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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首部电子印章专项规章

《电子印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9月27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电子印章虽然广泛应用于商务合同签署、行政审批等众多领域,但是却没有一部关于电子印章的专门性法规,该《办法》的出台则弥补了电子印章管理方面的法律缺失。本文将以Q&A的形式简要说明该《办法》的要点以及企业在实务中的注意事项,以供参考。

Q1:企业所有的印章都可以采取电子形式吗?
A1:电子印章包括企业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企业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等。也就是说,原则上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在内的所有印章都可以采取电子形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以电子形式出现的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该《办法》下的电子印章有着严格的定义和要求。

Q2:有效的电子印章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2:电子印章包含印章图像数据、印章名称、印章所有者信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与其关联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
合法有效的电子印章至少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电子签名认证证书须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
(2)电子印章的数据格式、生成流程和应用接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3)电子印章的图像规格、式样等图像数据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印模规制保持一致,可以根据需要附加电子印章相关标注字样;
(4)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单位的备案。

Q3: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在法律效力上是否完全等同?电子印章可否完全取代实物印章?
A3:原则上,只要电子印章符合该《办法》的各项技术与管理要求,则它与传统的实物印章(如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过,一些特殊情形下,电子印章并不被认可,比如,某些特定的行政审批、司法程序以及法律明确要求使用实物印章的,某些系统或地区尚未实现电子签章的互信互认等情形。
不管是法律上还是实务中,都存在无法使用或不认可电子印章的一些情形,所以电子印章暂时是不能完全替代实物印章的。因此,弊所也建议企业能兼具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同时在使用电子印章时要审慎判断该使用是否被法律或相关部门等认可。

Q4:电子印章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能否互认?
A4:该《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互信互认”制度。原则上来说,只要是符合该《办法》要求的电子印章,都是可以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通互认的。
不过仍存在例外情形。比如,法律法规明确排除的领域(例如涉密信息、国家安全事项)、尚未实现标准对接或系统兼容的地区或部门、使用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法定技术标准的电子印章等。

◆其他留意事项
电子印章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认证技术,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效率,但也要留意到其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如果企业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电子印章的使用范围、权限、流程,做好电子文档的保存和备份,或将可以避免或减少电子印章的滥用或误用吧!

作成日: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