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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新生态环境法典下的新旧适用规则-【NEW】-

 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及其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将同步实施。
该规定对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企业影响重大,本次就部分要点简要说明,供参考。

1.持续性环境侵权行为或受新法典规制
 当局原则上对企业过去的行为不“翻旧账”,但不宜认为历史侵权行为完全不受约束。若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工业固废委托处理链条风险等持续性、累积性环境侵权行为持续至2026年8月15日后,或侵权行为发生在施行前、损害后果在施行后显现,则适用新法典追责。(《时间效力规定》第四条)

2.从轻、减轻处罚规则对企业有利
 法典施行前已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若企业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采取有效生态修复措施、缴纳赔偿金,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可合理运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则抗辩。(《时间效力规定》第十一条)

◆企业需要留意的事项
 在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企业如果及时开展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与整改,审慎评估诉讼时效延长可能带来的风险,或将可以及时与现地律师沟通商讨对应方案,减轻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作成日:2026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