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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Q:我们是一件在青岛的日资企业,听说今后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能为我们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吗?

A:是的,2007年1月1日开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9月1日公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下称“《办法》”)的规定,对于《办法》规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除了依法会受到行政处罚以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还会向社会公布,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方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1、应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类型

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和劳动保障管理热点问题,《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七种应向社会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包括:① 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②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等类型。对于上述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办法》没有做具体的细化标准,在施行中,各地人力和资源管理部门将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和把握。建议持续关注。

2、向社会公布的途径

①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② 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布。

3、其他后续措施

① 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

② 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如将企业的劳动保障违法信息登录工商部门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二、今后留意事项

除了《办法》以外,今年7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也将于2017年1月1日同时实施。如果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除了受到行政处罚外,还会被评定低级别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成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对象。

建议企业在2017年1月1日对企业用工管理状况进行合规审查。尽可能避免因出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评定较低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增加企业应对执法检查的负担。更要避免因出现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而被向社会公布,给企业的信誉造成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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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6年11月16日)

  2016年11月16日(周三)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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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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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6年11月9日)

  2016年11月9日(周三) 9:00~12: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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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6年11月7日)

 

  2016年11月7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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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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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东方新报的采访报道-2016年10月13日-

东方新报2016-10-13

9月21日,日本经济界代表团访问中国,建议中国政府简化日企退出中国市场手续,这引起部分媒体担忧日企可能大规模撤资。9月23日的《日本经济新闻》也发表了题为“经济界访华团要求改善投资环境 迅速办理撤离中国的手续”的报道。一时间,在华日企即将全面撤资的传言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从一系列的权威统计数据分析,日企对华投资在急剧下降,这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日企扎堆从中国撤退,目前似乎并未出现。那么网络热议的日企撤资一事究竟真相如何?日企是不是真的要全面撤离中国了?为了解开这一疑惑,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参加这次访华团的在日华人实务资深律师熊律师。熊律师20几年前就来到日本,一直从事日企在华投资的实务咨询。帮助在华投资的日企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

据熊律师介绍,本次参加日本经济界代表访华团也是缘于多年来在从事这方面工作中发现有这种迫切的需求。希望中日两国经济界有更加广泛的发展和沟通,也希望日企在华投资顺利,两国都能达到双赢,所以非常重视这种两国高层在经济界的交流。
关于日企撤离中国的说法,熊律师表示:“这种说法不够严谨。以往我们也看到有一些日企撤离中国的局面出现,现在可能就是一个“boom(热潮)”的出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日企要全面撤资离开中国。近年来,随着中国的劳动力成本提高,必然导致一部分低端制造业撤离,走向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

撤资是为了顺利投资
熊律师表示,日企撤离中国仅限于低端制造业,由于近年来劳动成本的不断高腾,企业的经营面临艰难的局面。特别是在华直接投资的中低端制造业,他们与中国的同行业一样,必然要重新整合。表象上看,是企业在撤资,其实不是。实际上,这些日企是为了在华投资更加顺利而做的一些企业集团内部的整合,是企业经营上的一种调整。企业是希望整合之后在中国国内能更好地迎合市场需求,从而获取更大的回报。

针对此前日本经济界代表团访华,提出要求改善投资环境、简化撤资手续之事,熊律师表示,其实中国政府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努力。而且,企业的清算撤资其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程序,不是行政上的备案就可以决定的,还关系到劳动者安置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是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的。在华日企清算调整,这段时间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综合因素的影响。例如中国法律环境的变化,包括劳动合同法、即将出台的外国投资法等等。因此,没有必要恐慌。
日企来华・在华投资未来值得期待
说起日企来华・在华投资的将来,熊律师表示,中国经济的大环境依旧值得期待,今后还会吸引更多的高端企业来华・在华投资,使得投资环境变得更好。“在这个大的框架下,我还是很期待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双赢”,熊律师说:“特别是我们从事实务方面的律师来看,日企对中国市场还是有依赖的,今后在中国依旧会发展得很好。明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的45周年,我们也期待两国在经济上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两国高层之间尤其是经济界的高层之间互访变得至关重要。这次参加日本经济界代表团访华我们也见到了高层领导。这次的代表团是针对经济界交流而组成的,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稿件来源:东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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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广至全国 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开始施行备案管理

2016年10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全面生效并实施,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管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原来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三号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并施行,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何谓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即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公开列明哪些经济领域不对外开放、管理措施与国民待遇不符合。

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商务部联合发布2016年第22号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即“负面清单”)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暂行办法”实施后,设立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可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最迟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设立备案手续。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企业基本信息变更、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或合并、分立、终止等变更事项的,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商务主管部门等备案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如确定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负面清单”、属于备案范围,最短可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完成后,企业可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作为已备案的凭据。

 

【备案管理制度与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衔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9月30日发布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衔接办法。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

1. 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2. 对于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不再执行原来的级别管辖,原则上由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最基层一级被授权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办理。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向原登记机关或者所在地最基层一级被授权的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过渡期间的特别规定】

1. 对于“暂行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应按照“暂行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2. 2016年10月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但尚未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工商登记机关仍按照修改前法律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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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外资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商务部8日晚间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涉及官方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

根据《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办法》规定,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新规出台前官方已受理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改办备案手续。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表示,这种备案管理属于告知性备案,不是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与目前外资逐案审批制有根本性区别,是方便企业、服务企业的“真备案”制度。

《办法》要求外资企业应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商务主管部门可对此开展监督检查。外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如果未能按期备案,或在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如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应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由审批改备案是对中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变革,必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内容稍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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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6年10月27日)

  2016年10月27日(周四) 9:00~12: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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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青岛/2016年10月21日)

  2016年10月21日(周五) 9:00~12: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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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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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北京/2016年10月14日)

 

  2016年10月14日(周三)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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