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连带保证

Q1:我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从中国一家公司A公司采购电子产品。由于是第一次与A公司合作,我公司提出让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同意由起关联公司B公司向我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请问,除了签订连带保证合同以外,根据中国法律,还需要注意什么吗?

A1: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在B公司向贵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时,建议贵公司要求B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具体是提供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需要根据B公司章程中关于B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的规定。

 

Q2:如果没有董事会决议,连带保证合同就没有效力吗?

A2:如果没有取得保证人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是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是否会导致连带保证合同无效,司法实务中尚存在争议。敝所倾向于认为上述《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属于规范提供担保一方公司单方行为的规定。因此,在没有其他导致连带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没有连带保证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不应影响连带保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以下两点因素,稳妥起见,敝所建议贵公司最好能够取得B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是股东会决议):(1)如果能够取得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说明B公司向贵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是经过该公司认真研讨,作出符合该公司内部合规要求的决定。将来,一旦贵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义务时,争议会比较少。(2)如前所述,关于没有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是否会导致连带保证合同无效,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争议。

 

作成日:2014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