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间 | 2017年11月8日(周二)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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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版 |
2017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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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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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 |||||||||||||||||||||||||||||||
|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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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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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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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 ||||||||||||||||||||||||||||||||
|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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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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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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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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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続きを読む →
Q: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目前,中国的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对此,能为我们介绍一下最新环保动向和政策吗? A: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愈凸显。中国政府也一直高度重视解决环境问题,不断通过多方面努力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具体表现如下: 1.加强环保立法,为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2.明确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3.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提高了违法成本。 根据敝所从环保部网站了解到的信息:今年1至8月全国查处环境违法案件近2.5万件,按日计罚罚款数额逾9亿元,山东省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数量最多。其中,查处的环境污染案件,主要是私设暗管偷排污、污染物超标排放等。中国有关环保政策尚处于探索阶段,接下来,相关环境保护及处罚政策将更加的体系化、系统化,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境保护及污染处罚的监管也将会更加严格和全面。对此,建议公司: Q:自2017年1月1日《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实施以来,我公司有员工提出应当定期涨薪,请问是这样的吗?
背景 定义 政策要点 2.分类 3.实施
Q:我公司是位于西海岸新区的生产日常生活用品的日企,目前准备并购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请介绍一下相关的最新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鼓励类中对股权、高管没有要求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对股权、高管有要求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适用《办法》,仍然需要适用其他的相关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有并购非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计划,建议各企业先行确认本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所处的领域,再办理相关手续。 続きを読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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