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报:婚姻登记新规出台
2025年3月21日,《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由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5年4月6日,李强总理签署行政命令,2025年4月9日正式公布。修改后的新条例将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对原《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进行了较多的修改,内容上也进行了扩充,现弊所简要总结以下修订要点,供各企业及驻在人员参考。
一、关注婚姻登记及婚姻家庭服务质量
新条例在总则部分新增多条内容,强调对婚姻登记及婚姻家庭服务质量的重视。
①加强登记场所规范化、便利化;
②统筹完善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③加强婚姻家庭指导和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整治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
④婚姻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如发现拐卖、绑架妇女或家庭暴力等情况,应及时劝阻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二、结婚登记手续的调整
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前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一级民政部门确定的登记场所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或海外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前往省一级民政部门或省一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
①本人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下简称“声明材料”)
(2)港澳台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声明材料。
(3)华侨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声明材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声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4)外国公民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三、离婚登记手续的调整
男女双方决定离婚的,应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签字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至少载明:
①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②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登记应携带以下证件:
(1)内陆居民: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2)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
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②本人的结婚证。
(3)华侨、外国人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②本人的结婚证。
◆对日系企业的建议
本次修改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将更加简便,但是因为实务中,不同地区的登记机关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建议驻在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前,提前咨询相关部门确定所需材料和相关手续。
另外,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不适用本条例。
作成日:2025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