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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NEW】-

随着科学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变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变得愈发复杂多变,正确了解并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学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日系企业在华的生产经营是十分重要的。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20日起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29条,主要是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总结。敝所本次对该司法解释内容要点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的适用指导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广泛得到援用,但因条文表述较为抽象,易产生适用规则不统一等问题。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即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优先适用内容明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则进行判断,在无法判断行为类型时,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第一条)

2.对仿冒混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制

该《司法解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行为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

该《司法解释》第四条将“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明确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同时规定在认定市场知名度时,应综合考虑“标识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时间、区域”等因素。

另外,虽然销售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的商品构成侵权,但企业可以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即,销售者在不知道该商品侵权的情况下,提供该商品是合法取得的证明文件(比如合同、发票等),并说明提供者,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3.扩大了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

该《司法解释》扩大了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第八条(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第十二条(网络特别条款)的规定的,也可以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第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一样,在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二十三条)

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证明侵权人实施了前述规定的侵权行为,这样同样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500万元以下的损失。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具体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这为企业维权及应诉提供了指引。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律师可以与企业一起分析研讨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潜在的不正当竞争风险,并研讨应对方案。在遇到侵权行为时,注意留存受到损失及损失数额的相关证据。

作成日: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