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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险二金”政策相关介绍

Q:您好!我公司是青岛的一家日资企业,听说最近有媒体报道,很多企业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增加了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变成了“六险二金”。能否介绍一下“六险二金”政策呢?

A:“六险二金”是指在“五险一金”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与企业年金制度已施行多年,并非新出台的政策。二者均为企业自愿缴纳,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主要内容体现如下:
1、缴费方式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由企业单方缴费,也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总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青岛市为5%)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每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每年缴费总额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2、优惠政策
目前,对于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费用,分别对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以内的部分,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留意点
从职工角度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有利于减轻职工的医疗负担;企业年金有利于为职工增加养老积累,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从企业角度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制度,体现了企业对职工退休生活的关注,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另外,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有建立意向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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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青岛/2018年2月12日)

 

  2018年2月12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会议室(青岛市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1709)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北京市大地(青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孙・菊池
TEL:0532-8667-8011  FAX:0532-8667-9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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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东京/2018年2月5日)

 

  2018年2月5日(周一)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联络事务所 会议室(东京都千代田区紀尾井町3-19 紀尾井町大厦402号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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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中国北京/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9日(周五)  14:00~17:00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华贸中心15号楼505室)
申请方式 xionglin@aaalawfirm.com
联系方式 大地律师事务所日本部   联系人:熊
TEL:010-6530-7711  FAX:010-653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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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出台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下文将对该政策作简要解读。

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并且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缴纳比例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缴纳方式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确定具体的企业年金缴纳方式。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可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

领取条件
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主要有按月领取、分次领取、一次性领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等方式。

留意点
企业年金并非强制性规定,企业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以及适用该制度的人员范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职工薪酬体系,增强人才吸引力,尤其是增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稳定性。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年金的单位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企业年金制度也可以作为一种合理的节税方式。建议有建立意向的企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照《办法》要求,合理确定企业年金方案。

(D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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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等电子方式辞职是否有效

Q:随着微信等聊天软件的普及,实务中,常有员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司提出辞职,事后由于其他原因又不想离职了,然后就以这些辞职方式不是法定的书面形式为由反悔,认为其辞职行为无效,那么辞职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方式到底有不有效?

A:《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所以,使用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发送的内容也属法定的书面形式。员工通过此种方式提出辞职的,应视为其使用书面形式提出了辞职申请。
实务中,该案还有一个争议核心,就是公司能否证明发送电子邮件、微信或者短信的主体就是员工本人(比如员工的手机号不是本人注册的,怎么证明实际使用人就是员工本人呢)。建议聘请律师全面搜集相关证据,通过一系列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最终实现相应的证明目的。

(S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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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天然气供应紧张, 非民用用气持续限制

近来,全国多地天然气供应紧张。
近几年来为改善空气质量,一些原本通过燃煤集中供暖的地方也在逐步转用天然气,大力推广煤改气,这一矛盾更加剧烈。此外,陕西还承担西气东输的重任,贡献巨大。
天然气供不应求的并非陕西一个地方,山东、河南、宁夏、内蒙古等北方城市基本都面临这一困境,而且有向南方蔓延之势,短期内缺口仍难以缓解。专业人员估计,今年全年的天然气消费量在2300亿/立方米,增量33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7%,其中煤改气带来的新增消费量近200亿立方米。

天然气都去哪里了
近期全国多地天然气供应告急,纷纷采取工商业全停等措施,坚守民生基本用气底线。河北省从11月28日起进入全省天然气供应橙色预警。同样因为缺口大,12月7日开始,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保供紧急预案,停止了全市娱乐场所、工商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采暖、工业等近300家天然气供应。因为供需缺口大,天然气价格上涨非常迅速,甚至出现了连涨18天的记录,最近有所回落。如果12月和来年1月气温出现较大变化,天然气未及时充足供应,天然气市场的供需缺口将进一步加大。
“目前,在高耗能行业深化去产能工作,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清洁能源替代,优化进出口结构,都是部门煤控的重点任务。”电力、钢铁、化工、建材四个部门煤炭消费总量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80%以上,是部门煤控的主战场。
在能源消耗大,污染程度高的行业,我们的相关建议是,从基础入手,大力发展清洁替代能源,用环保燃料从根源上解决超标和重污染排放,大力推进清洁能源覆盖速度和行业,让清洁能源成为行业改革的先行者。(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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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如下决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三、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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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2017年查处环境违法3549起 罚款超亿元

央广网青岛12月14日消息(记者王伟)记者从青岛市新闻办相关新闻发布会获悉,截至2017年11月底,青岛市环境执法人员共检查企业3.1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行为3549起并全部责令改正,立案处罚2816起,罚款1.03亿元,移送公安44起,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起,查封扣押2起。
据介绍,2017年现场检查企业数、查处违法行为数、立案处罚金额和移送公安案件数4项指标均比去年同期翻了一番多,执法力度实现质和量的突破。其中处罚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等共2200起6744万元;大气污染类共194起1392万元,包括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扬尘污染等;水污染类114起1341万,包括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设施不正常运行等;噪声污染类82起136万;固体废物类169起443万,其他类8起11.5万。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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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见附表2)。
3.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对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见附表6)。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5)。经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9个。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1. 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 出口商品税率表
5. 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6.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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