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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数据跨境实施细则出台

2023年9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规范和促进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征求意见稿)》,终于在今年的3月22日正式出台并于同日实施了。
与去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正式规定进一步确定和扩大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标准合同签订的豁免条件,这对企业来说是非常好的消息。现敝所对该《规定》内容要点介绍如下。

1.部分数据、个人信息跨境限制缓和
本次该规定详细列举了6种免予进行数据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及个人信息标准合同签订的数据或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情形。例如:
(1)中国境内的企业机构等(不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
(2)在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不含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向境外提供的;
(3)按照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第三条、第五条)
需留意,在上述(1)中,虽然免除了标准合同签订的义务,但是企业仍需履行向个人告知、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和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价等手续。

2.关于重要数据的出境评估
目前对于重要数据出境,需要进行安全评估,但是实务中,多数企业对于哪些数据是重要数据,很难进行准确地识别和判断。
因此,本次该规定提出,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无需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手续。(第二条)

3.新增自贸区负面清单规则
该规定新增了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即自贸区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定)以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第六条)
需留意,上述负面清单仅适用于自贸区内的企业,自贸区以外的企业不享受上述规则。

◆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规定的实施现地日系企业或外贸企业来说是非常好的消息,减轻了企业的合规负担,希望后续各地政府部门可以真正执行到位。
该规定虽然规定了部分豁免企业义务的情形,但这只意味着中国政府对企业的事前监管减轻,实质性的合规义务仍未免除。例如,企业仍有必要采取有关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实现数据信息传输的安全。若数据及个人信息出境存在安全隐患,企业仍会被政府当局指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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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引外资24条措施”

关于2024年3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下称该《方案》)以及3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该《方案》的解说,听说引起了许多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的关注。那么该《方案》对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来说到底有什么便利呢?敝所要点介绍如下,供各外资企业参考。

1.投资及业务领域限制缓和
此前许多外国投资者想在中国开展医疗、电信、银行、保险等业务,但因外资准入限制无法投资。
本次该《方案》将对该些领域或业务放宽限制,例如:
(1)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取消对制造业领域的准入限制;(第1条)
(2)在医疗、增值电信领域开展准入试点,外资企业可以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等业务;(第2条)
(3)外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可参与债券基金等业务,外资保险机构也可在中国投资设立保险机构。(第3条、第4条)
需留意,投资上述领域或开展上述业务还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并非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可以进入该些领域。

2.商务人员往来限制
实务中,有的在华驻在员、外籍出差者会经常往返中国境内外进行商务贸易、探亲,签证、居留许可的办理及国际航班班次都会对其造成困扰。
本次该《方案》提出,外资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其随行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的签证入境的有效期将延长至2年,知名企业的外籍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以申请5年多次往返的签证和居留许可。(第18条、第19条)
同时,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航空枢纽的国际航班数量有望增加。

3.地方保护、政府采购限制或将缓和
部分外资企业反映在中国部分地区仍存在着地方保护、政府采购时内资与外资企业不公平等问题。
针对该问题,该《方案》提出将及时清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许可、标准制定、享受补贴等方面对外资企业的歧视政策,加强对外资企业不合理限制行为的处罚力度。(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对各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该《方案》在商务人员跨境移动、金融、税务、数据流通、投资领域等多个方面制定了便利措施,但具体实施还需要发改委、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务部、金融监管局等多个部门配合,并且中国各地区的实际执行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现地日系企业、外国投资者有必要及时关注全国及中国各地区的政策执行动态,根据自身情况与现地律师研讨企业的投资经营战略和方案,促进在华业务及市场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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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实施细则7月1日起实施-[NEW]-

   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3月1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消费索赔时,投诉举报行为受规制
   实务中,有些消费者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随意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营者,导致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
   该《条例》对消费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这对合规经营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例如:
   (1)投诉举报不是随意实施的,应遵守法律法规,若利用投诉、举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利的,可能会被追责。(第27条)
   (2)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服务质量,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3倍等惩罚性赔偿规则。(第49条)

   需留意,消费者需采取合理方式维权。经营者在遇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或维权时,及时调查确认问题发生原因,并以好的态度与消费者沟通解决方案,这样可能会避免激化矛盾,和平解决问题。

2.留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必要性
   有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会采用默认授权或者一次概括授权的方式,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若不提供该些个人信息,消费者可能无法享受商品或服务。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
需留意,经营者在实务中可以根据经营活动或提供服务的特点,考虑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必要性、收集方式(明示默示、单次或概括授权)、收集范围,避免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个人年龄、生日等等)而被处罚。(第23条)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条例》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的细化规定,在缺陷产品处理、虚假宣传、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预付式消费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经营者的合规经营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因此,各日系企业有必要及时了解《条例》新增及细化的内容,在《条例》生效之前进行自查,合规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关注当地的执法动向,避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媒体进行不正当报道,影响企业声誉、商誉。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此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3月1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敝所本次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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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首违不罚清单-[NEW]-

   食品安全一直以来是企业、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执法关注的重点领域。那么是不是只要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就会被处罚呢?
   2024年2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下称《首违不罚清单》)《食品安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下称《轻微违法不罚清单》)的意见,对实施“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现简要介绍如下,供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日系企业参考。

1.食品销售首次违法行为不罚清单
   实务中,有的企业可能因疏忽过失而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该《首违不罚清单》列举了8种“首次违法”不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
   ②食品经营许可到期但未延续;
   ③食品经营许可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但未申请变更;
   ④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⑥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⑦在食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
   ⑧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需留意,并非只要有上述行为,就可以免罚。清单对上述每一种行为分别列举了所对应的适用条件,只有同时符合行为所对应的全部条件才可以免罚。
   该《首违不罚清单》对“首次违法”进行了界定。企业并非只有第一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才是“首次违法”,如果同一企业在2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也被认定为“首次违法”。

2.轻微违法不罚的4种违法行为
   该《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列举了以下4种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①经营不合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③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
   ④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
   相较于首违不罚的情形,上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成立条件更为严格,对违法货值金额、食品来源及是否引发食源性疾病等方面均有明确的要求,不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将难以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该两个清单旨在创造更好的食品生产销售营商环境,但是,想要不罚或减轻处罚,都要更加具备守法精神,才能真正降低“违法成本”。
   虽然有的食品违法行为可免于处罚,但实务中也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今年及历年的“315晚会”都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和严厉处罚,因此,企业有必要做到合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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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外国人微信支付宝限额缓和新措

目前在中国的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来进行电子货币支付,狭义理解为“手机支付”)给民众生活带来较大便利。但对于习惯现金和银行卡支付的外籍人员来说,有时会遇到移动支付方面的限制、困惑和不便。
为解决外籍来华人员(包含在华的驻在员、出差、学习或旅游人员、出向者等等,下同)在中国的移动支付问题,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3月1日举行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对外籍来华人员的移动支付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便利措施。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在华驻在员、出差者、出向者等人员参考。
1.外籍人员在华移动支付遇到的限制与困惑和不便
据了解,目前外籍人员在华使用手机支付遇到的限制与困惑和不便主要有:
(1)支付软件不支持境外银行卡绑定;
(2)身份认证手续非常繁杂,操作遇到障碍有时不得不中止;
(3)支付额度受限。
2.最新措施的扩大交易金额和便利性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政府当局提出一系列便利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针对外籍来华人员手机支付绑定境外银行卡困难问题,指导支付宝、财付通(微信)等支付机构允许绑定境外银行卡,提高绑卡效率。
(2)简化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身份验证手续,例如新增使用国际信用卡进行安全验证,支付宝开通了累计消费3500元以下免去提交身份认证的简易支付程序。
(3)针对支付额度限制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主要支付机构将外籍来华人员使用手机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由1000美元提高到5000美元,年累计交易限额由1万美元提高到5万美元。

外籍来华的驻在员、出差或学习、旅游人员、出向者等人员的支付问题涉及商务、金融、文旅、交通、外事等众多领域,该些措施的实施将提高外籍来华人员的支付便利,提高其工作和生活体验。后续中国人民银行将会与支付宝、财务通(微信)等支付机构以及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沟通,细化工作措施,敝所将持续关注有关政策动态并及时向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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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设定及实施的规制新规-[NEW]-

政府对企业的罚款等处罚一直以来是各企业关心和规避的重点。2024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是国务院首次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全面规制,旨在监督各级政府合理合法地使用行政处罚权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参考。

1.政府的罚款设定权将受限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未设定罚款的,在部门规章中不能增设罚款,增设的罚款条款无效。(第4条)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如果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违法行为的,一般不设定罚款。(第5条)
另外,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如果设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倍,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的情形除外。(第6条)

2.政府的罚款实施将受限
政府当局在罚款时,要根据事实、行为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判定,不能随意给与顶格或高额罚款。各地政府要对同类案件做类似的处罚,不能同案不同罚。政府当局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企业可尝试借鉴并与政府当局交涉。(第9条)

3.企业可准备“减免或从轻处罚”证据与当局交涉
若企业存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比如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企业可准备好“首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等有关证据,与政府当局交涉给与企业减免或从轻处罚。(第10条)

◆对各日系企业及驻在员的建议
《指导意见》目前仍是原则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地方各级政府的罚款设定及实施行为,后续各级地方政府可能会出台具体细化的规定。各日系企业与驻在员有必要及时关注当地的政策动向,参与有关政策制定、废止、实施的听证会,准确理解当地政策的真实意思及实施情况。遇到政府当局的执法时,及时与现地律师商讨,准备相应证据与政府当局交涉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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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解说(5):董事任期与辞职-【NEW】-

   董事是公司治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选举、更换、辞任关系着公司的经营治理及决策。新《公司法》对董事的人数、选举、辞任等有了新规定,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董事高管参考。

   1.董事任期届数没有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即董事任期只要不超过3年即可。(第70条第1款)
   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对董事连任的届数没有限制。
   实务中,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连任的届数进行限制是否有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的研讨和分析。

   2.任期内公司可解任董事
   实务中,有的董事任期未届满且没有任何交接就擅自离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影响公司经营决策,或者公司想解任董事但不知道如果操作。
   本次新《公司法》对董事任期内主动辞职的具体方式、法律后果以及公司单方解任董事的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具体如下:

   (1)董事主动辞职
   一般来说,在任期内,董事辞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第70条第3款)
   但需留意,若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3人,则原董事在该选的董事就任前,仍需履行董事职务。

   (2)公司单方解任董事
   在董事任期内,公司不需要任何理由就有权随时解任董事。此时,公司通过股东会(股东)作出解任董事的决议即可,并且该解任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无需送达该董事之后生效。(第71条)
   实务中,对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但受大股东庇护而无法通过股东会作出解任决议的情况下,小股东是否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任董事,实务中还有待进一步的研讨、分析。
   需留意,如果公司解任董事没有正当理由,董事是有权向公司要求赔偿的。实务中,公司的赔偿范围一般参考给该董事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其继续担任董事可以获得的利益。

   ◆给日系企业的建议
   在《外商投资法》的5年的组织形态、组织机构变更的过渡期即将届满(2024年12月31日)之日,各日系企业有必要结合新《公司法》的条文,与有实务经验的现地律师对公司董事的选任、辞任、解任形式及条件,以及董事会的组织架构设置、议事和表决方式等内容进行商讨、分析,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及与政府当局交涉确认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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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新规征求意见-[NEW]-

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旨在完善细化新《公司法》的注册资本改革制度。意见征求自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3月5日。下述是规定的原文,供各日系企业参考。日文原文见敝所网站的日文版。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行为,引导股东理性出资,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足股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认缴注册资本应当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足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或者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第四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调整出资期限、出资额的登记办理流程,简化材料,提高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网上办理便利化水平。

第五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
(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第六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过渡期内未调整出资期限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九十日内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第八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关系国计民生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公司,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原有出资期限出资。
前款公司包括民营、外商投资、国家出资等各类公司。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明显过高,有悖客观常识和所在行业特点,明显不具备实缴能力等违背真实性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信息形成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传股东名册、财务报表等说明股东实缴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导致无法调整注册资本,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公司登记机关对其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机关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公司公示认缴和实缴信息进行监督抽查。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根据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登记事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标明其代理身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隐瞒、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诱导、协助委托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未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调整其出资期限、出资额的,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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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永居证能做什么?-NEW-

   1月11日,国家移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发布会上,对中国的外国人永居证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这对想要获得永居证或已获得永居证的外籍人员意义重大。敝所对该介绍情况简要说明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来华人员参考。

◆外国人永居证是什么?
   永居证是在华永久居留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的法定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也就是说,外籍人员出行等无需再出示其外国护照,单独持永居证就可以在中国境内出行使用。

◆外国人永居证能做什么?
   为了确保持永居证的外籍人员能够像中国人使用身份证一样便利地使用永居证,国家移民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于各相关行业领域、各地方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设施设备进行了升级改造。
   目前,外籍人员可以在下述的重点服务领域直接使用永居证。
   ①衣食方面:在支付宝、微信、京东等互联网平台注册时直接使用。
   ②住行方面:在购买飞机票、火车票并乘机乘车以及办理宾馆旅店入住手续时。
   ③金融方面:在办理银行、证券、外汇等业务时。
   ④通信方面:便利办理移动电话和宽带入网等通信业务。
   ⑤政务方面:在办理税务、社保、财产登记、公安交管、海关业务时。
   ⑥医疗方面:据敝所不完全了解,上海、广州、青岛等地的一些医院已经开通了永居证的小程序预约挂号功能,现场使用自助挂号机也可以直接使用永居证挂号,这样的话无需去人工窗口排队,即可实现电子取号。

◆对希望申请永居卡的外籍人员的建议及留意点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永居卡。但是,根据敝所实务经验,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政策理解情况的不同,存在着申请条件上的差别。希望申请永居卡的外籍人员在对照相关规定查看自身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同时,有必要向现地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政策落地情况进行确认。
   敝所在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协助多家公司的外籍任职人员及多个家庭团聚类外籍人员成功申请到永居卡。如各日系企业或外籍人员有相关申请需求需要敝所协助对应,还请不要客气,随时联络敝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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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外籍人员来华新政1月11日起实施-NEW-

   自2024年1月11日起,国家移民管理局正式实施便利外籍人员来华5项举措,对外籍人员来华商贸、学习、旅游提供了更多便利,促进商贸等人员的跨境移动。现敝所简要介绍如下,供各日系企业及外籍人员参考。

1.来华外籍人员申办口岸签证的条件放宽
   原则上外籍人员来华需在境外办好签证之后再入境中国。
   本次新政实施后,如果急需来华从事非外交、公务活动,在境外来不及办好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凭邀请函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口岸签证机关申办口岸签证入境。
   需留意,上述来华外籍人员需从事的是下列非外交、公务等活动。
①商贸合作;②访问交流;③投资创业;④探望亲属;⑤处理私人事务等。

2.外籍人员在特定空港口岸24小时内直接过境的,免办边检和签证手续
   在下列9个国际机场,在24小时内直接过境中国前往第三国或地区的外籍出入境人员,可以免办边检手续,直接免签过境。
①北京首都;②北京大兴;③上海浦东;④杭州萧山;⑤厦门高崎;⑥广州白云;⑦深圳宝安;⑧成都天府;⑨西安咸阳。
   需留意,上述外籍人员可能需要提供24小时内的国际联程机票予以证明。

3.在华外籍人员可以就近办理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短期来华从事下列非外交、公务活动的外籍人员,签证到期的可就近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
①商贸合作;②访问交流;③投资创业;④探望亲属;⑤观光旅游;⑥处理私人事务。
   但需留意,就近向停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的,需有正当合理的事由。在实际申请时,外籍人员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4.在华外籍人员需多次出入境可申办再入境签证
   在华外籍人员如果有正当合理的事由,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可以凭邀请函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多次入境的有效签证。

5.在华外籍人员申办签证证件的材料被缩减
   外籍人员申办签证证件时,如果政府当局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查询到本人住宿登记记录、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的,可以免予查验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在华外籍人员办理亲属短期探亲团聚类签证的,可以以邀请人的亲属关系声明替代自己的亲属关系证明。

◆对日系企业及外籍人员的建议
   该政策出台后,外籍人员来华进行商贸、投资、学习等活动的限制或要求逐渐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要求,外籍人员来华或在华居留还是遵守相关规则的。
   另外,中国不同地区在实际执行上述政策时,可能还存在着时间差和政策理解的不同。因此,现地日系企业或外籍人员有必要与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交涉确认,事先做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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