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规解说

中国将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4日公布了《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对强化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措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次对本意见的要点进行解说。

◇ 日系企业在中国国内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的难度大
      日本企业A社由于在其制造的专用设备中使用了其开发的先进进气结构专利技术(通过国际申请获得了日本及中国的专利),使得产品性能大幅优于中国产的同类设备。不过A社的中国国内代理店向A社反映,在中国内似乎出现了与A社产品性能接近、但价格却十分低廉的B社竞品,影响了A社产品的销量。经过调查,发现B社竞品使用了与A社专利相同的进气结构,于是A社决定对B社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由于对产品的销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A社希望法院能够先行作出裁定责令B社停止销售竞品,并扣押B社已生产的竞品及生产设备,但法院对此持有谨慎的态度而并未许可作出裁定,导致在诉讼结束前B社仍然可以持续生产、销售竞品。虽然法院最终判决B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社的损失,但由于诉讼耗时过长,使得A社占有的市场份额有较大减少,并且从B社能够获得的赔偿金也并不足以弥补A社的全部实际损失。

◇ 本意见中值得关注的内容
      在5月12日发表的本栏目第158回《中国の知的財産権保護強化の最新動向》的文章中,曾介绍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相比于当时规定的内容,本意见将强化打击措施分为4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设定:

1、强化保全措施
●对于侵害或者即将侵害涉及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热播节目等知识产权、以及在展会上侵权行为,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行为,法院将及时审查并作出保全裁定。
●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涉及较强专业技术问题的证据保全,可以由技术调查官参与。
●被诉侵权人擅自毁损、转移已经被采取保全措施的侵权产品或者其他证据,致使事实无法查明的,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

2、停止侵权的判决
●对于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能够认定侵权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
●对于假冒、盗版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假冒、盗版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权利人请求迅速销毁的,法院一般将会予以支持。

3、加大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程度
●法院将积极运用当事人提供的来源于工商税务部门、第三方商业平台、侵权人网站、宣传资料或者依法披露文件的相关数据以及行业平均利润率等,确定侵权获利情况。
●权利人已举证证明侵权获利的数额,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其掌握的侵权获利证据;侵权人不提供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赔偿。

4、在打击侵权行为时也将强化刑事手段的运用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虽然本意见规定了多项措施,但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在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仍然需要当事人主动与主审法官进行沟通、请求其及时采取措施,以期获得对自身最为有利的诉讼结果,否则仍然有可能出现主审法官并不会自主地及时采取措施的可能性。

作成日: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