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国务院机构改革可能对日系企业产生的影响

2018年3月17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获表决通过,标志着改革开放40年以来第八次政府机构改革序幕由此拉开。本次改革裁撤、合并诸多机构,并对相关机构职能重新进行了划分,可能影响日系企业今后在中国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文将对值得日系企业关注的机构改革情况作简要说明。
◇新组建生态环境部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管权限由多个部门负责,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权力交叉等情形。本轮改革新组建生态环境部,整合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环保相关的职责,由生态环境部统一行使环境监管权力,将有效解决环保领域的管理权限问题,加大环保监管力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职权扩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反垄断等多部门职责,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同时由于药品监管的专业性较强,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进行专业监管。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日系企业可在同一窗口一次性办理完所有税收业务,不必再奔波于两家税务机构,办税流程更加便宜,办税成本降低。此外,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后,税务部门对企业原分属于国地税监管的各项税收缴纳状况的监管力度将得到加强。
◇日系企业留意点
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整合后,相关方面的监管力度和效率将得到提高。建议日系企业扩展相应领域的合规范围,自身进行全面的合规检查,对于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因前后政策规定不一致,导致法律适用、政府部门执法不明确的情形。建议日系企业持续关注机构改革动态,加强与相关政府机构的沟通交流,学习了解最新政策,以尽量减少改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続きを読む →

工伤员工医疗费不报销部分,如何承担

Q:我们是一家在青岛设立的日本独资的制造型企业,员工发生工伤的概率比较高,在员工治疗后,经常发生有一部分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报销的费用,对于该部分费用应该由我公司承担吗?
A:针对工伤员工在治疗工伤的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在实际的工伤员工治疗过程中,医院通常会超出该三个目录的标准对员工进行治疗,对于超过三个目录之外产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工伤员工自行承担?实务中争议比较大。针对该种情况如何进行处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相关文件中进行了规定。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工伤员工超出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是否告知以及谁同意谁支付的原则进行承担,具体说明如下:
①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员工就医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员工系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告知,则超出三个目录部分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就超过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使用征求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及家属的意见,在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及其家属同意使用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之外的,则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及其家属承担;
③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的情况下,若医疗机构未就超过三个目录之外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的使用征求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员工及家属意见的,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超出三个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

留意点
敝所律师认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之外的医疗费的承担原则。
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发生工伤时及时安排工伤员工继续治疗并同时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和主治医生该员工系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要求主治医生在病历中注明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情况。
对于青岛地区以外的企业,工伤员工在三个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还需要结合当地的相关规定来执行,此点请注意。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8年4月23日)

  2018年4月23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8年4月13日)

  2018年4月13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8年4月12日)

 

  2018年4月12日(周四)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8年3月23日)

 

  2018年3月23日(周五)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8年3月20日)

 

  2018年3月20日(周二)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続きを読む →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Q: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听说自2018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税务机关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能否介绍下这部法律的施行会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企业应该留意哪些事项呢?

A:正如您所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1、对企业的影响
随着《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开征环境保护税对排污企业可能带来以下影响:
(1)部分地区的企业纳税负担或有增重
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是通过“平移”排污费标准而来。虽然环境保护税的税率须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但《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享有确定和调整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的权利。例如地处京津冀周边地区的山东省,因承担着大气污染防治重任,政府对大气污染物征税标准,与其他省份相比,处于较高水平。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因此,《环境保护税法》在赋予地方政府有限权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增加某些企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负担。

(2)新法实施导致企业经营成本增加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考虑到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的加强,企业将面临增加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和更换升级污染减排设施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其他企业也可以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以便可以使用该数据作为排放量基数进而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新法的出台无疑会给企业的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带来更多的成本支出。

(3)由费改税,征管、执法力度加大
《环境保护税法》实现了由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移,是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2018年1月1日以前实施的企业排污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违反规定拖欠排污费的,处罚手段主要是行政处罚。而在当前环境保护税法的体制下,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除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等行政处罚外,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征管、执法力度都有了大幅增加。

2、留意事项
敝所认为,《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建议企业留意以下事项:
(1)加强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理解,尽快熟悉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征收方式、税收减免条件、申报缴纳等相关具体规定,重视环境保护税

合法合规问题,避免因政策、征缴流程不熟悉等原因出现纳税不合规的事宜。
(2)建议排污纳税的日资企业,对可能增加的环境保护成本支出做好充分准备,实时关注政府补贴政策,提升节能减排的能力,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3)利用合适机会,增进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强信息交流和互相了解,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争取理解和支持,避免、减少处罚。

続きを読む →

利用录音证据的留意事项

众所周知,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都需要通过证据和完整的证据链来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然而现实生活中,证据却往往没有想象的那么完美,很多实践中形成的事实依据都存在各种各样的瑕疵,根本无法作为证据使用,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录音来弥补缺陷。
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长期请病假,不到公司上班。经公司调查了解,该名员工私下设立了一家面包店,生意做得有声有色。公司决定辞退该名员工,但苦于收集的证据不够充分,于是公司决定采取录音的方式证明员工泡病假的事实。公司找到与该名员工关系较好的几位同事,安排他们前去该名员工经营的门店探望,在相互交流时,该名员工无意透露了自己泡病假开面包店的事实,而该名员工与同事的对话恰好被有心的同事录音了。最终,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录音,仲裁委采信了这份证据。
那么所有的录音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未必,还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下面敝所就从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的角度来分析录音证据需留意的几个要点:
要点1:录音的取得方式应合法
录音证据是一种简单有效的补充证据,通常是在直接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形成的,由于其取证过程较为隐蔽,录音对象警惕性较低,所以录音取证比较容易实现,但在取证时应注意方式方法。
①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及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例如,在录音对象的工作场所或住所以窃听的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所取得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②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胁迫、暴力、非法拘禁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例如,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员工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庭审时提交的录音中含有人事经理威胁员工的内容,该录音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要点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一方
①录音的对象必须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因为只有承担义务人本人的讲话才对其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其本人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鉴别录音对象的声音和身份。
②录音对象的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录音时,尽可能叫出对方的姓名,如果对方是法人的话,录音的对象应当是法定代表人。
要点3:录音资料的内容应能被其他证据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证据提交,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当事人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录音资料外,还应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佐证录音资料的证明事项,增强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要点4:录音内容应确保准确无误,体现录音对象的真实意思
①录音时应确保录音内容的准确无误,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内容。因此,在取证前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例如,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如果时机合适,尽可能让录音对象明确表达事实内容,这样的录音证据可信度相对较高。
②录音时不能采取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必须确保录音对象的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录音对象不会承认录音的内容,法院也不会采信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要点5:录音内容应真实完整,完好无损的保留在原始载体中
①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由于天生具有被伪造的嫌疑,所以被采信的可能性较低。法院在审查录音证据时,会审查录音资料的真实性、连贯性,以判断录音证据没有被剪辑、伪造、篡改。如果提交的录音资料不完整或有被剪辑的痕迹,都不会被法院认定。
②有的当事人不注意保存证据,将录音内容拷贝到电脑后,将存在手机或录音笔等原始载体中的资料删除了,庭审时因无法利用原始载体播放录音而输掉官司。因此,原始载体非常重要,应注意保管。从原始载体拷贝出录音资料后,不要轻易删除。
以上是敝所律师根据实务经验总结的录音证据应具备的留意事项,希望未来客户在实践中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操作、合法利用。但是,录音证据始终是退而求其次的一种选择,日常经营活动中,建议还是应注意保存书面证据这类直接证据,尽量避免事后补救的情况出现。

続きを読む →

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8年3月16日)

 

  2018年3月16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続きを読む →
Page 73 of 172 «...506070717273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