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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日企相关的出口管制法

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管制法》共5章49条,对中国现行的出口管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这将对中国从事外贸业务的中、外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现敝所对《出口管制法》的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供各日企参考、交流。
1、主要内容
(1)除通常的“出口”行为外,本法还将“视同出口”和“再出口”行为列入受管制范围。
①“视同出口”行为。如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向外国企业、个人提供管制物项,这也会受到《出口管制法》的规制。
②“再出口”行为。对于“再出口”行为,本法仅进行了原则性保留,并未明确“再出口”行为的含义。敝所认为,“再出口”行为可以理解为从中国境内出口货物、技术到国外后,外国企业再将其出口到其他国家、地区。当然,针对“再出口”行为如何界定、实施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2)新增了“临时管制”措施,清单外物项也可能受管制。
对于管制物项,虽然国家会制定并公布出口管制清单。但是,未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中的货物、技术,也并非必然不受管制。
出于“中美贸易战”及美国采取的出口限制的影响,除去军民两用货物、技术外,中国对于云计算、大数据、5G通信等高科技及冶金、化学等相关产业的货物、技术都有可能被列入临时管制物项清单之中。各相关日企应对临时管制物项充分重视,研讨相关预案。
(3)出口企业申请管制物项出口许可的难度增加,不得与管控名单的实体进行交易。
①根据该法规,出口企业在向国家出口管制部门申请管制物项的出口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由最终用户或最终用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机构出具的最终用途等证明文件,并且最终用户需承诺不得擅自改变管制物项的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对于在华的部分外企来说,其可能是通过总社将货物或技术转让给最终客户。如果这样操作的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出口企业出口管制物项的难度。
②对于国家建立的外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的管控名单,原则上出口企业不得与管控名单上的企业进行交易。否则会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等行政处罚。建议相关日企提前对国外客户进行风险预判,必要时可向国家出口管制部门或律师等专业人士咨询。
(4)新增了管制物项出口代理、货运、报关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和合规义务。
出口管制合规行为,不仅针对出口企业、进口商或最终用户。对于从事管制物项出口的代理报关、货运等中介机构也需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否则会被处以高达50万元的罚款。
(5)新增了出口经营者及企业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法明确了出口企业及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在5年内可能不得从事相关出口业务,企业负责人员可能在5年内或者终身不能从事相关的出口经营活动。建议各相关日企及高管担当重点留意,否则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2、对日企的建议
《出口管制法》虽然规定了相关出口管制制度,但其中部分内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后续国家相关部门会继续制定相关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予以规制。建议各相关日企密切关注相关立法动态,敝所也会及时向大家分享、交流。
另外,各相关日企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建立对企业自身产品、技术的出口管制识别和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外国客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定可行性的操作方案、对策。避免企业被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或海关处罚,进而遭受经济、信用损失,从而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成日: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