竟真相如何?日企是不是真的要全面撤离中国了?为了解开这一疑惑,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参加这次访华团的在日华人实务资深律师熊律师。熊律师20几年前就来到日本,一直从事日企在华投资的实务咨询。帮助在华投资的日企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
据熊律师介绍,本次参加日本经济界代表访华团也是缘于多年来在从事这方面工作中发现有这种迫切的需求。希望中日两国经济界有更加广泛的发展和沟通,也希望日企在华投资顺利,两国都能达到双赢,所以非常重视这种两国高层在经济界的交流。
关于日企撤离中国的说法,熊律师表示:“这种说法不够严谨。以往我们也看到有一些日企撤离中国的局面出现,现在可能就是一个“boom(热潮)”的出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企要全面撤资离开中国。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劳动力成本提高,必然导致一部分低端制造业撤离,走向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
撤资是为了顺利投资
熊律师表示,日企撤离中国仅限于低端制造业,由于近年来劳动成本的不断高腾,企业的经营面临艰难的局面。特别是在华直接投资的中低端制造业,他们与中国的同行业一样,必然要重新整合。表象上看,是企业在撤资,其实不是。实际上,这些日企是为了在华投资更加顺利而做的一些企业集团内部的整合,是企业经营上的一种调整。企业是希望整合之后在中国国内能更好地迎合市场需求,从而获取更大的回报。
针对此前日本经济界代表团访华,提出要求改善投资环境、简化撤资手续之事,熊律师表示,其实中国政府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而且,企业的清算撤资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程序,不是行政上的备案就可以决定的,还关系到劳动者安置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的。在华日企清算调整,这段时间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综合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法律环境的变化,包括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的外国投资法等等。因此,没有必要恐慌。
日企来华・在华投资未来值得期待
说起日企来华・在华投资的将来,熊律师表示,中国经济的大环境依旧值得期待,今后还会吸引更多的高端企业来华・在华投资,使得投资环境变得更好。“在这个大的框架下,我还是很期待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双赢”,熊律师说:“特别是我们从事实务方面的律师来看,日企对中国市场还是有依赖的,今后在中国依旧会发展得很好。明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的45周年,我们也期待两国在经济上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两国高层之间尤其是经济界的高层之间互访变得至关重要。这次参加日本经济界代表团访华我们也见到了高层领导。这次的代表团是针对经济界交流而组成的,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稿件来源:东方新报
続きを読む →2016年10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全面生效并实施,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原来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三号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并施行,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何谓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即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公开列明哪些经济领域不对外开放、管理措施与国民待遇不符合。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2016年第22号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即“负面清单”)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实施后,设立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最迟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设立备案手续。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或合并、分立、终止等变更事项的,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等备案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如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负面清单”、属于备案范围,最短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企业可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作为已备案的凭据。
【备案管理制度与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衔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9月30日发布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衔接办法。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
1. 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2. 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不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被授权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或者所在地最基层一级被授权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过渡期间的特别规定】
1. 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按照“暂行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2. 2016年10月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但尚未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工商登记机关仍按照修改前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続きを読む →中国商务部8日晚间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涉及官方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
根据《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办法》规定,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新规出台前官方已受理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改办备案手续。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这种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办法》要求外资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可对此开展监督检查。外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如果未能按期备案,或在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如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应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由审批改备案是对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内容稍有删改
続きを読む →时 间 | 2016年10月27日(周四) 9: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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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机制,减少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复审批、同时提高办事效率,国家外国专家局部署并启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简称“两证整合”工作)。
何为“两证整合”
原《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采用电子化形式,用人单位和外国申请人可在线打印;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政策要点
(1)统一审批流程,实行“一网”办理,建设全国统一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同时,简化归并申请材料,除个人护照、电子照片外,减少了申请函、专家或就业证申请表、许可或存根、中外文个人简历、聘用意向书等7份材料,提交材料数量压缩了近一半。
(2)对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A、B、C三类,即外国高端人才,外国专业人才,以及符合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的外国人,实行计点积分制。鼓励引进A类人才,对B类加以控制,对C类严格限制。
(3)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设计上,还特别为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开辟了“绿色通道”,包括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办理签证入境前,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压缩审批时限,采用“告知+承诺”制,对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4)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2017年4月1日,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许可。
企业留意点
根据上述信息来看,该政策的实施,确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省外国人办理在华工作相关手续的时间。但关于该政策中提到的将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划分三类、予以区别对待的内容,截至目前没有出台详细的规定。而且,由于全国各地不同的情况,全国各地按照统一的标准区分人才类别有一定困难,所以存在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情况以及人才需求的状况制订有关区分人才类别的实施细则或者内部操作指引的可能性。各企业有必要密切关注本地区政府对于外国人才类别划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等相关信息。
続きを読む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外资三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外资三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实施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将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逐案审批管理模式,而是实施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1、修改的背景
(1)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外资三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该项改革措施在三年内试行,即将于2016年9月30日到期。经有关方面评估,自贸区的该项改革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条件。
(2)在目前国际上对外资吸引方面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全国范围内推广备案管理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营商环境。
(3)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法草案拟对中国外资法律体系的全面的、根本性的变革。鉴于目前的外国投资法修改时机尚不成熟,本次外资三法的修订仅涉及外国投资法草案中提到的行政审批方式的变更,未涉及外国投资法草案规定的“外资三法合一”、国家安全审查等重要规定。
2、修改点
(1)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新法实施前,除了自贸区以外,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项目均实施逐案审批制度。新法实施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本次外资三法的修改,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审批条款的修改,不涉及其他项目的修改。
3、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及留意点
(1)为了确保法律衔接顺畅,外资三法修改发布同日,商务部在官网上公开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对备案管理的机构、备案的具体程序、手续及资料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今后,除了涉及负面清单项目以外,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该《暂行办法》将设立及变更信息向商务部门备案即可,无需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审批方式,除了外资三法以外,还涉及与外资审批相关的多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外资三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机关需要陆续对现行的行政审批规定进行清理和修改。各个地方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具体执行的状况还需要持续关注。
(3)本次外资三法的修改及《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理解为在特定时期内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变革进程中的过渡性改革措施。本次行政审批方式改革措施先行一段时间后,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红利释放完毕后,条件成熟时,《外国投资法》这部对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全面重构的法律可能将会适时出台。建议外国投资者持续关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修改动向。
(4)近些年来,其实政府一直在对外商投资行政审批进行简政放权,以提高审批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本次外资三法修改,从审批改为备案,确实可以一定程度上节省企业在行政审批方面所需花费的制度成本。
但是,需要外资企业同时关注的是,一方面,政府对外资企业准入前行政审批方式逐步简化(程序监管减弱),另一方面,政府也在对外资企业准入后生产经营活动事后逐步加强监管的水平和力度(实质监管加强),包括劳动用工、环境、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合规监管和处罚。因此,外资企业在享受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带来的便利的同时,更需要多关注对生产经营活动全面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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