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动态

与领导吵架被辞职老职工不服提诉讼

因为不满车间主管的工作安排,宁波一家床具公司的老职工范师傅与主管发生了争吵,还摔破杯子等物,最后被公司辞退。老范认为自己工作了10多年,被辞后应当获得经济赔偿和加班工资,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与领导吵架被辞职

在起诉书中,范师傅称,他从1993年8月8日进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2007年6月30日,公司又和他续订了劳动合同,期限到2011年6月30止。

去年12月5日午饭后,老范反映“同工不同酬、工作环境有污染等问题”,与主管发生了争吵。4天后,公司以他严重违纪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公司的做法太没道理了!”老范认为,他在公司工作十几年,就因提出合理化建议与领导发生了争执,被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4万余元和加班工资12480元。

法院认定职工严重违纪

被告宁波某床具公司在法庭上辩称,范师傅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主管领导的管理,态度蛮横,并有冲撞、辱骂领导的行为,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而加班工资已经支付。

经庭审,江北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范师傅的劳动合同时,有关工资已结清,工资单中均有数额不等的加班工资。证人证言可证实,2008年12月5日,范师傅因车间主管安排其工作一事与领导发生争吵,撕毁了生产订单,还将手中的喝水杯砸碎在地上。另查明,2008年1月公司制定了新规定,员工不得对公司各级领导恶意辱骂、恐吓、重大侮辱或使用暴行。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证据证明,范师傅确实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被告与范师傅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赔偿金,符合法律精神。

最终,江北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范师傅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仍维持原判。

(来源:正义网)

作成日:2009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