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间 | 2018年1月24日(周三) 11:00~14:00 |
| 地 点 |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
Q: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我们企业女职工比较多。从去年中国二孩生育放开后,这两年怀孕的女职工比较多。想请教一下关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用工注意事项?
A:《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怀孕、生育、哺乳女职工(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在劳动用工、休假、工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上述特殊规定和保护,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过程中需格外注意,简要说明如下:
1.用工限制
①明确规定了三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如高处、低温、高温、有毒、高强度体力劳动等;
②不得安排其加班和夜班劳动。
2.特殊休假优待
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外,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的依法可享有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休假。
3.工资待遇方面
①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
②女职工依法休产检假、哺乳假的视为正常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
③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有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
4.与三期女职工解除、终止的限制
①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将其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②不得基于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的等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③三期女职工的现有劳动合同期满的,需应延续至哺乳期满后才能终止。
留意点
考虑到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身体状况,相关法律法规除对三期女职工的用工、休假、待遇等方面作了特殊规定,还对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作了限制。但是,并不表示怀孕女职工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怀孕女职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例如按时上下班,服从上级的工作指示等。如果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怀孕女职工生理上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在处理怀孕女职工违纪事宜时应格外注意方式方法,慎重对应,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另外,从去年开始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迎来了生育高峰。对于企业而言,特别是女职工比较多的企业,建议提前了解女职工生育意愿,做好岗位、工作安排,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 时 间 | 2018年1月11日(周四)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 时 间 | 2018年1月16日(周二) 14:00~17:00 |
| 地 点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
| 申请方式 | xionglin@aaalawfirm.com |
| 联系方式 |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
国办发明电〔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8日(星期日)上班。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1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24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六)、9月30日(星期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转自:北京朝阳税务 微信号:bjcygs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1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1月19日
提醒
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是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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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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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
|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 ||||||||||||||||
|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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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 ||||||||||||||||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 ||||||||||||||||
|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 ||||||||||||||||
|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
|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3.图书、报纸、杂志; | ||||||||||||||||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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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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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 ||||||||||||||||
|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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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
|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
|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 ||||||||||||||||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
|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 ||||||||||||||||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 ||||||||||||||||
|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 ||||||||||||||||
|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
|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
|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 ||||||||||||||||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
|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続きを読む →
Q:您好!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日资企业,听说最近《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了。能否介绍一下新法中商业贿赂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企业的留意点呢? A: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1993年施行以来已有20多年,在此期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新的商业模式、行业状态不断变化,现行法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要点如下: 1.扩大了商业贿赂对象范围 2.企业无需为与企业无关的员工个人的贿赂行为负责 3.加强违法执法力度 留意点: 山东省是工业大省、农业大省,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数量庞大,职业病报告人数在全国居前列。为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文件精神,加强“十三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2017年9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了《山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本文将对该政策文件作简要解读。 政策要点 留意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