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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焚事件”促成学者上书 《拆迁条例》修改阻力大

北大五学者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 称与宪法抵触

前天,北大法学院5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目前,国务院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并已启动前期的立法调研。

-学者上书
条例与《物权法》抵触

提交建议的5名学者是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在建议书中,他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依照《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向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建议书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抵触的三个方面,并详述了理由。

修改条例阻力比较大

前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昨天,北大法学院教授沈岿告诉记者,已获悉国务院相关部委正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的消息,是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但目前的进展尚不得而知。

沈岿和王锡锌均告诉记者,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有关部门已意识到《拆迁条例》与之有抵触之处,即开始酝酿修改。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拆迁条例》将在2008年完成修改。但时至今日,修改仍无音讯。

王锡锌说,修改的阻力比较大。这种阻力包括来自地方政府的。

专家未收到正式回复

建议书提到,因拆迁而引发的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还发生了被拆迁人自焚、当事人与政府对峙等极端事件。

5位专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反思,需要标本兼治。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以至于严重影响改革、发展(包括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昨天,王锡锌告诉记者,他们尚未收到有关部门对此的正式回复。

拆迁条例 现行法律
冲突之处

1

补偿主体

到底是谁?

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2

拆迁时

再进行补偿?

依据宪法和法律,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3

未依法征收

就能拆?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学者上书部分内容

-对话·王锡锌

(5名建议人之一、北大法学教授,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拆迁泛滥源自拆迁权下放
“自焚事件”促成建议

记者:2001年,《拆迁条例》即已出台并实施,为何现在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

王:对于《拆迁条例》,我们一直在关注。尤其是在《物权法》出台后,我们注意到其中明显相抵触的地方,一直想呼吁对它进行修改。最近,各地发生了多起因拆迁引起的极端事件,包括成都一名被拆迁人自焚事件等。针对这些事件,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解决,但都是治标之策。这一系列具体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我们希望在这个时候提出建议,引导公众去关注制度层面的问题,促进问题从根本上的解决。

拆迁的前提是征收

记者:拆迁很复杂,您认为出现各种极端事件的原因在哪里?

王:拆迁的前提是征收。房屋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只有国家才有征收权,这种征收权可通过各级政府实现。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可以将这种权力下放给开发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收回的是土地,然后出让给开发商。至于本该征收后再拆迁的房屋,则交给了开发商。因此,开发商很容易就得到拆迁许可。一旦获得拆迁许可,就能依法拆迁了。

记者:拆迁就变成居民和开发商之间的事了?

王:是的。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这种情况下,加上各种复杂的利益,开发商自然会积极拆迁,产生冲动,出现暴力拆迁等问题,导致拆迁泛滥。地方政府通过下放权力,使拆迁变成一件很便利的事情,自然也愿意维护这样的局面。

补偿标准应市场化

记者: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就变得很被动?

王:事实上,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谈拆迁的时候,已经不存在拆还是不拆的问题,因为开发商已经拿到拆迁许可了,所以是一定要拆的。而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修路、架桥等,拆迁时应该得到房屋所有人同意。

记者:有的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却又不得不拆迁,“钉子户”就出现了。

王:被拆迁人不能决定是否拆迁,因此他希望得到更多的拆迁补偿。“钉子户”多数是希望得到更多的补偿。有人说,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出现了很多拆迁富翁。我看这个不一定,是否漫天要价是标准不一样。如果按照房屋的建设成本来看,很多被拆迁人的要求的确是漫天要价。问题是,按照当年的建设成本,他现在能买到同样的房子吗?因此,拆迁的补偿标准应该市场化。这个补偿应该由政府在完成房屋征收的时候,同时完成。

修改可免诸多矛盾

记者:在城市发展中,拆迁不可避免,如果《拆迁条例》被修改,这一领域的问题岂不是更没有规范了?

王:拆迁的问题有两个核心,一是拆迁是否必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二是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公平合理的补偿就要参考市场来定价。解决了这两个问题,就解决了根本。如果还有漫天要价的情况,一方面会遭到民众的谴责,另一方面可启动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应该是法律可以赋予地方政府的一种权力。我们希望将《拆迁条例》中与法律相抵触的部分废止,启动综合调研,制定比较全面的关于征收和拆迁方面的法律,通盘考虑城市发展和拆迁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记者:这是你们提建议的目标?

王:是。最低的目标是引起公众和立法机关的注意,进行相应修改。对达到这个目标,我们充满信心。

(来源:中新网-京华时报)

作成日:2009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