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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风险可防范!

在日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两人或以上人数担任。而在中国,只能由一人担任。日本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与中国的有相同,也有不同的地方。关于法定代表人,本文简单说说中国实务上的一些留意点,供日系企业参考。
(1)法定代表人的选任
法律上,现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现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3条)。对此,需要留意。实践中,为了抓住权限,很多情况下,由日本本社社长担任现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有不少日本企业,由日本本社委派日籍管理人员担任。如何选任现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日本本社需要慎重考虑的。
(2)法定代表人职权行使与公司治理
法定代表人具有非常大的代表权限。如果法定代表人可以很好地控制和管理公司,那么,对现地公司的经营将是非常有帮助的。
然而,法定代表人在行使职权时可能因过错被公司追偿民事责任(《民法典》第62条)。特别是在公司出现违法行为时,法定代表人个人可能也会受到牵连,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所以,为了尽可能避免法定代表人个人被追责,确保其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行使职权,有必要加强现地公司治理,建立符合中国现地法律和实情的合规体系,找到关键法律风险点,予以重点防控。
(3)现地化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权限限制
随着现地化的推进,也有日本企业开始尝试放手由中国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风险可能是日本本社比较担心的。对此,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进行限制。但是,需要留意的是,这些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1条)。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促使其产生对抗效力,例如在政府部门进行章程备案,向第三人择机披露内部限制文件。

◇给日企的建议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三资法被废止。日系企业有必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现地公司内部控制。委托既熟悉中国当地法律和实务需求,又理解日本本社合规文化的现地律师,与日本本社和现地公司共同研讨,找出各公司的关键业务风险点,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合规方案,监督实施。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法定代表人职权得到很好地行使,也能有效地防范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风险。

作成日:2020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