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优化结构 提升水平——国务院常务会议为2010年外资工作定调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正深刻改变着全球资金的配置方向和规模,如何利用危机带来的机遇不断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我国对外开放中面临的新课题。12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下一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做出了明确部署。

扭转外资持续下滑局面

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与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目前我国一半以上的出口额都是由外资企业贡献的。

在金融危机的“海啸”面前,国际投资者普遍收缩或暂停了对外投资,对中国市场也不例外。对此我国政府及时出台了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通过完善服务和优化投资环境,有力扭转了外资不断下滑的趋势。

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自8月份起,全国吸收外资已连续4个月保持增长,预计全年实际使用外资850亿美元左右,下降约8%。

“这一数字低于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平均降幅,不仅说明中国引进外资的一系列举措成效显著,更说明投资者对中国经济长远发展抱有信心。”经贸问题专家周世俭说。

根据美国商会最近对400家在华外资企业所做的调查,超过九成的受访者认为,在中国经营前景乐观,65%的企业计划在2010年进一步增加对中国的投资,这一数字比去年同期增加了7个百分点。

稳住规模,更要提高水平

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对于危机中“稳外资”取得的成绩,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坦言,我国一般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能力已经相对过剩,引进外资更重要的是要调整结构,提升水平,引导外资在更高端的领域和我们一起发展。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绿色经济、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已成为中国经济未来增长的核心。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外资政策应从过去追求经济效益转向促进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引导外资为中国的产业升级服务。

“未来一个时期正是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结构调整的关键期,我国要更加鲜明地推行对外开放政策,积极利用外资带来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将国际先进资源‘为我所用’,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造业。”对外经贸大学中国开放型经济研究所副所长何伟文说。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我国将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

数据显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10年来,西部地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由1998年的23.51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66.19亿美元,增长了181.54%。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只占到全国的7.2%,和中西部地区的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并不相称。

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

推进投资便利化 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今年以来,通过落实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投资推介力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我国努力稳住了外资规模。面对明年国际上金融危机与经济复苏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

按照部署,我国将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同时,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业内专家指出,中国对外资的强大吸引力不但源自巨大的市场潜力,也来自不断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日前表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在制定外资政策方面,将着力于为外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后期管理和服务,使行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

国务院: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

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拓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続きを読む →

国税总局:明年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国税总局29日消息,国税总局局长肖捷日前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0年税收工作要继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不断增强税收调控职能,优化税收制度安排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确保实现税收收入预期目标。

肖捷表示,2010年要推进税制改革。继续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完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办法。调整完善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务院已经确定的税收调整政策。实施好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民族和边疆地区发展,统筹城乡发展,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税收政策。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继续完善和落实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预案。

肖捷强调,2010年在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方面,要认真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卷烟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措施,切实抓好白酒消费税征管工作。加强货物运输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管理,推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强化合并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核工作。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抓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推进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管理。

(来源:中国证券报)

続きを読む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会议指出,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要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到中西部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鼓励外资以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拓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清理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范围,增加审批透明度。

(五)营造良好投资环境。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加快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简化其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来源:新华网)

続きを読む →

明年将对多部涉税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有变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明年将开展对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并推动提升车船税条例、耕地占用税条例的立法级次。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将继续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措施,完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配套办法。推进各税种管理,强化增值税抵扣管理,认真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和卷烟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政策调整措施,切实抓好白酒消费税征管工作,要加强货物运输和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管理,推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肖捷还指出,要健全税法体系。开展税务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专项检查。加大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完善和施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要做好税法宣传解读工作,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要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大力清缴陈欠,严格控制新欠,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国家税款。

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凭证的税收违法案件。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巩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斗争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来源:法制网)

続きを読む →

我国已批准10家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12月29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截至目前,我国已批准10家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今年4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管理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获得批准投资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国机构应当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外商投资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王晨说,自今年6月1日《管理规定》施行以来,一些外国机构积极提出在中国境内开展金融信息服务的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10家外国机构通过审批,获得了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许可证。

(来源:中国工商报)

続きを読む →

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接续 为平衡地方利益单位缴费只转部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暂行办法的重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这位负责人指出,暂行办法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据介绍,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农民工退保、管理服务方便群众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来源:法制网)

続きを読む →

山东:交通肇事逃逸者承担事故全责

27日,记者从山东省交警部门获悉,《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将于下月起实施。《规则》在交通事故认定方面对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比如交管部门对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还应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最大的作用就是缩小了执法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自由裁量权。

《规则》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动型、被动型、隐患型的形态特征,确定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规则》对事故责任的量化还体现在严重过错与一般过错的数量对比上。如果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如果存在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如一方当事人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仅有一般过错行为,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如两方当事人同时具有严重过错行为的,严重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严重过错行为数量相同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倘若两方当事人只有一般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数量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规则》还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则,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此外,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按照推定原则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齐鲁晚报)

続きを読む →

中国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加强专利权保护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共20条的司法解释旨在秉承立法本意,立足中国国情,通过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此司法解释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这部司法解释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主要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现有技术抗辩以及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

2009年1月,专利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2009年3月完成初稿。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说,这部司法解释注意贯彻了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依法解释原则。立足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严格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解释。二是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准确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充分尊重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三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紧贴专利审判实践中的基础性、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和明确多年来成熟的审判经验,对于尚未形成普遍共识的问题暂不规定,切实为审判实践提供统一的裁判依据。

続きを読む →

关于现地公司派遣员工赴境外总社接受技能培训问题的咨询

Q:请问:我们公司派遣中国籍员工赴日本总社接受技能培训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A: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供参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事宜。贵公司承担全部费用,派遣员工到日本总社学习技术的,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技术培训,贵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有必要考虑与员工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并在协议中就下列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1)出国培训期限;
(2)相关各项费用负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签证费、交通费、在日本期间住宿费、餐饮费等);
(3)培训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的支付;
(4)接受培训后在公司的服务期限;
(5)违反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6)其他必要事项。

続きを読む →

社保法(草案)社会关注三大焦点

12月22日至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记者发现,常委会委员关注较多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社保基金监管等问题,也正是网友关注的焦点。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到,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社会保险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共征集到70501件意见,而其中中国人大网收到的意见是68208条,占意见总数的96.7%。

焦点一: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54岁的易承芳是广州某化妆品公司工人,明年2月她年满55岁,正好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11年的易承芳缴费不足15年,退休后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只能转出个人账户部分”,国家统筹部分转移不出来。

易承芳的遭遇,也是无数到异地工作的劳动者的遭遇。草案二审稿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条款,征集到意见、建议1599条。不少网友认为,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利于养老保险广覆盖,建议在关系转移的同时,个人账户中全部资金和统筹账户中部分资金直接转移。

草案三审稿根据各方意见,增加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分组审议时,马福海委员建议,将“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也可以一次性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建议增加规定,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因工作、户籍变动等原因发生跨统筹地区移转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之移转。

陈斯喜委员建议,草案应尽量减少允许地区差别的规定,增加制度统一的规定,比如实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号,统一的缴费标准,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就在草案三审期间,国务院传出好消息: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将实行统一的城镇职工(包括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焦点二: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要向公务员看齐?

根据草案二审稿的规定,企业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这一条,网友们反响强烈,提出了2125条意见,大多意见反对“公务员另搞一套养老保险制度”。一些网友认为“对公务员养老保险另作安排,使已有的不平等合法化了”。

草案三审稿仍然这样规定,对此,委员们有不同意见。

“如果公务员搞特殊,把科研人员、教师排到第二、第三位,怎么解放他们的生产力?”分组审议时,温孚江委员认为,目前可采取“统一带有区别”的办法来考虑问题,以后条件成熟再作修订,但总的方向应该是趋向更加平等。

陈佳贵委员认为,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主要集中在事业单位,大部分在学校)应该放在一起来考虑。现在国家考公务员考试已经很“热”,如果草案单独照顾公务员,会加剧社会矛盾,“建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与工资改革同步协调进行”。

焦点三:社保基金如何避免“自己监管自己”?

近年来,上海社保基金案、金华社保挪用案等案件的发生,让人们对社保基金的安全十分担心。1475条网友建议,是针对社保基金监管提出的,多数人认为,现行社保基金监管体制不合理,社会保险主管行政部门集管理与行政监督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已经成为影响社保基金安全的突出的制度隐患。

网民们的担心,也是这次草案三审稿修改的重点。三审稿新增条款,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接受监督情况、人大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以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作出了规定。

分组审议时,委员们进一步提出了修改建议。丛斌委员建议,将草案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监督检查”,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监督机构”。

吕薇委员建议加强外部监督,捋顺几个监督部门的相互关系。她认为,社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内部监督;草案新增设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是一个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果要真正发挥其外部监督的作用,必须对它的组成、运行机制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人大、主管部门、财政部、审计署都有监督作用,这些机构在监督中是什么关系?谁是最高的监督?谁是日常的监督?这些都应该在法律中交代清楚。”

“社会保险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不论是养老、医疗、工伤,还是失业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的话,可以解释草案获得公众关注的原因,也让公众对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充满期待。

(来源:检察日报)

続きを読む →
Page 152 of 166 «...12013014015015115215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