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新《公司法》

 问题、听闻中国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最值得关注的变化是什么?

答: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公司法》最值得关注的变化主要有:

① 注册资本由实收制改为认缴制,营业执照不再注明实收资本。

② 股东出资无需再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上述变化中,①和②最值得关注。这是因为,上述变化增加了判断企业偿还债务、承担责任能力的难度。不再登记实收资本并且无需对认缴资本进行验资,将导致部分股东通过认缴高额注册资本而实际不予缴足的方式来设立注册资本数额较高的公司,由此可能误导公众对该公司实际偿债担责能力的判断。

然而,上述问题并非无法解决。

1. 通过考察股东的信息,综合判断公司的偿债担责的能力。

虽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但并非股东无需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是工商机关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登记事项进行登记,但股东仍然应当按照其认缴资本的份额来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这时,对公司偿债担责能力的判断就部分转化为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对该公司股东实力的判断了。换言之,这提示我们,在判断一家公司偿债担责的能力的时候,不仅要看公司的认缴资本,更重要的是要考察公司股东的实力,将二者结合起来综合判断一个公司的偿债担责的能力。

2.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将成为公司偿债担责能力的重要参考。

在2013年10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曾经提到将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即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含股东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目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仍在建设中,在该系统建成后,也将成为考察公司偿债担责能力的重要参考。

综上所述,在认缴资本制并且无需对企业实缴资本进行验资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正确判断公司偿债担责能力、防范公司利益受到损失之目的,需要通过查看公司的认缴资本额以及公司股东的实力综合判断,此外,需要继续关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作成日:2014年02月25日