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外资企业关闭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和对应案

Q:我公司是一家在青岛的日资生产型企业。土地和厂房是自有的。近些年来,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以及外汇方面的压力,日本本社计划关闭我公司。听说,今年11日开始中国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不知道在公司关闭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规定了什么样的法定义务?如果有限制的话,我公司需要怎么对应呢?

A:1、公司关闭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

如贵公司所了解,近些年来中国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日益严格。2015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根据该条的规定可以预测关于土壤等环境的修复制度将日益建立和完善。不排除在ZAC公司关闭过程中,关于土壤等环境的修复的基本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出台。

截止目前,关于工业企业关闭时可能涉及的土壤修复事宜,尚没有详细系统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文件大都是针对工业企业被关停、破产或搬迁时涉及的包括土壤修复在内的环境保护方面规定。根据这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环保部门应组织、督促场地使用权人(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其他重点监管工业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

2、贵公司如何对应

(1)在关于公司关闭时的土地等环境的调查、评估、恢复的系统性的法律制度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建议贵公司参考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所属的行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因素、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的状况等,对关闭过程中环境保护方面的应对预案,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自查和研讨。

(2)关于在公司关闭过程中是否需要进行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和修复,环境保护部门等主管政府部门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通过上述自查和分析,根据贵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机向主管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匿名或者实名的调查。

(3)如上所述,有可能贵公司决定关闭或者进行关闭的过程中,关于土地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基本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出台。届时,贵公司需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对应方案进行再次研讨。因此,鉴于贵公司目前尚处于计划关闭的阶段,建议贵公司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

作成日:201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