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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黑名单新规-【NEW】-

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1日实施,同时2015年12月30日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被废止。
在商业交易中,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品牌声誉和信用会遭到质疑,会影响交易相对方对企业的选择。现敝所对管理办法新规做如下简要介绍,供各日企参考。

◆管理办法要点

1.黑名单适用对象及处罚范围扩大
扩大黑名单的适用主体,“企业”变为“当事人”,意味着企业的高管或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另外,如存在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或者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其列入失信名单的概率可能会增加。

2.新增列入失信名单的三项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且被市场监管部门从重处罚,或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执照或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等处罚的,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1)企业未取得许可即从事经营活动,比如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就进行食品生产。
(2)提交虚假的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或取得、变更、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如隐瞒公司欠款事实,注销企业登记。
(3)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时,采取故意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拒绝、干扰行为。

3.新增判断违法行为的因素和当事人的证据救济途径
市场监管部门判断企业是否属于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需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产品货值金额等。
若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可以寻找证据证明没有主观故意,这样可以不被列入失信名单,但证据需要充足。

◆对日企的建议
一旦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会影响企业对财税优惠政策、新增项目等的申请及企业信用,相关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会受到限制。建议各日系企业在因涉嫌违法行为被行政调查时,注意与行政执法人员沟通的方式、态度,防止因执法人员不满导致从重处罚,并及时寻找律师从专业角度协助,尽量减少或避免企业信用及利益损失。

作成日: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