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对公司组织架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缴纳期限、董事会召开及表决、董监高的责任、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多处调整,对在华日系企业的公司治理影响重大。
关于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治理影响重大的的实务要点,敝所将在后续向日系企业的现地法人及股东、日本总公司介绍和分享对实际业务有用的要点。
2023年10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生效后,《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将废止。
该《办法》针对《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限制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有关医药行业的日系企业参考。
1.不同类型的药品企业获得许可的条件不同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除需要一定数量的专业药剂从业人员等共通门槛外,《办法》根据药品批发和零售不同的经营方式,细化了各类型药品企业获得相应许可的具体条件。(《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需注意,《办法》中虽对各类药品企业的许可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审批、颁发许可的职能部门并不一定相同,请各企业或投资人关注现地的具体规定。
2.经营药品种类的限制
根据药品企业经营类型的不同,不得经营的药品存在差异。
例如,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以下药品:
①疫苗;
②医疗机构制剂;
③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7类药品。(《办法》第三十六条)
需注意,上述两类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由自己随意设置,经营范围的核定还需遵照中国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各门店经营范围不得超过企业总部的经营范围。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办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药品储存、运输企业,以及医疗机构严格确保药品质量并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因此,上述企业将成为亟需开展合规工作的主体。同时,目前中国医药监管仍有许多重要事项有待将来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各省级药监部门的地方性监管规定和具体实践予以细化。
各医药行业的日系企业所现有的规章制度可能需要随着法规的变化进行调整,各日系企业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合规对策,及时调整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合规生产经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或指摘。
根据日本经济新闻报10月30日的报道,日本政府计划将外国投资者进入日本创业、从事经营管理的签证要求进行大幅放宽,不再需要办公场所和投资资金,这个政策预计自2024年开始实行。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有意前往日本投资创业、参与经营管理、在日定居的投资人士参考。
1.经营管理签证的好处
相对于日本工作签证、商务签证等,日本经营管理签证有以下优势:
①无年龄、语言、学历及资产要求限制。
②投资成本低,注册资金归属公司,可自由支配使用。
③一人办理后,可为家人(配偶、孩子)一同办理在日本的家族滞在签证。
④申请人及家人在持有签证期间,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与日本国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以医疗为例,日本推行全民医保制度,就医报销比例高达70%。
2.经营管理签证要求的新变化
日本当前执行的经营管理签证规则为:
①在日本有办公场所(租赁或购买);
②至少两名全职员工或者500万日元(约合24.49万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金额(雇员和投资“二选一”);
③有事业投资计划,事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新政策实施后,将取消对办公场所和投资(雇员)的要求,届时前往日本投资置业等人员或将增加。
同时,经营管理签证的在留期限原则上也由1年延长至2年,企业或管理层可以有更长的时间停留在日本,避免了每年签证更新手续的办理。
◆对意向申请者的建议
日本政府计划放松经营管理签证的办理条件,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门槛”地获得此签证。条件放宽后,针对投资者的事业计划书和个人条件等审核要求可能会更加严格。
因语言、文化、商业习惯存在差异,在日本投资设立公司、办理经营管理签证时,需要懂得中文又了解日本语言、日本政策及日本商务习惯的人员协助。敝所在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愿意为各位提供在日购买房产、投资设立公司、办理经营管理签证、中日商务对接等全面的一站式服务。
2023年11月4日,由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日中友好继承发展会、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等单位共同主办的中日韩商事法律交流活动暨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启动仪式在济南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日本前首相、东亚共同体研究所理事长鸠山由纪夫,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何旭等领导出席。
大地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了11月4日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启动仪式,熊琳主任、吕英杰律师被聘任为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首批调解员。
本次活动是大地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合作领域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也是大地律师事务所在推动全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重要尝试。大地律师事务所看好中日韩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这一平台的发展前景,将积极参与其中,为推动中日韩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推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和发展,为促进中日韩三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10月24日,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发布《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我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下称“该通知”)。该通知规定,日本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日本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下称“海牙认证”)手续即可送往中国内地(含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使用,无需办理领事认证。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日系企业及人员参考。
1.免除领事认证的文书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内容规定,以下“公文书”将适用海牙认证,免除领事认证手续:
① 与一国法院或法庭有关的机关或官员发出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② 行政文书,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证》、《出生证明》、健康证明、驾照证明、学位证明、户口证明等文书、公司营业执照;
③ 公证书,如公证处出具的文书;
④ 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例如,工商查档文件等。
需留意,对于公司或者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虽然其本身不属于“公文书”,但是其完成公证之后,也可以免除领事认证,用海牙认证手续代替,用于办理国外的房地产买卖、继承等事宜。
2.关于中日两国办理海牙认证的机构
根据该通知,对于日本国出具拟送往中国内地(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使用的文书,可以向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的外务省申办附加证明书;中国出具的送往日本使用的文书,可以向中国的外交部以及31个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附加证明书。(第二条)
需留意,文书办理完毕该海牙认证的手续后,其不一定必然会被接受,每个用文单位(法院、工商、税务、房地产等部门)对文书的内容、格式、时限、翻译等要求不一样,建议事先与现地的政府当局或部门交涉确认,避免开具后无法使用。
◆对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免除领事认证手续后,企业或个人在办理跨国商贸、留学、房地产买卖、继承等事宜时,手续更便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文书和企业、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书不需要办理任何公认认证手续,之前在本国公证处、法务部门、外事部门等办理的公证或认证手续仍需要办理。
各企业或驻在员如有任何对日投资(买房置业)或对中投资或跨国业务办理时,可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敝所曾为部分企业或驻在员办理过有关证件或文书的公证、认证手续,如有需要,可随时来函敝所。敝所可以与您共同商讨、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各企业都十分关心的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在规划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及生产经营计划时予以参考。
1、通知内容
·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春节:2月10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8天。2月4日(星期日)、2月18日(星期日)上班。
鼓励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等制度落实,安排职工在除夕(2月9日)休息。
·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7日(星期日)上班。
·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11日(星期六)上班。
·端午节:6月10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中秋节: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4日(星期六)上班。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也是可以安排员工在上述假期内工作的。但需留意给员工安排调休或者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2、春节假期的安排
2024年春节至少放假8天,从初一放到初八。虽然除夕当天名义上不放假,但通知中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来灵活安排员工在除夕休息。
同时除夕这天中国人有吃团圆饭的习俗,因此,除夕这天员工要求企业安排休法定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的可能性非常大,请各企业提前安排好工作和生产经营。
3、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多数日系企业除了法定年休假之外,还可能给与员工福利休假。在公司休假制度中或安排员工休假时,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优先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因当年度员工法定年休假未休完,企业需支付金钱回购未休完的法定年休假,福利休假则无此要求),
有的企业在节假日前后可能会遇到加班安排、加班费及调休等的相关劳动争议。对此,处理不当可能容易造成公司与员工的矛盾,甚至员工向劳动仲裁、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因此,现地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假期的休假安排,合规调整公司的休假制度,避免引发劳动纠纷,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该决定》)。本次修订重点完善了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尤其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送达方面有较大变动,对日系企业在华运营及纠纷解决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涉外民事纠纷管辖范围扩大
《该决定》将涉外民事纠纷管辖权补充规定了“其他适当联系”的管辖情形。这意味着,即使被告在中国国内没有住所,并且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该6种地点也不在中国的话,有与中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判断),也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该决定》第八条)
同时,即使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当事人也可以协议选择由中国法院管辖,这将降低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难度。(《该决定》第九条)
2.专属管辖适用情形增加
《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新增两类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情形:
(1)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该决定》第十一条)
对于上述专属管辖情形的案件,中国法院认为外国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即使外国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判决,中国法院也是不承认和不执行的。
3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时的送达
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以前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送达时,被送达人可以以分支机构没有接收权限进行抗辩。
本次修订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受送达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送达,而无不用管其是否具有诉讼文书的接受权限,外国企业或人员不能以其分支机构没有接受权限为由而抗辩。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决定对涉外民商事诉讼规则修改较多,对外资企业处理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影响重大,针对在国内外面临诉讼的企业有必要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并合规调整诉讼策略,避免错过诉讼机会或因管辖、送达等问题而产生败诉的不利风险。
10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到要建设开放型的世界经济,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制造业的外商投资限制的放宽
本次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习近平主席提出支持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的八项措施和行动。其中提到要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后续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很可能会在短期内修改2021年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但需留意,本次仅是取消了对制造业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新闻媒体、社会调查等领域是继续受到准入限制的。同时投资设立企业后会受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各类法律的规制,需留意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2.其他促进外商或外资发展的措施
8月23日,国务院也印发意见,从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加强外商投资保护等六个方面提出24条具体措施。例如:
① 加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招聘人才。
② 通过发布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各日系企业及外国投资者有必要及时关注中国政府当局的政策动态,合理运用有关优惠政策减轻在华事业的成本支出,扩大事业发展。
需留意,本次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制造业领域的投资限制,并不代表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或者规制,有时在行业里边还是存在一些特殊的门槛。因目前没有具体的内容所以无法分析,后续可以根据具体的信息进行个案分析。希望中国政府当局可以朝着外资企业希望的投资环境改善的方向而努力。
9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10月15日,拟对数据和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监管规则作出新调整,这对跨国公司或外资企业来说影响十分重大。敝所本次对《征求意见稿》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跨国贸易或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等数据出境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国际贸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出境,不需要履行下述任意一种手续:①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②签署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但需留意,该数据应不包含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否则可能需要履行上述三种手续之一。
2.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出境无需履行相关手续
此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出境需履行上述1中的三种手续之一。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该《征求意见稿》规定,预计一年内向境外提供不满1万人个人信息的,无需履行上述三种手续之一。(《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但需留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时,仍需要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该“一年”期限如何确定,以及实际出境数量超过预计出境数量时如何处理,有待进一步确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是其一旦通过审议实施后,将大幅降低企业数据出境的合规成本,有利于促进跨国企业、机构商贸活动的高效便利运营,该新规可能会在2023年底前出台。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一些义务豁免的情形,但这只是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企业的事前监管减轻,实质性的合规义务仍未免除。例如,进行个人信息出境影响评估,采取有关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实现数据信息传输的安全。若数据或个人信息出境存在安全风险或隐患,企业还是会被政府当局指摘处罚的。
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随后公布了《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9月30日。
该《修订草案》中有部分内容对在华日企及驻在员的工作、生活有较大的影响,敝所对修改内容简要说明如下,供各读者参考。
1.“打架斗殴”和解后也可以不予处罚
该《修订草案》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事人如果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是可以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不予处罚的。(第9条)
但是需留意,并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就一定不会被处罚,该不予处罚申请的需要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
2.穿戴容易引起民族情绪的服装可能会被治安处罚
该《修订草案》将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服装穿戴或者言论发布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这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穿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服装、标志,或者制作、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感情的物品或言论的,可能会被处5~10日的拘留或者1千元~3千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及5千元以下罚款。(第34条)
该条款在实务中争议很大,因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感情”的内涵及概念范围比较模糊。因此,实务中可能会导致行政权利执法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因此,该行为是否会被纳入治安管理的规制范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对日企及驻在员的建议
除了上述内容,该《修订草案》还将多种行为都纳入治安管理的规制范围,例如,违规使用无人机、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制造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等等。
该法与中国现地驻在员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及时了解该法的修订内容,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而受到处罚。各位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有任何问题也可以随时联系敝所,敝所可以与您共同商讨,分析并制定应对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