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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不可抗辩”第一案开庭

10月13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新《保险法》施行后首例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纠纷。“不可抗辩”条款是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的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新《保险法》已于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某公司职员王涛(化名)先后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王涛按照双方达成的《保险合同》每份保险每年缴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合同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2002年起至2006年,王涛5年内共计缴纳保费10200元。

2006年10月,王涛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7年8月30日,王涛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2007年4月,王涛向两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7年8月9日,两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

王涛原以为获赔无望,没想到新《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给了他希望。王涛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两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判令双方的保险合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13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已于2007年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书》,告知原告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但原告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则认为,新《保险法》第16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为“不可抗辩”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新保险法,不容置疑。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不同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根据“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条款,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含义完全不同,合同“解除”是双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必须主动而明确地表明和通知到对方,否则,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被告出具的日期为2009年9月25日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张宏雷对这一证据提出了异议:“为什么要在法院立案之后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为什么这份通知书还未交到原告手中?为什么这份我们都没见过的通知书竟出现在证据当中?”

对此,张宏雷认为,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合同法》对“解除合同”的要求,被告超过两年后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仅签注了“合同终止”字样,始终未解除合同并通知原告,因此本案被告应当适用新《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应该全额理赔。

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不可抗辩”条款是新法最大亮点

由于此案是新《保险法》施行的第一案,因此受到了广泛关注。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审判实务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往往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理由。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特别是第16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

这一条款的修改,也得到了大多数保险业人士的赞许,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保险人仍然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一位业内人士说,“此案在新《保险法》施行前,几乎毫无胜算;但根据新《保险法》,则少有败诉的可能。新《保险法》第16条的‘不可抗辩’条款是该法的最大亮点,它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精神。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看得见的进步。”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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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力宝状告张海祝维沙 追讨资金近1.3亿元

距离张海被判10年有期徒刑一年有多,健力宝也开始着手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张海时期遗留下来的“问题账”了。健力宝公司认为,张海为偿还祝维沙出资款而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在其刑事案中未判决追缴,于是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张海、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赔偿本金及利息近1.3亿元。

昨天上午,该系列案的第一起案件在佛山中院正式打响,双方围绕张海、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展开了辩论。案件审理接近三个小时,并未当庭宣判。

健力宝追讨“旧账”,就不能不重提张海的旧事。2001年底~2002年初,张海委托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健力宝饮料厂全部股权,张海须向健力宝饮料厂的所有人佛山市三水区公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下称三水公投)支付股权转让金3.38亿元。张海在筹措收购款的过程中,他找到了愿意出资的合伙人——香港上市公司裕兴科技的老板祝维沙等人。根据当时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收购健力宝集团后不久,张海采取侵占健力宝集团自有资金的方式,以偿还祝维沙借款,同时向原国有大股东三水公投支付收购余款。

健力宝公司认为,张海为偿还祝维沙收购健力宝股权的出资款而侵占和挪用的资金,在其刑事案中未判决追缴,于是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张海、祝维沙及其五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赔偿上述款项及利息近1.3亿元。

昨天上午9时许,该系列案在佛山中院第六法庭开庭,该庭的被告分别为张海、祝维沙以及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中山市创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五间公司,祝维沙只派出了代表律师,本人并未到庭。

健力宝公司称,为达到零成本持有健力宝股权,祝维沙的公司等又能收回出资款的非法目的,祝维沙与张海恶意串通,张海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挪用资金的犯罪手段,将健力宝的资金非法支付给与祝维沙有关联的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裕兴软件有限公司、中山市创嘉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智兴电子有限公司和盛邦强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合共96153748.93元。

昨天下午,健力宝有关负责人罗先生表示,本次诉讼追讨赃款全部金额达到1.3亿元左右。此次诉讼是健力宝公司首次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张海时期涉及到的赃款。

庭审PK
健力宝:被告公司所得款项是赃款

法庭上,健力宝方面表示,根据省高院确认的事实,张海实施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损害健力宝利益的目的之一,就是将健力宝的资金用于偿还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当初为收购原告股权的出资款及利息。祝维沙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张海的犯罪行为从健力宝公司所得的全部资金从刑事法律角度属于赃款。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应当可以认定祝维沙及关联公司与张海一同非法侵占了原告公司的资金,张海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祝维沙及其两间关联公司,应当承担退还责任。

金裕兴:未与张海恶意串通

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则表示,祝维沙当时只是董事,并无能力操控健力宝公司,不存在与张海恶意串通,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的情况。而涉案的款项是善意取得,并不是赃款,不应承担责任。

张海的代理律师则称,张海对于涉案的款项并没有占有,也不是获利者,且在此前的刑事案中已经付出入狱10年的代价,而且法院认定的非法所得已被追缴执行,不应该再承担本案中的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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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被判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案今天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宣判。海淀法院认定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在今天的宣判中,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二、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学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四、驳回王学武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王学武采写《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长篇报道。该文报道了2005年7月初,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接受北京瑞星公司的请托,指使原网监处案件队副队长张鹏云、原网监处产品管理科副科长齐坤(于兵、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北京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这一假案使微点公司副总田亚葵无辜锒铛入狱,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3年,企业蒙受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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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宣判三起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4日开庭审理的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3起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韩俊波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22时许,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11名被告人在参与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持石头、砖块、棍棒等共同殴打无辜群众,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共同殴打致死2人,艾合买提江·莫明还劫取他人的手机、手镯等财物。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人又到位于大湾南路的新疆吉利通通汽车专营店,由艾尼娃尔·艾克帕尔驾驶公交车撞开大门后,4人伙同其他暴徒闯入店内进行打砸抢烧,放火烧毁和持砖棍砸毁汽车40余辆,造成财产损失共计160余万元。法庭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合买提江·莫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托合提·帕孜力死刑;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判处艾尼娃尔·艾克帕尔等2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如则·伊马木等3人无期徒刑;艾克拜尔·艾山等4人有期徒刑。

200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艾则孜江·亚森伙同他人在中湾街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并从另一被暴徒打伤的群众身上劫取手机1部。艾则孜江·亚森归案后坦白罪行,对侦破案件起了积极作用,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韩俊波、刘波等人听信他人传言,手持棍棒等物在西八家户路附近将无辜群众肉扎洪·艾买提、库尔班·买买提追打至民宅楼顶。韩俊波使用螺纹钢将肉扎洪·艾买提打倒在地,又对库尔班·买买提进行追打,迫使库尔班·买买提跳楼造成轻伤。韩俊波又返身持螺纹钢猛击肉扎洪·艾买提的头部,致肉扎洪·艾买提死亡。其间,被告人刘波亦使用棍棒对肉扎洪·艾买提进行殴打。法庭审理认为,韩俊波、刘波两人听信不实传言,结伙追打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其中韩俊波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刘波系从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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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理应接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英国人阿克毛·沙伊克因在中国贩毒,近日被中国的法院终审判处死刑。法学专家说,中国的法院历来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非常谨慎,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是不会做出这样的最终审判的。

“犯罪嫌疑人只要是在中国领土上行为,就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说。

阿克毛·沙伊克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被边检人员发现携带4公斤的海洛因后,于2008年10月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随后,阿克毛·沙伊克提出上诉被驳回。上周,阿克毛·沙伊克再次提出申诉,被宣布维持原判。

依照中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50克以上的,可以被判处死刑。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13日说,有关案件审理程序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和辩护人都自由行使了辩护权,并为被告聘请了翻译,依法充分保障了他的诉讼权利。

针对阿克毛·沙伊克在中国被判死刑一事,英国一些人坚称此人患有精神疾病,要求中国有关法院不要判他死刑,并呼吁对中国进行外交施压。

英国驻华使馆和英国的一个组织,通过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提出对阿克毛·沙伊克进行精神病鉴定。

马朝旭就此表示,英国有关人士没有提出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依据;而被告人也表示,本人及其家属没有任何精神疾病历史。

“英国有关人士提出阿克毛·沙伊克患有精神疾病,要举证才有效,”王振民说,“而是否被认定为精神病人,只能通过中国的司法鉴定确认,不能受一些外国人的主观判断左右。”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家属没有精神病史,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重要依据,另外关键的因素是司法机关对嫌疑人犯罪动机、手法的基本判断,与其接触的过程中对其行为言谈举止的基本判断。

黄京平认为阿克毛·沙伊克一案历经多次审判而最终维持原判,表明中国有关法院是经过了严谨、严密的判断过程。

王振民认为一些英国人士在阿克毛·沙伊克被判死刑一事上的态度恰恰折射出西方社会对中国存有根深蒂固的偏见。他说,中国一向尊重法律和事实本身,在中国涉嫌犯罪的外国人因犯罪证据不足而被无罪释放的例子也是有的。

美国格雷斯建材产品公司亚太区首席财务官、英国人杰里米·格雷表示,虽然我本人并不赞成使用死刑这种刑罚,但我能够理解外国人在中国必须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并且应承担违反法律所带来的任何后果。

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门洪华分析说:“中国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审判的正确性。”

他认为对于英国有关方面的施压,中方没有必要因此而改变对阿克毛·沙伊克的判决结果。

据联合国发表的有关报告显示,世界范围内的跨境毒品犯罪正日趋严重,中国也面临着来自境外的猖獗的毒品渗透。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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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首例涉世博知产刑案16日网上直播

新华网上海10月14日电新华网上海频道将于10月16日14时直播浦东法院首例涉世博知识产权刑案,欢迎广大网友收看。

[案情简介]

2008年7月,被告单位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物资供应意向书》,成为该公司世博工程的供应服务商。2008年11月底,被告人谭天(时任物资公司总经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8种规格型号的假冒”金洲”牌镀锌钢管,并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间,先后多次销售给上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于世博园区的某工程,金额为人民币444663.12元。2009年4月7日,被告单位又以人民币208625.1元的价格向安装公司出售上述8种规格型号的”金洲”牌镀锌钢管,因被发现质量问题被当场退回。

“金洲”注册商标系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是从事焊接钢管产品研发、制造及销售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经金洲公司鉴定,涉案的”金洲”牌镀锌钢管均系假冒其公司”金洲”注册商标的产品,同时,经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建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证实,上述钢管均为不合格产品。2009年5月,被告人谭天主动投案供述了上述事实。

2009年9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谭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金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由提起公诉。2009年是上海迎世博配套重大工程建设的关键一年,工程建设任务重、进度紧,工程质量更是直接关系到世博会的顺利召开。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世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时由全国基层法院首家知识产权庭审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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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有四大重要修改 立足点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法制网北京10月13日讯 记者辛红 过去监管部门对于保险销售误导等可能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但新保险法实施以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今天的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上表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是新保险法实施的立足点。

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在四个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突出法律责任,明确处罚措施。

吴定富要求,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于理赔难,要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高理赔效率。

此外,要做好信访投诉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逐步建立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机制。

吴定富强调说,要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保障民生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则要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试点范围,促进公众火灾、校方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等相关领域责任保险发展。

据悉,今后保监会还将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稳步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能源战略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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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在华商标维权一审胜诉

新华网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公磊、李京华)“妮维雅”(NIVEA)化妆品生产商德国拜尔斯道夫公司以“NIVEA”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为由,将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及其零售商起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拜尔斯道夫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全球著名的化妆品生产商之一,拥有在国际上注册并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系列商标,以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商标。该公司经调查发现,被告东阳市英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姿化妆品公司)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NIVEA”系列商标极为近似,在图案颜色、图案排列方式、文字排列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所以,拜尔斯道夫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英姿化妆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对此,被告英姿化妆品公司认为,其涉案侵权行为已受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处罚后未再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涉案侵权商品是在受到惩罚前流通到社会上的。此外,该公司认为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是本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也过高,请求法院根据侵权时间较短、侵权商品价格较低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拜尔斯道夫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商标法的保护。被告英姿化妆品公司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依法享有的“NIVEA”商标在图案颜色、图案形状、文字排列方式、大小、位置等方面均构成近似;从整体角度观察,带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也基本一致,足以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万元。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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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新华网南京10月13日电(记者叶超)全国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总结会13日在江苏东海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6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这一专项行动,在减少外派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商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等7个部委及江苏、山东、河南、辽宁、上海等省市参加了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总结会。

商务部合作司司长吴喜林介绍,初步统计,这一专项行动中各地公安机关共立案328起,破案11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6名,网上追逃44人。

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外派劳务活动方面,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共检查从事外派劳务活动的市场主体近9700家,检查出违法违规企业974家,161家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余800多家被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查处违规经营外派劳务企业方面,对170家违规经营的原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予换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这一专项行动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查处非法外派劳务广告近6700条,涉及300余家企业及个人。

另外,相关部门在这一专项行动还查处了罗马尼亚劳务纠纷案、海林市输韩劳务诈骗案等一批涉案金额过千万的大要案件,并对吉林省梅河口市等重点地区进行了集中整治。

2008年以来,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境外劳务纠纷事件较往年有所增加,在中国劳务外派输入地的罗马尼亚、乌克兰、俄罗斯、新加坡、蒙古等国均有发生。统计显示,2009年以来中国累计派出各类劳务人员近30万人,较上年同期略有下降。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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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征信”为征集信用信息简称,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项法律法规为征信业务活动提供直接依据,致使征集信用信息的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无法可依,直接影响了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此条例的出台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据央行统计,截至去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

征求意见稿专设一章,规定了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信息主体的民族、家庭出身、身体形态、疾病和病史、收入数额、存款、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个人信息。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信息主体认为其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理,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如果征信机构未能及时按规定办理,信息主体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该征信机构一次性删除其全部信息。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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