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规解说

新型肺炎疫情期间如何运用不可抗力制度

      由于中国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针对新型肺炎采取了多项强有力的防疫措施,导致出现了大量企业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状况,不仅出现了是本企业无法对客户按期履行合同,本企业的交易对象出现逾期履行合同的状况也时有发生。本次针对本企业无法正常履约时如何运用不可抗力制度减少损失的方法进行解说。

◇ 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大量企业难以正常履行合同
大量中国现地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原因主要有:
1、企业复工存在诸多的限制。除了天津市等部分地方政府迟迟没有公布允许企业复工的明确时间表外,即使在允许企业复工的地方,当地政府也设定了审查许可制,但许多复工条件是不明确的或过于严苛的,造成了企业事实上难以及时复工。
2、由于设置人员隔离观察期、出行限制、公共交通停止、口罩等防疫物资数量不足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确保足够的必要生产、运输、管理人员。
3、由于地区封锁、交通管制措施的实施,导致物流迟迟无法恢复正常,企业无法完成正常的进货和发货。
4、全国性的防疫行动打破了供应链系统的正常运转,由于上游供应商无法复工而导致企业无法取得原材料、零部件、配件、包装物、容器等必需物资,造成本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 运用不可抗力制度的方法及留意点
      不可抗力制度是中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法定制度,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设置不可抗力条款,也可以依据合同法本身的规定进行对应。实际运用时的方法及留意点如下: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新型肺炎疫情本身、以及与疫情有关的政府防疫措施这二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法制業務委員会在2月10日的发表内容,明确了与疫情有关的政府防疫措施属于不可抗力。
2、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应当注意并不是当然地免除全部责任,而是需要在确认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免除责任的范围。例如:在涉及向A地和B地发货时,只有A地政府实行了地区封锁,因此免除责任的范围仅仅是涉及A地发货的部分,向B地的发货仍然需要继续履行。
3、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的义务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因通知不及时而导致对方损失未能减小甚至扩大的,则也可能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针对国际贸易的情形,中国国際貿易促進委員会(CCPIT)已经自2月初开始申請企業に「不可抗力事態発生の証明書」を発行,企业可以通过在线的方式提出发行申请。
●针对国内交易合同,部分公证处目前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的服务。另外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政府公开发布的通知、向企业发出的书面通知或命令等文件,都可以证据加以利用。
4、如果在合同中设定了不可抗力条款的话,在不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前提下,该条款中的约定内容也存在着被加以利用的可能性。

◇ 日系企业的对应建议
      不可抗力是有效减少日系企业因疫情影响而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加以利用,但同时也要留意应当在准确确定可以免责范围的基础上,及时、妥善履行通知及提供证明的法律义务。

作成日: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